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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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防治

 

人肉搜索”的典型案例   女子虐猫事件。2006年2月,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女子用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后引起网友愤怒,并在网络上被广为转发。随后,愤怒的网民自发调查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最终确定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拍摄者是该县广播电视局工作者李某。3月8日,黑龙江省萝北县有关部门确认虐猫视频拍摄地点是该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并称已对该事件参与者王某、李某展开调查。据悉,虐猫事件的两名当事人均已被停止工作停发工资。   铜须门事件。2006年4月,热门网游WOW(《魔兽世界》)中的一位玩家“锋刃透骨寒”在网上发帖自曝,其结婚六年的妻子,由于玩《魔兽世界》并加入了“刀锋透骨寒”所在“公会”,和“公会”会长“铜须”在虚拟世界里长期相处产生感情,并且发生一夜情出轨行为,“铜须门”之名便是由会长“铜须”而来。随后,部分网民通过各种方式搜集有关“铜须”的信息,针对“铜须”的谴责、谩骂不断升级,甚至有人在网上发出江湖追杀令,要对“铜须”进行生命威胁。   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12月,北京某公司31岁白领姜岩在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   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照片。在她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热议。   此事很快从网络谩骂变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王菲父母家门口还被涂写了“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语句。   2008年3月,因不堪骚扰患上抑郁症的王菲,在经历了4个月东躲西藏、战战兢兢的生活之后,最终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三家网站告上法庭。   “人肉搜索”的危害   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行业监管IndustryRegulation通信与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已经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可以发现,大都涉及将被搜索人乃至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论坛、博客等栏目上的现象。“人肉搜索”对当事人隐私的收集、,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部分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个人隐私的泄漏,不敢出门和与他人正常交往,甚至出现抑郁、精神紧张等症状,严重的还有自杀倾向。   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人肉搜索”在收集和他人个人隐私的同时,大多会伴随有评价、贬低、侮辱、谩骂、威胁等言语,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他人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很多“人肉搜索”在公布被搜索人家庭住址等信息后,部分网民到被搜索人住所高喊口号、涂写标语,侵犯被搜索人的住宅安宁权,有时还会影响到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严重损害互联网络文化环境。据笔者统计,超过90%的“人肉搜索”事件都会伴有讽刺、谩骂、侮辱、贬低、威胁等内容,部分留言相当低俗,甚至不堪入目,如果不加以管理和引导,将严重损害互联网络文化环境,给青少年网民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防范和治理的措施建议   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指将上网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网络实名制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行为。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网瘾,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将更方便安全。在全球范围内,韩国是首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在2006年12月通过了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并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目前,韩国日均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100多个主要网站都实行了实名制,网民个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后,才能在这些网站留言、照片和视频。韩国信息通讯部在推行实名制后调查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网络实名制收效显著。我国应积极借鉴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经验,促进互联网文明有序发展。   完善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责任。目前,我国对“人肉搜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之内。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人肉搜索”事件的大量出现要求进一步完善刑事、民事立法工作。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这将对“人肉搜索”者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p#分页标题#e#   在民事立法方面,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另外,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加强对论坛、博客等互动栏目的管理。根据笔者统计,目前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都通过论坛、博客等互动栏目进行和传播,这就要求提供互动栏目的论坛、博客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实行发帖、回复先审后发制,对涉及“人肉搜索”的信息进行屏蔽或不予,同时做好信息内容及其时间、IP地址的记录备份和保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治理互联网“人肉搜索”。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论坛、博客的监督管理,督促提供博客栏目的网站实行实名制;   另一方面对发生“人肉搜索”事件的论坛、博客要积极引导,还原事件真相,防止部分网民将网上“人肉搜索”发展为现实的聚集、围堵、伤害等。   提高网民的文明上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对“人肉搜索”事件的分析中笔者发现,少数网民随意过激、低俗言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会有很大的带动效应,这类似于“破窗理论”:一间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同样,对某个“人肉搜索”事件,只要有极少数网民揭露别人隐私,谩骂、低俗言论信息,就会影响到部分网民也跟随类似信息。而无论是先者还是后效仿者,其行为都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显然,他们或无视法律的存在,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很多参加“人肉搜索”的网民认为,在互联网上匿名侵权法律上无法追究,道德上无法谴责。所以,笔者认为,提高网民的文明上网意识和法律意识是解决互联网“人肉搜索”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