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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一直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逐渐突出,从当前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实践来看,利用网络反腐败正在成为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对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工具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影响,有人认为它可以遏制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寻租”①,也有人认为它对廉政建设主要起到了社会制约和舆论监督的作用②,多数人认为其对廉政建设的作用主要是反映在电子政务方面,电子政务在提高政府效率的同时,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③。 现有关于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作用探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较多人是从侧面来间接反映互联网或者信息技术对廉政建设的影响,如通过考察电子政务或信息技术对廉政建设的影响来间接引出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第二,多数人是定性分析互联网与廉政建设的作用。第三,大部分人将互联网作为廉政建设、治理腐败的手段或者工具来看待,而缺乏对工具使用者的行为考察。 事实上,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的应用,这种影响更多体现在互联网使用者———人的行为方式上。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研究假设:研究假设因变量:互联网影响廉政建设的三个方面。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2000)中将廉政建设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廉政教育、廉政立法及制度建设、廉政监督。由于腐败治理和惩治的力度是由廉政立法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决定的,而腐败的查处离不开完善的廉政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可以将廉政建设的内容归结为:“廉政教育”、“廉政立法与制度建设”、“廉政监督”。 相应的,我们在探讨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作用时,也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的,也就是说,我们将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作用具体转化为考察互联网对“廉政教育”、“廉政服务”和“廉政监督”这三方面的影响作用分析。 自变量:互联网的作用方式衡量。互联网作为一种和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传播载体,本身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对廉政建设也是如此。所以,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最直接、最表象的表现就是为其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然而,互联网本身的作用方式是有限的,互联网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其使用者———网络用户的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 也就是说,互联网对客体所起作用要受到网络使用主体行为特征的影响,因此,如前所述,从“网络用户”这一主体的行为出发考察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作用更具有实际意义。 网络用户的行为通常是指网络用户在信息需求和思想动机的支配下,利用网络工具进行网络信息查询、选择、吸收、利用、交流和的活动。由于分类标准的多样性和研究条件的限制,本研究仅选取易于计量的网络用户信息浏览行为作为考察互联网用户行为的自变量。 网络信息浏览行为是指缺乏明确信息需求目标的用户利用超文本链接方式获取信息的活动。浏览是一种探索,是靠发现意外收获而获取信息的信息行为。由于网络信息浏览行为是无意识的网络行为,因此,用其代表网络用户使用行为更能真实反映网络使用者参与廉政建设的意愿。 研究假设。根据上述因变量和自变量的设计,我们假设个体行为总是追求积极向上的,总是主动寻找对廉政建设有利的信息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假设是:网络用户的信息浏览行为对廉政教育、廉政服务和廉政监督三个因变量呈正向影响关系。 实证检验 变量测量。因变量的测量:廉政教育:是指居民通过网络学习了解廉政教育知识。对于某项教育效果的测量,从现有的文献检索来看,主要是借用问卷调研方法,通过对比某个群体在学习某项知识前后的掌握程度来评价该知识教育效果。囿于研究条件的限制,本研究随机让被调查网民写下从网络上得知的廉政建设、反腐事件数目作为衡量廉政教育测量效果的测试问题。 廉政服务:对于廉政服务的衡量主要是测量网民对于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和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这里我们用“网民对使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服务感到满意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廉政监督:对于廉政监督效果的测量,我们选取调研地区3年内曝光的腐败案件中通过网络或者信息技术方式被揭发、检举的案件数量。 自变量的测量:网络用户信息浏览行为的衡量是个综合指标,根据网络行为研究文献,对于网络用户信息浏览行为的衡量一般采用“访问用户数量”、“用户点击与访问次数”和“访问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衡量,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研究选取“访问用户数量”这一综合性较强的指标来衡量网络用户的信息浏览行为。 调研方法和实证检验结果。在上述变量测量指标确定的情况下,本研究通过选取河南、重庆、山东等地的10个政府门户网站的Web日志和在相应地区中随机选取当地的网民作为调研样本,运用简单回归分析法,分别分析了自变量与三个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由此可见,网络用户的信息浏览行为对廉政教育、廉政服务呈正向影响关系,对廉政监督影响关系不显著,且对廉政服务的影响系数大于对廉政教育的影响。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第一,廉政监督主要基于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过程产生,而网络用户的信息浏览行为多数是为了寻求政府的服务,特别是在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流程公示方面的信息需求较多,也即网络用户信息浏览行为主要和电子政务有关,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电子政务的建立对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变量指标的提取中,用“调研地区3年内曝光的腐败案件中通过网络或者信息技术方式被揭发、检举的案件数量”作为测量指标,但由于我国网络反腐出现的时间不长,政府网站提供网络检举揭发的平台还不完全,网民对这一平台的利用还不熟悉,再加之被调查区域经济发达程度不高,网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和网络使用水平都受到一定限制,所以用该测量指标反映“廉政监督”在样本量有限的条件下其作用受到限制。#p#分页标题#e# 研究结论和局限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总的来说网络用户的信息浏览行为对廉政建设起到积极正向的作用较多。特别是对于廉政建设中“廉政服务”的影响较多。政府通过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这些手段可以提高廉政建设的水平。这也是当前互联网对廉政建设所起的主要作用表现。我国当前应该通过制度保证,建立相关平台,推进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这种积极推动作用。 由于时间和条件限制,本研究的主要观点、基本假设以及调研数据是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做出的,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全面解释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影响作用。特别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其信息行为是要受到网络用户的个体特征和环境特征影响的,这种影响必然也会对廉政建设产生影响。此外,廉政建设量化测量指标的设计等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这些都是今后进一步研究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