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一、互联网发展与信息时代的社会和谐   1.互联网的发展与信息时代的出现   互联网于1960年代诞生于美国,最初是出于军事目的而构建。1970、1980年代,TCP/IP协议投入使用并成为当代计算机网络的世界标准。1980年代末,电子邮件软件Eudora被开发出来。1990年代初,万维网(WorldWideWeb)以及浏览器软件产生,此后互联网便以迅猛之势向社会大众推广、普及,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因互联网技术而获得重大改变。   InternetWorldStats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全世界网民达到15.96亿人。[1]   而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P11),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大陆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使用宽带的网民有3.2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55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13.4%,上网普及率达到25.5%。   从互联网应用来看,网民的网络应用行为可以划分为信息获取、交流沟通、网络娱乐、商务交易四种类型,基本涵盖了现在的网络新闻、搜索引擎、即时通信、博客日志、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络金融等具体应用类型。[3(]P28)   笔者认为,互联网究其实质,是一种技术、工具或媒介,与人类以往的结绳记事、甲骨刻字、简牍书写、纸面书写和纸版印刷等,并无属性上的分野。不过互联网是一种高新技术、工具,可以高效储存、传输海量数据;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媒介,为信息的传播、交流大开方便、快捷之门。通过互联网这种技术、工具或媒介,通过众多取代传统行为的互联网应用行为,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传统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不断受到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与本文主题相关,互联网的发展与信息时代的出现对当前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2.信息时代的社会和谐仍在于利益的博弈均衡   关于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的含义,自有中国官方的解读。而在法学研究领域,有国内学者在论述法的和谐价值时认为:“法的和谐价值就是法所具有的那种协调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之间多种、多样、多变的价值追求、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它表现在: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协调个人与国家、公平和效率、发展和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就要在立法上准确认识客观利益和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司法、执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加强法律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4]这一观点基本道出了和谐这一价值的含义。   笔者认为:和谐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具有极大的抽象性,信息时代、信息社会的社会和谐与传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有基本相通之处,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手段或工具,不能改变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各种利益的博弈均衡仍是实现信息时代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社会和谐在于实现各种利益的相对平衡。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毕竟是不同的时代,信息时代实现社会和谐与以往社会有所不同,存在着许多新的问题、难题。所以,很有必要探讨一下互联网究竟对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怎样的影响,互联网发展对社会和谐具有哪些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   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2000年代初,互联网发展一度进入“严冬”,不少大型门户网站“烧”完了风险投资机构的钱之后,难以为继而被迫关闭,人们对互联网的发展多持悲观心态。但“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仅两三年后,互联网的“春天”即已出现,一些存续下来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找准了盈利点而迅速扭亏为盈,而且利润极为可观,互联网很快造就了一批跻身福布斯富豪榜的新型富豪,其中不少人年龄仅仅30几岁。互联网公司何以会迅速盈利?其实这得益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与大量投入,得以于这一时期极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得益于广大网民的海量使用,无数次鼠标点击无形中造就了这种数字财富。   可以说,2000年代是互联网极为迅猛发展并走向普及的年代。这一段时间,互联网的发展环境非常宽松和自由,甚至很多人认为互联网的基本精神就应当是“自由”。应当说,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互联网发展的主流是健康的。而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分析,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权力之间和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均衡。具体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增强信息对称,其健康发展有利于对公权力有力、高效的监督与约束   互联网对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促进了各种社会信息、公共信息的公开,增强了各种社会信息、公共信息在社会主体特别是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对称,这客观上要求着、督促着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更加透明,公共权力机关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过来说就是,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行驶的更加有力、快捷高效的监督与约束。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通过互联网曝光了不少公权力行使不当的事件以及滥用公权力的政府官员,如2007年10月起的陕西省镇坪县周正龙假华南虎照事件,陕西省林业厅等有关地方官员为了谋取地方利益,不惜公然掩盖了事实真相,结果成为笑柄,并造成现代成语“正龙拍虎”;[5]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建设如美国白宫一样的豪华政府办公楼,2008年3月,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后有关“白宫”的照片经网络曝光后,有关人员受到查处;[6]2008年12月,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开会时抽市场价每条1500元的“九五至尊”香烟、戴名贵手表的照片被网上曝光,不久后,周被南京市纪委“双规”,因涉及贪污受贿数额达200万元而受到处理[7]不可否认,在上述事件中,传统媒体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网络作为一种新型传媒,具有高效快捷的优势,正在不断挑战着传统媒体的地位,其发挥的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作用远胜过传统媒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对公权力的行使是一种巨大的监督力量,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公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极为敏感,会产生光速般的反应,这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行使公权力的利好事情。#p#分页标题#e#   2.互联网形成“模态市民社会”,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快速发展与实现   笔者不赞同互联网时代出现的“虚拟空间”、“虚拟社会”之类的提法,而认为人们的各种网上行为实质仍不过是各种互联网应用、使用行为,仍是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行为。只不过,人们通过互联网这种技术手段、工具或媒介,容易隐藏或掩盖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地位,进而容易促成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平等的交流、对话与利益博弈。因此,可以说通过互联网的“培育”,形成了一个“模态市民社会”,在这个场域中,威权与权威受到挑战,社会结构扁平化,网民(Netizen)主体地位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获得快速培育而高速发展,真实的维权行为不断涌现。因而可以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快速发展与实现。   例如,2007年3月初,物权法通过前夕,重庆市九龙坡区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最初是一张照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仿佛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及帖子在网上迅速传播,说的是拆迁户杨武一家不满拆迁补偿而拒绝房屋拆迁的事情,后来网络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网友纷纷支持杨武一家的维权行为。[8]   后来不久,经过各方反复博弈,此事件得以和谐解决。市场经济培育着人们的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而互联网则更加增强着人们的这些意识,其正在不断快速促进着民众私权利的发展与实现,而最终更加有利于利益博弈与社会和谐。   三、当前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其危害   互联网本身蕴含着一种强大的力量:一种网聚起来的汹涌澎湃的力量。这种力量指向社会、指向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既有上述积极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少消极的地方。进入2000年代末,有识之士不断发现并日益关注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易加剧某些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增加某些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不利于社会和谐。从法学研究角度来看,当前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突出且严峻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   1.网络暴力横行,肆意践踏公民合法的私权利互联网汇聚、形成了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如不加以约束和控制,在某些时候就会沦为一种事实上的暴力。   有时,网络暴力表现为藐视法律的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以“人肉搜索”为例,著名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说的是北京女白领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称是因为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并提及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后大旗网(daqi.com)、天涯社区(tianya.cn)转载这一网上日志,激起网友的愤怒情绪,发起“人肉搜索”,找到王菲的具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当面进行谴责,王菲被单位开除,有的网友甚至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9]   此时,互联网成了一种藐视个人正当权利,藐视法律的暴力工具,而网民则不顾现实法律的尺度而另设公堂形成制度外的审判,这对法治是一种不良的冲击与破坏。   有时,网络成为现实暴力的助推力,不加约束和控制的网络力量对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破坏。仍以“人肉搜索”为例,2004年暑假期间,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周春梅与林明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恋爱,后因某种原因周春梅提出分手,林明竟然决定报复周春梅,并产生了杀死周春梅的罪恶念头。2008年10月21日,林明从上海赶到河南省新乡市,于2008年10月22日晚7时许,将周春梅骗至华兰大道与东明大道交叉口处后,持水果刀向周春梅颈部、面部等猛刺数刀,致使周春梅当场死亡。而悲剧发生前,为了找到周春梅的“下落”,林明在网上发帖,散布虚假信息称周春梅欺骗了他,周的学费都是他给的,说周是负心人,自己得了绝症,死前想再见周一次,求助网友找周。“热心”网友进行“人肉搜索”,终于得到了周的具体地址。[10]此时互联网不仅成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工具,而且对现实暴力而言是“助纣为虐”。   2.单边信息、不良信息、垃圾信息泛滥,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2008年12月,在泡泡俱乐部等网上社区有人发帖称大学英语四六级辅导名家王长喜“死了”,[11]后来很多人信以为真,但王长喜仍出现在课堂上,谣言不攻自破;2009年6月11日,北京大学副教授阿忆(周忆军)在自己的新浪博客[12]上称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方静涉嫌间谍犯罪被批捕,后经证实为不实信息,但是其行为对当事人方静造成不良影响,阿忆随后又道歉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一大特点就是速度极快,单边信息、虚假信息最初不易为普通民众所识别,这些信息的传播容易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及时澄清、辟谣,对散布虚假信息者要给予相应的谴责及惩处。[13]   互联网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良信息,如2008年1月起的“艳照门”事件,香港演员陈冠希等当事人私生活的照片被泄露在互联网上并迅速传播,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后来上海又出现“东楼Kappa女”、北京中学生“摸奶门”等同类事件。而还有不少散布政治仇恨的信息,通过各种相对隐蔽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散布,对不辨事实真相、不明道理者容易造成误导,破坏和谐的社会秩序,甚至威胁政府的权力。互联网上的垃圾信息也很多,特别是垃圾邮件泛滥,如不采取强有力的过滤措施,我们就发现自己的邮箱常常被大量的垃圾邮件所填充,进而又会浪费我们大量宝贵的时间去处理垃圾邮件,结果就会造成上网成本、交流成本的增加。   实际上,不良信息的范围很广,而最易于传播不良信息的互联网应用主要是各类互动版块,如论坛、社区、评论等,[14(]P65-82)对这些互联网版块的治理现在仍然没有实质进展。网站举办者缺乏责任意识,甚至为了获取更多的页面流量,有意放纵某些易于传播不良信息的网上互动行为,如某些大型门户网站,其每一条新闻后的评论版块几乎成为某些网民发泄的场所,那里冲刺着各种污言秽语、谩骂攻击。言论自由决不意味着可以什么话都说,这样的谩骂攻击易于滋生网络仇恨,加重人们的某些不满情绪,造成很多不和谐局面。#p#分页标题#e#   3.网民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遭泄露、传播,个人生活安宁受侵扰   由于目前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相对滞后,在互联网上的不少不良、不当甚至有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其中网民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遭泄露、传播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甚至司空见惯。造成网民个人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被泄露、传播的原因,第一是由于网民在注册某些网站会员时不善于自我保护,而实事求是地留下了个人关键的信息资料;第二是由于某些网站对注册会员的个人信息资料缺乏保密措施导致其泄露,也有网站通过出售大量会员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牟利;第三,某些专门搜集个人信息资料者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窃取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个人电子邮箱是重要的个人信息资料,而其遭泄露的情况也是最多的。   一旦电子邮箱遭泄露,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此邮箱将受到垃圾邮件的长期困扰。至于其他关键的个人信息资料遭泄露,后果可能更严重,如某些黑客通过木马病毒窃取网民的银行账号、破解登录密码,然后转走账户里的资金;某些骗子通过网上获取的个人手机号码进行诈骗活动,等等,都对个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甚至会危害某些个人重大利益。   4.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严重,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在互联网上,未经许可,此网站的文章被彼网站随意转载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还有“好事者”专门开发了用于瞬间采集其他网站文章的软件(如臭名昭著的采集软件“火车头采集器LocoySpider”),运用这类软件,一些站长通过数据采集,可以很快就获取大量网上文章,“瞬间”就能生成一个内容丰富的网站。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强盗行径!尽管一些站长采取了在文章中添加干扰码、水印的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侵犯其他网站文章著作权的行为仍大量存在。说互联网的一个特征是“共享”没错,但是共享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拷贝其他网站的文章。还有,在互联网上,软件盗版行为猖獗,大量拥有著作权的非共享软件被肆意盗版、破解,包括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也没有幸免,有些人甚至公开设立网站提供经他们破解、“优化”,但同时添加了商业内容的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以非法牟利(如番茄花园tomatolei.com的站长通过盗版、加工的Windows操作系统,非法获利以百万计,当然最后锒铛入狱)。电脑、互联网为数据的快速复制大开便捷之路,这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5.后现代式的恶搞、戏谑与嘲讽,网络无政府主义滋生、蔓延   2006年初,居住上海的自由职业者胡戈根据陈凯歌电影《无极》,“恶搞”出了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藉后现代的方式戏谑、嘲讽了电影《无极》的“玄妙”,以无厘头搞笑的方式发泄了对该片剧情与拍摄的不满。此短片一出,立即笑翻互联网,此后恶搞之风大行其道。近两三年,在网络上还出现了“俯卧撑”、“打酱油”、“躲猫猫”等戏谑、嘲讽现实社会中某些事件的流行语。近期又出现了对“超级女声”李宇春的恶搞:说“信春哥,得永生”、“信春哥,考本科”等,把李宇春男性化,称“春哥纯爷们,铁血真汉子”。人们的这些互联网行为如同“酒神的狂欢”,在戏谑、嘲讽的同时,也在不断滋生、蔓延着“网络无政府主义”[15],极力主张互联网的独立性,试图超脱于政府的管理与法律的规制,期望挣脱社会权威的话语“霸权”,这对政府、社会的威权与权威构成很大的挑战甚至威胁。   实际上,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远不止上述这些,而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无论对公权力的行使,还是对私权利的维护,进而对社会和谐,都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因而对互联网进行治理显然非常必要。互联网治理不仅不会阻碍互联网的发展,相反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必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四、关于当前互联网治理路径选择的思考互联网说到底还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互联网治理的核心在于规范人们在互联网条件下的各种行为,问题的逻辑出发点是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是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问题的逻辑归宿点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健康发展了,各种行为得以规范,各种利益的博弈得以均衡,也就从总体上有利于我们社会和谐的实现。   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路径选择,相关研究者存在不同看法,有关问题仍在不断探讨。例如,JohannesM.Bauer认为,应当针对互联网中的不同问题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而这些治理方式包括自我管理、自我及合作管理、多层次治理和政府干预;[16(]P19)闫强、舒华英认为,对互联网本身要从结构、功能和意识三个层面去理解,他们提出了互联网治理的分层模型;[17]而唐守廉则将互联网治理分为网络/结构层面、功能/业务层面、信息/权益层面和治理/机制层面。[18(]P32)   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巨大而且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互联网中新的问题还在不断暴露或出现。笔者对互联网治理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目前认为:互联网治理的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政府与民间互动,全球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协作,技术手段与规范手段并举,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治理,还可以从协同理论和系统理论中获得启发。   1.政府与民间互动   在中国通信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学术报告会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主任毛伟认为:“政府支持、民间运作”应当是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有效模式。他特别强调了民间机构的作用:互联网治理从最初开始,就主要由民间机构负责。政府没有出现在一线直接参与运作,特别是那些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制定方面的国际组织,由相应的民间机构参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争取国家利益。[19]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场域,是一个巨大的“模态市民社会”,政府的力量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触及,民间机构、社会力量应发挥基础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问题的不断出现,在关键领域,政府的管理不可缺席,如涉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上侵权和网上犯罪等问题,政府的管理应发挥主要作用。在互联网治理中,政府与民间应当形成良好的互动、配合,政府在行驶管理权时应当尊重民间的意见,政府与民间不能造成抵触局面,否则不仅不利于互联网治理本身,更会损害社会和谐的基础。#p#分页标题#e#   2.全球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协作   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性、全球性,因而很多时候单靠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治理很难奏效。例如,2004年,中国信息产业部(现工业与信息化部)推出了网站、域名ICP/IP备案系统,要求中国大陆范围内所有网站举办者对自己的网站进行备案,向网上备案系统(www.miibeian.gov.cn)提交网站及其主办者的主要信息,国内的服务器空间提供商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各省级通信管理局终审,这样做的用意是便于网站发生问题时及时处理。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很难说起到什么作用,因为那些真想从事非法活动的网站不会把服务器放在国内,而往往使用国外的服务器,他们干脆不办理网站、域名备案,他们使用国际域名(com/net/org等),而国际域名的管理中心在美国,中国的相关管理部门无可奈何,而通过国内封锁域名或IP的手段也难以奏效,因为域名或IP可以更换。   正是因为对互联网治理全球性特征的认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GrouponInternetGovernance,WGIG)于2004年成立并开展工作。2005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综合对互联网治理的各种定义,确定了一个面向行动的工作定义:互联网治理就是各国政府、企业界和民间团体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于公认的那些塑造互联网的演变及应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方式和程序所作的发展和应用。[20]   这个互联网治理的定义表明,互联网治理在全球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进行,但是仍要以各主权国家为基础,各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治理问题上应加强协作,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也要加强协作。   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国际论坛(InternetGovernanceForum,IGF)[21]于2006年成立,这是联合国根据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决定设立的有关互联网治理问题的开放式论坛,同时是一个国际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IGF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0日~11月2日在希腊雅典召开,以“互联网治理促进发展”为主题,讨论了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互联网开放性、多样性、安全性和接入等问题。IGF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点讨论了重要互联网资源、互联网接入、多样化、开放性和安全性等问题。[22]   IGF第三次会议   于2008年12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讨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上网、国际合作抵制网络犯罪、互联网治理能力建设、推进社会服务与创新、平等接入与共享机遇、行业自律与保护网络隐私等问题。   3.技术手段与规范手段并举   互联网是“潘多拉魔盒”,已经打开,好的坏的都不断涌现出来,但是也不必恐惧,因为说到底互联网还是一种技术,而对于互联网的治理,技术手段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23]例如,对垃圾邮件的治理,国内知名的免费邮箱提供商如网易、新浪就做得很好,通过技术手段对垃圾邮件进行拦截、过滤,基本做到了让用户免受或少受垃圾邮件的困扰。但是,跨国的谷歌Gmail邮箱系统则在过滤、拦截垃圾邮件技术上显得不够成熟,导致很多用户抱怨Gmail邮箱里的垃圾邮件过多,甚至被迫放弃使用Gmail邮箱。不过,也应注意,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伤及互联网应用本身,尽量不要增加有关主体的成本,否则可能遇到很大阻力。   例如,2009年6月,中国政府推出了上网不良信息过滤软件“绿坝”,要求厂商安装此系统,其用意可谓良好,但是却遭到了抵制,至今很多厂商都不愿安装此软件,这是技术手段遭遇的一个困境。   在互联网治理中,规范手段是根本的手段。互联网治理的关键是人们的互联网应用、使用行为,而规范(包括法律、道德等规范)对人们行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要求人们在互联网上自由“冲浪”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通过规范手段,一方面,可以从正面引导人们正确的互联网应用、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互联网应用、使用行为,应当予以处理、治理。   4.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治理   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在2005年确定了当前互联网治理中最受关注的20多个问题,其中前5个问题分别是:IP地址和域名管理、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多语种域名和网上内容、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垃圾邮件。可见,互联网治理不是局部的,而应当是全局的、全方位的,否则容易造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而失彼”。互联网治理应当是四维作业,从多个角度开展工作方能奏效。另外,如上文提及,互联网治理的问题时分层次的,对不同层次的问题,所采取的治理手法、强度均有所不同。   简短的结论:从法学研究角度,互联网健康发展有利于利益的博弈均衡,有助于社会和谐;互联网本身也需要和谐,互联网本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危害互联网发展本身,而且最终损害社会和谐;互联网治理应当发动政府和社会的多种力量,运用多种规范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