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互联网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互联网状况及与未来互联网的关系

 

1互联网的现状   互联网最初是为单一的数据通信需求而设计的,其设计目标是实现网络的健壮性和支持底层网络技术的异构性,并且默认互联的用户属于相互信任的团体。因此,传统的互联网体系结构仅支持尽力而为的服务,遵循“核心简单,终端智能”的设计原则,智能部署在网络边缘的终端上。这种体系结构简单,保证了高效的互通和良好的演进性,一直沿用至今。随着互联网步入商业化时代,互联网的性质已经从一个以科研为主要目的的网络演变为全球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新型接入技术如WiMAX,Wi-Fi,无线局域网,蓝牙,大量新型异构网络如移动自组织网络、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状网,大量新的计算技术如P2P,网格,普适计算和多样化的应用,这些新技术和应用在推动整个通信领域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传统互联网体系结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复杂的异构网络环境增加了维护管理的复杂度,同时也影响了网络的灵活性、健壮性和安全性;无处不在的应用需求要求互联网支持移动性;多样化的应用要求互联网支持高质量的实时业务。   随着网络复杂度的增长,传统的“核心简单”的互联网难以满足网络对可控、可管迫切的需求,已经运行了40年的以IP协议及相应编址路由机制为核心的互联网基础架构越来越不堪重负,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性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随着网络规模、业务需求、以及相关的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面临了严峻的问题,具体为:(1)网络存在严重的可信、安全问题。(2)网络的虚拟化能力差。(3)网络管控能力低,网络不可知、不可控和不可管。(4)网络扩展性(地址、路由、业务)差,已经影响到互联网业务(特别是实时业务)的发展。(5)网络无服务质量保证,高质量的实时业务很难开展。(6)商业模型问题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另外,在信息爆炸、内容急遽扩张的今天,内容分配、传送能力已经成为一类极为重要的能力,是网络必须能高效提供的,但是目前内容的分配和传送是通过分组数据网和数据广播网来实现的,用上述两类基础网去分配和传送内容是可以的但不是高效的。   随着内容传送重要性的增加,绿色、高效、高质量来分配和传送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内容分配、传送的重要性就日益显现了,这是近年来凸现的问题,它对互联网提出了新的要求。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阻碍了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近20年来互联网的专家们在“绞尽脑汁”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但迄今为止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有的实践表明,这些问题依靠现在传统的互联网是无法解决了,需要研究新的互联网技术(即未来互联网技术)。   2未来互联网与下一代互联网   新的互联网技术是什么,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大体上有三种说法:新一代互联网,未来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这三者说的是不是同一件事?笔者认为它们不是一回事。新一代互联网是一个泛指,只要是与目前传统互联网不同的互联网都可以称为新一代互联网(因为有“代”的要求,因此不是小改小弄,而是应该在性能和能力上有质的改变才能称得上“代”),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都是新一代互联网,因为是泛指讨论的意义不大,这儿就不讨论了。下面主要讨论未来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   未来互联网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目标,只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就是传统的互联网存在严重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以保持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索。20多年来改良型技术路线一直是主导的技术路线,它是在已有IP网的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采用IPV6来增加地址空间的容量,在此基础上增加诸如:源地址检查、无状态地址映射等技术,期望能满足未来互联网的要求,已有的实践结果表明,这条技术路线可以解决IPv4地址空间不足而导致的网络可扩展性问题,但无法解决路由日益复杂化导致的可扩展性问题,甚至还会恶化,此外它无法解决网络的安全、可信方面、服务质量和商业模型问题等体系性瓶颈性的问题,已有的实践表明,改良型技术路线难以为继,革命性的技术路线势在必行。革命性的技术路线也有两条思路,思路之一是所谓的CleanSlate的技术路线,重建一个全新的互联网,这是对互联网最彻底的革命,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它的工作重点在于:(1)设计一个全新的体系(目标不明朗,虚拟化和节点可编程是可能采用的技术)。(2)解决内容分配、传送高效和优质问题。总的来说这条思路目前没有没有明确得方向、只有一些设想。   国外的研究,如NDN,DONA,I3,PSIRP等,由于是全新的思路,方案尚未稳定,国内得研究基本上是跟追走,没有自创得思路,这条思路是10年,20年甚至对更远年代的一些考虑,是“远期目标”的未来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则是“近期目标”的未来互联网。由于是“近期目标”的未来互联网,因此它的目标是明确的和具体的。下一代互联网的目标是:解决目前互联网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升互联网的性能和能力,满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保证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IPv6是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协议提出的,当时目标很明确是要解决的是IPv4(当前互联网)存在的问题,由于IPv4地址空间过小影响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所以IPv6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IPv4地址不足的问题,但是IPv6是为下一代互联网设计的,决非仅为解决地址问题设计的,IPv6将要解决IPv4网存在的全面的问题包括:网络的安全可信问题、网络的服务质量问题、网络的移动性问题等,它希望全面的提升IPv4网的能力,构建下一代互联网。IPv6实施的实际结果是:IPv6的确解决了IPv4存在的地址问题,但由于IPv6与IPv4相比,除了地址从32BITS改为128BITS,地址空间大为增加,其他所有的技术都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因此IPv6与IPv4相比较无论从网络性能和能力而言就没有实质性的进展,IPv6没有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下一代互联网的另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是提出IP+MPLS的网络体系。建立在IP网的基础上的互联网不能从更本上提升互联网的能力,特别是安全、可信、服务质量和网络虚拟化等方面的问题,互联网的专家们将问题的原因归属于IP网的不面向连接的特性,认为在引入面向连接技术后就有可能从更本上解决互联网的问题,这就是MPLS的引入的原因,这项技术的源头是思科的TAGSwitch,以后演变成MPLS,但是MPLS并没有如互联网专家们的意愿,虽然说面向连接技术由于连接的存在,的确可以因为连接而保证网络资源和网络的安全等,但所有的面向连接技术都存在N平方问题,MPLS同样也不可能幸免,N平方问题的存在,使得MPLS只可能建规模非常有限的局部网络,MPLS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和在一定范围内解决网络虚拟化、安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但MPLS过于复杂且扩展性很差,使用范围非常有限。目前互联网的网络体系是由一张全程的IP网构成其主体网覆盖全球,在这样的一张IP网上,贴着许多块MPLS网,这些MPLS网相互分离互不相关,在MPLS覆盖的部分网络性能有一定的改善,不覆盖的区域仍然是IP网,经过了近20年的努力,互联网的IP+MPLS体系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当然也无法成为下一代网的技术。#p#分页标题#e#   目前,互联网的专家们实际上是很“纠结”的,不面向连接的IP网构建的互联网问题重重无法克服;面向连接的MPLS也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的诸多问题,由于在下一代互联网方面的两项研究都不成功,实际上互联网界在下一代互联网的研究方面迷失了方向。   3下一代互联网的特征   下一代互联网是未来信息技术的制高点,美、欧、中、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开展了对下一代互联网的研究。在下一代互联网方面研究方面,我国与国际保持同步,并局部领先,在下一代数据分组网技术的研究、开发方面,我国目前拥有明显的领先优势,在下一代互联网研究方面我国可以实现超越,可以实现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网络技术和资源上完全自主可控。   下一代互联网的特征、原因、影响和技术措施为:(1)下一代互联网是安全可信下一代互联网的安全可信指的是:网络对用户是安全可信得、网络对运营者来说是安全可信两方面。具体得说●用户可信:确保用户信息的私密性、安全性、不可窃取和不可篡改等。●运营者安全可信:网络具有执法监听与溯源能力,网络具有高可靠性和抗攻击能力。(2)下一代互联网是有服务质量保证的下一代互联网的服务质量指的是:运营者可以量化、可预期的网络性能和能力,承诺的端到端的网络性能和用户预期的业务质量。(3)下一代互联网具有很好的可扩展性下一代互联网的可扩展性指的是:地址的可扩展性,路由可扩展性和业务的可扩展性。(4)下一代互联网具有强大的网络虚拟化能力网络虚拟化能力指的是:网络具有生成非物理实体的逻辑网(虚拟网)的能力,虚拟网的信息隔离和资源独立,虚拟网的管理和控制,虚拟网的运行和OAM。(5)下一代互联网是网络资源的可知和网络可管控的网络资源的可知和网络可管控指的是:网络资源的可知,即网络中,包括虚拟网中每一条链路的资源必须是可知的,包括:配置资源、使用资源、剩余资源、资源状态等;网络可管控,即网络具备完备网管的功能,配置管理、性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和性能管理,此外,网络可以被控制的。(6)下一代互联网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型良好的商业模型指的是:可以租售网络,对租售的网络收费,而完全避免目前网络只能对接入收费而不能对网络计费的哑管道式的商业模型。合理商业模型应该是:对网络整体全链路收费,对业务收费,而不是目前这样业务是免费的,商业模型是没有的。合理的商业模型应该是,根据业务消费的资源收费,虚拟网按网络资源收费。   4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方向   4.1在下一代网的研究中存在两条技术路线   (1)改良式的技术路线改良式的技术路线是将目前已经标准化的IPv6等同于下一代互联网,即该技术路线不改变已有IP网的体系结构,在已有IP网的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采用IPv6来增加地址空间的容量,在此基础上增加诸如源地址检查、无状态地址映射等技术,期望能实现下一代互联网的要求;这条技术路线在国际、国内已进行了10余年的实践,已有的实践结果表明,这条技术路线可以解决IPv4地址空间不足而导致的网络可扩展性问题,但无法解决路由日益复杂化导致的可扩展性问题,甚至还会恶化,此外它无法解决网络的安全、可信方面、服务质量和商业模型问题等体系性瓶颈性的问题。(2)革命性的技术路线目前,一谈到革命性技术路线就会将它与彻底推翻现有的互联网重建一个全新的互联网即所谓的CleanSlate相关联,于是得出一个结论,革命性的技术路线是虚无飘渺的“空中楼阁”,10年,20年能否有所进展都是未必,原因很简单互联网对目前社会已经是不可或缺的,想彻底改变基本上是没门的。应该指出的是,革命性技术路线的本质是理念上的革命,从互联网存在的问题出发,搞清造成互联网安全可信问题、可扩展性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和商业模型等体系性问题的根本原因,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IP网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IP网是一种分组数据网,那么设计一个新型分组数据网,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造成IP网体系性瓶颈的基因缺陷,就有可能彻底解决IP网的问题。革命性的技术路线从理念来说是革命性的,但革命性技术路线不是一个建立在凭空想像的“空中楼阁”,完全抛弃已有的技术基础搞一个莫名其妙的新东西,而是在认真研究了所有技术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一个很高的起点起步,来进行研究所得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革命性的技术路线的产物一定是站在巨人肩上的产物,是建立在坚实技术基础上的产物。这是一条极有潜力的路线,并具有高度的可行性,将会使互联网发生质的改变。但它是互联网可以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4.2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趋势和方向为   (1)采用数据分组技术,使用不面向连接的工作方式下一代网络必定还是分组数据网,其理由是未来的业务和应用都是变速率的,能够适应变速率通信的技术是数据分组通信技术,因为它可以在大范围、大幅度的调配通信资源,除了数据通信网外,没有其他的技术有此能力。另外,从目前的应用来看,用户间的通信已经进入进程通信,即多方、多进程通信已经是通信的常态,面向连接的网络已经不再适用,必须采用不面向连接的网络设计。这也是IP网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下一代互联网研究所要保持的。   (2)网络的核心与边缘相分离,用户、网络的接口分离,网络不透明核心与边缘分离使用户对于核心网络的访问不可达,通过智能“边缘”来构建网络的安全屏障目前国内外的新型网络体系结构基本都采用这种思路来组网。图1是该技术的图形表述。   (3)动态路由机制,控制与转发相分离动态路由是IP网取得巨大成功的另一个因素,动态路由技术的使用使得IP网可以组建全球大网,保持网络的高可通达性,因此这无疑也是应该继承的。进一步的技术是控制与转发相分离,这将会很有效地提高网络的可塑性和柔性,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节点设备的复杂度。图2是应用示例(OpenFlow)。   (4)标识与地址相分离,有效地提升网络的移动性标识与地址分离在于解决目前IP地址同时具有身份标识和地址的双重语义问题,从而实现更好的移动性、业务与网络的分离。目前,提出了LISP和HIP等协议,并且在几乎其他所有的下一代网络技术方案中标识与地址分离的思路均被坚持。#p#分页标题#e#   (5)网络虚拟化,业务的扩展性和管控IP网的虚拟化。IP网是一个对用户完全透明的管道,只设定了8级优先级,以便使重要数据先通过,优先级不隔离信息,网络中不能凭优先级确定资源,优先级之间资源不独立,IP网没有虚拟化能力,是一个哑管道。MPLS的虚拟化,N平方问题使MPLS只能用于局部,流量工程(TE)过于复杂,实际应用不多,MPLS的虚拟化能力很有限,也很不好使用。IP+MPLS的虚拟化,IP网是一个基础大网,在基础大网上点缀若干个MPLS服务区,本质上其虚拟化能力是很局部的。网络虚拟化关系到网络的安全性,关系到业务的扩展性和管控,是下一代网重要的技术方向。图3为网络虚拟化在多业务承载的示意图。   (6)网络智能化,网络资源可知、可控、可管管道的智能指的是对管道的资源、性能、安全、绿色节能等管理和控制的智能。●资源:能够有效的控制管道,根据管道的能力、资源和资源的使用状况,能以最佳、最合理的方法来管理、分配和使用管道的能力及资源,让用户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最好的用户体验,运营者以最合理的资源和资源利用率获得最好的回报。●性能: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相关业务对网络性能的要求,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网络,向用户提供不同性能的管道,根据细分的管道等级合理确定管道的价格。●安全:根据不同的安全策略,提供不同类别的安全服务,能够分层、分级、分业务来满足不同用户对安全保证的不同需要。●绿色:能够及时调整策略,以合理的资源消耗,以最小的资源代价提供最佳的服务质量,有效掌握网络资源合理调度资源的使用,有效的网络技术组合,确保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来提供最佳的服务。这无疑是下一代网的方向。   5结束语   下一代互联网是“近期目标”的未来网络。由于是“近期目标”的未来网络它的目标是明确的。下一代互联网的目标是:解决目前互联网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升互联网的性能和能力,满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保证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目标是近期目标,是具体的和可实现的。   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趋势和方向为:下一代互联网将必定采用数据分组技术,使用不面向连接的工作方式,可以适合相当长时间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合业务进程通信的需要;下一代互联网拥有新型的网络体系,网络的核心与边缘相分离,用户、网络的接口分离,网络不透明以确保网络的安全可信;动态路由机制,控制与转发相分离,以保证网络的高可靠性和设备简化的要求;标识与地址相分离,有效地提升网络的移动性;网络虚拟化,业务的扩展性和管控;网络智能化,网络资源可知、可控、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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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品牌营销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种困境。但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正在慢慢的接轨。传统行业在接入互联网之后正在慢慢的改变过去行业的格局,一些企业正在考虑在互联网行业怎么发展自身。比如说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推销自己,这是现在一些企业在转型过程中注重发展的关键。笔者在了解了互联网营销的一些理论之后,对互联网和企业发展的结合提出了几点意见建议。

关键词:

企业;互联网;品牌营销;战略

当前随着互联网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购物之前上网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普遍采用的方式。除此之外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消费习惯进行了巨大的改变,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和互联网相互结合。现在也是企业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和面临的挑战。

一、互联网时代品牌营销的特点

相比较于传统的营销方式互联网营销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便利性进行传播。传统的营销方式需要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是在互联网营销时代这些费用都可以省去。在笔者看来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互联网营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在我未来将会成为企业营销的主阵地。对企业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和传统的互联网营销方式相比,互联网营销在当前想要给一个品牌进行宣传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目的并且覆盖面要比传统的营销方式更加宽广。但是对于一个传统品牌来说,创立一个知名度高的品牌需要一个企业几十年的努力和几代人的领导,并且创立的品牌影响的范围还很有限。在产品营销成本上的对比可以知晓传统的营销方式需要企业外派很多的人员并且给人员提供较多的资金,而互联网营销不需要人工成本的奔波需要的只是技术人员的操控和包下来几个知名网站的头版头条。除此之外相比传统的营销方式互联网营销可以及时的向消费者传递新产品的信息,而传统的产品在传播上具有时间差,消费者往往不能及时知道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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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异同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各国都在努力寻找有效的对策。美国提出了构建“智慧地球”,中国提出了构建“感知中国”。其主要思路是把新一代IT技术充分运用在各行各业之中,实现物品的自动识别和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1互联网   互联网通过TCP/IP网络协议将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物理网络联接成一个整体,从而构成网上用户共享的信息资源网。随着社会、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大发展,互联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物联网   物联网最早于1999年提出,即把所有物体通过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   物联网是一个动态的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它具有基于标准和互操作通信协议的自组织能力,其中物理的和虚拟的“物”具有身份标识、物理属性、虚拟的特性和智能的接口,并与信息网络无缝整合。   3物联网和互联网   物联网和互联网都是建立在分组数据技术基础之上的,它们都采用数据分组网作为它们的承载网;承载网和业务网是相分离的,业务网可以独立于承载网进行设计和独立发展。   物联网技术的重要基础和核心仍旧是互联网,通过各种有线和无线网络与互联网融合,在物理世界的实体中部署具有一定感知能力、计算能力和执行能力的嵌入式芯片和软件,使之成为“智能物体”,并将物体的信息实时准确地传递出去。实现人和物体、物体与物体之间的沟通和对话。   物联网与互联网也是有区别的。   (1)本质上,物联网是互联网在形式上的扩展,它继承了互联网所有的普遍性特征。   但是,它不是互联网的翻版,也不是互联网的一个接口,而是互联网的一种较复杂的扩展。   (2)研究的范围不同。   互联网由多个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形成相互沟通,相互参与的互动平台。物联网就是把人和物、物和物之间进行联系和控制,协同和处理,目的就是提高生产率,使人们的生产变得更加舒适、更加和谐。   (3)体系结构存在差异。互联网体系结构是指导互联网设计的一系列抽象设计原则,内容涉及互联网的构成要素、通信协议、网络功能以及管理运营方式等。物联网体系架构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层次:感知层。感知层的主要功能是信息感知与采集,实现对物理世界的感知。同时具备局部的互动性,需要一定的存储和计算能力。   接入层。接入层由基站节点和接入网关组成,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无缝、透明、安全的接入。   网络层。网络层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与物联网形成的承载网络,完成物联网接入层与应用层之间的信息通信。   应用层。应用层由各种应用服务器组成,主要功能包括对采集数据的汇聚、转换、分析,以及用户层呈现的适配和事件触发等。   (4)对网络的要求不同。用于承载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分组数据网无论是网络组织形态,还是网络的功能和性能,对网络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基于IP架构的互联网络在根本上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网络,它的开放性和通达性,对网络性能要求是“:尽力而为”的传送能力和基于优先级的资源管理。   物联网对网络的要求就会高得多,目前实际上已经存在若干孤立的物联网系统,这些系统对实时性、安全性、可信性、资源保证性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目前IP网难以提供的。   4互联网发展趋势   (1)多样化。   互联网用户对数据有不同的数据速率要求。比如说短信,只需要较低的数据速率,而高清视频等则需要较高的数据速率。对于未来的网络它必须要能够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2)多点的搜索方式。   网络必须要支持很多的用户进行多点的搜索方式。   (3)绿色化。   未来的互联网将用绿色的技术来实现互联网的应用。   (4)支持物联网。   目前互联网还不能够对物联网提供很好的支持。因此需要对网络资源进行优化,逐渐完善对物联网提供更好的支持。   (5)支持云计算。   目前没有一个网络可以真正实现云计算。因为对云计算来说,需要非常高速的网络,而且没有堵塞,没有断点。   5物联网发展趋势   物联网无疑是现在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其不但首次出现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频繁见诸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提案中。由于物联网是互联网应用的增长点,可以大大促进信息化的应用,包括美国、中国和韩国都把物联网提升为国家战略级产业。把所有物品与网络连接,实现远程监控,物联网的新时代将为人们带来生活上的新体验。专家预估,物联网将是未来十年最重要的产业大趋势,至2020年可望成为全球经济新一轮的增长点。   物联网发展需要四大关键技术的支持:RFID技术用于标识物品;传感器技术用于感知物品;嵌入式智能技术用于思考物品;纳米技术用于微缩物品。如今,促进中国物联网发展的政策、产业环境以及支撑其运行的网络基础正在逐渐完善,中国物联网发展已拥有了良好的基础,将进入发展快车道,中国物联网发展前景良好。但同时仍存在成本、技术标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熟商业模式建立等问题,物联网的发展任重而道远。#p#分页标题#e#   总之,互联网与物联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互联网与物联网的发展将会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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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互联互通状况

 

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栏目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此消息一出,两家公司股票应声下跌,大幅跳水。随后12月2日,两家公司同时发出声明,承认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通质量未达标准,并同时提出整改方案和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承诺大幅提升网速和光纤覆盖率,下调宽带资费。历时一个月的宽带垄断事件,在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大巨头认错中短暂的告一段落。在此次事件中“,互联互通”这个词也被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提及。互联互通是指公众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网络运营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网络运营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   我国互联互通现状   自2001年来,信息产业部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开通了3个国家级的互联网交换中心(NAP),实现了几个国家级的互联网在骨干网上的互联,初步形成了我国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互通。为了提高我国电信网络互联互通水平,促进电信业更有效的竞争,主管部门不断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2008年电信业第三次重组后,我国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单位由10家变成了7家,分别包括3家经营性互联单位———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4家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教育网、经贸网、长城网和科技网。原中国卫通的互联网资源并入中国电信,中国电信以56%的宽带用户占有率稳居全国第一;原中国网通的互联网资源并入中国联通,新中国联通宽带用户占比为37.4%;原中国铁通的互联网资源并入中国移动,新中国移动宽带用户占比仅为6.6%。在互联网固定宽带市场中,中国电信依旧占据绝对份额,这种“一大带几小”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而近几年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大网”与“小网”之间、强势运营商与弱势运营商之间竞争愈演愈烈,互联互通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运营商之间恶意切断对方信号、设立黑白名单、大规模断网等问题频繁见诸于媒体报道中,如何更好地促进互联互通、引导公平竞争成为了电信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互联互通问题分析   如今的电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互联互通问题的出现也是多方面的,有技术、经济、市场等因素,也有人为因素。   (一)现行的网间结算方法不合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互联互通问题归根结底是网间结算问题,而网间结算的核心问题是运营商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合理的网间结算标准能平衡各运营商利益,是互联互通能顺利运行、网络有效利用的保障。而目前现行的网间结算标准并不符合当今电信业的发展趋势,很容易导致互联互通出现问题。我国三大运营商的网间结算收入在经营收入中所占比重,如表1所示。根据表1显示得出,网间结算收入所占比例都比较低,均在10%以下,而这个比例水平距离欧美所倡导的网间结算收入占运营商收入30~40%的标准还很远。加之我国电信业现行的非对称管制体制的缘故“,小网”运营商希望“大网”运营商无条件的尽全力提供高标准的互联互通,以便自己能够坐享其成,而“大网”运营商则要承担铺设网路和维护网间互联等高额成本。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了“大网”运营商对参与互联互通积极性不高,甚至还会人为的抵制互联互通的实施。   (二)运营商经营模式不合理,投入与产出失衡近年来,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增长迅猛,P2P、云计算、IPTV等新业务层出不穷。这些新业务要求网络提供较大的下行接入带宽,需要占用大量的宽带资源。据统计,我国P2P流量占据国内网络流量的60%~70%,占互联链路总流量的50%以上。而目前互联网市场普遍采用简单包月制和按时计费的方式,用户不必考虑流量费用,这使得互联网业务出现了增量不增收、带宽占用多而业务收入少的现象。这种投入和产出的失衡增加了运营商网间互联扩容的压力,影响了运营商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互联互通的质量。   (三)互联网用户地域分布差异过大,互联网结构有待调整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互联网宽带用户的地域分布也不均匀,互联网发展呈现出东部快西部慢、城市快乡村慢的地域差异。根据《中国信息化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显示,东部互联网宽带用户数占到了全国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宽带市场规模和宽带普及率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北京和上海的宽带普及率都已超过20%,而还有较多省、市、自治区的宽带普及率低于10%。目前东部地区互联网宽带普及率为13.3%,比西部高出9个百分点。这种显著的地域差异导致了我国互联交换中心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主要互联点,西部用户绕转现象明显。   (四)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法律体制仍需完善目前,政府监管部门对于互联互通监管力度不够,在接到的申诉中大部分都是缺乏有效的查证手段和监管证据无功而返。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互联互通问题不再是显性问题,很难界定责任,而且就算责任界定清楚,对于责任企业处罚力度也不够。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互通问题,但由于电信行业本身的特点,法律体制的约束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何促进互联互通   针对我国互联互通出现的问题,需要从政府、法律、运营商等多个层面入手,共同提升我国互联互通水平。   (一)构建网间结算标准,平衡各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   1.从思想上改变运营商陈旧观念。对于主导运营商而言,要具有全局和发展的眼光,提供良好的互联互通“通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环境。对于新兴的运营商而言,要认识到履行网间结算是主导运营商和自己共尽的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及时缴纳网间结算费用。#p#分页标题#e#   2.完善网间结算标准,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建立一个以成本为基础、公平合理的网间结算标准,是促进电信企业之间合作的根本,也是电信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近几年互联网发展迅猛,宽带资费已大幅度下降,亟待构建一个符合各运营商利益结算标准。这一标准要涵盖激励与约束机制,既不能扼制新进运营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又不能过多损害主导运营商的利益。   (二)加强电信市场监管,不断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1.加强互联互通的事前监管。主管部门对互联互通的管制政策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事先明确好各运营商、企业在互联互通中的权力义务,确定互联标准和结算费用,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事后监管则是是出现违规行为后,对于违规企业的调查、取证和处罚。由于事后监管具有很大的滞后性,而事前监管已经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有了规范约束,因此,在互联互通监管中必须把事前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互联互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做到遇到问题有法可依。国内现行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显然不能满足现有的互联互通的需要,亟待及时补充更新。   3.研究并建立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第三方技术监督平台,加强监管的技术支撑。建立监控系统,强化网间通信质量障碍的检测,可以为互联互通的争议问题提供证据。同时可以判断出是人为阻碍互联互通,还是运营商间的价格竞争阻碍互联互通,这对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竞争十分有利。   4.采取适当的非对称管制措施。现阶段,主导运营商对于互联互通并不积极,有必要对其加强实行非对称管制,给予弱势运营商一定的政策倾斜,实行扶持政策,但是前提是不能过多打击主导运营商的利益。   (三)做好互联网整体规划,鼓励本地直联针对我国目前东西部互联网发展不均衡的局面,需要对我国互联网网络结构做出整体规划,包括互联方式、互联地点、带宽大小等,并逐步分阶段实施。要充分发挥现有互联资源的作用;增设交换中心,将骨干网交换中心从目前的北京、上海、广州扩展到其他主要城市,尤其是向西部扩展;鼓励运营商之间建立本地直联,缓解长途直联的压力,减少网间流量绕转,提高互联互通效率,改善网间通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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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思考

摘要:本文针对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潮,从多种因素分析了互联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根源,总体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土壤,电子商务的兴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由于自身的门槛低,普惠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金融的弊端,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规范制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是互联网金融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1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现今,互联网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十几年前互联网的应用虽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但由于经济成本,互联网并未真正走入百姓生活,从这个意义讲,互联网并没有真正的服务大众,随着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和更细换代,互联网的受众以及应用范围已经越来越广,涉及各个年龄层,互联网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悄无声息地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比如购物,传统观念里,人们习惯货比三家,看得见,摸得着的消费才放心。可互联网的发展,顾客实现了网上购物,这是传统消费被取缔的重要体现。这一方面的原因来自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可以反映出线上购物不仅为百姓带来了消费的便捷,同时做到良好的售后服务,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比如客服在线解答消费者的问题,以及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措施。而网络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最早形态,也是催生互联网金融的一把钥匙,最初人们对于线上消费的信任度和接受程度并不高,这是传统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

2电子商务的兴起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线上交易越越成为人们新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早在90年代就已经在我国各个行业初露头角,但是电子商务真正走进人们视野,真正服务于大众生活还是近几年的事。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得益于两个契机,一是2003年“非典”在我国的爆发,陌生人之间以及异地之间的正常交易收到了极大地限制,第二点是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国内很多企业被迫转型,转型后的企业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土壤,同时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走进大众视野的几率。从2003年至今,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赶超许多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以网络支付的方式为主,网络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初始化模式,是大众最易接受也是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消费方式,这也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网络支付最初虽然实现了线上消费,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还存在很多弊端。电子商务兴起初期,跨行转账以及第三方支付等交易模式极其不便捷。这些交易中涉及到的问题还需要传统交易模式银行汇款来解决。如只是小额交易,消费者需要去银行排队,办理相关手续,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有些业务还涉及到手续费,消费者需要付出不必要的成本。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可能遇到收不到货,货品质量与图片不符合等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网络信用,而监管的空白导致网络信用缺失,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支付应运而生。2004年,支付宝平台走进人们视野,支付宝在网络交易中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提供一个桥梁,是为网络商家的制约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合法保护,支付宝作为网络交易的新型模式提高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用度,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仅指网络消费,除此之外,互联网还包含很多金融产品。

3传统金融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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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流量流向分析

 

随着宽带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互联网用户数量在不断增加,各个领域的应用也在逐步深入,网络规模持续扩展,网络流量高速增长。尤其是P2P技术产生以来,互联网网络流量激增,对网络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要合理、有效地疏导流量,必须对网络流量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通过流量分析可以有效地总结出网内、网外流量比例,各区域用户产生的流量大小,进而对用户使用习惯、各类应用带宽消耗情况等进行分析,从而可以对不同区域用户使用习惯、网内资源建设方向等进行有效的指导。不仅要依据数据的目的地址去疏导流量,还要明晰流量的来源和成分,区分流量类型,以精确地计算成本,合理分配IP地址数量和流量占用带宽,使流量管理更加规范。   Netflow技术最早由Cisco公司研发,首先被用于网络设备对数据交换进行加速,并可同步实现对高速转发的IP数据流进行测量和统计。经过多年的技术演进,Netflow对流经网络设备的IP数据流进行测量和统计的功能更加成熟,并成为当今互联网领域公认的最主要的IP/MPLS流量分析、统计和计费行业标准。Netflow技术能对IP/MPLS网络的通信流量进行详细的行为模式分析和计量,并提供网络运行的详细统计数据。   通过对某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进行改造,引入互联网流量分析系统,以互联网流量数据为分析对象,实现以下功能:(1)精确判断流量归属地;(2)精确统计流量类型;(3)精确区分流量成分;(4)以天为单位,对某一天的流量及以天为周期单位的时间段产生的流量进行查询。   1流量分析系统设计   由于Netflow仅能宏观地对网络流量进行分析和监控,无法满足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鉴于此,需要建立网络流量分析系统。   首先在省级主干路中引入流控设备,对全省网络流量进行控制。通过建立一台Linux服务器(CMserver),在流控设备中将流量镜像至此服务器的数据库中,便可采集到全网的流量明细,进而通过存储过程将各种需要分析的数据进行聚合成表,便可对全网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分析。   本系统包括4个功能模块,分别是数据采集模块、接口程序模块、数据库模块、页面呈现模块。   1.1数据采集模块   要实现对流量源和目的地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流量采集并存储,采集的数据中要包含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数据包发送时间等信息。本系统采用NetflowV9版本进行数据采集,需要对Netflow协议、待采集的路由器端口和数据采集存储服务器等进行配置。   由于需要分析的路由器端口数据量很大,而且分析目的主要为各方向流量数据比例,综合考虑数据处理量和数据准确性之后,将采集周期定为5分钟,采样比例定为1000:1,此时每5分钟Netflow数据流约有30万~40万条,存储Netflow数据流的文件大小约20~30MB。   在采集数据的端口选择方面,既要采集所有流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又要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省级主干中路由器上行端口为流量采集端口,通过该端口既可以采集所有互联网用户访问Internet的流量数据,又不会发生流量数据重复采集情况。   为分析路由器端口的网络流量数据,必须将从路由器中送出的Netflow数据收集并存储,以便进一步的处理,所以需要配置Netflow采集存储服务器。具体配置为2.4GHz四核CPU、2G内存,使用Linux系统,并安装CiscoNetflowCollector(NFC)采集软件。   1.2接口程序模块   经过采集,每5分钟会输出一个格式为XML的文件,文件数据分3部分:数据头、模板部分、数据部分。NetflowV9的数据格式可以自定义,根据分析需要,定义数据模板主要包括我们关心的13个字段,分别为:源地址、目的地址、源端口号、目的端口号、入接口、出接口、协议、服务类型、流数量、报文数、字节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每个字段使用“|”分开。   选用C++程序语言进行数据的分析及入库。程序语言完成的主要功能为按照字段定义进行数据分列,并按要求建立数据表,然后将分析后的数据导入数据库中。原始数据每天自动生成一个文件夹,文件夹中每5分钟生成一个数据文件,为了达到自动读取数据的功能,采用“日期+时间”循环来自动读取数据文件。   读取数据文件对每行按照不同字段分列。由于每个数据文件的数据头部分完全相同,而且不包含所要分析的数据信息,所以可以把数据头部分跳过,然后根据每行数据的“|”将每个字段的数据进行分列。   再根据各字段数据分析的需要,转换成相应的数据类型,并与数据库连接写入数据库中。   1.3数据库模块   作为基于Netflow流量的分析系统,数据库成为系统的基础及核心,一切功能模块及数据采集均需建立在数据库中,从性能、成本、易用性、可靠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选用MySQL作为本系统的数据库。   首先是基本表的设计。在程序操作数据表时,读写的性能受数据表字段所占字节数的影响,数据表字段所占字节数越大,则需要更长的读写操作时间,字段所占字节数越小,则其读写操作的性能将会有所提高。因此,设计数据库字段的属性对整个系统的性能至关重要。在分析程序对数据按照规则条件进行匹配后,将更新数据表中IP地址等相应的归属信息,但在数据的进一步汇总中,如果汇总程序按照IP地址归属信息进行数据分组汇总,则需要读取归属信息的全部字节数,这对于系统整体汇总而言,其运行效率仍会受到影响。本着读取最少字节数以提升系统工作效率的原则,需要将归属信息代码化,汇总程序仅需要根据归属信息代码作为分组条件即可。   根据Netflow的原始数据量,如果对其进行一一匹配对应,则无法在5分钟内完成相应的数据归属、流量分析等操作。为了提高数据库效率,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先进行关键字段的聚合,然后进行相应的递归聚合,最后将分析数据进行匹配分析,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原始数据的运算量,尤其在磁盘I/O有限的条件下,性能提升更明显。#p#分页标题#e#   在数据递归聚合后,虽然数据量已经有了极大的压缩,但数据库运算仍然十分缓慢,因此在各级数据表中,对需进行运算的字段进行索引配置。索引是用来快速地寻找那些具有特定值的记录,所有MySQL索引都以B-树的形式保存。如果没有索引,执行查询时MySQL必须从第一个记录开始扫描整个表的所有记录,直至找到符合要求的记录。表里面的记录数量越多,这个操作的代价就越高。如果作为搜索条件的列上已经创建了索引,MySQL无需扫描任何记录即可迅速得到目标记录所在的位置。由索引带来的效率提升则是非常明显的,如同看书时按照目录查询章节一样迅速。在本系统中,由于要从目的IP地址中分析出该IP的分公司归属,这对于运营商庞大的不连续的IP地址段数据表来说,其哈希运算将会带来极大的系统符合,其运算效率也将随着两张数据表记录的增长而成倍的增长。通过对比测试,在没有配置索引的情况下,其数据运算的时间大约为20分钟,而索引可以将此工作缩短至1分半钟左右,这恰好可以完成数据在5分钟内的运算操作。   1.4页面呈现模块   在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后,利用Eclipse+JSP+Tomcat平台,将结果以网页形式展现出来,并实现多种查询功2结束语在研究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对互联网流量数据的分析处理,运用C++,MySQL,Eclipse,JSP和Tomcat+Java等工具,实现了互联网流量分析系统的设计,解决了互联网流量分析管理过于宏观的问题。   在互联网规模不断扩展和应用领域不断增加的趋势下,互联网流量的迅猛增长,使得流量成分越来越复杂,而过于宏观的流量分析技术已经不能满足电信运营上的管理要求,只有通过可靠、有效的网络业务流量监测,并对互联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流量进行细致的统计,准确及时的流量流向分析,才能挖掘出网络资源潜力,以达到控制网络互联成本,为企业的网络规划、优化调整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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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企业营销初探

摘要:

经济市场的灵活多变,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必然要优化自身的营销模式。在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愈加重视网络营销模式的实施。本文从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企业营销的意义与影响出发,分析传统企业在互联网时代下的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探讨企业提升营销模式的具体措施,力求提高企业营销的效率,促进企业向前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营销;影响;措施

前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将互联网技术加入到营销中,将传统的营销模式进行转变,为企业营销提供了新的平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提高了企业营销活动的创新度与灵活度,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企业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充分把握自身的优势,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展,充分考虑到市场与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互联网营销。

一、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企业营销的意义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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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立法思考

 

为应对以“3Q大战”为标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1年1月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1年7月将修改后的文本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更名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该文本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综合来看,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立法必须要注意如下问题:现行法律规范缺失在哪些方面?应当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基本定位如何?必须着重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1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纷争之源: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1.1行业行政法规缺失具体规定《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电信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名称和内容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被作为《电信条例》规制范围的一个分支。《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纵观其全部内容除总则以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能有关的条文主要是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约束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立法体例,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规制对象。其第十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至于什么是“良好的服务”,不提供“良好的服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只字未提。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并由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配套性规定。第十八条只规定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职责,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监管什么。   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来看也缺少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处罚措施。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未予以相应的关注。   1.2其他法律法规不便于直接适用   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自然人,为了非专用于经营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论其是否直接为服务付费都应当是消费者。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理念来看,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等方面地位非常悬殊,用户权益容易受到提供者的侵害,用户应当获得倾斜性保护,因此互联网用户是消费者当无疑义。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权利,但是将这些规定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很大的障碍,比如对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适用消费者的安全权就有问题:很难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归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并且在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也还需要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明确规定何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课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来规制的,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然很难加以规制,比如擅自对他人软件实施不兼容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到底是侵犯的用户权益还是其他软件提供者的权利难于界定和规范,等等。同样《反垄断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   1.3相关规章的规定比较粗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比较初步的规定,其第九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的保密的义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权、知情选择权作出了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值得肯定。   如其第十九条列举了提供者不得实施的行为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中包括有实施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等的情形,处罚措施包括了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我国实行强制认证的软件主要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软件,没有对普通软件开展认证,已经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准中也没有包括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软件和服务实施不兼容、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尽管《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保护用户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内容,但由于没有实行软件产品强制登记制度,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不明确,造成该规章的规范效果大打折扣。《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解决用户权益争议密切相关,但直接照搬适用于传统电信领域的申诉处理办法,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虽然与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密切,但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总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滞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缺少直接的法律指引与约束,监管部门缺少监管的法律武器,诚如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所言:“因为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此类互联网商业纠纷,工信部除了约谈,办法并不多,压力很大。”[1]   2立法的前提:准确把握几个基本定位  #p#分页标题#e# 2.1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1)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之盼:市场秩序规制法。   经济法是国家适当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的体系至少包括市场准入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由于行政机关比较擅长于行政审批,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法律规范比较完善:比如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管理制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制度,互联网出版许可制度,互联网安全备案制度,开设电子公告服务的批准制度,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核制度,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许可制度,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制度,等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政策也比较完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1年)、《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软件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2008年)、《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00年)。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0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正当竞争的妨碍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属于市场秩序问题,而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来看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严重滞后。   (2)立法的应然之态:《互联网信息服务法》。   我国市场秩序规制法的骨架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构建的。《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是既包括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又包含有市场行为规制内容的主体法和行为法,与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也都包括有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监管的内容,因此《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是相关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恰恰需要的也是这样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由于事关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用户的切身权益,其立法层次应该是法律,其名称可以确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法》。从内容上看,它应当整合现有法律规范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基本条件;规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经营者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设定与经营者违法行为后果相当的处罚措施。   从法律体系看,它应当发挥基础和主干作用,行政法规作为补充,规章完善执法细节。(3)部门规章的作为空间之限: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信息产业部门是主管部分。因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制定规章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是有依据的,但要以该规章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却是明显缺乏依据的,因为前者是为了执行前述第十三条,而后者却找不到直接依据。   2.2在立法依据上的定位   (1)传统电信服务规范理念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行不通。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具有实现途径的虚拟性而影响效果的现实性,一般都具有用户的不特定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还具有公众性。要建立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特殊需要的竞争秩序和用户权益维护机制,不能将应用于传统电信行业的监管规范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上。原因有三:   第一,传统电信服务市场的内容比较单一,电信服务商和用户双方关系比较明确;   第二,传统电信服务市场基本被国家允许的几大企业所分食,竞争的程度和竞争的方式远不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激烈和复杂;   第三,提供传统电信服务的企业者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在股权关系、干部管理和内部运作上都更习惯于服从行政管理并获得好处。   (2)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立法依据的窘境。   仅以《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立法的依据是不恰当,立法者还必须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规制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间太过久远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竞争状况而正处于修改的前夜,因此目前很难直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和界定的直接资源,反而应当通过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深入分析以提炼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资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卸载权、索赔权的保护都需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进行完善,资深互联网人士刘兴亮、胡延平、曲晓东等11位对此问题联名提出的“关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基本权利的联名呼吁”应当得到重视。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比前两部法律新,规定也相对完善,但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p#分页标题#e#   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制立法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用户利益保护理念,对以上三法所欠缺且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又必须的内容加以规定。   2.3在调整对象上的定位   (1)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电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可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内容服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分类中的“(四)互联网及其他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中的“(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其中(二)、(四)、(六)、(九)也可以不基于互联网而提供,比如基于传统的电话线路、无线电等。由此看来,尽管目前传统电信服务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但明显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当然是不能仅限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八)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应该是指基于互联网的全部内容服务(Internetcontentservices),即应该包括提供者提供信息而用户单纯接受信息的情况(web1.0),主要表现为门户网站主导互联网信息服务;应该包括提供者不再主要提供信息,而是在提供信息的同时提供用户生产和传递信息的互联网载体和通道使用户可以互动的情况(web2.0),主要表现形式为互联网各类游戏服务、即时聊天工具社区化、论坛、博客、播客、微博等等;还应当包括正在快速发展中的以云计算、云储存为基础加上信息搜索和用户互动的互联网智能化服务的情况(web3.0,),主要表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用户个人或者单位的专属性、智能性的综合服务。   总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该理解为基于互联网的内容服务,包括但不限制于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互联网终端软件、互联网服务器软件提供的服务,以及面向可以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手机、可上网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的内容服务。   与提供这些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应当视为这些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某些硬件产品专属于某一互联网内容服务且以该内容服务作为定价依据时,该硬件产品也应当视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比如网上银行的U盾等。   (2)调整对象因法律规范层次不同而有差别。   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制立法可以调整全部市场秩序关系,即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为部门规章层次的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在相关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可依据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方面的司法政策,但仍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3)需要注意调整对象的三个特点。   第一,对提供者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施以重罚,提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将会大为减少,反之亦然。   第二,有些竞争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规定过严无助于市场繁荣[2]。   第三,涉及用户权益的问题往往不仅是某一用户个体与提供者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而是带有公众性、社会性的问题,例如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就引发了互联网用户的群情激愤。   2.4在主管部门上的定位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主要负责传统电信业产业政策和监管,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来解决,主管部门为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用户投诉的受理也主要集中在传统电话、电报、互联网接入等上,并无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3]。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正确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的分工应当结合《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于两部门职责的规定(国办发〔2008〕72号,国办发〔2008〕88号),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行使对商业活动的市场监管职责包括消费者维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行使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优势在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特殊性的了解和对于互联网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引导上,因此在法律上最为适当的方案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草案报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监管。   3立法的关键:解决用户利益行政保护问题   从理念上看解决用户利益行政保护问题需要提高用户参与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参与的用户比较多,这既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监管的复杂之处也是有利条件———用户易于参与。政府应当充分调动广大用户的参与积极性,为用户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方便。   3.1创建用户权益行政保护的机制   (1)用户投诉的行政受理机制。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名为“电信用户申诉处理”,但实际上是一种以行政威慑力作为后盾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而非直接的行政申诉程序,这种第三方调解具有行业性、中介性。第二,该规定把向企业投诉作为申请申诉处理的前置程序不恰当,而且还规定企业有15天的处理时间,时间过长。第三,申诉人应到被投诉人所在地申诉机构进行申诉,这会增加申诉人成本。第四,规定“申诉受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用户申诉内容和企业处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并没有说明有关部门会怎么处理,这实际上将用户挡在了行政部门之外。这样的申诉处理机制,如果在传统的固定、移动电话、网络接入服务等领域可能会有适应性,但是该办法根本不能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如果直接适用《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会导致用户损害的无限扩大,比如在“3Q大战”中,腾讯作出用户必须“二选一”否则将终止QQ服务的决定,如果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去处理,用户先向腾讯公司投诉,腾讯公司有15日的处理时间,然后再由“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理申诉后根据情况制作调解意见书,由于调解意见书不具有强制力,用户再寻求诉讼。如此拖沓的程序,在处理大范围严重侵害用户利益行为的时候激起社会动荡都是非常有可能的,因此必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新的申诉受理机制。该机制应当透明、快速、公正,受理机构应当官民结合,注重网民参与和网民自我服务。#p#分页标题#e#   (2)用户权益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传统电信用户投诉采取分级受理和处理机制,分为“非正式投诉”和“正式投诉”,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前者不收费也不需要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后者需要收取每件200美元的费用。当然二者都是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受理,这与我国采取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事业单位性质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是不同的[4]。针对中国的情况应建立如下争议行政处理机制:   首先,建立争议分级机制。即首先要对用户的投诉按照投诉事项涉及的用户数量、对用户利益的损害范围、损害扩大的急剧程度加以分类,可分为:一般、比较严重、特别严重、极端恶劣四大类。投诉的分级由受理机构依据投诉材料并经过必要的核实程序确定,并且内容公开。   其次,建立争议分级处置机制。第一,一般类投诉,按低强度的普通程序处理,消费者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不介入,按普通投诉处理的时限进行;第二,比较严重类投诉,消费者组织要介入,启动公开程序,投诉信息,根据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解决的时限;第三,特别严重类投诉,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要向行政机关及时提供处置建议,并配合行政机关处置,解决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四,极端恶劣类投诉,除适用特别严重类投诉的处理程序外,行政机关享有采取临时强制干预措施的权利,比如对“3Q”大战中腾讯单方面终止用户使用QQ的行为和奇虎扣扣保镖恶意攻击QQ正常运行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行政命令要求提供者恢复到投诉事项发生以前的状态。   最后,建立用户参与机制。互联网用户利益保护必须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用户自身的力量,要由政府投资建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投诉受理网站,让千百万用户参与和监督以实现用户利益保护的全面、高效。投诉受理规则、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的答辩内容、投诉处理过程都公开透明,其他用户可以实名发表评论意见,用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规则来吸引用户,来集合用户的力量。投诉受理、处置机构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经过选拔的志愿者,也可以是专职工作人员。   要建立公开、动态的投诉统计机制,要建立投诉案例的查询机制。参与投诉、发表意见的人员都必须是实名的,参与人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3)侵害用户权益的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新情况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如果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位阶设定为规章,则其最高罚款上限为3万元。由于采取更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是达到处罚效果所必需的,所以应尽快推动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以便于增加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当前,建议国务院拿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速度和魄力,尽快修改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应急。   3.2政府应拓宽用户权益保护的渠道   (1)指导、扶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消费者组织。   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应当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之下建立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消费者协会。互联网信息服务消费者组织可以进行互联网使用知识、用户维权知识的宣传,开展用户维权研究工作,代表用户发表看法,收集汇总用户投诉信息,及时向政府提供意见建议,调解用户与提供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建立用户广泛参与的机制,参与政府对用户投诉的处理过程等等。从2010年下半年“3Q大战”的情况来看,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反应都滞后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利益维护之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指导、扶持的力度。   (2)指导、帮助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间组织。   从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内部组织构成来看,它无法代表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的利益。   尽管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内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表现不佳,但由于用户利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长远利益是密切联系并一致的,行业协会有必要从全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对用户权益进行保护。   此外,根据英国对于互联网管理的经验,社会中间组织也可以在用户利益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政府应推动成立公益性的社会中间组织以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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