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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论文:水库水源环境整治策略
本文作者:乔军辉 赵宏亮 单位: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
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经常组织职工和执法管理人员,深入库区及周边,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宣传,增强了库区乡村组织、人民群众、来水库参观游客保护水源的意识。狠抓水源污染防治认真执行《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在水库开展网箱养鱼项目,防止投喂饵料造成水质污染;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修建娱乐设施和开展水上游乐活动,防止造成人为水质污染;严格查禁向水库倒渣弃土、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污染水质问题;严格保护水库生态鱼类,靠鱼类摄食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有机碎屑和藻类,控制有害生物繁衍,抑制水体富营养化发展。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积极实施了库区水保生态治理工程,治理库区水土流失12km2,新建苗圃35亩,育苗7.5万株,建设生态园154亩,完成库区植树85万株,造林5556亩;更新改造库区重要工程设施,加固堤岸,绿化美化库区环境;实施库区和城市供水引水明渠隔离网工程,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牌等,使库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加大水源保护执法力度针对水库水域辽阔,库区地形、社情复杂,偷盗、破坏水利设施、林业和渔业资源的行为及涉水案件多发等情况,管理单位充分发挥水政、渔政执法组织机构作用,加大依法查处破坏水质案件力度,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安全。实施水质有效监控水库管理专业人员坚持每月1日、11日、21日三次定时定点在距引水口上游1km的断面采集水样,及时送达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水质化验,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同时发挥水库枢纽安全监测、图像监控、自动测报等自动化管理系统作用,对水库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多年检测结果显示水库水质良好,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项检测指标稳定在地表Ⅱ类水质标准以上。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流域内绿化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特别是每年汛期洪水含沙量增加,杂质和杂物增多,对水质影响很大。库区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污染隐患。如穿越水源地的宝中铁路、宝平高速公路、千阳千湖湿地公园等工程没有必要的防污措施,直接威胁水库水质安全。流域内的污水处理重点设施,因资金不足等问题,运行难以维系。在治理水库炸鱼、排污等违法事件和库区水保、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由于库区各县和水库专管机构在土地权属、治理理念、利益和工作上的矛盾,缺乏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体制和机制。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仍留居有陈仓区和千阳、凤翔县7个乡镇、26个村、81个村民小组近20000人,人畜活动给库区封闭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冯家山水库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宝鸡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建立水功能限制纳污红线,整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污水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推进实施排污许可有偿使用机制,全面改善水环境生态治理”的要求和满足大城市百万人口用水需求目标,对加强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充分认识库区生态环境重要性,增强水源保护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落实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市政府修改完善1996年颁布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增加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污染水源事件和行为等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治理流域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冯家山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的有效途径。
农村环境论文:城乡生态化环境整治思索
本文作者:李茜 毕如田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山西省城乡生态化的基本内容
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省、循环经济试点省、生态省试点省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实施城乡化策略。山西省城乡生态化就是要遵循整体优先和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城乡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协调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的演进过程,它是可持续发展模式。[1]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还含有自然和社会两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基于生态产业下的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生态产业注意到了自然生命生态系统中本无废物的事实,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共生”的生态调控原则,而生态产业协调了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复合生态系统在某一发展阶段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得以持续发展。[4]基于城市和农村生态系统下的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存在着农业、农民和农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从复合生态系统理论看,“三农”实质上分别对应着复合生态系统中的三个子系统,即农村→自然、农业→经济、农民→社会,可见,三农现象不只是经济或社会领域内的问题,“三农”之间形成了“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关系,相互作用,协同发展。[4]
城乡生态化背景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分析
建立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可以作为山西省城乡生态化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根据榆次区20个村、灵石县14个村和保德县16个村的调查,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村建立水源保护区占调查村总数的100%,村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占调查村总数的38%,基本上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村委能主动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而且有30个村地下水资源受到煤矿区的影响,占调查村总数的60%,农村主动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在榆次区、灵石县和保德县城周边村污水没有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距离榆次区、灵石县和保德县城较远、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没有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村尚未做到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村垃圾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直接倒入深沟和深坑内;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2%,但各村推广的户数并不多。在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方面,能够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户用沼气村达到调查村总数的100%,但各村发展的户数并不均衡;村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能源生态模式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6%;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
企业对农村外部不经济性的影响。村周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经建立,有效地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村周边不存在污染问题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在拥有煤炭资源丰富的灵石和保德县,由于煤矿企业的开采,村内存在一定面积的土地坍陷问题,村内存在坍陷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48%。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村内已经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占调查村总数的100%。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村能推进健康养殖,在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方面,已经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力求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人畜混居现象彻底改变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已经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力求提高养殖的规模化水平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能够通过养殖小区发展沼气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能够通过养殖小区生产有机肥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不能有效地进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0%;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标准化生产,强调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能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种植区域普及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实施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
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村对农产品种植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均为0;村对煤矿废弃地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均为0。但所调查的村均能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自然生态保护。村能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的力度不够,村庄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庭院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2%;通道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64%。
环境保护论文:矿山环境整治及保障策略
本文作者:孙阳 金旺 周富春 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交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国外环境论文:国外公众环境整治机制思索
本文作者:楼苏萍 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
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不同的角色。社会成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可以是普通公众、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无论何种情况,公民均有权利参与到环境治理。不过,在不同的情景下,公众参与的方式与力度通常有所不同。作为普通公众,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更多的是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以及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养成来参与,一旦其环境意识较强,并希望有所行动,他可以通过成立或参与环境NGO组织,成为环境志愿者,在NGO的平台上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政策执行监督以及政策游说,也可以参与决策体制内的各种地方性、政策性咨询委员会,如社区咨询委员会,作为地方公众的代表影响决策;或者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座谈会(workshop)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他成为环境决策中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时,他不仅会被邀请参与前述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听证会、公开会议和座谈会,同时也有权利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提起行政申诉与环境诉讼。概括起来,西方国家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途径有:*成立或参与NGO组织*参与咨询委员会*参加听证会、座谈会与公民会议等*提起环境诉讼。
参与非政府组织,成为一名志愿者可能是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为普遍的选择。1865年,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间环保团体———公共用地及乡间小组保护协会成立,开启了环境NGO的序幕[6]。到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一个重大表现就是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在美国,规模最大的全国野生动物协会在2008年的会员数为四百万人,年度预算达8810万美元。①环境NGO组织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资源,逐渐成为整个环境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环境NGO组织除了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外,行动方式与领域日益丰富与多样化,并趋向制度化。在德国,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一个专业化的环境NGO、德国环境主要的积极倡导者的活动范围就非常广泛,他们不仅参加听证会,而且也在议会委员会中工作并评议议案。在地方性的市政与州的层面,他们积极参与计划建筑项目和设施,考虑替代性的交通和能源政策,并参与地方层次上的执行。他们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支持公民的法律要求。此外,他们还通过资助科学研究以获得相关议题的科学支持[4](P50)。
咨询委员会是一系列官方或非官方成立的由一定人数市民、专家、利益团体组成的,定期会面与活动并作为决策者咨询机构而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既广泛存在于联邦政府层面,也活跃于地方层面。联邦政府层面的咨询委员会受《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的管辖。按照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公共参与政策指南,当环境保护局需要获得非联邦政府雇员的个人与群体的意见与建议时,当局需要考虑是否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按照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当拥有自己的章程,各个群体均有平衡代表、实行公开会议、并保留所有的会议记录及文件等便于公众获取[7](P24)。咨询委员会的首要功能是为联邦官员提供建议与意见;同时咨询委员会也可以成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讨论问题、交换意见、互相沟通的平台,并有助于加深对部门行动的理解。在地方层面,咨询委员会则包括地方政府发起组织的、非政府的地方性组织,及一些是由地方领袖、居民推选组成的非正式性更强的咨询委员会。这类咨询委员会既是公众参与的平台,也是政府获得信息反馈的重要来源。市民咨询委员会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地方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均有代表;开展常规性的会议;参与者的评论和观点会被录音;寻求共识但不要求一定要达成共识;在决策过程中,市民咨询委员被赋予重要地位。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要的交通政策、规划政策及开发项目确定之前,都需要听取市民咨询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各种类型的公民会议,如听证会、座谈会及参与度更大的公民陪审团等组织安排是西方国家政府部门鼓励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也是重大环境政策出台的必经之路。在美国,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政策法规,如空气资源、水资源管理及有害垃圾处理等政策法规出台之前都必须经过座谈会与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民与相关组织的意见。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县级空气质量管理地区委员会采纳新的法律与规章前必须经过公示、公众评论、听证会并受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审读。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作为州政府中管理空气质量的权威机关,其立法过程也包括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8]。公众可以在立法计划、法案的起草、建议稿的评论及听证阶段参与到决策中来。除此以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不那么正式的公民会议,小型讨论会、焦点小组等,感兴趣的市民均可以自由参加;而政府部门在公众参与之后必须对公众意见做出整理与反馈。
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公民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的公民诉讼是一种积极的公众参与方式;公民或公民团体在此过程中直接介入法律的执行与完善。1965年,美国纽约州哈德逊河沿岸的房地产主们联合以“保持美丽的哈德逊河联合会”的名义,起诉联邦动力委员会,反对该委员会批准一家电力公司在哈德逊河上修建跨河电缆一案首开现代美国公民环保团体起诉之先河。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裁定环保团体享有为保护风景、历史遗迹和户外娱乐价值而在法院起诉的权利。1972年,赛尔拉俱乐部诉联邦环保局,指控该局批准某些州的含有允许空气质量降级内容的实施方案的决定违反了联邦《清洁空气法》。这项诉讼导致了国会在《清洁空气法》中增补一项关于“防止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规定。此后两次修订的《清洁水法》、《濒危物种保护法》、《安全饮用水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法律中,都设置了公民诉讼的条款。在日本,人们可以依据《公害对策基本法》与《自然环境保护法》提起“公害审判”或“环境保护诉讼”。就前者而言,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著名的“四大公害”审判运动;此后又有以米糠油中毒者、斯蒙病为首的食品公害、药害诉讼,不仅追究了加害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追究了拥有监督责任的国家和地方公共事业行政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到了70年代以后,环境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环境权诉讼等案件激增,最多时候竟有1000多件案件在法院同时审理[9](P42-98)。#p#分页标题#e#
环境机制论文:环境整治机制创建思考
本文作者:徐文军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
农民既是农业活动的主要从事者,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同时还是农村社区公民,农民的环境行为包括农民的生产型环境行为、生活型环境行为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是指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规章规定,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平等地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以及行为参与等。农民是基于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参与环境治理的[2]。制约因素产权不清晰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减少成本的外部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林业资源产权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这些环境资源利用者———农民的外部行为严重,而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用权分离,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虽然规定土地承包权为30年,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使得农民不会真正关心土地资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短期化倾向严重,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生产要素以追求最大产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3]。激励不足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是由内在需求和外部因素决定,若付出超过收益,则农民环境行为很难发生。农民的生产生活性环境行为可能要求其采用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节水灌溉技术、绿色肥料等,这样就要求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劳力。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也要求农民有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消耗,以及其他社会成本的付出。农民的环境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补偿,谁给与补偿、采用什么方式、补偿多少,都会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实践上,政府会给与农民一定资金补偿,但补偿资金数量有限、补偿种类单一,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需求不旺生态需求是指现代人类经济活动中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资源的需要,即对生存环境、后代利益、地球生态利益的关注[4]。一般来说,生态需求高于生存性物质需求,生态需求是农民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由于我国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绝大多数处于刚解决温饱状态,再加上农民所受教育较少,农民的物质需求还占据主导地位。农民生态需求的缺乏使其还不能自觉追求行为的生态环境化。法律不完备现行法律更多关注城市环境问题,虽农村与城市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农村环境法律的边缘化,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自然缺失。而且,对于农民成功参与环境治理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也未给与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包括农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缺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和环境信息批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全面等,都影响了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的实现,最终阻碍了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5]。组织不健全由于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农村社区“自组织”才会实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自组织”是指在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的框架内,村民为所在社区的共同环境利益而自主组建的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机构。“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合作框架和集体支持。
农村的“自组织”机构有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义务环保小组3种。然而,这3种组织各有缺陷,大大限制了其环保功能的发挥:①村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村民自治易与其发生冲突,且村委会利益与村民利益未必能保持一致;②农民合作组织有自身的优势,但还处在发展的早期,其内外关系的治理还需时日;③义务环保小组是农村社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其天生发育不全,资源不足,业余性强,一时还难以有所作为。信息不完全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型环境行为,还是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都需要充分的环境信息。然而,农民获取环保信息受到2个因素的限制:①农民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窄、时效滞后、容量少,农民主要通过电视和个人相传获得有关信息;②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公布信息的热情不高,除了农民外,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有政府、企业、村委会,然而他们要么不公布环境信息,要么避重就轻,不公布农民关心的环境信息。环保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民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也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既不能指导农民自身的环境行为,也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和效率大为降低。能力不足由于青壮年农民1年中大多时间在外打工,目前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且由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量高素质农民到城市里谋生,农村高素质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城乡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现有的农民不论从知识还是技术上都难以胜任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参与治理行为。
个体生态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其环境行为的开展水平。农民生态素养包括农民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生态素养和参与环境管理的生态素养。农民的生态素养主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行为实践逐渐获得。农民生态素质培育不能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由于我国农村还不富裕,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农民的生态素质教育要与农民的生产消费等活动结合起来:①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禽业和节约型经济,鼓励农民参与社区环境管理,让农民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学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以及有关环境参与治理的知识和技能;②农民生态素质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比如可以编写反映本土生态观念的乡土教材,让农民对生态素质教育产生天然的亲切感,还可以通过中小学生以“反哺”形式向其父辈宣传生态意识[6];③要利用农家书屋、电视、互联网向农民宣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等;④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渠道向成员宣传相关环境知识及技术;⑤必须重视农民生态需求的培养,生态需要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强度。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型物质需求,才会去追求生态需求。所以,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发和保持他们的生态需求。
依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可有作为。要发挥市场对农民行为的导向作用,需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认证制度等。由于农业资源产权的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资源利用的外部化和“搭便车”行为时常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明晰产权、加强保护。明晰产权①建立农业资源的复合所有制,即终极所有权归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初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7]。政府可对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利用,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初始所有权应体现为其拥有基本的使用权、种植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抵押权等[8]。②农业资源的长久承包制。由外国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农业资源承租时间长短是影响其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长久或永久承包制,可以减少农民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行为。③完善农业资源的合理流转机制。农业资源产权的合理转让,既可以增强农民的收益预期,又可使稀缺的农业资源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加强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法管制外部经济负效应。①通过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可向侵权者收取费用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②政府可通过税收、直接管制、限制进入、主动查外、行政处罚等方法约束或禁止资源负外部性的产出。③农民采用亲环境行为生产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而获得比普通农产品更好的价格,农民就会因为市场风险而放弃生产。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政府对这些绿色农产品给予权威认证,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生产者行为的监管。目前需要简化绿色认证程序,降低有关费用,便于农民申请。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需要法律做坚强保障。要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确保农民的环境权(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和司法救济权的落实,促进农民更好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要具体详尽,便于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9]。#p#分页标题#e#
煤矿经济论文:矿区环境整治及收益思索
本文作者:侯晋领 崔淑贤 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地环科 山东省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随着今后煤炭开采强度的提高,土地塌陷和矸石山污染将更加严重,若不及时开发利用,不仅会对矿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将限制煤矿自身的发展。因此,如何化害为利,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综合开发,保护矿区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矿区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2]
蒋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
蒋庄煤矿依据塌陷速度、深度、地理状况等实际情况,努力做到稳沉塌陷与治理的同步。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回填塌陷区模式2004年,枣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关于下达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枣财建函[2004]18号),蒋庄煤矿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了《地面塌陷地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利用中央投资的200×104元资金,回填采煤塌陷地1hm2,建起了集“化工—建材—机械制造”为一体的新兴工业项目基地。井下巷道矸石充填模式蒋庄煤矿结合本矿井田范围内村庄较多的特点,在调研的基础上,独辟蹊径,创新巷道布置方式,自己研制抛矸机、倒拉胶带机、简易翻车机等关键充填设备,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及添加剂,用于孔庄村下采煤工作面矸石充填,从根本上解决了矸石不上井问题,既消除了矸石升井带来的环境污染,又有效防止了地面塌陷[3]。挖深垫浅治理模式按照“稳沉一片、治理一片、利用一片、见效一片”的工作思路,2008年,将西岗镇境内属于沉陷稳定区(1990年至1999年开采)的68hm2亩塌陷地,共复垦良田47.5hm2。实施过程中,该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了《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综合治理方案》、《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推行“挖深垫浅”治理模式,在塌陷区的深部取土填在浅部,浅部复垦成耕地,深部建塘养鱼,坡地栽树植草。同时,配套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开挖了调节干渠,按需调节水位,较好地发挥了旱季蓄水、汛期泄洪的功效[4]。借势利用治理模式充分依托积水区湖与岛天然地形,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农业。沿湖修建了景观路、设置了垂钓设施,岛上建设了观湖亭、开办了休闲茶舍,切实将治理项目区建成一个集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和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立体生态农业园区,为今后多形式、多层次治理塌陷地积累了经验。该工程2008年2月开工建设,于同年7月全面竣工。建造经济林园4.7hm2,发展水面养殖16.7hm2,修建沿湖观光道路2×104m2。
蒋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在适宜养殖种植的土地上大力发展现代养殖、种植产业。目前,养殖肉牛1200头,建设标准蔬菜大棚20座,种植莲藕1.2hm2,形成了规模化运作、产业化经营、链条式延伸的发展格局。该矿回收利用搬迁村庄旧址的做法,开创了全省的先例,为全省塌陷区治理探索出了一条成功模式。在不适宜养殖种植的土地上建起了集“化工—建材—机械制造”为一体的新兴工业园区,打造新的非煤经济体。先期落户园区的白炭黑化工项目,实现了当年投产、当年达产达效,年创产值已实现过亿元,成为工业园区的龙头项目。将复垦好的47.5hm2亩耕地还耕于民。蒋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实施塌陷地复垦治理并通过验收移交农民后,蒋庄煤矿不再交纳或支付青苗补偿费用,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的负担,自2009年以来,每年节约青苗补偿费用都在2600万元以上。
通过对采煤塌陷区进行保护及综合治理,将使蒋庄、于桥两村每户村民增加耕地0.23hm2,使整治的土地、水面能够充分利用,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把实事办到了群众的心坎上,进一步赢得了民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施塌陷地复垦治理,并按协议移交给农民使用后,让村民重新有地种、有活干,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周边农村人多地少的局面,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既解决了村民的安居乐业问题,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综合利用。把煤矸石的清理与农田塌陷区的恢复治理结合起来,一方面使固体废弃物堆场煤矸石的清运填埋有了去处,另一方面使农田塌陷区的回填有了材料,通盘考虑,提高了施工效率,节约了治理成本,既清除了污染源,又恢复了农田。水资源环境体系得到恢复,达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对农田塌陷坑采用了底层回填固体废弃物(堆场煤矸石),让低洼的农田得到抬高;在塌陷坑中上层回填粘土,隔断地表水与坍陷坑下部的地下水通道,避免地下水污染,恢复原来的水资源环境;充分利用水塘清淤的肥土,集中运到农田治理区表面,整平后作为耕作层,使复垦复耕的农田得到了非常好的肥力。
生态保护论文:外国环境整治强化措施及启发
本文作者:姜仁良 王瀛 李晋威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中共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
德国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做法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意识到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覆盖面广,也是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只有依靠公众的力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提升环境保护的效果。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免费开展讲座、提供环境保护知识手册等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同时,德国将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总体来说,德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非常高,对于政府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都会积极支持,并做到使自己的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
德国通过持续减少向空中排放颗粒状及气态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来实现保护大气、防治污染的目标。针对空气污染防治,德国还制订了一系列监控措施,如“大型燃烧设备规定”以及“空气净化技术指南”等,以此来促使发电站经营者和其他工业企业改造其现有设备,并对排放有害物质制订了严格的界限。在治理汽车尾气方面,德国首先鼓励生产和销售排气量小、安全性能好的经济型小轿车,并大力推广使用无铅汽油以减少环境负担。通过实施上述举措,自1994年以来德国空气中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等含量持续降低。
德国的供水、排水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水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持水生态平衡,使水质状况符合居民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对供水量的长期需求。一方面,监测和保护地下水免遭污染;另一方面,德国河流较多,非常重视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德国以严格的法规、监管和执行以及征收生态税、污水排放费、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经济调节手段共同构成水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对保持水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德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建立了持续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机制,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德国政府对消费化石能源强制征收能源税和生态税以引导民众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并采用财政补贴、税收、银行优惠贷款等多种手段来形成有效的激励。通过多种措施,德国有效和高速地发展了风能、太阳能、水力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减少,为减轻环境污染作出了重要贡献。重视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对生活和工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然后逐渐扩展和转变到生产与消费领域。德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最终达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废物末端处理、以循环为目的的废物减量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及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4个阶段。德国率先在国际上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并施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日本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做法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推进环境立法工作,强调环境治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日本政府从环境省到地方都制定了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且日本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相当全面、细致,标准严格,措施得力,真正做到了有法能依、有法可依。日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的专业法律、环境保护的综合法、不直接属于环境保护但和环境保护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社区准物业管理保障机制路径
摘要:近年来,社区准物业管理逐渐兴起,其管理模式日益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也保证了政府在人们的心中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保证了环境的和谐。在今后的社区管理中,它将成为一个最有效的破解难题的选择。
关键词:社区;准物业管理;保障机制;路径
一、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社区准物业管理”成为一个十分火热的新词汇。我国大力推行住房改革,促进房地产事业发展的蒸蒸日上,不仅建立起了大面积的住宅小区,也在物业管理方面不断完善,使得其日趋规模化与专业化,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舒适度。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新型小区,一些建成时间较长的旧区因为在设计方面不够完善,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模式老化等原因,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包括:居住环境混乱、日常维修滞后、私搭乱建问题频出等。怎样推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促进老区环境的优化,这是未来社区发展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社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十分注重推进旧小区的物业改革,使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与持续化。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相关方面的研究论文十分有限,即便是现有的研究也大多是一些期刊论文,篇幅有限。此外,关于什么是社区准物业管理,人们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2003年,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一词汇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2007年,《宁波日报》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社区准物业管理,指的就是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物业公司,按照小区内不同家庭收入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物业收费,实施层级化管理。从目的而言,物业管理不是为了盈利,即便在运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是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推进社区管理向着福利化方向发展。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对其进行了界定:所谓社区准物业管理,是针对老旧小区而言的,它有别于之前的管理机制,是老旧小区从非专业向专业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个特定的过渡时期。
三、老旧小区推广社区准物业管理的优势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