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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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途径

 

前言   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于居民的健康安全,以及区域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历来为各地政府所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我国,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多处于流域上游的社会经济欠发达甚至贫困区域,存在着加快经济开发活动来改变落后现状的强烈需求,这就容易导致对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的客观破坏,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实力孱弱而无法保障生态保护的充足投入,更加重了破坏的后果。李丽娟等人[1]统计分析了我国从1986年以来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发现最近10年属于事故高发期阶段,从区域上看华东地区则是高发区。近几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饮用水源受影响的事件屡见报道,如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城区供水危机、2007年江苏沭阳水危机、2009年江苏盐城水质遭污染等。为了将区域内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合理的经济开发格局和良性的生态环保投入机制,发展比传统的计划命令手段更加有效灵敏的控制工具成为了亟需考虑的问题。生态补偿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已成为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本文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系统的梳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机理,进一步探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合理途径和方式。   1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旨在通过经济、政策和市场等手段的制度安排,解决区域内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以及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殖、资源环境持续利用[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一般可以归纳为三个来源: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环境资源价值理论[3]。   1.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部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赋予利益或强加了成本的情况,具体又可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此已有非常深入的解释和探讨。具体到本文的研究背景下,可以得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容易导致水质恶化的外部不经济性;而开展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投入,又会带来提供优质水源的外部经济性。在有关的经济学理论中,解决外部性的方法主要是两类:一是庇古手段,即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对外部经济性可予以补贴,对外部不经济性处以惩罚,如生态公益林补助、排污收费制度等就是具体的应用形式;二是科斯手段,即通过界定产权,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说科斯手段是更有效率的方法,但前提是产权能够明晰和交易成本较低。   1.2公共产品理论   依据微观经济学经典理论,社会产品实际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一般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由于这两个特征,往往导致了“公地的悲剧”[4],即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普遍“搭便车”心理即资源的供给不足。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机制之一,但并不是惟一的机制。在本文的研究背景里,可以考虑通过制度创新,让优质水源的受益者付费,使生态环境资源的供给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生态保护行为就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激励。   1.3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人类为了更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开展大量的科研、勘探、维护、改造等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已凝结在环境资源中,构成了其中的价值成分。环境资源也是有使用价值的,随着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的日益加剧,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缺的自然环境资源表现出强烈的稀缺性。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更突出了其使用价值。整个社会已经愈来愈认识到,不能只考虑自然资源的无度索取,而更要加大投资于环境资源,但是如果随着资源价值的增加而生态投资者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从事这种“纯公益事业”的长期积极性就很难坚持下去了。同时,博弈论方法也成为了分析生态补偿机制动态均衡的科学工具。李镜等人以岷江上游的生态保护为例,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得出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完全在于补偿金额的大小[5],需要考虑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这为全面分析和科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2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   2.1补偿的主、客体的确立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饮用水源的受水地区是生态补偿的主体,具体可涉及受水地区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居民。其中社会组织(主要指企业组织)和居民是水资源的直接享用者,应该成为补偿的主体,而政府作为地区社会经济的组织者,也有职责和权力去实施生态补偿。保护区内的政府、组织与居民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安全,投入社会经济资源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牺牲了发展经济的部分机会,因此他们都是明确的补偿客体。   2.2补偿的形式和途径   归纳现有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有经济补偿、政策补偿、生态移民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生态移民可以视为控制区域内居民规模,从而控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总量,属于一种补充方式;政策补偿则是利用政策制定中的优惠待遇和优先权,进行制度资源的补偿,很大程度上属于间接性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文的分析讨论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经济补偿本质上可分为“输血型”补偿和“造血型”补偿两类。“输血型”补偿是指生态补偿主体将筹集的补偿资金以奖励的方式定期转移给补偿客体,其优点是被补偿方自行支配补偿金,使用的效率高;缺点是补偿资金可能转化为消费性支出,没有真正用于自然资源的补偿。“造血型”补偿是补偿主体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保护区域内发展符合可持续性要求的经济产业,补充生态环境资源投入,逐步形成造血功能与自我发展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大多运用“输血型”和“造血型”相结合的方法补偿,例如青岛崂山水库库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以此为思路形成了良好的经验做法[6]。在具体的补偿途径上,实际可细分为:#p#分页标题#e#   2.2.1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分为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两种。横向转移支付是在受水地区和水源保护区同级政府之间直接支付,其运作形式是首先双方依据特定的标准就补偿总量达成协定,并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实现资金划拨,最终通过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水资源服务水平的均衡。纵向转移支付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贴,从而达到整体地区之间的利益均衡。纵向转移支付常见的是作为国家级或大型生态补偿工程的主要手段,在地区级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中,更多的还是需要依靠横向转移支付来实施。   2.2.2征收水资源费   相对其它的生态资源,水资源的受益对象较为明确,可以在受水地区的供水价格中附加水资源费作为补偿基金。按照组织、居民的用水量提取等比例的水资源费,直接体现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也能更好的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供水企业逐步采取了企业化经营模式,也需要在他们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   2.2.3开展优惠信贷   优惠信贷是“造血型”补偿的重要形式,它是由政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或者政府直接提供政策性资金,向水资源保护区内有利于生态保护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经济活动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小额贷款。这样可以激励借贷人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行为的生态保护导向,能够实现比单纯的“输血型”补偿更加高的生态补偿效率。   2.2.4鼓励公益性资金投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社会公益性捐赠的规模在不断增加。政府可以引导公益资金进入生态补偿领域,将该部分资金与生态建设项目对接,由于捐赠组织或个人本身可能就是水资源的直接受益者,所以能够很好的激励这类捐赠行为,扩大了补偿资金的广泛来源。以上补偿途径均是受水地区和水源保护区之间的补偿关系,其实还有一类是存在于保护区内部之间的补偿途径,如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限定保护区排污总量,促进区域内污染源之间排污量的合理分配,达到鼓励环保行为、增加消耗环境资源成本的目的,从而与来自保护区域以外的补偿资源相配合,实现更加良性的生态环保互动格局。在我国的一些水源保护区,已经积累了大量关于生态补偿途径具体实践的丰富经验,可供广泛的借鉴和交流。如石家庄岗黄集水区生态补偿基金的设计思想是:在水资源费中加入一定比例(10%)的资金作为补偿基金,通过一定数额的人均生态补助以及集水区绿色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这两种措施进行发放,以后者为主,主要是鼓励集水区居民进行绿色经济发展。同时小部分资金用来直接治理水环境,计划将生态补偿基金和扶贫基金以及农业补助合并进行使用[7]。   2.3补偿的额度计算   补偿额度的计算其实是补偿机制设计中常有争议的关键问题。生态环境资源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其总额的计算很难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标准,虽然在机制的设计中能部分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但应该承认生态环境资源不可能有充分的替代者,无法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体制来体现其价值。假如主观的确定一个补偿额度,太低将无法实现生态资源改善的根本目的,而过高的话可能会超过补偿主体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使得补偿机制无法持续运行。归纳来看,目前对于补偿额度的核算方法有以下一些思路:   (1)从生态效益的角度计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物种所提供的能够满足和维持人类生活需要的条件和过程[8]。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激励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来维持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可以将这一功能看作是“产出”或“效益”,因此可以以它为标准进行补偿。陈源泉等人[9]以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足迹的理论方法为基础,在全国宏观的层面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判断标准、量化模型和计算方法。具体就水源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而言,其价值可分为自然价值(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等)、社会价值(居住、就业等)、经济价值(林、果、旅游等)。徐琳瑜等人[10]以厦门市莲花水库工程生态补偿为例,测算其运行期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12858.27万元,由此确定生态补偿费额度,并通过政府补贴和征收附加水费两种方式获得。这种方法的操作难点在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计算很难精确,容易形成争议。而且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并不是全部外溢,如果需要外部补偿又产生了如何确定划分比例的新问题。   (2)从生态建设成本的角度计算。另一种思路是计算保护区域对于生态环保的综合投入,这相对于效益角度更加容易被各方接受。周大杰等人[11]应用了影子工程法、市场价值法等环境经济学的方法,将张家口地区为保持官厅水库水资源的质量所做的贡献用货币的形式加以量化,其中计算了上游地区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林地的建设与维护、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方面的投入总量。有学者将生态建设成本与生态效益相结合,提出更合理的生态补偿额度的计算方式。如蔡邦成等人[12]以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建设一期工程的生态补偿为例,首先对工程建设成本、机会成本、发展成本等内容做了成本分析;然后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并结合专家咨询赋权,计算了生态建设工程所增加的生态服务效益;最后将两部分结合,按照生态服务价值的受益比例确定不同区域分担生态建设成本比例的补偿核算标准,得出了最终的补偿额度值。   (3)从补偿主客体的参与,意愿及支付能力角度测算。生态补偿工程的实施应具有可行性,在补偿额度的测算中需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愿以及补偿主体的实际支付能力。李镜等人[5]就是从这一思路出发,借助博弈论模型,动态分析了在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综合来讲,博弈论、条件价值评估法(CVM)[14]等很多工具都能够为制定更加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提供支持,而且这些方法往往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p#分页标题#e#   3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建议   将生态补偿理论转化为系统的实践操作方案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一些地区受限于各种资源的约束,不可能按照理想的情况全面展开实施,这就要求各地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重点的、策略性的逐步深入推进。现以作者所处的台州地区为例,简要介绍在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这一系统工程的主要策略和工作思路:   3.1建立责任协议制度   补偿机制能否成为长效制度,首先要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相匹配的问题。补偿的主体愿意提供充分的资金补偿,就有权获得优质的水资源;而客体接受了补偿资源,就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因此建立一套环境责任协议制度,采用流域水质水量保证合约的模式,受水者在水源地达到规定的水质和水量目标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补偿;如果水源地没有达到相应的目标,则需要对水源使用者进行赔偿。   3.2多方筹措、扩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   生态补偿工程要想顺利启动,充足的资金规模保障是重要条件。现阶段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正逐步加大区域之间财政支付的转移力度,由于台州地区经济基础较好,政府已安排较大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主要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专门投入建设库区内的各种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并对在库区推广循环经济的生产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今后将考虑政府、市场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形成“市场不足政府补充,政府不足社会弥补”的格局,让市场更好的发挥资源分配的高效率。首先是在供水价格中提取恰当比率的水资源费,直接用于充实补偿资金;建立公益性基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居民捐赠资金、设备、人力等各类经济资源,将捐赠者的慈善投入需求和获得优质环境资源的追求相统一,也有助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的局面。   3.3资金的使用采取“输血型”和“造血型”相结合   “输血型”补偿能够直接投入于水资源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针对性工程,目前各地区普遍处于生态资源投入欠账的特定阶段,它作为治标手段是非常有效。随着投入的加大,必须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避免环境资源的不合理消费方式,应采取“输血型”和“造血型”相结合,逐步实现“减少输血型投入、加大造血型投入、控制住总投入”的要求。主要还是通过项目补偿,对于开展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生产、生活活动予以支持,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   3.4重视统一各方利益导向、形成共同创建可持续   社会的合力探索对水源保护区的各级政府实行“绿色GDP”的考核方式,引导基层各级组织、居民的利益导向趋于一致,确保生态保护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在台州地区流域上游如仙居县等地,许多乡镇的发展思路已在逐步转变,他们树立起发展绿色经济的新理念,希望以生态农业、生态旅游来创特色,避免了走“先经济后环境”的旧思路,争取获得经济效应和生态环境的共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