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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鹏飞 贾健雄 刘宝林 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中,明确应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数量不多,其中有源医疗器械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婴儿培养箱或是保暖台,另外一类是小儿用呼吸机。婴儿培养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箱内温度(箱温/肤温)实施控制,根据设置温度与实测温度进行比例加热控制。内部空气采用热对流原理进行调节,制造一个空气温湿度适宜,类似母体子宫的环境,从而对婴儿进行培养和护理。我国对该类设备了两个安全专用标准,分别是《医用电气设备》(YY0455-2003)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以及《医用电气设备》(YY0669-2008)第二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这两个标准对该类设备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温度、与婴儿接触的部件及防护部件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小儿用呼吸机主要用于对呼吸系统有障碍的婴儿进行呼吸管理和呼吸治疗。该类设备并没有专用的标准,但根据其特点,如新生儿要求通气量小,气道阻力很大,顺应性差,相对解剖死腔大等,这类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临床应用必须与成人呼吸机有显著的差异。
2010年6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是为数不多的明确了适用人群(含小儿)的标准。在该标准中,考虑到新生儿的特点,有较多专门针对新生儿的条款。如为了安全起见,新生儿进行血压测量时,需要较低的最高压力和较短的测量时间,因此,在条款中要求应提供一种限制压力的措施以保证袖带压不会超过20kPa(150mmHg);另外,设备应保证袖带压处在0.67kPa(5mmHg)以上的时间不超过90秒;在充气系统阀门全开快速放气的情况下,压力从20kPa(150mmHg)降到0.67kPa(5mmHg)的时间不应超过5秒。同时,该标准规定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以下信息:①当用于新生儿时监护仪和袖带可以施加的最大压力值;②当用于新生儿时设备能适用的血压范围值;③正常的操作情况下可以用于新生儿血压测量的最大压力值;④在测量新生儿血压时,设备的最初充气压力值。同时,在对系统整体有效性评价时,由于考虑到对健康出生的新生儿血压测量是很少的,新生儿特护病房主要是接治早产儿,所以对早产儿(小于1000g)血压测量精确度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个统计学取样建议,要求根据婴儿的早产比例进行取样。医疗器械标准《医用电气设备—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YY0784-2010)中,考虑到婴儿的皮肤对温度的耐受性问题,规定对于小儿(一岁以下)的限制温度是不超过41℃;而对于一岁以上的小儿,限制在42℃条件下使用不超过8小时,43℃条件下使用不超过4小时。
除了产品名称明确规定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更多的医疗器械尽管在产品名称中没有体现,但适应证中都声明可以用于小儿。这些医疗器械给出的参数范围较广,且极少给出用于小儿时的参数精度,或者在上市提交的临床资料中并未对小儿群体进行验证,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将有很大的隐患。如输液泵、注射泵类产品为临床常用的输液辅助装置,主要用于精密输注某些特殊药物、高危药物,为急救患者、危重患者、特殊病人、小儿给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但该类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临床操作、护理不当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输注流速控制异常,这将直接影响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小儿,可能会导致生命危险。类似这样的在适应证中声明,但未必经过合理验证的产品不在少数。这类产品可以用于小儿,但目前尚未有国家行业标准,且属于监管薄弱的产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类似上面所述的小儿用呼吸机、输液泵的产品,应该结合小儿的特点优先制定单独的产品性能和安全标准,其特点是:在产品适应证中明确适用人群为小儿;属于高风险治疗类产品;有某些临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这类产品中风险较高的还包括小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如小儿用人工耳蜗。该产品已经成为双侧重度和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小儿病人的重要治疗器械,但这类产品仍然存在着康复效果不显著的临床不良事件,急需要制定相关标准。由于幼儿颅骨与成人不一样,因此在该标准中应该要求小儿耳蜗植入体应具有不同的尺寸和形状,其中要求植入体越小越好,电极系列越接近耳蜗螺旋弯曲的结构、越接近蜗轴越好。另外由于小儿植入体使用的时间更长,所以植入体的期望寿命是一生受用,而且要考虑植入体的可靠性,即植入体的耐冲撞能力、安全性以及核磁共振的相容性。当然,除了上述的高风险治疗类产品外,也应在其他诊断和监护类产品的标准中增加用于小儿时的性能要求。例如,在X射线和CT对小儿进行诊断的时候辐射剂量的问题;在MRI对小儿进行诊断时特定吸收率的问题;在对小儿进行监护测温时,测温设备临床有效性的问题等。总之,对小儿用医疗器械制定标准是一个按照风险高低、分门别类、循序渐进、逐渐深入的过程。
FDA较早开始关注小儿用医疗器械这类产品,在2004年了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3],并于同年了一份关于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壁垒的报告[4]。在2007年FDA将儿科相关的规定载入2007年的FDA修改法案[5]中,即其第三款:儿科医学器械安全、改善法案。下面将通过对前两项文件的概述来了解该类器械在美国的发展现状。小儿用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的目标主要有三个:①定义儿科群体和小儿用医疗器械;②确定保证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类型;③确定在临床研究中,发起方对儿科对象的保护措施和指导性原则。美国法定的成人年龄是18岁,然而FDA将这一上限扩大至21岁,并同时划分了如下儿科亚群范围:新生儿(从出生到1月龄)、婴幼儿(1月龄至2岁)、儿童(2岁至12岁)、青少年(12岁至21岁)。FDA也指出这种划分仅作为参考,实际上,个体体重、体型、生理发育、神经发育等因素通常是更加适合的指标。另外,其他儿科亚群包括:低体重亚群即少于2.5Kg的新生儿;过低体重亚群即少于1.5Kg的新生儿;青春期前期亚群即年龄群一般从11岁到13岁的儿童。这些亚群应在器械标签和临床实验中均应给于适当考虑,比如低体重新生儿。通常,为评测儿科群体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使用与评测其他医疗器械相同的法规基础、科学方法和程序。儿科医疗器械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不限于)以下临床前和临床的测试以及其他规程管理:生物相容性(包括毒性和致癌性);无菌以及感染的控制;使用场所的环境因素(如电磁场和辐射);设计控制以及《良好生产规范》(GMP)。#p#分页标题#e#
儿科群体是弱势群体,应当采取特别的措施保护儿科研究对象的安全。由于种种原因,成人医疗器械可能不适用于儿科对象,或者需要对成人器械进行特别的设计改进和/或增加特殊的标签才能用于儿科对象。当开发儿科医疗器械或策划儿科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时,推荐考虑以下因素:身高;体重;生长发育情况;疾病或健康状况;激素的影响;同成人群体的解剖与生理差异;活力与成熟程度;免疫状态。由于器械种类繁多,必要的临床前测试也各不相同。FDA可能需要基于器械种类,目标人群和对器械的现有知识水平的台架或动物数据。很多情况下,FDA制定了特定器械的指南文件。文件中介绍了不同的临床前测试类型,在上市前或临床实验前,这些测试必须完成。另外,与普通医疗器械一样,FDA认为,儿科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明不是一定需要临床数据的。所需证据的数量和类型基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器械的性质,产品在成人群体的已知信息(如果有相关性),器械在儿科群体中已知或可预测的信息,以及病因或治疗现况。在某些情况下,设计完善的台架和动物测试足以用来评测器械。另一些情况下,必须需要临床数据来评测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认为以下情况会需要提供小儿用器械的临床数据:①当临床前实验或动物实验、文献或成人临床试验等来源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儿科特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时候;②当成人的数据不足以预测儿科群体的风险和不良事件的时候;③当对成人设备进行改良设计验证的时候;④当建立一个与年龄适应的治疗方案的时候。以上情况下,厂家可以通过儿科对象的临床数据来为目标人群设计合适的器械;实行准确的风险评估;提供明确的使用指导。另外,该指导原则建议用于儿科亚群的医疗器械标签应包含标签的基本元素、儿科信息及特殊考虑。基本元素包括:①医疗器械描述,标签应描述推荐用于儿科亚群的各种事项,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按年龄、体重或其他适当的标准以表格的形式体现这些事项。②预期用途,用于儿科群体医疗器械,应当在标签中明确定义适应证以及目标群体。③禁忌、警示和预防措施,应当指明年龄、体型和儿科对象成熟度相关的风险,并提醒用户在目标群体中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具体危害。④不良事件,应当根据使用医疗器械的各儿科亚群,尽可能获取并报告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频率。⑤临床研究,标签应当以清晰、客观的方式体现研究结果,方便用户认清性能在儿童和成人之间以及各儿科亚群之间的实质差异。⑥使用说明,包括表明解剖、发育和其他年龄相关因素以便有助于确保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专门为儿科患者提供的说明在书写语言方面以及其他视力和听力方面应当与年龄相适应。另外,指导原则还提及了临床试验中儿科群体的保护。
尽管指导原则已经,能提供给制造商或其他相关方以一定的指导,但在美国针对该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应用和日常监管审批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FDA于2004年了一份关于小儿用医疗器械的可用性壁垒的报告,报告中对小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需求、可用性壁垒、发展新的小儿用设备3个方面做了介绍。美国的临床医生和病人权益团体强调了在多个小儿用医学专科中对小儿用设备的需要,包括小儿用心脏、肺脏、肾脏、骨科和外科等科室,而目前的小儿用医疗器械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这类产品应加快发展。器械制造商也建议,改善临床医生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沟通将有助于临床医生提及的未满足需求的这类设备的开发。此外,临床医生和患者权益团体都列举了修改成人设备以供小儿使用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的风险以及对使用该设备的长期影响和汇总儿童不良反应的数据的需要。但对成人设备的修改以供儿童使用是否成功地解决了所有的儿童患者的需求仍需要进一步讨论。设备有较多的可用性壁垒,如可能抑制小儿用医疗设备的开发和销售的监管、临床、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大多数评论者指出这些壁垒常常是重叠交叉的。具体内容如下:监管问题,如含糊的设备审批标准,人道主义设备豁免(HDE)过程具有限制性且较难理解,FDA不会允许标签外用途数据的使用,搜集上市后数据的困难等;临床试验问题,如符合临床试验资格的儿童数量很小且因临床适应证不同而变化,随机对照试验特别困难,在临床试验中招募儿童的困难,知情同意和机构审查委员会要求过于繁琐,FDA不愿接受替代类型的数据等;经济问题,如小儿用设备的开发成本过高,取得保险保障困难,责任保险昂贵等;另外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促进发展新的小儿用设备FDA认识到,促进小儿用使用设备的开发、批准和利用,可能会需要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努力。目前,有许多有助于促进标记为小儿用使用的设备的开发和利用的建议包括立法行动、监管行动、研究和开发投资、财政激励和加强信息收集和交换这几个方面。报告最后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未满足的小儿用设备需求”的进一步研究中来,并系统地收集有关这些需求的信息。同时,加强小儿用医生与设备制造商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共同开发儿童医院和医疗设施网络。FDA在2007年颁布了修改法案,其中第三款为儿科医学器械安全、改善法案,其中也提及鼓励制造商制造更多的适用于儿科群体需求的医疗器械。总体而言,FDA较早开始考虑这类特殊设备的应用,并且做了较多的工作和努力,促进各利益方包括临床专家和设备制造商来共同商讨在实际应用中碰到的一些困难,并提出一些较好的解决方案。尽管如此,在现有的美国标准中,对该类设备的具体要求并不多。因此在未来的规划中,FDA仍将这类器械作为难点来监管。
前文对小儿用医疗器械在我国和美国的标准及监管情况做了介绍,可以看出,随着认识和理解的加深,该类产品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安全性和有效性仍是各方考虑的重点,风险评估仍是各方采用的方式[6]。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小儿用医疗器械的技术文件,而美国已经于2004年制定了相关产品的上市前评估的指导原则,对我国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小儿用医疗器械的临床问题上,并不是所有预期用于小儿的医疗器械都要开展临床试验,某些产品通过性能测试或动物实验就可以对其进行评价。这当然取决于医疗器械的性质、对成人群体已知的信息、对儿科群体已知的或可以推断的信息以及治疗中的潜在情况等。如果在成人和小儿患者中,疾病的发展和医疗器械的作用是相似的,又需要临床数据时,可以通过成人的数据再补充一些儿科群体中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儿科的预期用途。在其他情况下,成人群体中的疾病预后、严重程度或症状可能显著区别于在小儿群体,或对医疗器械的作用可能了解得不很清楚,或对儿科群体可能有特定的风险时,那么在儿科群体中临床数据将是有必要的。另外在有些情况下,已批准用于成人群体的医疗器械经改造用于儿科时,制造商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充分识别和控制风险。这可能还需要在目标儿科群体中进行确认。同时,由于儿科亚群当中体重、体型以及生理和神经发育均不同,并且随儿童的成长而变化,可能需要不同亚群中的临床数据来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但如果经过推断能证明的,在儿科亚群中就不必试验。总之,对于不同的儿科群体,甚至是每个儿科群体个体来说,风险均不一样,而且这些风险必须根据以下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应用年龄、应用部位、孩子的活动量和成长发展等。因此,儿科医学器械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促进这类设备的发展,最终造福儿童。#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