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政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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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政策调研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加速,各类新建、拆除、开挖工程与日俱增,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1],建筑垃圾已成为继生活垃圾之后的重点关注对象。本课题组受国家住建部委托,对上海、杭州、深圳、重庆、长沙、武汉、宜昌、西安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开展了调研工作,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环节的管理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分析   1.1建筑垃圾产生量   根据8座城市调研结果,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皆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以上海为例,2008年、2009年、2010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3500万t、4000万t和4400万t,年增长率在10%以上。所调研城市政府部门对建筑垃圾(或称为建筑渣土、工程渣土)的统计范围主要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部分城市还将泥浆纳入其他建筑垃圾统计范围。2010年,课题组调研的其他城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别为杭州2000万m3、深圳6000万m3、长沙1500万m3、重庆1000万m3、武汉1059万t、宜昌180万m3、西安3500万t。   1.2建筑垃圾管理模式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为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1.2.1组织机构   调研城市主要以区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建委、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2.2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部分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中不仅拥有该项行政许可,还包括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及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等,管理依据为当地地方法规。例如武汉市城市局核准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证,上海市于2006年正式启动建筑渣土运输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1.2.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在所调研的城市中,上海、西安、武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清运车辆及其驾驶员实行资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的城市,因其车辆流动性较大,无牌无证、超高超载、沿途撒漏和乱排放情况难以控制。   1.2.4建筑垃圾收费管理   各地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各不相同。由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建筑垃圾收费标准依据,因此各地收费标准不一致,部分城市定的标准过高执行难度大,有城市按建筑垃圾性质分类收费,也有城市取消了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如上海、杭州、深圳、长沙等。   1.3建筑垃圾末端处理   根据调研结果,城市建筑垃圾末端处理主要以场地之间相互调剂消纳、回填为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低。例如武汉市60%建筑垃圾通过工地之间调剂消纳,35%在社会消纳场消纳,5%随意倾倒。社会消纳场以简易填埋为主,资源化处理设施大部分是小型简易制砖企业,工艺相对简陋、污染较大。2010年8座城市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统计见表1。国内规模较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深圳市塘郎山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厂,年处理能力100万t;邯郸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能力40~50万t;都江堰(德滨)地震建筑废弃物产业化处置示范工程;年处理能力为100万t等。建筑垃圾资源化主要产品为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骨料、再生路面砖、再生墙体砖、再生混凝土砂浆等。建筑垃圾制砖一般工艺为分拣-破碎-成型-养护,工艺的关键环节在于前端分拣,可以直接影响到建筑垃圾再生砖的质量。   2城市建筑垃圾各环节存在问题   2.1产生环节   2.1.1建筑垃圾产生量统计困难   目前各城市建筑垃圾统计口径皆有差异,包括建筑垃圾的范围、统计部门、统计方式等,无法得到定性定量的标准数据,为后序管理、执法带来难度。例如重庆市目前可以得到建筑垃圾产生量的部门有城管(统计市政道路运输的建筑垃圾)、国土管理部门(统计土地整治产生的土石方)、建委(统计建筑工地产生的土石方),这3个部门统计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有交叉,不能完全精确地得到重庆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城市建筑垃圾统计泥浆、装潢垃圾等成分没有完全统一计量。   2.1.2源头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市场的无序化,各地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尚处于被动状态,在建筑垃圾产生环节,要减少偷倒乱倒行为,通常需要监管人员去施工现场蹲点阻止,管理相当被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2.2运输环节   调研大部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存在大量资质不达标运输企业,运输全过程出现的各类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如渣土运输车辆不采取全密闭方式,抛撒滴漏现象影响城市的整洁,扬尘污染大气,黑车偷倒乱倒,占用农田、道路,渣土运输车辆屡屡肇事,影响社会稳定。   2.3处理环节   2.3.1消纳场所选址难   市区已少有低洼地或者空地供使用,最近的可选地也在30km以外,运输距离超出了一般能接受的15km左右。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运往农村低洼地、废弃池塘,类似这种临时消纳场所,靠民间自发形成,消纳信息滞后,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一般没有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存在隐患。#p#分页标题#e#   2.3.2资源化水平低、产业化难度大   建筑垃圾绝大部分用来回填,再生利用市场没有形成,下游产业仍在示范性的探索之中。部分城市利用建筑垃圾制砖,由于成本高,价格比同类产品贵,在目前缺乏政府扶持的前提下,销路和前景不被看好。在所调研城市,也出现不少小型的民营建筑垃圾制砖厂,由于制造工艺及配套工程相对简陋,成本相对较低,虽然缺乏国家政策的支持,在短时间内可以维持一定的利润,但由于产品的可靠性未知,前景不被看好。   3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建议   3.1统一计量口径,制定减排标准   建议各地政府,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并为未来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率、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率等指标奠定基础。   3.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   建议各地将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地开工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及各类行政许可受理和核发信息、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处置场地管理信息等,通过同一平台或是对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透明化政务,改变某个部门“单打一”的局面,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引导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受纳场、综合利用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综合调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建筑垃圾的交换利用。随着建筑垃圾管理的深入发展,逐步充实内容,完善功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   3.3成立综合整治执法管理小组   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人力有限,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是建筑垃圾管理环节被动、无序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各地建立综合整治执法小组,市容环卫、建委、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交警支队等为该小组成员,通过综合整治执法小组的检查,加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管理的主动性。西安市政府2010年成立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15支联合检查组(每区至少1支)。综合整治小组工作开展近1a来,通过各区(开发区)、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有效联动,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3.4制定、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建筑垃圾管理   只有少部分城市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等,执法依据为当地地方法规。建议通过修订政策法规,制定并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规章,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强化政府管理。同时,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在税收、土地、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享受优惠。   3.5建设示范工程,带动建筑垃圾“三化”的开展   国内城市在建筑垃圾资源化环节研究起步较晚,资源化处理可作为示范工程的屈指可数,大部分企业缺乏政府的支持,规模小且工艺简单,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建议通过建设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厂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示范工程等,总结经验,探索适合国情的建筑垃圾处理新模式,带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的开展,彻底改变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低的现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降低建设成本。   3.6加大力量,研发资源化技术   建筑垃圾与天然骨料相比,组成成分波动大、性能波动也大。再生骨料的孔隙率大、吸水率大、堆积密度小、压碎指标值高和坚固性差的特点导致再生产品强度低、收缩大、碳化快、抗冻性能差和抗氯离子渗透性差。建议加大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通过改造国内现有再生骨料生产的破碎工艺、筛分工艺、除杂工艺等,攻克多道破碎、筛分、输送工艺的有效组合和搭配技术研究,研发再生骨料品质性能提升技术,同时研究不同原料组成、不同级配对再生混凝土、砌块性能的影响,攻克再生混凝土、砌块强度和耐久性提升技术,推广高性能再生混凝土、砌块制备技术。   4结束语   城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处置问题已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次调研的城市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且已将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到城市规划中,较以往有了大的进步。目前国家住建部正在组织编写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期望通过政府的政策制约和支持,以及企业的创新和自律,使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