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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深圳宝安公司首次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短期内迅速成长并壮大起来。十一年的证券实践证明,证券市场对于筹集资金,刺激投资,促进经济迅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的证券发展史也告诉我们,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一不伴随着各国法制尤其是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建立我国的证券税制,利用税收对证券投资调节的杠杆作用,促进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发育,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杠杆历来是国民经济调控诸手段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国家对整个社会领域中各种关系进行宏观调节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手段。随着我国的证券交易热不断升温,由证券活动所引发的经济利益逐渐扩大,通过税收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收入,调节证券供求,限制投机因素,规范证券行为业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研究起步较晚,证券税制还很不完善,这与我国日益成熟的证券市场极不协调。 1.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市场仅只征收印花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极为有限的几个税仲。这些税种虽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终因税种太少,“势单力薄”而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调控。而且,这些税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立的,证券在我国当时尚未市场化,因而当时设置的证券税种没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因此,目前的证券税种解决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间题与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现行税制中,除了国债和金融俊券外,所有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无论期限长短一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扣除税收后,投资收入过低,企业为了提高证券的购买率,不得不提高证券的票面利率,此外还要支付发行手续费、印刷费、广告宣传费等,致使企业发行债券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悖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来鼓励扶持证券市场的初衷。 3.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居民个人在股份制企业中所获股息红利收入一律采用20纬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对于这一规定,各地区为了体现优惠政策大都采取的是超过本金的若干部分才按20%的比例予以征税,这本无可厚非,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大都行情看好,基本上都是超面额溢价发行.因此计算本金就极为不便。尤其是当股票多次转手后,股票的购买价格更是远远超过其面额,计税依据无法确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依率计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且,由于采取的是源泉扣缴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代支付股息时,也无从知道股票的最终购买价格,如果一律按以发行价计算收益率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妙股者必征不到税,从而出现低收入者征税.高收入者反而不征税的现象,个人收入调节税就根本起不到调节个人极差收入的固有作用。 4.在对现行税种的征管过程中,一方面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应有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缺乏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这就给某些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可趁之机进行避税甚至逃税,如从事场外交易等,这不仅使国家的财政收入蒙受损失,而且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证券交易行为,应予以严厉禁止.总之,证券市场目前还不能如人们所愿的那样顺利发展,我认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一支重要力量—税制的建设没有跟上,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以上所列几点虽然只是证券税制中存在的几个具体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一斑窥全貌。因此,应大力加强税制建设,加快改革步伐,构建一个新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 二、构建我国新型证券税制的依据 构建一个完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税制,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和具体国情,以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为前提,另一方面又要参照外国证券税制中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借鉴外国有关内容和与国际通用惯例接轨。结合这两方面考虑,可提出如下惊则。 1.根据国际通用解释:证券是公司资本股份证明的书面凭证或是某人给持证人出具的债务证书。由此可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证券市场进行征税就是指对股票、债券的持有、转让、授予以及增益所课征的各种税种.即证券税是一种涉及到行为、财产、所得三个方面的税种。因此,所得税、行为税、财产税就构成了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框架、三个税种紧密地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证券5O税制。 2.对于证券税制的三个主体税种,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把重点放在行为税上,尤其应偏重于印花税。这不仅是因为印花税证收程序简单-一仅凭证面额由转让和承让双方各收0.3%,征管极为便利,而且它对于在证券发展初期抑制转手倒卖的投机市场,规范证券市场有着重要作用.相比较而言,所得税就显得计税依据的确定难以把握,征管难度大,尤其是不利于保护资本积累,故它只能处于辅助地位而不能全面征收。 3.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具体情况—资金严重不足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枷锁,证券市场也正是国家为吸引国外资金,筹集国内资金,活跃融资市场,解决资金不足而打破禁区界限从国外引起的产物。因此,我们的证券税制应尽量体现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尤其是对所得税的运用上,更应灵活多样地实行减免税制度。如对国家发行的各类债券,可以免征增益的所得税,也可免征利息的预提税等.同时,为适应我国新形势改革需要,建立证券税制还应与分税制保持一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证券税制中的地方税体系,如印税、个调税等、其开证、停征权、减免税权、税率调整权均应下放到地方,这样既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宜于地方因地制宜,加强征收管理,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以促进各地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成熟。 三、对我国证券税制的建议和对策#p#分页标题#e# 提出以上几条原则,只是明确了我国证券税制的基本改革方向,至于如何具体完善和健全它,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对此.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在税种设置上,近期的目标是建立以印花税为主体,辅之以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项目的课税,远期目标是逐步开征有价证券交易税,以证券遗产税和赠予税为补充,由以上几个税押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合理的证券税制。 第一,完善补充行为税。基于世界许多国家的证券税制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我国征咬印花税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印花税仍将作为主体税种而存在,今后的任务是应进一步扩大印花税的调节范围,实现其普遍调节证券交易行为的政笨目标。同时,可立足于完善分税制中的地万税体系以统一税政,授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一定时期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灵活地确定该时期的适用税率,对于行为税中的另一税种一一证券交易税也应尽快开展对它的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开征办法构想,为日后浑’卜全面开征莫定基础。 第二,深化所得税改革.冈际上对证券所得分为两类:一是证券转化的增益,二是股息及红利收入。证券转化的增益是一种盈利,但它具有风险性.即并非每次转让都有盈利,故不宜实现对它的普遍征税,尤其是目前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优惠倾斜政策之际,可暂不开设资本增益税。对股息及红利收入则可征“资本利得税”,但也应从我国实行优惠证券税制的原则出发,税负可尽量从轻,同时免征预提税。在税率设计上,对不同行业的股息收入可采取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不同投资时间的证券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可按时间长短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行为。 第三,逐步开征财产税。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将证券作为财产生前转赠给他人或死后遗留给后代的现象不是可避免的,对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的不断完善,证券税制中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应同步开征。 2.在税收征管上,首先应尽快建立一套适合于证券交易的税收条款和征管规程,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证.使广大征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减免税,根据分税制将减免权下放到地方,各地万税务机关可制定适应于各地具体情况的减免政策,但也必须制定出一份详尽而合理的有关减免税条款章程,以规范减免制度。其次.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高自身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有关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并灵活加以运用。严格依法办事,照章管理。第三,还应在法律上加强股票交易管理.t其是要杜绝场外交易,让投机妙股者在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以促进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3.开展证券税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一方面研究国外有关证券税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研究国内尤其是深圳、上海的先行一步的经验和教训。‘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并且联系我国当前证券税制的实践探讨摸索,形成较为完善、较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理论体系。对于构成体系的各个税种也应明确其大致的发展方向和理论构想,并且不断地在实践中丰富发展完善。同时,在理论的指导下制定出一系列适介干我国的政策法令,以推动改革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证券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过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切应从零开始.扎扎实实地抓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和征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出一个符合我国证券市场需要而又带有国际先进经验的证券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