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改革下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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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改革下的证券交易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机制运行载体,其目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的渠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资本供需和资本结构需要频繁调整的矛盾十分突出。证券市场改革正是为了化解上述矛盾,它以证券发行实现筹资和投资对接,以证券交易解决证券及其代表的权利和风险的流动性问题。近两年来,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原因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能力萎缩,单一的、行政管制的主板市场不能满足多层次的企业融资需求等。从理论上说,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对资本的供给与需求,有效实现供求的均衡。   而从国际社会资本市场结构改革实践来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容纳多层级公司的能力,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成为国际社会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改革的根本宗旨。所以,加快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已经迫在眉睫。而完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一、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改革核心   (一)我国证券市场演进中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交易市场单一,这不仅导致证券市场缺乏良好的融资功能,也是证券交易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   1、证券市场以主板市场为主体,其他市场萎缩或者缺位。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是单层的。一般地,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披露义务、财务要求和监管要求等的差异,可以把证券市场的层次划分为主板、二板和三板。一般来说,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规模、财务要求要高于二板和三板。我国目前以主板市场为主体。首先,我国二板市场尽管酝酿已久,但是刚刚推出,尚处发育阶段。目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块,其上市标准与主板的上市标准基本没有区别,性质上类似主板。同时,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很多人认为前景光明。但是笔者认为不容乐观,不仅因为相应的基础交易制度尚待发展和完善,而且由于缺乏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创业板市场会对主板市场资金形成资金输出效应,造成主板市场的股价大幅波动,并且缺乏相应的熨平机制。其次,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三板市场。很多人把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当成是三板。这种说法不尽准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主要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公司的法人股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依然依托证券交易所系统,并且交易的企业很少,不包括众多的不能在主板上市的众多的非上市公司,显然不是真正的三板。最后,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托管中心也不是三板。因为:(1)这些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都未经国务院依法批准,①其合法性值得怀疑。(2)这些证券交易场所达200多个,条块分割。而未来的三板应当是全国性、统一性、电子化的场外交易市场。(3)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对象以实物产权为主,而未来的三板市场交易对象应当是作为无形资产的证券。   单层市场造成了证券上市标准的同一化,基本剥夺了中小企业和不成熟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要求,违反了为所有企业都要创造融资机会的原则。而且,不同的企业的上市条件、披露要求不但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2、以现货交易为主体的单一产品市场格局。   资本市场化条件下,证券交易品种必须有不同标准、不同类型、不同品质的证券,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品种表面上有股票、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品,但实质上非常单一。我们交易品种以股票为主体。其他交易品种要么没有,要么规模很小。对于债券,一是规模小,二是债券品种也十分单一。我国大多的债券是风险极低,同时收益也极低的国债和金融债券,具有中间风险特征的企业债券规模与之无法相比。②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要。   造成交易品种单一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单一的证券市场不能为各种交易品种提供方便而又快捷的交易场所。   一般认为,发行市场决定交易市场,发行制度决定了交易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实践来看,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级市场,就不可能有二级市场;但反过来,没有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没有灵活变现的渠道,一级市场需求就会萎缩,一级市场很难长久存在。本质上,交易市场决定发行市场活跃程度和规模,一个健康成熟的交易市场必然促进发行市场的发展。   单一的金融产品格局不仅缺乏避险工具,市场坐庄行为得不到有效抑制,对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的演进和创新构成巨大的障碍。而且,境外针对中国股指期货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对中国市场形成了巨大压力,迫使中国尽快推出股指期货。[1]   (二)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构的核心   1、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制度原则性改革。新《证券法》较为大胆地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则,尽管它们实际上仅仅还是原则性规定,尽管它们还需要复杂的具体性规则加以补充完善,但这些原则为我国未来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我国未来的证券交易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本次证券法修改中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一是,确立变单一市场为多重市场原则。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的集中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原有的市场政策采取了限制法人股市场(NET市场与STAQ市场)发展,禁止各省分散的证券交易柜台存在的僵硬作法。自2004年中央“国九条”以来,建立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柜台交易三板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多重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成为某种必然。我国2005年新修订《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大胆改革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证券市场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二是,变单一现货交易制度为现货与期货多品种交易原则。我国《证券法》第42条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成为我国双边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起点。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现货交易原则,法律禁止证券期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与透支交易,禁止融资融券。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此种单一品种交易原则的弊端逐渐显露。实质上,我国《证券法》中的这一原则规定目前仅仅解决了我国双边资本市场建设中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我国未来还将面临着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建立与完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的建立与完善,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制的建立与完善,金融衍生交易品种的发展与完善等多个发展阶段。三是,变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原则。我国原有的证券法采取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法律禁止在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外发展其他的交易制度,这与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规则均有不同。从理论上看,不同投资者的交易需求根本不同,法律不应当要求不同证券投资人在交易中去适应单一的僵硬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而应当适应证券投资人的不同交易需求发展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规则、控制权转让交易规则。[2]#p#分页标题#e#   2、交易制度改革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构的关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目的是为不同层次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交易场所,交易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证券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可流转性,在于其可以合法、便利地交易转让。而权利证券化形式仅仅是实现其可流转功能的手段。这是证券区别于债权契约,区别于合同文件,区别于不动产证书,区别于其他非证券化财产权证书的根本性特征。证券反映的是市场化的资本关系,反映的是特定财产权利交易关系;脱离了证券交易市场,脱离了证券交易制度,就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任何社会中,要想实现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要想利用证券这一工具的资本市场化功能,以实现市场经济关系的深层次发展,就必须健全和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就必须发展和完善证券交易市场。具体来说:   第一,科学、健全的证券交易制度是高效组织市场、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基础。资本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市场,但是这一功能的发挥不仅需要一批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而且需要合理的市场结构的发育和科学的交易制度的规范。证券交易制度科学安排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第二,证券交易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投资者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并对市场风险进行制度性规避的制度设计。所以,系统、科学的交易制度不仅能够对投资者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贯彻投资者至上的资本市场基本理念,而且能够真正践行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科学的设计并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的观念也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过去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桎梏,也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巨幅波动的重要原因。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对证券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依存性,发达的证券交易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活络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证券市场有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之分,两者相互依存。从表面看,证券交易市场以证券发行市场为基础,但实质上,证券发行市场对证券交易市场有明显的依存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供不应求创造着发行市场的需求;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决定着发行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和发行条件;交易市场的容量和流动性,决定着发行市场的基本规模。   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证券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交易制度也不完善。结果导致可交易证券被限于狭窄的范围之内,人们所说的证券往往并不具有准确的涵义。实际上,在此种非市场化条件下,大量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权证书与有限责任公司授予股东的资产权益证明并无本质差别,而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曾经尝试发行的记名式不可转让债券在性质上与定额存单和债权契约也并无差别。允许此种有名而无实的“证券”利用证券发行市场不仅会引起对投资者的误导,而且会严重影响投资公众的投资信心,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国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改革述评   (一)美国   总体上说,美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合理,相应的法律也十分完善。经过长期的发展,它已经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性与区域性相协调,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全球最为完备的资本市场分层体系,其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主板市场,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所构成,是面向大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全国性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要求规模大,盈利状况良好,具体条件为总市值或者总资产达到1500万美元且税前收益达到100万美元或者更高。[3]   第二层次:二板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构成,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的全国性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标准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明显不同,它注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和预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高、规模小等特征。   第三层次:由太平洋交易所、中西交易所、波士顿交易所、费城交易所、芝加哥证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等区域性交易所构成,是主要交易地方性企业证券的市场,还有一些未经注册的交易所,主要交易地方性中小企业证券。   第四层次:由公告板市场和粉红单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构成,是主要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场外市场。公告板市场和粉红单市场是专门为未能在全国性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提供报价和交易的市场。第三市场是指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场外交易。第四市场是指机构投资者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交易大规模的证券。此外,美国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还运营了一个私募证券的自动报价系统(PORTAL),参与该系统交易的是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该市场专门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私募股份提供服务。   第五层次:由地方柜台交易市场构成,是面向各州发行股票的柜台市场。在美国,还有一万余家小型公司的股票在各州发行,并且通过当地的经纪人进行柜台交易。   可见,美国不同层次的市场以不同的公司为服务对象,形成了一个体系健全的“梯级市场”。   多元化的市场格局使美国资本市场在组织结构和功能上形成相互递进的市场特征,上市公司能够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自由转板,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其分层结构可适应不同企业对不同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偏好。这一结构对资源配置发挥了良好的功能,并大大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同时,资本和企业在高度细分的资本市场之间良好的流动性也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如券商报价制度、做市商制度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的完善和功能的良好发挥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机制基础。#p#分页标题#e#   (二)日本   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主要由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构成,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在2008年占到日本全部主板交易量的95%以上。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现分为第一事业部与第二事业部两个层次,两者的上市证券在品质上有高低之分,但可以平滑转板与下市。在交易制度上,东京证券交易所全面改造了原有的交易系统,建立了适合于散户交易的投资者指令驱动交易系统、适合于机构投资人交易的证券商报价驱动交易电脑系统、和仅适用于控制权转让的场外协议交易三种制度,它所体现的制度合理性值得中国借鉴。在投资者培养上,东京证券交易所根本改变了其原来的闭锁政策,采取了鼓励境外上市公司到日本发行上市股份、允许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选择适用日本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大力培养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投资人制度、吸引和鼓励国际投资人跨国进行证券交易等诸多做法;目前,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整体交易量中,由境外投资人形成的交易量已经占到了60%以上。   近年来,日本业界普遍认识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合理构建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建设主板以外的其他市场,包括建立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MOTH-ERS板、JASTAQ创业板市场。2009年1月又由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合资建立了针对全球创业企业的TOKYOAIM市场。设立TOKYOAIM的目的是为了给日本以及亚洲具成长性的企业提供筹资的渠道;接触更多的投资者,同时还将给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与MOTHERS、JASTAQ不同,TOKYOAIM旨在吸引日本公司和其它境外公司,特别是亚洲的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新市场将以伦敦的AIM市场(AlternativeInvestmentMarket)为参照。新市场将以AIM市场的监管框架和保荐人制度为基础,并结合日本和亚洲市场的实际状况进行构建,而其中交易制度改革是根本性所在。   三、以交易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构建   证券交易制度的改革涉及到证券市场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设计,因此系统整合绝非易事。本文拟从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交易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具有共性的方面加以研究。   (一)以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权利结构   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证券的无纸化。尽管无纸化证券与公司股东名册和纸质证券皆为证券权利的表征形式,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是以传统有纸化证券为基础设计的制度形式,并以有纸化证券作为制度构建的基础建立了权利的确认、公示、变动规则。而市场实践已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改变,这些制度并未基于这种根本性改变而加以改革,同时由于制度生成本身的惯性特征而深刻影响当下的制度生成。所以,现行的交易制度改革必须正视无纸化这一事实,合理设计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公示、变动规则和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清算条件,以及迅速、便利、可靠的过户登记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设计:   1.认识证券账户的法律人格属性,明确其表彰证券权利的功能。从民法主体理论视角分析,证券账户具有主体性特征,从而具有法律人格属性。申言之,证券账户是一个权利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权利的连接点。笔者认为,出于交易便捷要求,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一种财产,一个账户,一个符号,乃至于权利本身等,都可以成为某一种权利、义务、责任或法律地位等的连接点,都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由于是权利的集合体,就决定了它们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权利的客体。   2.明确无纸化条件下证券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证券与证券账户的关系?借鉴《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下文简称《草案》)①第1章第1条的规定,即“证券”是指任何能够贷记到证券账户,并依照本公约规定取得、处分的股票、债券、其他金融工具或者金融资产(现金除外)。该《草案》在许多方面发展了传统的证券法理论,它缓和了对证券权利性质的表述,扩张了证券的传统外延,体现了未来金融服务法的思想和发展方向,也开始构造新型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我国证券法来说,《草案》带来的首要冲击,就是采用“账户定义法”确定证券的含义。按照《草案》定义,凡以证券账户加以表彰的金融资产,皆为证券;至于该种金融资产属于何种类别或者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在所不问。而在证券无纸化环境下,金融资产存储于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分为多种类型,而且证券账户的类型不同,证券账户反映的投资者权益也将有所差别。   而证券无纸化发展促生了纸质凭证向证券账户的转变。因为这种转变,法律出于对权益享有者的权益保护之考虑,强制要求投资者必须将全部拟交易证券存入特定的证券账户,账户管理者只需要提供证券的存管证明,即证明投资者的股东或者债权人身份,即确定股东和债券持有人获得公司法和证券法保护的基础。尽管如此,纸质证券的一些特性不为无纸化账户所具有,如纸质证券的质押功能等。因此,赋予证券账户的人格属性,无纸化必须坚持与有纸化功能等同原则,实为必要。   3.无纸化与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基于证券账户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统一性特征,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投资者权利的公示的独特性,而且要明确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账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传统的证券权利保护原则,又要适应证券权利现代化条件下的实际情况。而准确把握无纸化条件下的证券账户的特殊性,就成为构建新型的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条件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简单地概括为关系,也不能从而不论地认为是信托关系,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关系并不相同。   (二)建立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的证券交易制度   基于多种交易制度改革要求确立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征的交易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交易主要改革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   1.完善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体系。#p#分页标题#e#   依价格形成的主导力量不同,可将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分为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两类。在指令驱动制下,交易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交易系统根据一定的指令匹配规则来决定成交价格。因此,指令驱动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交易者提交指令来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证券价格的形成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4]而报价驱动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特许证券商作为中介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中介商通过这种连续的报价,活跃了市场上的证券转手交易行为,维持了市场的流动性。在报价驱动制下,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成交,证券的交易价格由报价的中介商直接决定。从运作方式来看,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流动性提供方式不同。第二,对市场参与者信息掌握程度的假设不同。第三,对市场风险的假设不同。[5]从市场交易制度来看,主板市场一般采取指令驱动制度,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创业板市场由于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股票,流通盘相对较小,容易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多数国家采取报价驱动制度,法律要求证券商履行做市义务。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持创业板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并有效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   2.构造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交易制度体系。根据2004年国务院的“国九条”和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我国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全力推行多层次证券市场制度,改变过去实行的单一集中竞价证券市场政策。按照世界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各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实行以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主而以证券商报价驱动为辅的主板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二,实行以证券商报价制度为主而以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辅的二板证券交易所,如美国NASTAQ证券交易所;其三,实行以联网柜台交易和证券商报价制度为基本特征的三板市场,如美国目前交易量极大的公告板交易市场。笔者认为,这三方面的证券市场制度均应当得到发展。在交易制度上,法律不仅应当允许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而且应当允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的大宗证券交易,还应当允许以协议转让制度和证券商报价制度为特征的控制权转让交易。从理论上说,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当首先考虑多层次证券交易投资人的需求,应当首先考虑到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证券交易制度发展的要求,当然也应当考虑到避免市场震荡、合理保护中小股东投资利益的要求。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交易制度的科学建构   多重资本市场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流动性,包括同一市场同一层次上股权的流动性,同一市场不同层次之间股权的流动性和不同市场间股权的流动性。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交易主要是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性。转板交易制度是多重资本市场环境下,体现不同市场间股权流动性的制度设计。建立转板交易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企业的融资,提高市场的活络性,并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相得益彰的投资渠道。第二,对资本市场整体建设而言,完善转板交易制度可以在不同层次市场间形成良好的流动机制,使多重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助于形成一个升降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选择指导企业合理定位,各个层次的市场和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上市企业类型的标准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投资环境,实现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第三,就节省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而言,转板制度的建立使得满足目标市场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转板来完成从原市场到新市场的过度。在转板机制建立以前,由于不同市场的割裂性,企业需要有一个先从原市场退市,再在新市场上市的过程,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巨大成本,也给监管带来困难,并增加了监管成本。灵活的转板机制的建立单从效率上就是对传统制度根本改进。   建立转板制度,对于三板市场来说意义非同寻常,对此学界和业界也没有根本分歧。然而就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之间的转板而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有:首先,创业板不是主板的下级市场,没有为主板培养上市对象的义务;其次,按照企业的成长过程来讲,有资格探讨转主板上市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必定是走出了成长期,步入成熟期的大型企业,是整个创业板市场的中流砥柱,是当地交易所培养起来的明星企业。这样的企业转主板上市,必定会对创业板市场和原交易所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转主板上市相比三板企业转板来说就更为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交易所通常会在创业板企业上市时与之签订的上市协议当中对企业未来的转板与下市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的转板与下市做出了相应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企业提出转板与下市请求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合理,交易所有最终的决定权。   这种做法可以合理调和企业发展与交易所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创业板上市企业转主板上市,必须首先要满足上市协议的合理性要求,其次才是是否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要求,以及是否通过监管部门审查。解决了这些,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如何构建转板规则和转板程序的问题。转板规则和程序是转板制度里最具有操作性的部分,对于转板的顺利实现有着具体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因此,未来三板市场制度设计中对于满足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三板上柜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转板机制,允许其上升到主板、创业板。在上柜协议中,明确转板条件,由交易所控制转板规则的合理性,同时保障发行人相应的选择权。   应当说明的是,各个证券市场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完全隔离的。一方面,本层次的市场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各个层次的市场也可以互相转板。符合主板条件的三板、二板公司可以升为主板,同样,不符合条件的主板、二板公司也可以转入三板。总之,应当保持公司在各个市场转换通道的畅通,这对保持市场竞争性,提高市场活力,促进公司治理均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