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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中对以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对于现行印花税制度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国内学者与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并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被列为提案,建议调整甚至取消,取而代之资本利得税。 关于资本利得的红利收益及价差收益两部分,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征收规定有:1、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减半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2010年1月1日起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时不征税。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红利所得说的调整再一次成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然而资本利得税能否在现阶段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应取决于对这两种税收利弊的全面权衡。 一、基于公平原则的比较 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衡量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平原则己经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 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如果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按交易额比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比例税率的累退性来衡量,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反之,如果课征资本利得税,对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损失可抵减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利得税就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的功能,更合理的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这一点上来看资本利得税显然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从我国现实税收制度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流通环节征收,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免征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的做法;以及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不需要纳税的区别,均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这一点为市场所诟病,也是很多学者提议调整印花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基于效率原则的比较经济效率是指资源最优化的配置,课税往往使得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无法达到最优化境界,造成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因而下降,因而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税源。若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税制的设计就应遵循简税制的原则,尽量达到税收中性,即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给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大量投机性交易使得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现象,由于比例征收的印花税具有的累退性,在这个阶段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相当有限。从我国07年5月30日上调印花税与08年4月24日下调印花税的实际结果来看,上调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下调对市场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已经过国内很多学者的检验,这里不再重复论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通过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短期内抑制投资热情,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对市场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想推动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较低的印花税设计基本符合简税制、相对中性的要求。 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内锁效应”,其“内锁效应”指的是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因为出售资产获得资本利得即引发税负,不出售资产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为免除或减轻税负,持有人会放弃出售机会,或投资其它回酬率较高的资产。所以说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产生投资者在选择交易与持有资产之间的矛盾,阻碍资产移动,扭曲资源配置。 资本利得税“内锁效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股市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出于避税的要求,会将部分资产从证券市场转移,转向其他投资渠道,甚至向低税负国家转移,形成资金的国际迁移,降低对本国股票的需求,导致证券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 同时因为资本利得税会按照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区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也会尽可能减少或延缓资本利得的实现,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也将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流动性。 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当“内锁效应”减少了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普遍下降。更多的时候资本利得税对资产价格波动水平的影响取决于股价波动幅度与边际税率设置的高低的对比。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累进税率设置,在证券价格上涨时,边际税率的增加小于股价的上涨幅度,投资者更倾向于买而非卖,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损失,将使投资者更倾向于卖而非买,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只有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小于边际税率时,资本利得税才能发挥自动调节市场规模及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股价上涨时抑制投资,在下降时缓解抛售压力。#p#分页标题#e#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股票市场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并不是理性繁荣,而是基于纠错产生的量能及价值回归。如果在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刚刚回复的市场投资信心将再次受到冲击,前期改革取得的成绩也可能毁于一旦;第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在逐渐理顺中,从过去的“庄家+散户”结构向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结构过渡,短期内这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市的涨跌,甚至由于违规操作产生投机炒作,诚然资本利得税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减少利用资金优势投机炒作产生的市场流动性,但是这些问题理应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如果一味提高交易成本,而不进行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结果只能是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投机依然盛行,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再次向散户转移。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分配不公;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中,尤其是散户正在从“探听内幕消息”的短期投资盲从理念向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转变,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正在逐渐减弱,如果在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散户来说无疑又是沉重一击。尤其在短期内如果我们不能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进行税率区分,不能根据交易额与利得额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不能对众多散户的投资亏损实施技术上的亏损弥补,那么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巨大的内锁效应,冲击股票市场。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率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税种,该税种的征收将产生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将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尚未成熟的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要优于资本利得税。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教授多次明确表示取消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 另外从世界各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国家开征该税种的主要原因均是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引进资本利得税,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而像台湾一样以抑制股市为目的开征的国家或地区则均以失败告终。 三、基于制度原则的比较 税收的制度原则是指征税应遵循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提高税收效率。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讲印花税的征收简便易操作,而一旦开征资本利得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合理的起征点;2、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3、如何对短期持有股票及长期持有股票者进行区别对待;4、如何对不同成本的股票取得的利得合理征收;5、如何实施资本利得税的亏损弥补。在技术上比较难实现,在征收上也将产生大量的征收成本。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效率与经济性上均优于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既不符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也不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应审慎开征。可以考虑延续之前的思路对印花税及资本利得实施结构性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