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国公文纸面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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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国公文纸面结构的变化

公文的纸面结构与权力关系图式

公文行文方向不同,其格式要素的数量与位置也各不相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其格式要素的纸面布局构成一种内在的对应关系。这是民国公文纸面结构的重要特征。

1.行文方向与公文格式要素的多寡:就公文格式要素的完整性来说,自前清而民国,上行文最完整,平行文次之,下行文则很少具备上述所有要素,呈现“缺项”特征。比如公文中发文官署长官的衔名,清代公文分前衔后衔,但下行文通常只署前衔,省略后衔,而且前衔只衔姓,不衔名。至南京临时政府,统一前衔后衔,前衔标明发文官署,不衔姓名,后衔标明发文作者,衔姓名。这一点为北洋政府部分继承,1912年11月的《公文程式》提供的公文格式范例,除了处分令和批文的后衔只衔长官姓之外,其它下行文的后衔均须在文末靠下全衔长官姓名。但从现存档案来看,当时有很多下行文并未按照规定全衔姓名,而是只衔姓,或者干脆省略不衔。1927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三个《公文程式》也指明:“公文书应记明年月日及长官姓名”。但在实践中,仍有官署在下行文中并未署名。1941年9月行政院令发《行政机关行文署名盖章办法》又修正为:“平行及下行文件主管署名,不盖章,批不署名,亦不盖章。”[5]批文后衔仍旧只衔姓,平行文和上行文的后衔也并非一律全衔主管姓名。民国时期的惯例是,无论是咨还是公函,平行文的后衔都只衔官署名,而不衔官署长官名。上行文则全衔发文官署长官姓名,既有前衔又有后衔,格式要素最为完整。和发文官署衔名相对的是对受文官署的书写:民国下行文通常对下级官署及职官全衔姓名,如“令某官署某官姓名”;平行文则只衔其官署名,如“此咨(致)某官署”;上行文对长官只衔姓,如“谨呈某官署某官姓”。

再如加盖印章。南京临时政府曾统一公文的盖印制度,所有法定公文皆须在发文官署后衔之后加盖长官名章。但在北洋政府时期,只有上行文遵照这一规定,平行文和下行文皆未加盖长官印章。南京国民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的惯例。1941年的行政院《行政机关行文署名盖章办法》,明确“上行文件主管应署名,下盖官章,无官章时盖私章。平行及下行文件主管署名,不盖章”。上行文与平行文、下行文在格式要素的构成上仍然不同。事实上,南京临时政府在出台下行文要署名盖印这一规定之时,即遭到很多人反对,他们认为下行文由发文官署长官署名有损“上官之尊严”,行文既有上下行移的区别,那么在署名上也应该有所不同。下行文署名的“缺项”与“上官之尊严”存在关联,其个中缘由在于中国传统避讳制度在公文程式上的延伸。避讳的发生本源自古人的鬼神信仰,以避名方式表达一种畏惧和尊敬的态度,之后避讳与封建专制宗法制度相结合,演成一套维护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礼仪,所谓“尊卑有序,以讳为首”。依吴良祚的研究,古代避名讳有“国讳”、“家讳”、“宪讳”和“圣人讳”四种。[6]在封建官僚集团内部盛行避宪讳,下属有意空缺上官的名讳,以“官宪爵位+姓”替代。称其官名,同时也是对上官身份地位的显扬。下属自称则直接称名,因为“名者,质贱之称”(《礼记集解》)。另一方面,上官对其下属,则用贬称,直呼其名,所谓“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白虎通礼乐篇》)。上官自称也空名讳,衔姓而不衔名。平级官员之间,相称对方也以官爵替代,空其名讳,自称亦然,所谓“诸侯相见,只可称爵,不可称名”(《礼记集解》)。避讳制度延伸在公文格式上,即对发文官署前衔后衔及受文官署的书写,在不同的行移关系中各有不同的体式规范。这本是一套礼仪,但这套礼仪进入政治语境后,就成了彰显尊严的行为象征。讲究礼仪并不在礼仪本身,而在礼仪背后的影响、取向和态度。下属避上官名讳,显示的是对现实秩序、上官权威的服从和敬畏,由敬而讳。而上官可以对下属直斥其名,彰显的则是上官的特权和威严。所以徐望之说,下行文不署名,“此在专制之世,皆所以表示尊威”。[7]到了民国,孙中山等统一发文官署的署名制度后,不少官署对前清的署名传统依旧恋恋不舍,称谓上官仍遵照前清习惯,以官爵代替姓名。

再如公文的事由。事由分详叙式和略叙式,上行文用详叙式,下行文则用略叙式。上行详叙的原因,在于下官考虑到上级“统辖各属,综核名实,案既纷繁,事又丛集。唯恐长官核阅,或难周至,收发摘由,不免疏简。故为便上核阅期间,每详摘案由于本文之首”[8],所谓“劳下以便上”。文首详细叙由,本可便利受文机关快速掌握全文大意,提高办文效率,同时也便利其登记归档。这本是一个好办法,但下行文并不采用这个办法,而用略叙式事由,或者干脆不叙事由,因为上官为下级摘叙事由,“劳上以便下”,也会有损上官之尊严。

下行文以“缺项”来建构“上官之尊严”,还与传统下行文以不正式表示轻视的做派有关。封建时代的官署下行文与上行文相比,总是缺少一些项目要素,比如皇帝谕旨以军机处名义下发,文末不署名也不加国玺,官署下行文前幅不加官印,长官衔姓不衔名,批文“向例只写年月,不载日期”[9],而且斜盖印章,批语用潦草行书,诸如此类,都是以不完备不正式的格式,表示对下级受文官署的藐视,意谓受文官署(下级)还不具备让发文官署(上级)以正式公文对待的资格,说到底,就是以种种不正式来确立、维护行文双方的等级高下。南京国民政府规定,上行文需要发文机关主管署名且盖章,但平行及下行文可以不盖主管名章,批文不用署名也不用盖章,很难说其中没有对前清下行文以不正式表轻视做派的承袭,不过轻重程度不同罢了。

2.行文方向与公文格式要素的位置:公文格式要素所处的文面位置,在上行文和下行文中各有不同的规范(如“图3”、“图4”)。从前清到民国前期,在这一点上,并无多少改进。比如发文官署与受文官署的位置比较。在下行文中的文面规范是:发文官署靠上顶格,受文官署靠下书写。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训令格式就是:“某官署训令第号,令某官署某官姓名”,文中“某官署”(发文官署)首列靠上书写,“令某官署”(受文官署)于次列居中靠下书写。上行文则截然相反:发文官署前衔可以靠上,也可不书,但后衔一律靠下书写,受文官署则靠上顶格。民国前期的呈文格式是不标发文官署前衔的,直接以“为呈请事”开头。上行文省略发文官署前衔,并非阙名,而是“发文官署”(下级)在纸面位置上不敢与“受文官署”(上级)比肩平行,于是干脆隐去不写。平行文的受文官署位置和发文官署的前衔是并行的,都靠上书写,但不得抬写,发文官署后衔则靠下书写。概括来说,公文格式要素在纸面布局上的构图,一直都是上级官署及长官靠上书写,下级官署及职官靠下书写。

发文官署与受文官署在纸面布局上的上下构图,或许可以用西方的社会空间理论解释。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被社会性地生产出来的,其本质是政治性的,“空间是一种政治和政治的生产”,它不是简单意味的几何学与传统地理学,而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重组与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空间是权力实施的手段和逞能的场所,权力借助空间的物理性质来发挥作用。[10]公文自上而下的书写形式,造就了公文格式要素排布位置的上下高低,而这种上下高低在纸面上展开了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上级官署和下级官署的书写以“上—下”位置图示了现实社会上级与下级的“令—从”政治关系,前者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后者匍匐在下,谨遵指挥。如果说公文的纸面上形成了一个场域,那么现实的权力关系就在这个纸面场域中得以延续。可以说,公文格式的纸面结构俨然是社会空间的一个符号性置换和隐喻。

这种符号性置换不是毫无意义的。空间的功能,不仅在于把背后的社会空间(权力关系)明晰化,还在于巩固和再生产着这个社会空间,对空间的使用者发生着作用,控制着他们的行为,并对他们恰当地发挥着权力的影响——空间生产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的再生产。“空间和空间的政治组织表现了各种社会关系,但反过来又作用于这些关系。”[11]公文纸面的“上—下”符号布局,定位了每个官署所处的相对位置,并且迫使人们各居其位,遵从“上—下/令—从”关系。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官署权力关系的再生产。而且,纸面布局形成一种隐秘的权力机制,这种机制会把对纸面空间的非常规使用视为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持续不断地进行监视和规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文的纸面空间不仅符号化了官署之间的共生关系,展示了一个权力生成图式,还具有一种管理和控制能力,它保证权力实践在这个场域中畅通无阻。

从行文方向与公文格式布局的对应来看,公文格式要素在纸面布局上呈现出了一个权力关系图式。如果说这种布局是一种修辞行为的话,那么这种修辞也是以上下级官署权力关系为中心的权力修辞,充满了威权色彩。这种权力修辞完全是对前清惯例的承袭,而这种惯例则又是封建社会尊卑高下的政治文化传统在公文纸面结构上的反映。

公文纸面结构威权色彩的淡化

公文纸面结构的威权色彩虽然在民国时期一直存在,但较之前清,已经在逐渐淡化。在前清,“权力”成为公文格式布局的一个显著标记,而到民国,尤其是民国后期,这个标记的典型意义,在公文纸面格式上开始呈现出消解的趋向。公文纸面结构的演进,是一个威权色彩逐步淡化的过程。

1.公文纸面结构权力标记的淡化:公文纸面结构权力标记淡化的主要表征,是公文格式不分上行平行下行,走向统一的趋向。这一点在民国公文的署名、盖印、用纸等几个方面皆有体现。比如署名盖印。封建社会的下行文通常不署名,盖印也很草率。这一点虽在实践中为民国所承袭,但民国时期颁布的《公文程式》却从未放弃对署名盖印规范的强调。民国政府颁布的每一个《公文程式》,都明确公文皆须负责者署名。只是长期积累的官场积习短时间内难以清除——在官场语境中,上级长官在下行文中以缺项来维持身份官威,下级官署通常是不敢有质疑的。但经过《公文程式》的屡次强调,至20世纪40年代,公文的署名已开始不分上行平行下行,走向统一。当时一些指导公文作法的书籍,比如《保甲公文程式》,讲解公文格式,不论通知、批示、通告,还是呈文、报告,抑或是函,申明后衔一律衔姓衔名。[12]至于署名的位置,前清和民国前期的惯例是下行文署在年月日之后,上行文平行文署在年月日之前。但到民国后期,许多下行文已将署名位置改在年月日之前。一些公文写作类书籍,也认为所有公文有必要统一“署名在中页”[13],即在年月日之前。可知当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公文的署名都已有统一的趋向。再如盖印。前清的下行文,封面通常标朱代印,后幅(文底)的印章通常斜盖,不同于上行文平行文的正印。到了民国,稍有改变,无论上行平行下行,取消标朱代印,文底皆用四平八稳的正印。用印也趋于统一。

又如公文用纸。公文用纸的颜色、图案、纸幅大小,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公文实践中,常常作为区分不同官府等级的标识而形成一种权力修辞。进入民国,公文用纸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不再有纸色、图案和大小之分别。袁世凯复辟时期,公文纸幅大小一度有等级分别。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有官署,上至国家最高元首,下至普通官署,用纸概用白色,无图案(任命状作为特殊公文,尚有图案),尺寸大小整齐划一。如徐望之所说:“从前公文用纸,有黄,白,及红色之别,至不一致,今则一律通用白色。”“所有纸幅,一律纵二十九公分,横二十一公分。”不同性质的公文用纸渐趋统一,所有官署一律遵用,消解了高级官署与低级官署的差别,也消除了不同公文之间的差别,“实在公文史上开一新纪元”。

2.表格结构对公文纸面结构威权意识的消解:民国时期的20世纪30年代,公命的呼声日隆,新型公文的试验次第展开。1938年7月,三民主义青年团(三青团)中央干事会通过《公文改良要点释例》,对公文结构体式提出新的方案:采用分项叙述,全文分事由、说明、办法三栏;起首套语如“迳启者”和结尾套语如“此令”、“谨呈”等字句一律删除;公文用纸“内容格式均同”,纸面印就“文种”、“发文日期”、“送达处”、“附件”等各栏,依次填写,“送达处”栏内“填写受文机关团体或人名,故结尾不必再写‘谨呈某某’或‘此致某’等字样”,无致达语,正文左下角署发文机关负责人姓名(如“图5”)。[15]1947年11月国防部颁布《文书手册》,将三青团的做法在全军推广,对文面表格栏目进行改良和完善,规定新的军用单行文书,文面印就“发文机关”、“文种”“事由”、“受文者”、“发文日期”、“字号”、“地点”和“附件”各栏。1949年7月行政院提出《简化文书办法》,规定普通公文采用分项叙述法,即三青团和军用文书的条列式叙述法,公文纸采用国防部军用单行公文的格式,个别栏目再做调整(如“图6”)。表格式公文结构在行政领域逐步推广。新式公文结构将原公文文面构成要素的纸面布局完全打乱,统一进行表格式组装。组装后的公文格式最大的变化是,以千篇一律的面目埋没了上行、平行、下行文的行移差别。公文发文者与受文者的书写,变成了填空,在文面布局上失去了上下高低对比。这种差别的消失,或者说公文要素“一致性”的建立,无形中消解了公文纸面格式中的威权意识。

总的来说,民国公文纸面结构的演进,最终呈现出的是一个由“各行规则”到“趋于一律”的过程,而“趋于一律”本身则包含了“去权力化”的色彩和意义。事实上,南京临时政府早在1912年就制定出了“趋于一律”的程式规则,只是直到1949年,这个目标也未完全实现。表格式公文结构开始在行政领域推广的时候,国民党大陆政权已经敲响丧钟。虽然民国公文纸面结构的权力标记和威权意识并未彻底清除,但这个“去权力化”的过程本身,彰显的却是世俗化的现代意识。(本文图略)

本文作者:侯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