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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放区文学中,对广大群众阶级性觉醒的表现历来被看作是创作者的主旨所在,而文本实存与作者意向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裂缝;同时,农民主体性得以确立的可能与文本中农民的具体表现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以往解读者在阐释时往往将此种现象予以遮蔽,不仅实存被变形与扭曲,而且深入开掘的路向也变得模糊不清。 工作组进村进行阶级意识的启蒙,清算血仇、分分土地浮财,再到拥护民主政权踊跃参军,可说是解放区文学叙事的基本程序。其中最为激昂壮观、紧张兴奋的部分当是“斗地主”场面。暖水屯的人们“只有一个感情———报复!他们要报仇!他们要泄恨,从祖宗起就被压迫的苦痛,这几千年的深仇大恨,他们把所有怨苦都集中到他。(钱文贵,引者注)他们恨不能吃了他。”(《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在斗争韩老六的大会上,“挡也挡不住的暴热的群众,高举着棒子,纷纷往前挤,乱棒子纷纷落下来。”张寡妇的“榆木棒子落在韩老六的肩膀上,待要再打,她的手没有力量了。她撂下棒子,扑到韩老六身上,用牙齿咬他的肩膀和胳膊,她不知道用什么法子解恨。”(《暴风骤雨》)而在李家庄公审大会上,被仇恨激怒的群众撕裂了李如珍。(《李家庄的变迁》)这里就在这种“斗地主、讨血债”的场景中,群体意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 “复仇”也由个体向群体,由民间潜隐向公开形态变迁。从外在景观来看,上述种种复仇可谓场面宏大、群情激昂、人事纷杂、声浪喧嚣,但在表面无序的状态中,个体复仇的偶在性和原初性却无一不被纳入严谨、庄严、规范、有序的程序和组织中:从“仇人”的厘清确定,到群众的发动启蒙,再到审判的实施组织……一切都是井井有条、步骤谨严。而这一切都是在代表新型政权的“工作组”“农会”“八路军”的支持和引导下才得以完成。由此看来,人们的仇恨由潜隐状态向公开仪式转换,个体偶在行为被纳入有序规范程序都寓示着复仇由伦理值阈向政治范畴的新变。“复仇”的狂暴场面不仅是一场一般的意志对抗,更是一种神圣庄严的司法仪式。 其实,在这种公开处决予以实施之前,它的发展已是胜利结果的必然。在暖水屯、元茂屯、李家庄、杨格村公开处决地主之时,政治形势的好转、外在环境的有利,可说是一种基本的前提情境。钱文贵、江世荣、李如珍、韩老六没有也不足以代表一个阶级的力量与规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双方力量和悬殊和不可逆转的倾斜,是公开处决的一个基本要素。”[1]于是,我们过去对于群众阶级意识的觉醒所发挥的主体性作用的强调,应当将其置于一个有限的界限之内。其实,群众阶级意识的觉醒是在反复动员与启发、特别是力量担保的情况下才得到生发。具体来说,是在实用理性观念支配下的有效选择。很显然,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复仇运动中,决定要素应是新生政权的强大。 从公开复仇的过程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新兴政权组织下的一种司法仪式:地主是“罪者”、“被告”;群众是“诉讼人”“原告”;斗争场面是法庭公审,新型政权的代表是法官。由此看来,在斗地主这一典型场景中,文本的重心由人民力量的张扬移置新兴政权效用的确认上面。“我们不能把公开处决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属于展示权力的仪式。”[2]很显然,创作主体的先行理念支配了艺术的自律原则,对于人民主体性的追求成了其至高的价值指向。在他们有意或无意的遮蔽中,人民群众成了这个司法案件的原告与法官,李宝田是公审钱文贵的主席,铁柱是李如珍审判大会的组织者。原告与法官这种双重角色的确定,需要角色承担者有着清醒的政权意识和充溢的价值位格。实际上,无论是一般群众还是积极典型,他们无法也没有理性地认识到自我力量的强大与主体地位的确立。他们将大仇得报的力量看作是外在的力量,是民主政权、人民政党和伟大的领袖。这样,创作主体的意向与文本实存之间便出现了显在的裂缝。“阶级复仇”的人民性无可置疑,但这种公开处决的司法仪式的政治效用无疑更富有主体价值,也是一个无需遮蔽与掩隐的实存。这种理性的厘清既是我们对阶级斗争进行正确解读的必要,也是我们对其进行阐释的本身。 任何政权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威性,必须有效发挥它的惩罚与规训功能,公开的处决便是其最佳的选择。在这种对地主的“惩罚”中,民主政权的属性决定了它与群众评判体系的重合。在群众的意向中,这种重合成了同化。他们原本是以诉讼者的角色加入,但在强烈仇恨情感的驱动下,目的性的审判情境让他们填充了诉讼人与法官之间的裂缝,实现了直接的当下对接。群众的复仇情绪不仅主宰了审判情境而且左右了叙述者的声音,于是群众力量在创作主体的意向中也就上升为主体。但是“罪与罚通过残暴联系和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并非某种心照不宣地公认的报复法则的产物,而是某种权力机制在惩罚仪式中的效应。”[3]政权的性质的确从根本上决定了权力机制运行中惩罚对象的选择、方式的运用和限度的界定。在当时情境中,群众从情感意向与行为实践都获得了“复仇者”的价值。叙述者也在先行理念的支配下凸显了“群众复仇”的主体地位,但敞亮与凸显的意向并不能取代文本的实存,“群众复仇”的真正意义应在于权力机制的惩罚功能;解放区文学作为承载新型政权“惩罚”与“规训”功能也是一种必然。随着斗争地主,清算血仇的胜利,人们从集体狂欢性的情境中脱身后,随之继起的则是群众知恩图报式的踊跃参军、对于政府的极力支持。这是中国农民知恩图报理念下行为的必然。显然,权力机制的功能不仅在于对地主的惩罚更在于“规训”功能的兴发与强化。 “惩罚”与“规训”在公开判决中虽然名属二,其实却是辩证的统一,共同担负着政权效用的生成与强化。在“惩罚”与“规训”同时展开的过程中,其指向却又各自不同。“民众”作为公开判决的参与者,无疑是见证角色的承担者。“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4]于是在这种公开判决中,群众参与不是讼诉而是见证。新型政权的人民性又让群众带上了主动建构的特性,“规训”是共同参与斗争,是同仇敌忾的力量的激活。从而个体无序的仇恨被整合成有序的群体力量,盲动偶在的原始强力被导向集体理性。这样,在权力机制整合下的“阶级复仇”,以公开的司法仪式将价值由伦理意志转向了政治值阈,将分散的存在推向了新的集体化路向。#p#分页标题#e# 在解放区文学积极叙说着“斗地主,报血仇”这一如火如荼的历史事件时,所有的群众都被设定为对政治与革命有着极大热情的形象,他们所有的行为都被引向一定向功能:复仇。与这种主体意向相悖的是,民众的阶级意识与政治素质都无法接近这种高格状态,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明示。但文本中“阶级复仇”的实情又现实性地表明了这种意向的客观效果,新型政权“惩罚”与“规训”功能也都获取了价值实现。很显然,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显在的矛盾,要在短时间之内唤醒群众蒙昧的阶级意识,在几次公开的审判与公决仪式中消除千百年的仇恨恩怨,并要以相应的方式予以效用检测,而叙事跨度的限制,叙述视角的外在设置,叙述声音的独裁意识都可以见到目的与手段,表层与深层,文本与潜文本之间的裂缝。于是,叙说者与接受者,阶级复仇的实施者和参与者,都需要一种缝补机制,那就是从不同界面对其进行有意与无意的误读。 二在群众的意识中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阶级斗争的理念,真正起作用的是传统的价值评判体系。工作组的阶级启蒙,在其起始阶段的尴尬处境在《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暴风骤雨》都有着明证。但很快,他们采取了新的启蒙方式:寻找苦大仇深者,以其为媒介积极激活长期积聚的仇恨,让阶级斗争和个体仇恨直接关联,努力将阶级斗争化为善恶对抗,将阶级斗争所需要的力量发掘转向潜在的道德资源的寻求。于是,人物一方面尽情诉说过去的苦难,一方面身体本身转化为苦难的符号,这二者恰恰又构成一个封闭的循环:诉说解释伤疤,伤疤又映证诉说。“诉苦”“唠嗑会”,“公决场景中的呼号”,内容只一个:苦难。形象的价值也只有一个:伤疤。元茂屯出现了赵玉林、郭全海、白玉山、老田头、小猪倌……《白毛女》中也是如此,虽以个体遭际为主线,但个体的存在即是“苦难”的符号,是实存的“伤疤”:被强卖,遭奸污,再被卖,毛发全白……人物形象的存在转化为“仇恨”载体的同时,其主体意识也被“规训”于一个定向的功能:“复仇”。具体个别的恩怨是非终于演化为普泛的阶级斗争,革命斗争觉悟的外向式启蒙也转化为内在主动的道德情感判决。 在群众的价值评判体系中,恩怨是非,复仇偿债是一铁定的逻辑,有着不可移易的必然。而特定的情境,使这一逻辑推向了一个普遍性层面。从而,除了叙事者将个体恩怨不断地予以重复而加以衍化扩大之外,更需要一种合理性法则予以保证。 这样,便只能运用群众文化心理结构中原有的理念,进行有效的激活与发掘,地主———农民,敌———我的政治斗争模式恰好与传统道德善———恶,好———坏的结构形成共鸣,于是,阶级斗争的推动者终于在启蒙对象那儿获得了可发掘的资源,群众也在这种对抗中有了强大的理念支持。政治———伦理,阶级斗争———群体复仇同构的误读,也就让前述的矛盾迎刃而解。 在“阶级复仇”的情境中,与其说地主是敌对者,不如说他们是邪恶与黑暗的渊薮,是“恶”的符号。最为可恶可恨者皆是源自他们的品质卑劣、道德腐朽,李如珍、朱桂棠、黄世仁、韩老六、钱文贵无一不是阴险狡诈,卑鄙凶残,诡计多端,为虎作伥,寡廉鲜耻,刻毒阴戾,荒淫堕落,为富不仁……这些在“善”本位人格意识的群众看来,是天然的敌人与异已。伦理文化在农民群体中的深度性根基,使其有效性与可操作性也远大于阶级斗争学说。政治伦理合为一体势在必行,也理所当然。个体———群体———阶级的显在推衍,便在仇恨———道德———政治的潜在模式基础上得以合理性完成。 在革命话语下的“群众复仇”,内在逻辑则是善恶好坏的伦理体系。目的指向的一致,运行原则的同构,让各种话语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群众不仅仅在这场“复仇”运动中直接清算了血债深仇,而且集体无意识深层所坚信的道德价值信条再一次被主体的行为所证实。“善”的价值位格又得以重新确立。共产党、八路军、不仅成了“大救星”,而且是光明与正义的化身,是大慈大善的超现实性神圣存在。在斗倒地主,清算血仇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批新的人物形象,郭全海、赵玉林、铁锁,张裕民、程仁、王贵,他们爱憎分明,大公无私,胸怀坦荡,果敢正义,善良忠诚,朴实厚道……一句话,他们不仅是革命典型,更是新道德新人格的典型,他们之所以能成为村长、主任、队长,不仅是因为他们苦大仇深,而且是因为他们道德的“至善”。 我们围绕这场“复仇”进行政治伦理层面的阐释,旨在澄清两者重合的特定情境。也就是说二者一体性效用的生发只是偶然性而并非合法性,倘若将此种偶在性事实在叙事层面上进行合法性的真理发现和自我创造式地推衍,那么它必引起某种泛滥。政治、伦理有相互假借的可能,但两者假借有赖于适应性情境的促发,而且两者的假借带来的不仅仅是有利因素,也会为各自的发展带来内在的制约与抵牾。何况这种假借对象本身的某种滞后更会影响假借者的现代性转换。 伦理———政治的一体化是中国文化的固有的传统。“惟有德者居之”“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子学信条,到“德政”“仁政”的系统构建,道德伦理不仅是持政者得以确立的前提,也是执政者维系其统治的首要理念。古人标举的小康大同的政治极致,也只是“圣王”人格的一种体现。政治是道德实践的过程,也成了道德本身。道德日益成为无所不在的同时,政治的本质却日益架空道德的实存。在这种衍变中,伦理道德的本真意义也就被部分遮蔽。于是,假借代替了本真,范型被予以篡伪。政治权谋的致思路径、目的手段的假借,反而渗透并主宰了伦理道德。伦理道德也借助政治强力也进一步巩固强化,甚至不惜走向异化。中国封建宗法的特性,让政治与伦理具有了形影相随,一体二面的同一性结构。其实,道德与政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以道德来支配政治,只会是“人治”与礼制,不可能出现现代的法制理念与民主精神;而以政治来处理道德只会使社会处于专制与恐怖之中。我们在“阶级复仇”的叙事所见到的致思路径与群众的操作模式无疑是“伦理———政治”的历史性轮回。#p#分页标题#e#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历来是解放区文学的范本,在这部作品中,钱文贵无疑是矛盾的焦点所在。对他的批斗,甚至关系着以及革命能否取得成功。但是,他与反动政权并无天然联系,他的地不多,儿子参加人民军队,是抗属。他的发家也全凭他的钻营势利,刁钻狡猾。如果说他与日本人勾结是缺乏民族大义,而与国民党过往,送儿子参军,则都是从个人私利出发。甚至他与任国忠的阴谋,利用黑妮所使的“美人计”,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对新型政权与广大群众的颠覆与破坏,也决非是强大阶级力量的暗中策划与勾结。但在暖水屯,他却是“八大尖里面的第一个尖”,究其原因,他在众人眼中是一个“摇鹅毛扇的,是一个唱傀儡戏的提线线的人。”由此看来,钱文贵成为众矢之的,关键不在他的阶级属性而在于他的狡猾奸诈,阴险势利,见利忘义,诡计多端……从刘满、王新田、张真等受害者所列举的罪状来看,对其进行镇压的理由也在于道德败坏与品质卑劣,政治的审判向道德批判发生位移、道德伦理成为阶级斗争的理由。叙事者积极地设置矛盾焦点,并努力地将个体的恩怨上升为阶级仇恨。阶级斗争扩大的趋势在文本中的渲染成了一种显在的意旨。但我们除了指出此种现象外,更应发掘其内在原因。在传统道德价值体系中,钱文贵成了邪恶的化身,是群体心灵中的阴影,于是对钱文贵的斗争变成了对集体邪恶的驱逐,原来的政治斗争最终也就衍化为群众惩恶扬善的义举。 其实伦理———政治之间的转换与“误读”也并未真正解除文本中显在的矛盾与裂缝,钱文贵等人的斗倒也不能表明民众的自由,深藏的怨恨更不可能在一次斗争中予以清除。于是,斗争的场面与批判的情景需要重复,所指“场景”在某种程度上既对接过去也寓指未来。 三“邪恶问题是现代人极为重要的问题之一”。[5] 仇敌是邪恶的化身,而群体复仇更能凸显人们对于邪恶的普遍性思考与处置。可见,阶级复仇不仅是一种政治事件,更是人们深度心理与人格精神的显现。长期处于弱者情境的广大农民,既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坚信者,也是善善恶恶的实践者。“爱憎分明”、“疾恶如仇”、“善恶不两立”便典型地表现了群众的情感态度。“善”的本体性设置,“圣人”至善人格的追求,导致了“善”的偏执和道德简化。 这种简化自然会引发二元对立式的评判模式与相对封闭的价值体系。善/恶,好/坏,是/非的对立,在长期的评判体系中也就具有了不可移易的正确性。这种对立模式沉积为人们心理———文化结构的组成部分后,它的脆性与单极状态不但不利于宽和理性态度的形成,而只会使人陷于一种偏执定式,难有超越性思考与自我深层的理性探究。当我们不遗余力地进行邪恶驱逐,将自我进行善与正义的同构时,却总是处于矛盾与尴尬的处境。对邪恶者的驱逐,并不能代替对邪恶的驱逐;外在阴影的投射与惩罚,不可能解构自我无意识深处的阴翳与恐惧。而这种对立只会走向人类自我的对抗:我与非我,意识与无意识,超我与本我的绝对对立与毫不相容……。人性的深层结构不仅成了一个讳莫如深,避之不及的问题,人也变得无有心理自主能力,极易疯狂和感染,也更易操纵与统治。传统封建伦理道德以“礼”吃人,而被吃者又疯狂愚妄地认同并参与这种“吃人”的恐怖与愚昧,无疑是历史的明证。可以说简化模式的对立与压抑,只能使善恶,好坏之间的张力加剧,二者非理性的趋向更为强烈,排他性与攻击性势能的积淀也日趋深厚,也就必需不停地设置邪恶者与敌人作为此种心理势能的投射对象。“复仇”也就成为这种心理功能运行的典型场景。与此同时,专制政治也极为需要此种方式进行惩罚与规训功能的运作。而真正的民主政治并不会对其予以长期的假借与利用,其偶合性也是在相应预防机制中才得到生发。但无论是新兴政权还是叙事主体都未提供此种预防机制,也并未进行相应的理性反思。 无论是“个体复仇”与“阶级复仇”,我们最终也是最高的目标是为了获得自由。“政治斗争”是为了走向民主与法制;批判旧道德,是为了走向新道德。“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定性。按照它的纯粹形式方面来说,自由首先就在于主体对和它自己对立的东西不是外来的,不觉得它是一种界限和局限,而是在那对立的东西里发现它自己。”[6]善本位的自我设置是个人正义的价值标准,是一种自我指向性道德。善的片面人格结构的霸权,不是人格整体的科学基础,它不仅包括对光明的认同与向往,也包括对阴影的认识与接受。“认识到涉及对阴影的接受的一个人自己的不完善是个艰巨的任务。它要求个体把自己从他的全善的固化(pheromonticfixation)的绝对主义及他对集体价值的同化中解放出来[7]”。集体价值的认同是一个无法避免的价值维度,但维度的拥有并不能取消人的个体理性的存在,个体偶在的自我被集体导入定向化功能后,个体只会是被抽空的符号。文学对功利价值的单向度认同,使其在政治合法性原则的情境中取消了此种警觉,并形成了一种泛滥性的趋势。言说者旨在构建一种与叙说对象同一的关系,自然在遮蔽对象的同时也在自我遮蔽。政治———伦理合法性的模式在叙说者那儿既然成了一种“自我创造”的叙事兴发点,误读也就成了他们所期待的价值实现的必要,一切深层的心理与精神问题的“假性解决”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让我们再回到“阶级复仇”这一词汇,在农民意识中“阶级”是现代政治理念,而“复仇”则是固有的伦理范畴,两者的重合与同构只可能是一种偶在性情境。但伦理———政治一体化的深层心理结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构与重建,特殊的情境也再次证明了它的强大效用,于是它的存在与实用理性的历史合谋也就再次成功。其实我们可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与“工作组”进村的“阶级”启蒙进行一次颇有意味的场景组接。启蒙知识分子“民主”“科学”“个性解放”的理念既缺乏实用价值,也无有内在的兴发机制;而阶级斗争的启蒙,不仅有“耕者有其田”的直接效用,惩善罚恶更为他们提供了心理的合法性原则。于是知识分子广场演说始终是面对“荒原”,而工作组阶级意识启蒙则是群情激昂的“复仇”场景。但手段和目的,现象与本质,功能与意义之间的距离却不能予以无视更不能进行遮蔽。我们确认阶级复仇有着不可置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我们有必要对我们采取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一旦政治斗争和伦理评判相得盖彰情境消失了,并未消除的偏执张力则给我们留下了潜在的隐患。当叙事者以阶级复仇的效用作为叙事模式的价值认同原则时,这就必然导致叙事模式的“合法性”泛滥局面的形成,由此政治无法走向“民主”、“法制”,道德也无法进行新的重建。#p#分页标题#e# 其实在人类深度心理与精神价值层面,“新道德的基本要求并非个体应该是‘善’的,而是他应该是心理上自主的———也就是说,健康的和有生产力的,但同时又不是心理上易受感染的。”[8]而我们“复仇”不仅是对恶者的一种斗争,更是自由的一种奋求;不仅是现实行为的存在,更是精神层面的发展;不仅是善恶敌我的划分,更是对人自我的一种解放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完成“吾人最后的觉悟。”[9]———伦理的觉悟,我们才能在“善”“恶”对立中发现自我,在“复仇”之中获得自由!再则,我们把胜利乃至自由的希望投向复仇,把新的生活憧憬建构于邪恶与异类的驱逐时,我们为直接的胜利与具体的进程所兴奋,却没有看到,“政治解放的限度首先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