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春秋中期晋国田制变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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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春秋中期晋国田制变革问题

晋国田制变革的原因及内容

晋国的田制变革始于公元前645年的晋惠公时期,主要内容便是“作爰田”,关于这一史实,《左传》和《国语》都有记载。辕田为爰田,对此王毓铨先生已作详细论证,学界几乎是没有疑义的。这里有必要说一下晋惠公“作爰田”的原因。秦国在晋国饥荒之时曾予救济,而当秦国遇到饥荒请求晋国帮助时,晋惠公却未答应,这便引起了秦国讨伐晋国的韩原之战。结果,晋军大败,晋惠公本人也被俘,他为了能得到国人的支持回到国内,于是便有了这次田制的变革要要作爰田。

对于“作爰田”的内容,《左传》和《国语》都有记载。《左传•僖公十五年》云:晋侯使瞚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何为而可?”对;:“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浴”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国语•晋语三》云: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瞚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君使乞告二三子;:‘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吕甥致众而告之;:“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何为而可?”吕甥;:“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缮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

而对于“作爰田”的内容的解释则历来众说纷纭,其中最具影响的说法为如下几种:1.赏众以田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贾逵语冤“服虔、孔晁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左传注疏》僖公十五年疏冤2.分公田之税赏众说。“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左传》僖公十五年杜预注冤3.以田出车赋说。“或;:‘辕田,以田出车赋’。”(《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冤4.固定授田轮耕说。“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汉书•地理志》注引张晏冤“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自爰其处而已矣。”(《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

还有几种说法,大都本于此四种说法,大同小异,就不再一一列举了。我们认为“赏众以田说”是比较接近历史事实的,其他几种说法都不太准确,对此,彭益林先生在《晋作辕田辨析》一文中已有详尽论述,兹不赘言。然而,究竟是怎样的赏法,文献记载只有寥寥数语,详情甚难明了,还需多说几句。既然“爰田”即“辕田”为学界普遍认同,我们不妨溯源逆推。或许有人会认为,仅仅以文字训诂的方式便言“爰田”即“辕田”不甚可靠,其实不然。此结论不但有《左传》、《国语》、《汉书》等史料相参而证,更重要的是秦国继承了晋国的制度是有史可查的。寻其(源应为晋国的制度很多被韩、赵、魏所继承,而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他入相秦国之后,必然会将魏国的制度带过去,《云梦秦简•秦律》附抄了《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便是明证。故言秦承晋制并无不妥,“制辕田”可证“作爰田”。

在井田制下,正如《孟子》所云:“夫仁政,必自经界始。”《诗经•大雅•公刘》亦云:“乃场乃疆”。可见,封疆是十分重要的,制井田必治封疆,以此来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这也是关系到诸侯、卿大夫等贵族“分田制禄”的头等大事。而到了商鞅变法时,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汉书•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由此可见,制辕田一定是改变了旧有的田界。而此田界之变与秦国的赏田之制相关。《汉书•食货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因此制辕田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将秦政府之田赏给耕战有功者,然后重新改立阡陌田界。这种制度在其他文献中也有反映,如《史记•商君列传》云:“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噎噎名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商君书•徕民》云:“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商君书•境内》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此种大规模的赏田制度后又逐渐与授田制紧密结合起来,成为秦国田制的重要内容。这与晋“作爰田”赏公室之田于众以致“易其疆界”,又何其相似。当然,相隔数百年,两者间必有差异,如所赏赐对象就不同,制辕田的对象是农民,“作爰田”的对象是贵族。

改立田界之说也可以从贾逵等人的注中得到解释。“赏众以田,易其疆界”是三注的主旨,而“易”字本身就有“治”的意思,如《诗经•小雅•甫田》云:“禾易长亩。”毛《传》云:“易,治也。”又如《国语•晋语一》云:“虽获沃田而勤易之。”韦昭注云:“易,治也。”《孟子•尽心上》:“易其田畴,薄其赋敛。”赵岐注:“易,治也。祑,一井也。”彭益林先生还对“易”作出新的解释:即“易”为“場”之通假,而“場”的本意即为“疆界”“田界”,“場其疆界”中“場”可转化为动词,因此贾注可以解释为:“辕,場也。場为田之法,赏众以田。場者,治理疆界也。”同时,彭先生认为:爰与?、埒、捋都可以互通,并以《青川秦牍》辅证其为“田界”之意;“辕”与“埒”、“垣”互通,也为田界之意。这也为我们对“作爰田”的理解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我们可以说,“作爰田”就是赏田给国人之后重新治理疆界,以确定土地占有权,亦即事实上的所有权。#p#分页标题#e#

赏田对象要要“国人”的范围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了“作爰田”基本内容,然而,对于“作爰田”中所赏赐的“国人”范围问题历来争议颇大,需要详加探讨。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左传》、《国语》二者对赏田对象的记载不完全一致,《左传》云:“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国语》却云:“噎噎告二三子;噎噎且赏以悦众,”人们对其理解更是人言言殊。最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赏赐对象为国人全体,包括卿大夫、士等贵族,也包括国中的农民;二是认为此次赏赐只包括国中的贵族大臣。这两种说法都各有所据,然而也都有可商榷之处。

首先需要对国人的成份做具体分析:国人必须是居于国中之人,这也符合周代以国治“的国策。后随国人宗族的发展,部分国人移居国都郊外。《国语•齐语》云:“叁其国而伍其鄙。”韦昭注云:“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眼可见郊内也属国中。又如《周礼•地官•泉府》“国人、郊人从其有司”条下贾公彦注云:“国人者,噎噎六乡之民也。”那么“乡”也是属于国中的,实际上是郊内之地。但应注意:居于国中的并非皆是征服民族之人,有些被征服的异姓宗族也居于国中。如《左传•隐公六年》云:“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杜注云:“唐叔始受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这主要是在空间上对国人加以分析。

若从阶级的角度来分析,国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卿大夫士等贵族,也包括处于被统治地位的自由农民和工商。《诗经•陈风•墓门》云:“夫也不良,国人知之。”毛传云:“夫,傅相也。”郑笺云:“陈佗之师傅不善,群臣皆知之。”国人在此即为群臣。《左传•宣公九年》云:“国人皆喜,惟子良忧。”子良为公族大夫。《左传•定公十年》云:“噎噎母弟辰;:‘吾以国人出,君谁与处?’母弟辰暨仲佗、石祒出奔陈。”杜注云:“佗,仲几子;祒,褚师段子:皆宋卿。”可见国人是包括卿大夫这种重臣在内的。而国人的主体应该是士。《左传•闵公二年》云:“(卫冤国人受甲者皆;:‘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甲士不出力则卫国被狄人所灭。《国语•晋语三》云:“(公孙枝;:冤不可,耻大国之士于中原,又杀其君以重之,子思报父之仇,臣思报君之仇,虽微秦国,天下孰弗患。”此为韩原之战后秦国讨论对晋惠公的处理意见时秦国大臣之言,其所说的士也是甲士。由此可见,这些“执干戈以卫社稷”甲士虽属统治阶级的最低层,但却对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国语•齐语》云:“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管子•小匡》云:“制国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两者记载是相似的,同时也可见士在国人中所占比例之大。国人中的被统治阶级为居于国中的农民,即“士农之乡”的“农”,还有管理工商的小吏以及独立的工商业者(不包括毫无人身自由的工商奴隶冤。对此,赵世超先生有精到的论述,不再赘述。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人的成份是随历史发展不断变化的,春秋中期之前以士为主体,包括卿大夫和农民、工商,而到了春秋中晚期,卿大夫阶层由于特权的加强逐渐脱离国人且凌驾于国人之上,向官僚阶层转化;而由于宗法分封制的日渐消亡,许多士又沦为平民庶人的行列,因此,平民庶人成为了国人的主体,此时国人阶层也就行将消失了。

现在我们可以对国人的性质有一个概括:“国人是居于国(城冤中的,但国中居民并非都是国人,严格的定义应该是居于国中的拥有国家权利的人,抽象地说,“就是古代的公民”。他们是统治宗族的成员,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既有贵族,也有平民,有贫富之分,有高低之别;以职业构成来说,以农业人口为主体,其中的平民主要是农业人口,所谓的‘士’就是以农耕为主的战士。国人作为一个集团也处于变动之中,从空间上看,随着时间推移,人口繁衍,他们由居于国中的同时,也向国郊扩展,因而在文献上又被称为郊人;从构成上看,最初的国人应是国君的同族,或姻族或亲族。但因各种原因,在发展过程中,非姻族、亲族的异性宗族之上层也加入统治集团,也构成了国人的一部分。但国人是统治宗族成员,是国家的公民的性质则始终未改变。”

国人之义既明,那是否可以说此次“作爰田”的赏赐是针对国人全体的呢?我们认为不是。在充分占有和细致分析史料后会发现:工商不在赏赐之列,因为他们在国人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可以排除在外。这样就剩下三种人:卿大夫,士,国中农民。《左传》和《国语》都提到了“二三子”、“群臣”,由此可断定卿大夫是属于被赏之列的。至于士,他们是国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执干戈以卫社稷”的重任,在韩原之战中“兵甲尽矣”,他们所受的损失也最大,如果赏赐不包括这些人是很难起到“悦众”的效果的,也就不会有之后的“征缮以辅孺子”、“甲兵益多”了。况且,即便以“群臣”之名而论也是包括士的。《周礼•秋官•小司寇》云:“群臣西面,群吏东面。”郑玄作注云:“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所以,士是绝对不能排除在赏赐范围之外的。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国中的农民是否在赏赐之列。有些学者认为包括国中农民,理由是《周礼•秋官•小司寇》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询国危,二;询国迁,三;询立君。”其中“万民”即是国人,且主要是国中被统治的劳动者,那么此次“朝国人以君命赏”也必然包括国中农民。我们认为此观点还是有可商量之处的。在史料中有关国人的记载确实有些是用“民”表达的,但这不等于以“民”表达的国人就一定包括国中被统治的劳动者。如前引《左传•闵公二年》中“国人受甲者”拒不作战致卫亡国之事中,清楚地标明了此“国人”的身份为甲士,是统治阶级中最低级的贵族,而这件事在《吕氏春秋•忠廉篇》中却记载为:“翟人攻卫。其民;:‘君所予位禄者,鹤也;所贵富者,宫人也,君使宫人与鹤战浴余焉能战?遂溃而去之。’”“受甲者”称为“民”了。这种情况怎样理解呢?其实“民”在西周春秋时期是个含义较广的词,正如《国语•齐语》中管仲也把士农工商称作“四民”,然而《孟子•告子下》云:“葵丘之会,噎噎四命;:‘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这表明当时士位是世袭的,如果士不属于统治阶级又何须如此,农民是不存在世袭爵位问题的。另外,记载先秦名物制度的《仪礼》中有五篇都与士有关,其为《士冠礼》、《士相见礼》、《士昏礼》、《士表礼》、《士虞礼》,众所周知,周代礼乐制度是对统治阶级而作的,与被统治者无涉。#p#分页标题#e#

至此,我们便能理解:称“甲士”为民只是就“四民”之“民”而言的,而实际上“士”并不属于国中被统治的劳动者。正如赵世超先生所说:“(士冤对上与国君或大夫有较近的血缘关系,从而也享有较多的政治经济权益,对下又是基层的家族长,可以支配其子弟。因此,他们也自然成为国人中举足轻重的一个阶层。噎噎贵族都知道掌握了士就可以左右国人,所以士在贵族内部的斗争中往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所谓的‘询国人’、‘盟国人’等,我以为被询和参盟者也主要是作为家长的士,很难每每包括国人全体。”而且从西周春秋时期的历史记载看,有关土地赏赐的事件都是针对各级贵族的,没有赏给国中农民的。另外,从生产力的角度也可以解释国中农民不在赏赐之列。春秋中期以前,虽然井田制下的大规模集体耕作方式已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血缘组织为特征的农村公社也开始出现解体的迹象,但以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平还不足以使每一个小农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直到春秋晚期和战国,随着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土地的占有权才下移至个体农户,他们也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和主要的赋税交纳者,但那都是以后的事情了,“作爰田”时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至此,我们可以说赏田的对象就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卿大夫和士。那么是否此次“作爰田”之赏就与国中农民没有丝毫关系呢?如果说有的话,那也只能是比较间接的关系。前文说过,《左传》中有“士乡十五”,《管子》中有“士农之乡十五”,两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明确的信息:士之乡是包括农民的,这些农民是士的族人,也属于国人。此正所谓“士有隶子弟”、“士有朋友”。《国语•周语上》云;“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说明士在早期也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只是在宗法制施行之后,越来越多的庶出之子被分出去另立门户成为国中的庶人、农民,如此时间一长,士也就从劳动中脱离出来成为居于这些隶子弟之上的阶层。“士宗法制度的内部结构相当于一个同族共宗、同财相亲的父权家长制家族。噎噎一般地说来,士作为受封的卿大夫的后裔,食有小块土地而不能在自己的家族中另立宗氏,因此,士对其家族中的其它成员来说,他并不是以大宗的身份凌驾于他们头上,而是以父权家长的身份将其家庭成员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士所食有的田,是其家族的主要财产;‘隶子弟’和‘朋友’,这里可以解释为士家族中依附于父权家长的普通成员或仆隶。士家族中的诸兄弟因不能再分立出去成为支庶小族,只能接受着作为该家族中父权家长的士的宗法统治。噎噎在其家族中实施以阶级统治为实质的父权统治。”所以,土地赏给了士,也就是赏给了士及其隶子弟这个以血缘为特征的生产组织,耕田的任务自然要靠被统治的“隶子弟”即国中农民完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农民也可以算作这些赏田的占有者,当然,这种占有权此时还十分不充分。

那么卿大夫和士这两者的赏赐又有什么区别呢?对此,邹昌林先生认为:“‘作爱田’对卿大夫的赏赐是‘加赏之田’,即‘加田’。这种‘加田’‘无国征’,所以,这种赏赐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把公室的土地赐给了卿大夫。噎噎对于甲士的赏赐,噎噎原先“食公田”,甲士不服役了,公田要收田,噎噎而这次则不同,从上面大夫的‘加田’情况看,甲士的赏田也应当是‘加赏之田’,赏出以后,不再随职务的变动而取消。因此,当其不当甲士之后,则有了块自己能够占有的土地。噎噎对于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文公的措施中设有单独提到。”邹先生的论述还是很有道理的,基本可以采信,但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邹先生认为此次赏田是公室把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卿大夫,我们认为不是这样,公室转让的只是土地的占有权,或者进一步说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说转让了土地所有权,因为此时国君名义上还是土地的所有者,即便在“作爰田”之后,对所赏出的土地也还是有处置权的,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云:“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杜注云:“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左传•成公十一年》载周王与晋国瞚至争祔田。周王使者对瞚至说:“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从这两则材料看,贵族绝后,采地需归还公室;晋君又能将温三易其主,也说明温的所有权在公室。当然,“作爰田”后贵族对所赏土地的占有权从数量上讲扩大了,从程度上讲加深了,且随着公室的衰微,占有权也变为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但那是后来的事,并不发生在“作爰田”之时。二是邹先生文中提到晋文公施政措施没有涉及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所以不清楚对他们的具体赏赐是什么,只能靠推论。其实,从我们前文的论述来看,这次“作爰田”之赏本就不是针对这些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的,那么晋文公的施政措施作为“作爰田”这一变革的制度化产物自然也不会涉及这部分人,因此,找不到与其相关的史料也就不足为怪了。

本文作者:李岩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