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地产瓦克夫的演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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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地产瓦克夫的演变探讨

在伊斯玛仪与英国占领时期,统治者企图通过野瓦克夫部冶控制瓦克夫的管理者即纳宰尔,进而加强对瓦克夫的管理。伊斯玛仪首次建立瓦克夫部。英国占领埃及后,驻开罗总领事与赫迪威争夺对瓦克夫的控制权。1884年陶菲克废除瓦克夫部,引起总领事克罗默的不满。后来总领事基齐纳与阿拔斯二世达成妥协院恢复瓦克夫部曰瓦克夫部保持财政和行政上的独立性曰赫迪威任命瓦克夫部长并授权部长管理瓦克夫。因此,王室最终获得对瓦克夫部和瓦克夫的控制权。

1922-1952年年埃及的伊斯兰教地产瓦克

瓦克夫面积在1918年为40万费丹,到1949-1950年增至68.6万费丹(公共瓦克夫总计9.3万费丹,私人瓦克夫多达592733费丹)。到1952年七月革命前夕,埃及对待瓦克夫存在如下三种态度院一是反对任何改革。他们坚持认为瓦克夫能够有效维护土地私有权,而且可以防止外国人攫取土地曰瓦克夫具有宗教依据曰瓦克夫收益被用于教育、宗教和慈善方面,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二是要求改革私人瓦克夫。他们批评私人瓦克夫弊端严重,主张将超过有效期的私人瓦克夫按其原受益者的受益份额进行分割。根据上述主张,议会于1946年颁布48号法即,明确限定各类瓦克夫的捐赠期限,规定家庭瓦克夫捐赠人的权限,并保障法定继承人权益。三是彻底废除私人瓦克夫。然而,持上述观点的人存在两个共识院必须改革而不是废除私人瓦克夫,政府不应接管公共瓦克夫。

实际上公共与私人瓦克夫具有诸多共性,很难被截然分开。第一,两种瓦克夫都不能被抵押或买卖。第二,两种瓦克夫都由捐赠者设立并交由纳宰尔管理,且收益的10%归纳宰尔,一部分归捐赠人的男性后裔,一部分归宗教、教育和慈善机构。第三,两类瓦克夫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基本脱节,多数纳宰尔对农业生产漠不关心。第四,两类瓦克夫都是大地产。多数瓦克夫本身即为大地产,一名纳宰尔往往同时管理多个瓦克夫。1952年,作为纳宰尔的瓦克夫部管理10万费丹瓦克夫,1953年,爱兹哈尔清真寺教长管理32块瓦克夫。瓦克夫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所以加剧地租地价的上涨趋势,进而成为维护大地产的重要因素。

纳赛尔政权的与埃及瓦克夫制度的终结

在穆罕默德.阿里王朝统治时期,瓦克夫的管理权和受益权普遍操持在设立者后裔之手,成为维持家族地位、固化职业分布的重要因素,因此严重阻碍土地的商品化与乡村的社会流动,进而构成地主政治优势的物质条件。针对瓦克夫的上述弊端,自1952年七月革命后纳赛尔政权推行多次,极力限制大地产并实行土地再分配。1952年9月,政府颁布法令宣布废除私人瓦克夫。法令第一条规定只准保留用于宗教目的的瓦克夫。第二条规定必须根据1946年48号法41条估价和分割私人瓦克夫。第三条规定若私人瓦克夫的设立者依然健在,则由设立者本人继承地产或地产基金曰如果私人瓦克夫设立者已经死亡,则地产或地产基金由诸多瓦克夫受益者按照比例分割并继承,分割与继承的比例适用1946年48号法36-39条。第四条规定若私人瓦克夫设立者已获补偿,或被认定成为私人瓦克夫的管理者并有所有权凭证,则私人瓦克夫设立者将丧失对地产或地产基金的继承权,而由诸多瓦克夫受益者继承私人瓦克夫地产或地产基金。第五条规定将私人瓦克夫加以出售而得到的钱款,也适用本法前述条款。第六条规定对设立于私人瓦克夫之上的整体建筑或建筑一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割。由于多数埃及人憎恶私人瓦克夫且原有管理者即纳宰尔与其他受益者在本法实施之后损失很小,所以本法在执行时障碍较少,约源愿万费丹私人瓦克夫被转让。因此,本法的实行有利于瓦解大地产,构成1952年法的逻辑延伸。

早在废除私人瓦克夫前后,政府已将废除公共瓦克夫提上日程。1952年7月,国王法鲁克被废黜,接着瓦克夫部宣布接管原由国王管理的公共瓦克夫。1953年5月,政府进而要求所有公共瓦克夫管理者即纳宰尔须在6月内将瓦克夫管理权移交瓦克夫部(捐赠者兼任纳宰尔的公共瓦克夫例外)曰纳宰尔将获得补偿曰瓦克夫部有权根据需要支配公共瓦克夫的全部或部分收益。瓦克夫部最终接管的公共瓦克夫约16万费丹。本法的施行使瓦克夫部不仅获得公共瓦克夫的使用权而且获得受益权,因此这一举措实际上使公共瓦克夫成为国有地产。然而1952年178号法13条规定,政府应将超额地产分配给小农,而瓦克夫部出租瓦克夫的行为明显违背法规定,引起小农的不满。为满足小农的愿望,政府于1957年7月颁布152号法,规定院瓦克夫部所管理的全部农用瓦克夫均应移交农业改革部以便该部进行再分配,小农将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政府偿还地价曰政府以三年等额本息形式向纳宰尔分期偿还地价曰纳宰尔仅能获得等额本息中的利息和红利,其本金将被政府用于经济投资。显而易见,1957年152号法使政府控制原本由大地主管理的土地曰政府一方面将土地分成小块给小农耕种,并让后者分期缴纳这块土地的地价、利息和手续费,从而解决小农的土地需求,并以合作社统购包销农产品、控制种植结构、强制运输农产品,由此获得间接农业税曰另一方面强迫大地主放弃地权,丧失其原有政治地位,并将所获少量补偿款交由政府投资工业。1962年,政府颁布44号法,继续改革公共瓦克夫。根据1957年152号法和1962年44号法,政府获得189049费丹公共瓦克夫,总计78797户农民获得被没收的瓦克夫。经过,私人瓦克夫彻底消失,公益瓦克夫名存实亡,埃及的伊斯兰教地产瓦克夫制度走向尽头。

小结

耕地是最为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地制度构成农业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瓦克夫则长期作为伊斯兰世界的重要地产形态。埃及伊斯兰教地产瓦克夫的起源,与伊斯兰教的诞生和伊斯兰国家的建立密不可分。在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具有伊斯兰教特色的土地制度初步确立。哈里发征服埃及后,埃及开始伊斯兰化,土地制度随之发生巨变,瓦克夫的出现和演变即为明证之一。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新航路开辟以来,人类逐渐从相对隔绝走向普遍交往,世界经济也由分散发展转为一体联动。然而人类的普遍交往颇具非平等性,世界经济的一体联动也呈现不平衡性。西方基督教世界逐渐建起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经受数个世纪的思想启蒙,科技军事力量不断增强,掀起对外扩张的社会浪潮,开始执世界经济之牛耳,现代化逐渐启动并渐次深入。相比之下,伊斯兰世界长期墨守传统社会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经济活动、军事组织和保守思想,在与西欧国家的激烈竞争中不幸落伍,长期蒙受军事失败、领土萎缩、主权沦丧等历史屈辱。尤其严重的是,因邻近西欧这一现代化策源地,包括埃及在内的中东地区较早地被卷入资本主义体系之中,沦为基督教世界的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农业剩余和社会财富开始大量外流。然而,这一地区现代化的艰难启动与长期延续,亦为不争的事实。瓦克夫地产的渐趋衰落,构成埃及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在宪政时代,国有土地不断萎缩,而私有土地则持续扩张,土地私有化愈演愈烈。为避免分家析产,大地主倾向于将部分土地捐赠为瓦克夫,因此瓦克夫面积呈上升势头并以大地产为主。多数瓦克夫、王室地产与外国人地产,系宪政时代的主要大地产,进而成为地主阶级政治优势的经济条件。统治危机逐渐加深,上层埃及人开始考虑是否废除瓦克夫制度。尽管如此,在穆罕默德.阿里王朝统治时期,私人与公共瓦克夫的管理权和受益权仍操在瓦克夫设立者的后裔之手,这不仅加剧了地产集中并迟滞财产分割,而且成为维持家族地位、固化职业分布、加深民族隔阂的重要因素,因此严重阻碍土地的商品化与乡村的社会流动,进而构成地主阶级政治优势的经济条件。1952年七月革命爆发之后,纳赛尔政权将瓦克夫视为地主阶级政治优势的重要支撑与极权统治的巨大障碍,因而先后没收私人瓦克夫并控制公益瓦克夫,力图强化对教界的控制,并减少教界对政治、教育和司法的影响,瓦克夫制度走向尽头。

本文作者: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