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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分析
1.封建领主私有制
在经历了不成熟的奴隶制发展阶段之后,西周创始人古公?父为避戎狄,率众从豳①迁到岐 ?陕西岐山一带?,始推行和建立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西周便出现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 这一新的生产关系经过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和周成王的继承和完善,成为了西周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即封建领主私有制,其特点表现为:
土地所有权为封建领主所有,体现了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合一,即 “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主权合二为一”③。周天子对全国土地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各级领主对 “封地”和 “赏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周天子是封建制生产关系中最大的领主,拥有名义上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④;周天子分封的同姓王族、旧贵族 ?如帝尧、帝舜、夏、商的后裔?、功臣谋士 ?如吕尚?等,则对自己封地内的土地和被赏赐的土地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这些同姓王族、旧诸侯、功臣谋士分封的卿大夫以及接受卿大夫土地的 “士”则分别对所受的 “采邑”和“禄田”也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根据周王室和各诸侯国从原始的父系氏族社会中所保留下来的 “宗族”传统和 “父权”观念,宗族中的嫡长子或者男性成员在财产和身份继承中居于主导地位,土地自然也归继承者个人所有;又根据周公旦推行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各级封建领主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承载的人口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其身份为 “对上 ?上级领主?为臣、对下 ?封地和赏地上的庶民阶级?为君”。基于此,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集中表现为封建领主私有制,其根本特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是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归不同等级的领主个人所有,⑤非宗族所有,更非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上承载的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合一。
2.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方式是 “井田制”。 “井田制”的特点在于:?1?以 “井”为基本单位分配土地和人口。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内部关系而言,上级领主向下级领主分配土地和人口,即 “授田”和 “赏田”,这是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对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而言,封建领主将封地和赏地的田地分配给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庶民阶级耕种,这是土地经营权的分配。⑥。?2?以 “公田”和 “私田”两种对立统一的形式构建封建领主阶级内部之间与封建领主阶级和庶民阶级之间的赋税关系。井田制包括 “公田”和 “私田”。领主具有公田和私田的所有权,并具有公田的全部经营权以及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庶民具有私田的部分经营权,在公田上为领主提供力役地租,在私田上为领主提供赋税。孟子曰:“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⑦ 百亩而彻,就是一百亩地要向国家交十亩地的粮食税。⑧ 这是一种典型的小农个体经济形态。
3.封建领主私有制的推行方式
封建领主私有制在推行的方式和范围上,即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在周武王克商之后的“分封各诸侯”这一政治行为中得到初步确立,又在周公旦平息商纣之子武庚叛乱之后的新一轮的、大范围的“分封”这一政策调整中得到巩固,直到周平王东迁、周室政治地位衰落之前,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以 “周王室”为核心并趋于完善和成熟。作为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施方法的 “井田制”,在推行范围上,则以 “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在推行速度上,则经历了比较长的历史时期。这一点在周公旦对统治殷民的土地政策上得到了佐证。一是在武王克商之后,建议要尊重各族的生产方式, “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唯仁之亲”⑨;二是在平息武庚叛乱之后,建议卫康叔要在尊重殷民的习俗和刑罚上统治殷民,“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 ,“敝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三是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的改革田制,“疆以周索”,“按照周室所规定的土地制度划分田地”①,推行井田制。可见,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王室统治者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采用了比较温和的手段推行井田制,使得这种先进的制度以周王室为核心逐渐波及其他诸侯国。井田制的推行为各诸侯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促进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成熟和完善。
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历史评价
西周时期创立和完善的封建领主私有制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的,它代表了当时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先进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文化,最终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1?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支撑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具有封建等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客观上有利于民族融合和社会安定,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
?2?在社会管理方面,作为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具体实施方法的井田制,在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以 “井”为基本单位实现了对现有土地和人口的 “数目字”管理,确保了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践性;另一方面又为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 “分封制”和 “宗法制”这一社会政治关系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3?在经济发展方面,“私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通过给予庶民阶级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和除赋税以外的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激发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了当时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种 “分散的个体劳动”是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温床,它不同于西欧早期的、带有浓厚的奴隶制遗传的“庄园制经济”,因此使得中国过早的步入了较为进步的封建社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p#分页标题#e#
?4?在社会文化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尽管在本质上服务于封建领主阶级,但是在农耕经济条件下,它必须要以广大的庶民阶级为生产基础,即所谓的 “藉民力以耕田”,因此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便形成了以朴素的民本思想为主导的社会文化。在周朝统治者的各种性质的文件中 ?如 《牧誓》、 《大诰》、 《康诰》、《酒诰》、 《吕刑》等?,都会提到 “保民”的思想;周王朝的开创者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被后世公认为“圣王”,皆是因为他们 “以德服人”、“敬天保民”。这种社会文化对后世封建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建立与完善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二)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批判
有学者认为,西周 “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建立了早期的封建国家”,“所有权属于代表国家的周天子,各级领主有占有权和支配权”。② 还有学者认为,西周土地所有制关系为 “土地王有与土地私有并存制”③。本文认为,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归领主私人所有。原因有五:
1、周天子代表国家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这并不意味着西周时期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土地国有制的本质是国家代表人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西周时期,即便土地归周天子一人一家所有,那也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土地私有制的极端情况。
2、周天子拥有全国土地,这只是名义上的所有,在当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下,周天子一人一家不可能对全国土地有着实质上的所有权。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周天子以 “授民授疆土”④ 的方式,“选建明德,以藩屏周”⑤,分封、赏赐土地和人民,天下便被 “分割成无数块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单位”⑥。基于此,受封的各个领主在经济关系上是土地的绝对占有者,在政治关系上是土地承载的人口的统治者。这种双重身份就足以说明各级领主对各自封地和赏地的占有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而封地上所承载的、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所担负的政治义务和经济义务则类似于现代法理学上的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以此否定土地私有权的存在。
3、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是高度统一的。“土地国有制”的论据之一是:土地所有权归王室 ?周天子?所有这一事实是 “分封制”的经济基础,即诸侯、公卿、大夫在经济上受制于王室,在政治上必定完全服从于王室。一个草率的推论就是,倘若土地归领主个人所有,那么在西周时期,诸侯、公卿、大夫与王室之间政治上的服从关系就不会稳定,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和政权兼并现象就会在西周上演。这一论点的理论前提是科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论点的内容则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西周时期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这一历史特点。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体制,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宗法性:等级性就是各级封建领主之间因 “分封”和 “受封”而形成的“君臣”关系,即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①;宗法性就是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分封都是按照与各级领主?宗主?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定的,天子相对于诸侯、诸侯相对于卿大夫、卿大夫相对于士为 “大宗”,反之则为 “小宗”。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作为 “小宗”的封建领主虽然在自己的封地内获得了 “君”的身份和地位 ?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但是他们对上?大宗?不仅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很大的。具体而言:一是下级领主 ?小宗?对上级领主 ?大宗?承担着 “拱卫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守卫疆土、参加战争的义务”②。二是下级领主在都城规模、军队数量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都成规模方面,据 《左传》记载, “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③ 也就是说各级领主封地的都城的大小都要以国都 ?周王室的都城?为标准,而且都有固定的比例;在军队数量方面,自天子至卿大夫,其马匹、兵车以及兵员数量都要与自身身份相匹配,据 《汉书》记载,以 “井”为单位,卿大夫为 “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的 “百乘之家”,诸侯为 “戎马四千,兵车千乘”的 “千乘之家”,天子为 “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的“万乘之家”。④ 这种高度统一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策略以及在这一政治制度上形成的准大一统社会文化,使得各级封建领主在 “私” ?小私?的基础上能够为 “公”?大私?服务,这也是中国封建领主制社会的特色所在。基于此,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高度统一的。
4、封建领主土地所有权不同于现代民法理论上的“所有权”,它体现的是政治权力 ?身份地位?与经济权力 ?财产利益?的合一。以现代民法理论观之, “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完全处分权,如转让、赠与、买卖、分割等等,这种完全处分的现象在西周时期却很少见。故而有些学者便以此认为封建领主对土地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这种结论是不科学的。西周时期的封建领主对土地的 “所有”是以获得 “宗子”的身份或者 “天子”或 “宗子”的 “授权”?分封、赏赐?为前提条件,土地上承载着的利益包括:一是领主个人的经济利益,即财产利益;二是领主个人的政治利益,即身份和地位。两种利益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基于此,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 “经济权利”,它体现的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合一,这与现代民法理论中只具有 “经济性”?财产性质?的 “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别。封建领主一旦对土地予以处分 ?转让、赠与、买卖、分割等?,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附着于土地上的经济利益?财产?和政治利益 ?身份地位?都会转移,这必将影响到领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不会轻易对其予以处分。即使有处分,也需要严格的官方程序;而且处分权人的身份与地位也会下降。⑤ 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观之,这种貌似不完整的所有权依然是一种带有历史性特点的土地私有制,而不是土地国有制。#p#分页标题#e#
5、封建制生产关系与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兼容性。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特点在于:一是私有土地分割政治和经济;二是地租和赋税凝华成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⑥土地私有制则是这种封建制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社会,土地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只有私有才会实现以土地为载体对政治和经济的分割 ?分封制和郡县制?;才会实现以等级性地租为基础建构等级性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才会实现以 “尊卑贵贱”为重要内容的阶级统治。一言以蔽之,谁拥有土地,谁才会有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关系中居于统治阶级地位的主人 ?领主或地主?,而天子或皇帝则是最高地位的主人。这便是封建社会。而土地国有制的本质是人民和代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在这种形势下,以土地为载体对全国进行政治上的分割和经济上的等级剥削,是不可能的。基于此,封建制生产关系与土地国有制不存在兼容性,充其量只有共生性。
(三)周宣王时期所有制关系的嬗变
1、宣王改革的历史背景宣王改革的历史背景包括三个方面:
?1?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对以往的和既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批判和扬弃。西周初期创立了封建领主私有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着的生产力必然要挣脱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束缚获得新的发展,因此封建领主私有制最终要面临改革或者调整的需要。
?2?西周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不稳定性。西周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分封制和宗法制是高度统一的,但是这种高度统一又是不稳定的。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的不断扩张,会威胁到以等级性和宗法性为特征的政治体制。宣王改革就是领主私有制扩张的客观结果。
?3?厉王失位和共和行政。① 西周在周厉王时期曾经遭遇了一次自下而上发动的政变。厉王好贪财,近小人远贤臣,不仅与民争利,而且对一切谤王的人处以死刑,以防民之口,这一行为终于激怒人民反叛,史载“国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② 公元前 841 年 ?共和元年?的这一场社会政治冲突的最终后果则是诸侯代位摄行王政,即 “共和行政”。这次政治运动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自此,以公田制为主导的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开始发生显著的变化。私田和自力开发的附庸田地的数量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以及土地管理的松弛而逐渐增多,私田上的实物地租逐渐增多,甚至高于公田上的力役地租,公田则名存实亡,难以维持。③ 这种变化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即为:公田承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难以支撑周天子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权威,改革在所难免。
2、宣王时期所有制关系嬗变的内容和意义
共和行政十四年之后,厉王太子静即王位,即周宣王。史载,宣王不听虢文公的劝谏,推行 “不修藉于千亩”的土地政策,意思就是不再借助民力耕种公田。这与先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区别在于:一是在保证领主对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公田私田化,将土地的经营权全部交给私田经营者;二是附着于公田之上的力役地租则转化为实物地租。这就实现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内部调整。尽管这一改革只是适用于周天子所有的土地,也并没有改变西周时期 “先公后私”的助耕制度,但是它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在于:它通过经济上的让步,既缓和了阶级矛盾,保证了周天子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权威,又实现了西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成就了历史上的 “宣王中兴”④。
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看,周宣王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内部调整的历史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公田私田化和实物地租进一步提高和激发了私田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封建地主私有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私田的兴盛,使得一部分私田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社会阶层分化趋于明显,为大小不等的封建地主势力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宣王改革”既造就了 “宣王中兴”,也造就了西周的灭亡。自此,领主阶级内部以及领主阶级与初步形成的地主阶级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开始发生显著的冲突,周天子的权威开始下降,战争、政权更替的乱世局面即将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历史就是在如此的辩证统一中继续前进。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分析
周平王东迁洛邑之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历史上的东周时期,这一时期又以三家分晋为标志,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阶段。在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水平因铁制农具的产生和应用而大大提高,土地私有化水平也因各诸侯国所推行新的土地政策而不断提高。基于此,在土地所有制关系方面,封建领主私有制虽然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却遭受着封建地主私有制这一新的、进步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挑战与冲击,后者逐渐形成和发展,使得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呈现历史性的量变并趋于质变;在社会关系方面,建立在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关系逐渐趋于瓦解,包括诸侯、卿大夫、大商人以及拥有私田的庶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流动性不断加大,利益分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彼此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日益深化,封建地主阶级逐渐战胜领主阶级并趋于主导地位。
(一)双层所有制关系
与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性和过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
1、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大小不等的各级领主所有,经营权则完全归土地耕种者所有,公田完全私田化。这彻底打破了西周时期以公田为主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经营权从封建领主到土地耕种者的完整转移。
2、实物地租居于主导地位
公田不复存在,公田上的力役地租随之消亡,原先存在于私田上的实物地租则居于主导地位。与西周时期相同,这种实物地租转化为税收,即土地经营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 ?各级封建领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3、按军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则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私田兴盛、兼并战争频繁,原有的以与各级领主?周天子、周天子分封的贵族与功臣?血缘关系的亲疏为原则土地分配原则逐渐被按军功分配的土地分配原则所取代。战国商鞅变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p#分页标题#e#
4、遭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冲击与挑战
这在商鞅变法这一历史事实中得以彰显。商鞅本人就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者,他所实施的三次变法取得了成功,但以失败告终。其成功在于变法在根本上确立了代表当时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其失败在于变法触动了封建领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最终被旧势力?公子虔之徒?镇压。商鞅虽死,但是商君之法却成为秦国实现大一统的助推器,也成为战国时期东方六国变法参考的对象。因此,在春秋战国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虽然居于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主导地位,但是却遭受着封建地主私有制的挑战与冲击。
以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审视之,这种双层所有制关系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与周宣王“不籍千亩”相比,这种双层所有制关系不仅是对西周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而且是一种挑战和瓦解。它的直接意义在于:大大强化了私人对土地的支配力度,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买卖、交换、转让、赠与等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蔚然成风。它的间接意义在于:打破了封建领主对土地所承载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推动了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二)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
在封建领主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土地既是各个领主经济利益的承载体,也是政治利益的承载体。土地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与土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所获得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多少成正相关关系,这在以农耕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中更加凸显。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其本质是以土地为载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在不同阶层之间的重新分配。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既是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历史性嬗变的结果,也是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嬗变的推动力。因此,若要深入理解这一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性嬗变,就有必要对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政治经济格局做一阐述。
1、土地兼并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以诸侯为主体的兼并战争
史载,周平王东迁洛邑后, “周时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 ?霸?”①。春秋时期,为占有和掠夺土地而发生的战争不可胜计。② 周天子分封的小国不断减少,以齐、晋、楚、秦为代表的诸侯霸国登上历史舞台;战国时期,周室名存实亡,诸侯的争霸战争演变为七国的统一战争。对诸侯国而言,土地兼并的利益在于:一是可以带来更多的物质财富和劳动力资源,增强国家的战斗力和竞争力;二是提高自身的政治权威,以政治权威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春秋齐桓公称霸为例。齐桓公在管仲、鲍叔、隰朋、高?的辅佐下,齐国国富兵强,遂灭郯国、伐鲁国,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和人民,继而称霸。称霸之后,“诸侯皆从齐”,葵丘会盟时 “周襄王赐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无拜”;桓公还率诸侯 “城楚丘立卫君”,伐 “蔡,蔡溃”, “伐楚,楚成王讲和”, “讨晋乱,立晋君”, “辟戎戍周”。③ 这些又为齐国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战国秦昭襄王称雄为例。秦昭襄王对韩、魏、齐、楚、赵、东周等发动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在物质利益上获得了数量众多的城池、土地和人口,如昭襄王五十一年,“攻韩,取阳城、负黍,斩首四万”,“攻赵,取二十余县,首虏九万”,“攻西周君,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④在政治利益上以武力获得了极高的政治权威,“?昭襄王?十年,楚怀王入朝秦,秦留之”, “十七年,城阳君 ?西周君?入朝,及东周君来朝”,“五十二年,周民东亡,其器九鼎入秦”。⑤这些为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奠定了基础。
?2?以卿大夫为主体的政权兼并
春秋战国时期,各封国的卿大夫这些中小领主成为了土地兼并的最终受益者。他们一方面凭借着战功从所依附的国君那里受封了大量的土地,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又凭借这些财富和政治势力招揽宾客,增强自身政治势力。晋国卿大夫赵简子曾 “赐扁鹊田四万亩”⑥,可见他本人从晋国国君那里所受封的土地数量也是相当大的。基于此,卿大夫们成为春秋时期政权兼并的主体,是各个诸侯在政治和经济上主要的竞争对手,并成为各国政治统治和军事战略的主要影响者。如齐有崔杼弑齐庄公、田常弑齐简公,⑦鲁有季氏、孟氏、叔孙氏三桓专权,⑧ 燕有相子之专权,⑨ 这些 “政令不信,上下相诈”①、“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② 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时常上演;又如晋使? 克因受齐使夫人嘲笑而擅杀齐使,此后又借齐伐鲁、卫之机趁势说服晋景公伐齐,③ 就连孔子弟子中“常相鲁卫”的子贡也能纵横于各国之间, “子贡一出,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④ 这种以一人之力左右军事战局的现象屡屡发生;再如战国时期纵横家苏秦以合纵抗秦之策游说燕王、赵王、韩王、魏王、齐王、楚王,之后苏秦 “并相六国”, “六国纵合而并力焉”、“秦兵不敢窥函谷关十五年”,⑤ 连横家张仪为秦 “事六国之一强以攻六国之众弱”以对抗 “六国合纵抗秦之策”,并周旋、逢源、游说于秦与六国之间,⑥ 为秦国兼并六国、实现大一统奠定了基础,类似苏、张这些出于不同政治目的并凭借自身对战国局势的娴熟把握和善于辞令的技能而对国家间局势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在战国也不足为奇。至于田氏代齐、六卿分晋 ?六卿者,范氏、中行氏、智氏、魏氏、赵氏、韩氏?则是以卿大夫为主体的政权兼并最为极端的后果。
?3?以商人和地主为主体的经济兼并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不仅给予诸侯、卿大夫们争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机会,更为商人和新兴地主以土地兼并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晋文公实行按功赏爵赐田制度,“当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赏爵”,⑦ 这些政策为一些商人和新兴地主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尤其在战国时期,频繁的战争使得土地也成为军事利益的载体,与军功爵制度相适应的赐田赐宅制度在魏国、韩国通过李悝、吴起变法、申不害变法得以发展,在秦国通过商鞅变法以 “名田制”制度形式得以确立,⑧ 大大加剧了战国中期至末年商人和地主土地兼并的规模和程度。#p#分页标题#e#
2、土地兼并的历史影响
土地兼并是封建地主制取代领主制的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也是土地私有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并且贯穿于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始终。它的作用和意义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的历史性意义在于:
?1?在土地所有制关系方面,它提高了土地私有化的水平,成为各国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经济动机,尽管这些土地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之初其目标并非将土地所有权交给私田经营者,但是私田经营者却因此取得了土地的长期占有权,这就间接推动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向封建地主私有制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2?在社会关系方面,尤其是在政治经济关系方面,它逐渐打破了宗法制和分封制对生产力的禁锢,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规模的扩大,封建领主之间的不均衡性增强,这种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实力的对比上。因而,按照新的政治经济格局来瓜分土地,成了彼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此共生的,是公田的衰微和私田的兴盛,这就形成了一对新的不均衡性,即旧的封建领主与新的封建地主之间的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力量的相对变化上,经济力量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了更新政权的诉求。如何实现新的均衡呢?由于每一个既得利益者或其群体都不可能将其利益拱手相让,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土地兼并,即政治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的土地兼并。这就摧毁了旧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解放并发展了生产力,并且为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诞生做好了准备。如前所述,土地兼并的作用和意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它在春秋战国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性。然而,历史总是在辩证统一中前进。土地兼并的消极作用与它的积极作用相伴而生,它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又因其 “私”的劣根性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尤其到了战国中期,这种消极作用愈加明显。具体而言:
?1?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人民为社会和国家既承担着生产物质财富的重任,又承担着战争的重任。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与战争相伴相生,土地兼并愈烈,战争愈频繁愈惨烈,这必然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苦。史载,秦赵长平之战, “秦使武安君白起击,大破赵于长平,四十余万尽尽杀之”。⑨ 思想家孟子在描述战国时期战争局面时,批判发动战争的人“争地以占,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战争的频繁和惨烈,消耗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经济资源,加剧了人民的贫困,最终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战国中期以后,与军功爵制度相适应的赐田赐宅制度普遍推行,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程度,土地买卖之势愈烈,以大商人、新兴地主阶级为主体的、以经济掠夺为主要目的、以中小自耕农为兼并对象的土地兼并蔚然成风。“一方面是农民的土地被兼并,另一方面官僚、地主、商人占有的土地,已超出了他们身份的限制”,①即所谓 “豪人占田过制,富等公侯”②。这种兼并形式对众多的自耕农的剥削日益加深,加之频繁和惨烈的战争,人民困不聊生,贫富差距日益加剧,以至于 “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③ 之现象处处可见。这种土地兼并损害了以众多自耕农为主的生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破坏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生存的生产基础和政治统治基础,这对各国的生存和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因而,以强有力的政权和军队实现国家政治上的统一和社会秩序上的安定,势在必行;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实现国家经济上的统一和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势在必行。因此,秦王朝的统一客观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对井田制的考证
西周时期的封建领主私有制以井田制为其实现方式,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则以井田制的废除为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关于 “井田”,战国思想家孟轲、东汉历史家班固、唐朝历史家杜佑对此皆有记载,尤其是 《孟子•滕文公上》中的记载,被金景芳先生称之为 “一字千金,十分珍贵”④。且在中国史学界,认同和接受井田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⑤ 这也是对中国历史的尊重。但是,瑕不掩瑜,一些学者对井田制的考究往往囿于起源研究或其中的细节争议。或者认为井田制最早起源于 “由经常迁徙的流动性的刀耕火种,进入到会用翻土工具连续耕种几年,人们在一定区域内可比较长时间定居的 ‘耒耕农业’阶段”⑥ 的原始公社时期,或者认为 “井田制是一种横亘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上的一种公社土地所有制”⑦,或者认为井田制 “产生于开始从氏族共同耕地改为分配于各个家庭并实行定期重新分配的原始社会末期”⑧。在当代,还有人用现代的经济学理论来阐释井田制⑨。这些研究虽然可以为认识和把握井田制提供史料佐证,但是弊端在于:一是将井田制与土地所有制关系混为一谈,认为井田制就是土地所有制,而土地所有制又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所以带有 “公”意味的井田制只能产生于原始公有制时期或者农村公社时期,它在西周至春秋战国的存在要么被予以否定,要么被视为是古人脱离现实的理想,并对其存在与否的原因避而不谈;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既没有认识到井田制具体的、历史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又没有把握好井田制的变化和发展在历史发展中的意义和价值;三是总是以一些既有的理论模式,如马克思的农村公社制、现代经济理论等,去解释井田制,而忽视了中国历史自有的、与其他民族国家不同的发展规律。基于此,本节对井田制的考证,是建立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嬗变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认识和把握井田制历史的、具体的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
(一)井田制的存在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战国这一时期
作为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井田制本身并不能直接反映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只有结合它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形式和内容以及产生、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过程,才能断定它所依附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从学者们对井田制在原始社会末期、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状况的研究和争议来看,井田制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且,这些大量的历史考证也说明了,井田制的存在也并不限于西周至春秋战国这一时期,它既可以存在于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末期,又可以存在于以封建领主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初期 ?西周时期?,依此推断,它在奴隶制不充分发展的夏商也存在过。所以,对井田制的研究和考证,总是争议于它的起源,或者它到底存在于先秦哪一时期、哪一朝代,并无多大历史价值;而认识和把握井田制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进程,探究它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发生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嬗变中所具有的意义,这才是真正的历史研究。#p#分页标题#e#
(二)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皆服务于它所依赖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井田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它的产生和发展皆服务于它所依赖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并伴随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对这一观点的论证,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井田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末期,即父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人口规模和生产规模也随之扩大,这便造成了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即现有的土地无法适应人口增长的需求。并且,为了缓解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以及谋求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不同氏族和不同部落联盟之间便逐渐产生了资源争夺的冲突。但是,即便如此,原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依然在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于是,“井田制”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便应运而生。它既缓解了人地紧张和利益冲突的现实局面,又在恪守原始公平原则、坚持以原始公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前提下实现了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长远观之,它又加剧了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解体,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原始社会末期的井田制。
?1?这一时期的井田制,其产生的意义在于: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增加而带来的土地纷争,实现了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大大促进了物质资料的生产。二是以各家庭公社为单位,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使得原有的集体劳动方式演变成为家族劳动 ?一夫一井?和集体劳动 ?各家在公田上的劳动?共存的劳动方式,这便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两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有效地缓解了当时人地紧张和利益冲突的现实局面。
?2?这一时期的井田制,在具体的划分形式上,划分的井田呈现方形或长方形,整齐方正,而且还包括“公田”和 “私田”,前者为集体耕作,后者则为个体耕作,按年龄平均分配;① 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原始公社,使用权则归原始公社下的各父权家族公社;在对土地产出成果的管理和分配上,这时的井田制没有采用收取地租的剥削形式,而是采用 “共同劳动、共同分享”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即 “公社把土地按家数分配给各井时再多分给一份,由各井中的各家共同耕作,收获物上交公社,供全公社的大家族祭祀、尝新、备荒、救济或应付战事等公共支出之用”;② 在土地耕种过程中还实行轮耕制,以 “避免土地有好有次造成收获有多有少的苦乐不均的现象”。③这些都是井田制服务于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恪守原始公平原则的体现。
?3?这一时期井田制的产生、发展以及所带来的劳动方式的改变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导致的结果就是私有制、交换、贫富差距、阶级对立等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产生,长此以往,原始公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开始解体,建立在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社会阶层也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④ 以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便孕育其中,阶级对立、剥削与被剥削以及政治国家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
2、井田制在奴隶制的夏朝和商朝也存在过,但是井田制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终服务于以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1?据 《论语》记载, “子张问 ‘十世可知也?’子曰: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依孔子所言,夏商周礼仪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又据 《孟子》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⑥,这段话是史家确信夏商存在井田制的主要依据,孟子作为现实主义思想家和改革家,其言语是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的。根据这两位知名度很高的思想家的文献记载,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极有可能存在过。而且,史家们为论证井田制的存在,不仅考证了大量的古文献,而且还结合殷墟甲骨卦辞,对 “田”、“耦”、“井”等与农业生产方式和劳动工具相关的古文字进行了考证,⑦ 这些皆可以作为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存在的重要依据。
?2?自夏商始,中国历史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在这个时期,“发展中的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改变了原始公社的性质。公社成员在分化。少数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者”,⑧到了商朝, “奴隶制度便占据了主要地位”。⑨基于此,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所产生的所有权开始由原始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变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私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开始部分地向统治者转移。作为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形式,井田制在这一时期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具体而言:一是附着于井田制上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井田制实行的是 “共同劳动和共同分享”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村社所有人包括族长等都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生产而来的劳动成果还要平均分配。到了夏商时期,附着于井田制上的生产方式则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君、贵族、村社长老等少部分人已经脱离了生产,成为监督者、管理者和政治国家的统治者;除此之外的大部分人则是社会财富的主要的和直接的生产者,成为名副其实的生产者和被统治者。二是井田制上开始出现孟子所说的 “贡”、 “助”、“彻”政治意义上的税收制度。严格地说,税收意味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它代表着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控制。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虽然将井田上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缴纳给公社,用于村社的祭祀、救济、战争等开支,但是这是一种建立在原始 “共同生产和公平分配”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制度,没有严格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到了夏商时期,如孟子而言,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地租成为一种固定的剥削形式附着于井田制之上。三是依附于井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原来的平等关系转化为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开始利用国家机器以及相应的统治手段对村社进行政治意义上的管理,即 “等到村社隶属于国君和贵族,长老就成为国君和贵族的属吏,虽然在外表上仍具有村社代表的身份,负有督促成员生产和互助之责,实质上已代表贵族来统治,成为贵族排在乡里中直接监督者和统治者”①。#p#分页标题#e#
3、井田制在西周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它在这一时期存在和发展既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又推动了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和完善。
?1?依据前面的考证,井田制不仅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而且在夏商也存在过。依据中国历史发展的延续性规律以及战国思想家孟子的记载,井田制存在于西周社会确实是具有历史依据的。?2?井田制产生之初的直接目的和作用就是为了缓解人地关系矛盾,实际上,它的这一目的和作用一直伴随着它在历史上存续的始终。依据夏商时代人口增长数得知,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依据西周初年和末年的人口规模得知,西周整个时期的人口规模不仅大大超过夏商,而且一直保持在 800~ 900 万之间。② 加之常年的对外征战,周朝统治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扩大了周时期的人口规模,而且还使得周朝人口呈现明显的种族多样化特征。因此,周朝统治者必须要面对两个现实性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对这些庞大的人口的有效管理;二是如何解决现有土地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规模这一矛盾。基于此,井田制的沿用和发展则是统治者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最佳制度选择。而且,这一制度自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经夏商时期又得到了发展,加之中国历史发展所表现出来的很强的继承性和沿袭性,所以它在西周的存在不仅具有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历史基础。?3?在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井田制不仅渗入到了西周的经济关系之中,而且还对这一时期的政治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依据本文对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考证和分析,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西周社会, “井”是土地和人口最基本的计量单位:对于耕地和人口而言, “一井”承载的土地数量是九百亩,承载的人口则是九夫,即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③;对于自天子以下诸侯、卿大夫封地面积而言,以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和每一丘拥有的固定的牛、马、兵车、士卒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卿大夫采邑的封地是 “三千六百井”,为 “百乘之家”,诸侯的封地是 “十万井”,为 “千乘之家”,天子的封地则是 “百万井”,为 “万乘之主”;④ 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开创的 “郡县”这一行政区划而言,则是以 “四甸为县,四县为都”⑤ 为标准。另一方面,以井为单位正经界,井田制的政治意义在于:一是 “因井田而制军赋”⑥、“任地事而令贡赋”⑦, “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⑧,为各级封建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奠定了经济基础;二是以 “井田”为单位分封、赏赐土地和人口,为各级封建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以 “井田”作为行政区域划分标准,为中央集权和君主集权的封建政权的形成、建立与完善奠定了政治基础。由此可见,井田制逐渐适应了西周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成为封建领主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封建领主私有制是井田制在西周时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本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以周天子为核心的封建领主政权。?4?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井田制虽然非 “孟子凭空造谣,但是却是以庄园制为其历史的素地加以理想化的一种传说”。⑨ 这是不科学的。“庄园制”是西方历史学家研究西方 11 世纪出现的 “封建土地制度”的用语,与中国相比,西方奴隶制社会发展完善程度远远高于中国,而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发展程度则远远高于西方,“庄园”本身带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以这一词语来描述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土地制度是不妥的。
(三)井田制的衰落是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嬗变的结果
依据历史记载以及前面对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分析,井田制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已经趋于瓦解并逐渐衰落。井田制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关系既然可以是公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而它为何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却趋于瓦解和衰落?这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嬗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逐渐萌芽、发展并代替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开始趋于主导地位。而井田制与在这一时期兴起并发展的封建地主私有制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原因在于:
1、井田制讲求的是 “正经界”,这与封建地主私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现象不相容。在原始社会末期,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井田制实行的是土地的平均分配;在夏商时期,由于没有足够的史料支撑,井田制的内容和形式已经不可考证,但是依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推断,这个时期的土地依然不能自由买卖,而且被控制在奴隶主贵族手中;在西周时期,虽然各级封建领主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但是这一经济权利依然受制于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这一政治制度的制约,各级领主对自身所占有的土地的受领和处分都要受到周天子的 “授权”,而且所受封的土地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在原始社会末期,还是在夏商西周时期,土地之间界限明确,而且不能自由转让,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数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春秋末年至战国时期,依前所述,封建地主私有制这一所有制关系开始萌芽并且兴起和发展,土地兼并蔚然成风,土地买卖层出不穷,土地资源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得到了重新分配与再分配,这不仅打破了土地之间严格的界限,而且加剧了土地的私有化程度,造成了土地占有的严重不均衡。在这种形势下,讲求 “正经界”的井田制是无法继续存在的。
2、井田制讲求 “先公田后私田”,这与封建地主私有制下的 “公田私田化”不相容。当封建地主私有制萌芽并发展时,伴随着中国古代的生铁冶炼技术和柔化技术的提高,那些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得以发明和应用,① 土地开垦的广度和深度也因此不断加大,加之人口规模的继续扩大,因此,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那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户,不断开垦土地尤其是开辟私田,不仅可以养活更多的人,而且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本的增值和财富的积累,这就使得春秋末年以来的 “公田私田化”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讲求 “先公田后私田”的井田制与之不相容,肯定是无法适应这一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的。基于此,伴随着封建领主私有制的衰落和封建地主私有制的兴起,井田制便走向了衰落。#p#分页标题#e#
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封建地主私有制辨析
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发展于西周,衰亡于春秋战国;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萌芽于春秋战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于秦朝,发展、完善于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始终。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封建制的剥削关系,区别在于:
(一)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同:在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下,土地完全归封建领主所有。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下,土地归地主和部分农民所有,地主和农民的分别在于土地的多寡。(二)地租性质不同: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以力役地租为主,公田上的产出完全归领主私人所有。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以实物地租为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地或无地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在缴纳一定的实物地租后,剩下的成果归自己所有;二是农民和地主都有向国家承担缴纳赋税 ?“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② 即人头税和实物地租?和徭役的义务。(三)土地所有权人与政治当权者之间关系不同:在封建领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各级封建领主既是 “臣”?对上?,又是 “君” ?对下?,既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又是以军队、法律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等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政治权力的实际操纵者。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下,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合二为一。在封建地主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大小不等的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基础,两者构成了与封建地主制下的政治国家相对的庶民社会,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庶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在这种土地所有制关系下,土地的所有权人不一定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但是庶民社会的各阶层在原则上都可以通过职官选举或考试制度进入 “仕途”,进而成为实行阶级统治的当权者。
小结
在这一时期,封建领主私有制与封建地主私有制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对抗与妥协之中,前者孕育着后者的产生,后者促进前者的灭亡。最终代表着生产力前进方向的封建地主私有制和封建地主阶级则成为这一历史时期最终的胜利者。秦朝的建立与其说是秦国武力强大的结果,不如说是历史发展的客观结果,至于秦朝短命而亡后,汉承秦制并实现了四百余年的大一统,则彰显了“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发展规律。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在辩证统一中前行。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之上超越历史,在立足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础之上建立和完善社会关系与社会文化,这样才会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李娟 单位:天津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