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考古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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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考古学评析

本文作者:陈淳 单位:复旦大学文博系

考古学家本身看来一直要到20世纪30年代才使用该术语,而且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极少将其列为一种独特的方法。经常被引用的欧文•劳斯的纲领性论文“文化历史学的策略”,是对“有关文化历史学研究调查规划”的一个回顾,而非相较其他范式的对某特定范式的描述。很显然,那个时期的大部分考古学家只是将自己看作是干考古的考古学家———研究考古材料,真正区别仅在于处理的究竟是史前期的还是历史时期的遗存。与后来阶段不同,那时很少反省,很少自我意识;另类考古学家如霍德的现代或后现代思想很可能被视为异类。这涉及到几个方面。首先是从事任何课题的智慧问题,希望用一些简洁和有用的方式来描述一种现象的特征,这实际上只不过是标签而已,它们是历史学和历史学家所依赖的一些概念缺乏关联、方法介绍不清和很难记住个性的模糊范畴。同时,它被警告存在从类型学来研究这些现象的危险。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将类型学建构与经验事实混为一谈的后果;即认为考古学家今天所分辨和掌控的、史前人类的生活单位和他们史前学科的分析单位是一码事。其危险在于将历史事实大体等同于一种类型学构建。这很容易将用类型学缩小差异而获得的共性,与某些原来实质的共性混为一谈。还有种种危险将文化历史学这门学科看作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实体,而其思想则可能是文化历史学和其他同时期传统如功能———过程论和进化论传统之间规范连续的一种主观大杂烩。

文化历史学家所担心的正是这些问题。在本文下面,我将介绍我所定义的文化历史学传统的代表性特点。规范性理论首先,文化历史学的文章以各种陈述为特点,以体现对古代文化性质的共同看法、它们的特性、它们如何与物质记录相关、还有考古学家如何来有效研究它们。就如布鲁斯•特里格所言,20世纪初,考古学家寻找新的概念,以便将数量激增和差异很大的物质遗存有序地加以安排。由于古典进化论的失势,于是考古学家采纳源自民族学和人类地理学的概念。他们觉得,这样可以将考古发现即“组合”整合起来,并根据某些标准构建起与民族学文化相当的文化单位。这包含了几个彼此关联的假设。划分的文化(PartitiveCultureorCultures)文化历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文化构成了文化综合体真实或经验的划分,爱德华•泰勒将其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其他作为社会成员中个人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一种复杂综合体”。就如特里格所指出,“从这种文化的整体观和过程观出发,就很容易迈向一种将个别文化看作是由特定人群世代相传的生活方式而划分的观点”。后来文化的划分或文化单位的概念最初是源自德国的民族学和地理学,并在18世纪中叶被用来指称个别社会的习俗,并以文化历史学名称刊行。

大约19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克•拉策尔和弗朗兹•博厄斯推广了将文化作为地理上不连续的实体———文化区或文化板块的思想,它们具有由特征随机组合而形成的独一无二的特点。沃尔特•泰勒将这一概念概述如下:“就文化作为一个划分的概念,我指的是一种由历史产生的文化特征系统,它或多或少是指一个综合体(也即文化)可分而又整合的若干部分,它的各种特征被一个群体或社会的全体或特定个人所共享。”文化单位概念在美国民族学中以“民族区”和“时代区”的概念而流行,这也增强了考古学中的同类概念。结果,区分整体的文化与文化的组成部分,便成为文化历史学的主旨。规范的文化(NormativeCultures)最初也许来自涂尔干,第二个概念是这样一种思想,即文化是一批共同和独特规范的集合体,也即文化的规范观。就如柴尔德所描述的,文化(从划分的意义)是指一群人或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在传统行为标准下所共有的各种行事方式(“每个男性社会确实会强制要求其成员严格遵从多少有点严厉的行为标准或规范”)。于是,文化是由思想组成的智力构建。这也意味着,文化要作为一个综合体来加以研究,因为作为自然的一套组合内容,它们在规范上具有一致性。克里斯多弗•霍克斯的话可以看作是关键的一句格言:“将考古学所能理解的人类活动与一系列规范相对应,这些规范能够在文化的名称下整合起来。”流淌的文化(FluidCultures)划分和规范意义上的文化,进一步被理解为以一种喻为流水的方式运作,也即所谓的文化“液态观”。文化历史学文献充斥着类似“文化的源流”,“新的文化元素流入一片区域”,还有“广泛流动的思想规范潮流”等语句。这种思想为原来的时空概念所固有,其中文化特征被认为从其起源地———某处文化中心———像涟漪一般扩散开去。后来朱利安•斯图尔特说,考古学的“目的是要表现不同文化源流的发展、互动和融合”。颗粒状的文化(ParticulateCultures)文化被看作是液态的,但是也大体地被看作是颗粒状的,即由许多独有的特点所组成。

这些文化特点从文化中心扩散开去或从一个文化传给另一文化的观念,在拉策尔和博厄斯时代就已在民族学和人类地理学中牢固确立。在地图上标出文化特点的分布,人们就能确立一个文化的边界及其历史。而对于实际上一种文化特点由什么构成,无论在民族学中(如部落文化的某观察单位)还是在考古学中(如文化单位和某类器物)均无共识。尽管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一种共识,但是对文化单位意见不一,使得在文化历史学中普遍采用对文化异同的分类。进化考古学家声称,真正了解文化单位最好的办法,是注意它们随时间重复的成功。其他人则把文化单位从具体特点或器物的统计归类来定义。考古学文化(ArchaeologicalCultures)文化历史学典型地视考古记录并非文化本身,即一种流淌的规范现象,而是文化的产物,即文化物化表现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考古学文化概念,被某些人认为是欧洲史前学最重要的一块基石。特里格将其在欧洲的起源追溯到古斯塔夫•科西纳。科西纳将地图上标出的北欧器物分布用文化镶嵌来解释,是由生活方式和族群身份不同的互不关联人群的遗存所构成。这一概念被柴尔德所采纳,并在其使用中加以系统化。在美国,这一概念在米尔斯和其他人在俄亥俄河谷的早期工作有其独立的起源。#p#分页标题#e#

它最终被艾尔弗雷德•基德在西南部考古学的文化历史学最初综述中所采纳。文化类型学文化历史学研究的第二个显著特点是专注于分类和类型学。规范的文化理论意味着,考古学最好是对规范的文化单位或考古学文化的物质表现来做比较性的研究,这种单位用克里斯托弗•霍克斯的话说,就是“可以从时空上来定义,并从物质产品的标准系列来分辨”。于是,文化历史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研究式样关系及其代表性器物的时空位置来记录文化在不同地区的历史发展。材料的分类文化历史学家用几种方法来整理他们的材料:分类(classification)、类型学(typolo-gy)和分类学(taxonomy)。欧文•劳斯制定了多少较为标准的程序。首先,器物根据材质归组(如陶、石、木、玻璃等等);然后,它们根据生产技术、形状、纹饰、功能等加以细分。得到的是一种类别(classes)和亚类别(subclasses)的等级系列,每个类别由相同物理性质、用途和特点的器物组成。作为经验性的归组,这些类别被认为最适合用来描述器物的集合体或其他具有固定出处(如遗址、遗迹和组合)的物质单位,而它们能进一步被用作从事行为乃至族群推断的依据。根据这种类别(classes),人们继而能将类型(types)定义为“这样一组器物,它们共同拥有一系列特征,并以此与其他类别相区分”,同时劳斯将代表性特征系列称为“模式”(mode)。与类别(classes)不同,类型(types)是理论的和分析的单位,可以被用来“定义文化单位,用于分布研究或其他阐释性目的。文化或规范的类型从实际出发,需要类型来“将人类行为棘手的多样性减少到便于科学处理的可掌控范围”。但是,它们如何也能被用于证明规范的文化单位呢?文化历史学便用文化规范的抽象概念转变为器物特征中可见变异所表现的物质规范的具体概念来处理这个问题。肯特•弗兰纳利将这种观点表述如下:“文化历史学家将文化当作一批共有思想、价值观和信仰(即某群人的‘规范’)的实体来对待。某文化的成员以不同程度遵循这种‘规范’———这种‘规范’实际上是有关如何行事看法的一种铃形曲线。史前器物便被视为这样一种共有思想的产物,而它们也会有一种呈铃形曲线状的‘变异幅度’”。

霍克斯也有同样的清晰表述:“在标准的幅度内,分类的界线无论怎样精细地对应差异,类型的概念必须是一致的。而从一种规范到另一种规范的变化必须遵循类型的变化、以及能够推断规范产品标准幅度的变化。”结果,文化历史学会集中在被认为是反映了文化规范的代表性特征上,而不只是用途,以期从“文化产品中提取已逝人类脑子里的规范概念”,于是能够揭示“所有时空的文化中存在的内在规则”。实际上,这常常是个不断摸索的问题。根据形制特征定义的某些类型会有“有限而连贯的时空分布”,于是使得它们在发现和分析文化历史学单位时比较有用。这种设想早已被确认,即形制与功能变异彼此交错(cross-cut),形制能衡量规范文化的差异,就如李•莱曼等解释的那样“:因为形制变化独立于选择环境的变化,所以人们能够定义形制的类别(或类型)———历史性的类别———能够衡量时间;还有,因为形制的共性是传承所致,因此能够被用来衡量空间上相互隔离群体间的互动。”于是,文化历史学倾向于集中在类同而非趋同的共性上,它们可由某些类型予以衡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文化携带者认为相关的一种思想源流的界线”。符合这一角色的类型,根据需要分别被称为代表性的、文化的、历史的标志、特征、关键类型,有时则叫做标准化石。排列(Seriation)文化历史学需要一些方法来确定各种遗存类别的相对时代作为定义和比较各文化单位的基础。在放射性碳断代方法和广泛应用树木年轮方法之前,频率排列(frequencyseri-ation)———对构成文化历史学的类型做按比例的安排来对组合相对断代———是基本的方法。它不但准确,而且利用最普通的遗存:陶片。旧大陆长期使用的不太精确的排列方式,叫做前后有序的、发展的或门类的排列。这有几条必要的假设:(1)类型缓慢的历时变迁能够从地层学上观察到。(2)由于规范的传播,地理上相同的类型大致是同时期的。(3)类型会历时改善、进化或发展(很少退化)。根据这一逻辑,克里斯蒂安•汤姆森将欧洲的组合按相继的石、铜、铁时代安排;奥斯卡•蒙特柳斯将青铜器进行排列作为他区域文化序列的基础;而皮特里将埃及迪奥斯波利斯•帕尔瓦前王朝时期墓地出土的陶器进行排列。这些方法基于质量的(存在与缺失)比较和交叉断代,虽然不很精确,但是一直管用,特别在北美以外。

相反,频率排列是量化的,不需要发展的假设,它基于审慎的发现,即类型(一般称为形制)的频率随时间以一种比较均匀的方式发生变化,也即所谓的流行性原理。形制出现后被认为会逐渐达到流行的高峰,然后逐渐衰落。从图表上来看,这种变化曲线会产生正态的、式样一致的或透镜状的形态———所谓的船舰形曲线。于是,从各遗址单一组构(component指同一批人群留下的遗存)中或地表采集的不同组合(assemblages),能够从所见形制的相对百分比或频率来进行相对断代。排列被从地层学发掘和树木年轮断代来证实,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欧美用于为建筑物断代,最终为排列提供绝对年代校正。频率排列看来最初是在美国中西部发展起来的,之前纳尔逊在位于圣克里斯托瓦尔的普韦布洛和基德位于佩科斯的普韦布洛(指普韦布洛印第安人的村落遗址)的不同层位中分辨出有规则的频率分布。但是,基德首先用流行性原理对从新墨西哥祖尼普韦布洛地表采集的陶片进行排列。这一程序被不断完善并被广泛采用,例如,在秘鲁的维鲁河谷、密西西比河谷下游、极地和中东。最近,某些考古学家重新表现出对频率排列的兴趣。分类和综合性的集合体(aggregates)文化历史学类型被广泛用于分类和将遗存的集合体联系起来,以构建较大的文化单位。按照劳斯的说法,这是通过“对遗址而非对器物、建筑或其中的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来做到的(当处理相同的文化遗址或组构时)。“人们根据文化材料的异同将各遗址或居住单位归入各类别(classes),注重每个类别所共有的文化要素,并用这些要素来定义由某类别所代表的某文化类型(type)。”在欧洲,追随奥斯卡•蒙特柳斯和古斯塔夫•科西纳,柴尔德用挑选的代表性类型或标志性类型将一个文化定义为“总是反复共生的某些遗存的类型———陶器、工具、装饰品、葬俗、房屋式样”,后来为“在几个特定地点重复出现的相同类型的一种组合”。虽然他感到需要几种类型的一致性来定义一个文化,但是几乎不可能发现大量类型的一致性。但是,柴尔德仔细地在一个文化根据器类型学基础所做的定义,与罗列其组成要素的描述之间做了区分“:文化不是由作为标准化石的少数类型、而是由类型和特征共生的整个组合所组成。”为了确定一个文化的空间范围,柴尔德作了推论,因为“一群人总是生活在一片区域,而其延展在某种意义上一定是有序的,尽管并不一定连续,某考古学文化的分布应可定义其主人的栖居区,因此这种分布最便于用分辨文化的代表性类型来揭示。因此,(某类型)应该围绕着某些多少能够辨认的集中点显示出一种清晰的态势或聚集。依伴生强度而依附于同一文化的其他各种类型,当将其在地图上加以标识时,也会显示相同的一般性分布态势”。#p#分页标题#e#

几乎不可能“在地名和文献记载的帮助下”,从考古学文化来辨认诸如凯尔特人和伊比利亚人这些不同的族群。通常会贴上一个习用名字来指称一种代表性特征(比如战斧、大口杯、古坟)或加上某地理位置,有时则加上某时期的后缀(如新石器时代或英国铁器时代等)。采用地层学、排列、共时性的手段根据年代学将定义的文化安排成行,柴尔德首次建立起了欧洲几大区域的主要考古学文化综述。一些不同的系统在北美发展起来,其中主要是对两大基本方案的完善。格拉德温系统是用于美国中西部文化单位的等级性分类,基于特征共性的相对程度,包括共同的陶器类型。“根”(Roots)包括了较大的区域组群:制篮者、霍霍卡姆、卡多安。根由“茎”(Stems)组成,指称一批特定的区域文化单位。这些单位又进而细分为地理上更加特定的“分支”(branches)和“时段”(phases)(相当于柴尔德的文化)。树杈状分类所定义的时间、空间和式样上的共性,提供了西南部文化一种树状历史关系的表象,虽然它根本不能证明共同的起源及后来的分化。西南部之外比较有影响的是所谓的中西部分类法或麦克恩系统,原先是对大量没有地层出土背景的材料进行分类而发展起来的。它也根据形式标准对发现物分类。就像柴尔德的程序,从单一居住单位———组构———出土的组合(assemblages)根据共有的类型(形制)被归入“点”(foci);点又归入“面”(aspects);面归入“段”(phases);段归入“型”(patterns)(后来麦克恩系统的“段”和“型”被取消)。就像欧洲的考古学文化,“点”和“面”被安排来构建局部和区域的文化年表。两种分类法的内容(经过术语和含义的修改后)后来经过综合之后被用来将大批区域整合到一起,福特和威利对北美东部史前期“段”(文化)的综合,采用了发展的阶段———古代期、埋葬土墩I期、埋葬土墩II期、庙宇土墩I期、庙宇土墩II期。该系统根据特征(类型、类别、组合)的时间延续以构建“传统”(traditions),并根据特征的共性从地理分布来构建“层面”(horizons)。文化单位的民族学解释文化规范理论内在固有的最初想法,是考古学文化代表了民族学意义上具体的族群或文化单位。于是,较大的文化单位常常被这样来解释。在欧洲,柴尔德追随科西纳和其他人,是指一批或多批人群的物质遗存。“如今,反复一起共生的类型不仅因为它们是处于同一时期的,也因为它们是由同一批人群所制作和使用的”。但是他说得比较模糊“,考古学文化的社会对应者只能由非确定的人群来指认”;他也比较谨慎,“社会的某种单位———部落、民族、种姓、专业,很少能够单凭考古材料来确定”。

在北美也可以发现相同的解释。霍尔姆斯从族群和部落差异来谈古老性;斯皮尔从群体(groups)来解释陶器形制,而瓦里恩特则从人群(peoples)和部落实体(tribalentities)来解释。在谈及组构时,麦克恩说:“某一遗址的特征复合体,应代表了单一印第安群体在该地的习俗和生活方式。”格拉德温的“根”和“茎”好比人群的各群体,而“分支”好比文化区。科尔顿称文化单位为部落,而菲利普斯和威利将一处遗址或地点称为“社群”,而将“区域”称为部落。尽管经常有这样的表述,但是将考古学单位与族群和社会文化单位对应起来从未是文化历史学传统的核心。问题与争议文化历史学家在试图根据他们所见而分辨和定义文化单位时存在许多问题。根据少数几种代表性特征的一致分布来确定这类单位的界线时是极其困难的,民族学也有同样的困难。而且,这些问题因类型分布界线模糊、混杂、重合、交融以及类型式样的渐变,会随区域内甚至地层沉积中样本涵盖量和规模的增加或从数量上来衡量时而更加严重。今天了解比较清楚的类型学和采样的结果,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被分别说成是行为上的(贸易或劫掠),谱系上的(历史关系),沉积上的(混杂);它们很少被看作是类型学的结果。方法论的反应也各不相同。在研究比较透彻的地区如密西西比河谷下游和美国中西部,亚类型和变体最好被设计来反映陶器的连续性。用来控制变异太多这个问题的方法,包括仅采用少数几种代表性类型(如标准化石、关键类型和标志性类型)来定义文化单位,并在区分单位时偏好质量上存在或缺失的标准,而非数量统计。劳斯指出了考古学家从材料分布来建立文化区时的困难,因为尽管存在明显的例外“,文化区并不像自然区那样会随时间而保持稳定”。劳斯建议人们不妨将其材料来指:(1)最为相似的某文化中心……在那里几个不同文化的部落比邻相处,因此不大可能定义单一的、文化同质性的区域。(2)主观的地理分区,就如格拉德温夫妇采用的地图四边形那样的绘图区域。(3)自然区域,就如仍在今天构建考古区域时所做的那样———具有某种文化同质性的地理上隔开的区域。所有这些反应都有掩饰差异和将文化单位概念具体化的结果。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这类关注经常充满了对类型含义的争论。

这些争论在福特和斯波尔丁有名的争论中达到顶点。斯波尔丁也许代表了大多数观点,认为类型在经验性上是真实的:它们潜在对应于其制造者自名的类型(emictypes),它们在物质上表现为诸多特征不连续的聚合。他认为,类型能够用统计学(聚合分析)和质量比较来发现。福特代表了少数观点,认为所有类型,不管是由考古学家、民族学家还是由古代工匠所提出,是被用来对文化连续体加以分割的分类方法。虽然类型“反映了被认为彼此相关的文化携带者某种思想源流的界限”,但是它们对于衡量文化历史鲜有助益。在对伽马虚拟岛屿上房屋时空变异的出色研究中,福特表明了某些民族学家已经表示的怀疑:即类型不仅随时间发生变异(依流行性原理),而且也与挑选用作定义的抽象层次相关,而且也是围绕着社会的———作为“它被定义的那个地点的一种功能”。福特显示,当样本范围较小的时候,类型会看上去是如何的真实和自然,但是当样本覆盖面扩大时,它们会开始重叠和模糊,类型的规范或平均值会发生变化。他的结论是,就文化类型概念多维性质而言,考古学家应该用他们的类型作为一种方法论的权宜手段来将文化源流分割成主观的片段,就像在排列中所做的那样,来衡量所选择特征的时空变异。回头来看,这些争论看来有相互交差的目的:斯波尔丁的方法是想将各种特征组合成自然的类别,然后用分类从质量上对它们进行比较。而福特的方法是想用类型来衡量文化的时空差异。#p#分页标题#e#

考吉尔认为,这两种方法是不兼容的,而柴尔德看来是用同样的文化描述,将两者来区分某文化的定义特点。田野方法虽然方法论另当别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早期文化历史学家采用的某些田野方法会混淆而非厘清阐释的诸多问题。利用自然层位作为分析单位,会产生突然转型的表象,它常被说成是文化实际上的不连续性。同样,被认为足以从文化关系上来对遗址分类的横向发掘的有限样本,强化了文化同质性的看法。但是,如特里格所指出的,横向揭露范围内三维发掘和记录的现代方式是由莫蒂默•惠勒在20世纪30年代提倡而广泛传播的。历史的解释通过分类和类型学的展示来解释文化的多样性,从来不是文化历史学传统的主要目的。所以,文化历史学常常以描述为特点。还有,文化历史学的著述经常包含一般性陈述,试图从创造物质遗存的历史过程或动力机制来解释、说明、(或比较确切地说)阐释它们的多样性。文化历史学家所谓的历史是什么也颇有争议。就如J.霍克斯所言,“最终对个别事件进行重建”,是考古学根本的历史目标,而这看来是共识。针对这一目标,文化历史学被说成是支持历史学的目的。历史学目的在其纲领性文章中,劳斯列举了十项过程的范畴作为历史学的目的,它们是“文化历史事实的可能性解释”,其中六项范畴贴切地落在我所定义的文化历史学传统之中:传播与延续;独立发明;迁移及其他扩散机制;文化参与(partic-ipationinculture);文化同化;平行发展。而其余的范畴———进化、系统发生、生态适应和其他进程———看来最好被放在平行的功能论、过程论和进化论的传统之中。无论如何,这些文化历史学过程可以被视为一个中心概念———传播论的衍生物。传播就其多变量的形态,是文化特征(器物类型、组合等)地理分布和时间延续的主要解释:“某单位在其分布上从某点传播到另一点———一般是从其最早或最复杂的一点传播开去的。”于是,这符合时代区的假设。地理传播可能是初级的,包含了“人群的实际迁移”,或甚至入侵,例如像“文化圈”情况下的那种复杂的传播单位。或者,它可能是次级的传播,包括文化同化(acculturation)和文化转移(transculturation),并相当于“在没有人群实际迁移的情况下,某些影响从一个群体传给另一个群体”。具体地说,就是“相关群体彼此从对方借鉴各种思想”,就像通过贸易和其他文化间接触所发生的那样。

威利将这样的证据视为“入侵元素与本地旧式样的混合”。传播一直兼被用于解释和用于安排区域的直线序列,当它们的不同时性被认为是由于特征在空间移动中固有的时间差。另一方面,地理上不连续的证据可以从自然的(如河流或山脉)或文化的(如语言的、发展的和习惯的)同化和传播之间的障碍来解释。传播和迁移是文化历史学思想根深蒂固的概念。同样,某文化单位随时间的一种连续或不连续分布的证据,也一直从世代传承或入乡随俗(en-culturation)来解释。首先,从某特征历时延续中所见的时代连续性,会被说成是文化变迁的自然速率(就文化的液态观而言,这是一种“规范的缓慢流动”)。另一方面,不连续性会被看作是例外,如果后续的特征发生突然变化,于是需要求助于诸如传播、迁移、贸易甚至入侵的过程来解释。当材料的频率(就如排列分析所见)揭示了规范分布,那么这种特征的延续可以进一步以其流行性相对和彼此的兴衰为特点———即上述的流行性原理,有时被叫做漂变(drift)、文化参与或时尚变迁。畸变的或非典型的特征要么代表了制作者正常的或偏离常规的行为,要么来自外界接触的入侵。极少求助于原创发明和独立创新来解释变迁,例如当序列中某新特征造成时代的不连续性时。有些人认为,这类事件对于凤毛麟角的所谓创造性社会来说也是有限的;其他人则怀疑这类发明是否真的发生过。特别在北美,传播论的解释根据特征异同的时代变化,从文化传统的衰微、改善、分异、趋同或延续为导向来陈述。

空间上的连续或不连续性则从文化层面(horizon)的范围来解释。如果真像斯波尔丁所说的那样,“不存在历史学解释这样的事情,而只有历史事件的解释”,那么文化历史学所做的阐释性陈述又当何论?斯波尔丁将文化历史学陈述与科学阐释做了对比,将其看作典型依赖含蓄性陈述对人类活动现象的总结,这种总结不管源自民族学还是历史学,都是基于常识而非理论上的证明(例如形制的影响、流行性、新特征的采纳、保守性、原创性等等)。结果,文化历史学的阐释常常参照柯林伍德的方法,被说成是观念论的(idealist)、想象的(ideational)、表意的(ideographic)以及特殊论的(particularizing)。归纳与合法性在1951年版的《人类创造了自身》的序言中,戈登•柴尔德说道“,按照惯例史前学著作上每段论述之前都要用这样的语言加以限制:‘就今天所掌握的证据而言,较多地倾向于支持如下观点’。”文化历史学的方法论在获取知识的程序上是归纳性的。法兰克福称之为“由此许多看似无关的事实被看作获得了意义和内聚力,并可能代表了一种历史真实的看法”。对柴尔德来说,这是一个用分类“将零碎片段(材料)整合起来的归纳法”问题。基德视理论为“从材料来构建自身”。还有,将文化历史学看作像某些学者声称的那样,没有任何理论和客观操作标准为特点是错误的。明显的是,文化历史学一般性规则来自有关文化规范性基础的一批共同设想。虽然这些设想很少采取类似规律—演绎方法论要求的那种清晰阐明的归纳法形式,但是这些解释也构成了某种假设。正因为如此,它们可以作为研究规范路径的组成部分而提供持续的评估。例如,有关文化单位时空变迁的设想往往会因新材料而发生改变,而对这些形态的阐释会流行或失宠。到20世纪中叶,迁移(或初级传播)让位给传播(或次级传播)成为一种偏好的说明。皮戈特将这类对考古事实的评估称为“累加的可信度”。评估随着1948年沃尔特•泰勒《考古学之研究》的出版,文化历史学日益受到批评,在规范—演绎法看来,它在解释文化的多样性上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结果便是现已定论的文化历史考古学的衰落,让位于上世纪60年代所谓的“新考古学。”最近,莱曼等声称,文化历史考古学早年的创新———频率排列和文化多样性的唯物观(文化的颗粒-流淌观)———确保了考古学建立起一种真正的科学理论。人们从未意识到,他们称之为文化历史学“真实性的错误观”的东西是由一种基本的悖论表现出来的,并早在1946年就为布鲁所察觉。就如莱曼等所见,“一方面,文化历史是一条诸多特征的河流,不断变化着,从过去流向未来。另一方面,经验却认为,人类可分为大致独立的群体或文化,而需要解释的,正是这些群体”。根据莱曼等的看法,最要命的结果,便是两种原理体系———本质论的/类型学的思维和唯物论/人群思维的合璧,这使得文化历史学徒劳地试图研究诸如类型、文化、传统等类型学的单位,仿佛它们是真实的,而非一种人为的时空连续性的板块。与此同时,文化历史学对考古学的贡献是被广泛公认的。大多数人同意,它因奠定了必要的分类学基础,而成为考古学发展的一个基本阶段;正因为如此,它成为“从功能和过程视角来系统研究史前文化合乎逻辑的开端”。今天的文化历史学虽然在理论讨论中已经不占中心的地位,但是文化历史学仍然对考古学的思想和实践施以重大的影响。其概念和实践已经确立的作用可以从研究的几个方面见到。首先,就像特里格所言,文化历史学仍然在历史条件支持了解特定人群或族群的史前史和身份兴趣的地方存活,比如地中海西部岛屿上的例子。#p#分页标题#e#

特里格说:“各族群和民族群体仍然希望了解它们的史前史,而这种知识能够在建立群体自豪感和团结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管文化历史学的成果能够被在这类考古学以外框架中发展起来的重建史前文化和解释文化变迁的方法所充实,但只有一种关注特定人群史前史的方法才能满足后殖民时期各民族的需要。”文化历史考古学传统也在受人类学影响较小的考古学家中保持着影响。这适用于许多今天所谓的德国学派的欧洲史前学研究,在那里强调的是研究器物,主要是陶器和金属,主要目的是构建和完善文化序列。例如,这在地中海西部尤其如此。虽然有其独特的考古学传统,但是古典考古学,至少就其传统实践而言,在这样的程度上仍然是文化历史学的,即注重器物是文化单位的规范表现。就如威廉•比尔斯在其影响很大的《希腊考古学》一书中所指出的“,考古学家主要研究他们发现的器物或人工制品,设法将它们纳入区域的文化和历史框架之中。各种文化是不同的,因为考古学家拥有的重建这些文化的证据是不同的。”古典考古学家也倾向于从文化历史学角度来讨论物质多样性的问题。在对希腊铁器时代背景中原始器皿阐释分别被作为外来的———多利安人———入侵、迁移或文化传播证据的典型争议,就是最好的例子。

就今天大部分的考古学实践而言,都是在文化历史考古学的框架里操作的。对欧洲和美洲史前史主要综述的详察,反映了例如考古学文化、文化区、时段、传统和层面等结构概念仍然有效。我们相信,从发掘和调查中分辨的材料,以代表所知的类型,并接下来归入到已知的文化单位中,立足于一个根深蒂固的文化历史学设想上,即形制上的式样差异遵循着规范的原理———本质论的原理体系。正因为如此,文化历史学程序仍然能为低层次理论的兴趣服务。规范的文化单位设想也是大部分中间理论的基础,特别是交换和互动形态的考古学阐释。在缺乏分解性依据的来源分析情况下(比如衡量元素分析、同位素分析),这类研究一直依赖类型学分析来确定器物的分布与流动,并分辨它们是当地还是外来的。所依据的设想———往往不言自明———就来自于文化历史学:存在文化上独特的、考古学上能够分辨的形制式样的变异范围。最近,普罗塞尔和霍德承认文化历史学的普遍有用性“:描述某地区考古研究的各个方面,将遗址与器物归入能够比较和断代的文化单位范畴。对文化特征发展、传播和流动的描述,就能建立起一个时空体系,并成为一个新地区进行研究的基石。”在文化历史学框架内从事以田野为基础的研究中,有许多阐释上的好处———不管其终极理论目的为何,就像我们自己在努拉格文化聚落研究的工作中所证明的。在部分传承、部分新建的诸多文化单位(建筑遗迹、聚落、当地文化、区域文化、隔绝的文化)相互交织的系列中阐释各种发现,能够使重建具有社会和历史的恰当性。与此同时,这会迫使我们正视这些单位的分类性质,当我们将这些单位与新引入的(外来的)文化联系起来研究时,这反过来会让我们思考文化起源、转变、影响和消失的诸多问题。明天的文化历史学但是,在所谓的后过程考古学之中,文化历史考古学还有前途吗?在提出一种看法之前,我想考虑一下文化历史学批评所指问题的含义。为何在不利证据面前,文化历史学仍能长期流行呢?答案十分简单,就如莱曼等指出的,它经历了50年从田野材料的反馈中令文化历史学家意识到规范———类型学———历史学方法的无用,于是转向较为现实的另外途径。但是,这看来早已显露许多端倪。方法论的严重问题包括难以确立多元特征契合的分布、难以建立文化区和解释过渡、重叠、中间的类型及类型学渐变的类型学意义。结果是:考古学家对类型及其时空分布聚讼不断,而对这些单位的文化意义则讨论较少。而且,确立的单位很少对应民族学来明确定义,或从考古学上获得支持;民族学家自己也在重新考虑文化单位的概念。与此同时,早期功能论学者展现了用另类途径如功能类型学和民族志类比来重建古代生活方式的优势。

面对证据,文化历史学无非就是用更多更好的类型学来应对。它的基本设想很可能受到更加严厉的质疑:文化是否是真实的、经验上可找到的单位而确实存在?也许可以有更多的结论,就如福特和布鲁明确指出的,即:类型———不管是器物、文化、时段还是传统;不管由考古学家还是由古代工匠所定义———都只不过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连续变异的物质材料———从不同视角构建的分类和将事物的概念化。总之,他们认为本质论和唯物论的两难是无法解决的,并最终放弃这样做的企图。但是,为何许多人不愿放弃呢?我认为,历史文化学家根本感兴趣的,既非人类群体存在的真实性,也非他们物质材料本身本质上的真实性。而是文化———分类的、规范的、以社会为中心的、表意的,常常是非理性地试图从令人生畏的多样性中理出头绪———将人类区分开来。就如莱曼等所指出的,“本质论的原理体系是人类思维的表现”。而兴趣的执着也在于此。这是为何斯波尔丁本质论的说法要比福特唯物论的说法为更多的文化历史学家所信服,前者承诺能够令他们更加接近器物后面的思想,而后者向他们承诺只有更多的变异,而整个文化概念的含义只不过是一种错觉而已。文化历史学家想做的事情(许多人仍然在做):将自名与他名联系起来,将学者的构建与主体(指古代遗存的创造者)的构建相契合是困难的,也许是做不到的。这包含了对思想意识的推断,霍克斯将其放在其推断等级的最高级别,“凡越是为人类所特有的活动,它们就越是难以推断”。

最近,这被公认具有双重的难度———即双重解释学的问题,即“考古学家必须在他们的意义框架和被研究人群框架之间进行转译”。无论过程论还是后过程论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两者都走捷径:研究系统和器物。中程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将器物与规范———表意的文化联系起来。但是,该问题最近在所谓的阐释考古学(in-terpretivearchaeology)和反映考古学(reflectivear-chaeology)中最为关注。这些理论上较为包容的纲领,将当下的编年史学与社会理论整合到解释学的认识论之中。它强调历史特殊性的意义,以及这些特殊性如何采用考古学方法从人类目的性活动来看待———这是柴尔德所期盼的一种方法。建立年代学再次变得很重要,以便用归纳法来对连续和变化的现象做更全面和深入的描述。最重要的是:文化———以其规范的维度———再次被作为正当和核心的关注而被置于重要的地位———一种文化考古学。再次信奉文化历史考古学最近已经从有文献帮助的考古学实践中显现。最好的例子就是伊恩•莫里斯对中世纪希腊的文化历史学研究。该研究将历史学年鉴学派的思想,如布罗代尔的建议“,将历史学分为不同的层面……将历史时间分为地理时间、社会时间和个人时间”,与“新文化历史学”的观念论(idealism)结合到一起,后者拒绝侧重关注物质的因果关系,而关注“人们如何描述不同的世界,他们建立的社会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p#分页标题#e#

在区域物质文化的一种文化单位框架中操作,莫里斯希望将希腊考古学重新引向一种“社会的文化历史学”,或———追溯塞缪尔———“从事实的搜寻转向思想的解读”,为此,提炼考古学文化的一种规范观会如此受到早期过程论者的批评。莫里斯对勒夫坎狄出土的材料,从中世纪规范变迁的一种“事件取向的叙述”来阐释,很像柴尔德的《人类创造了自身》。与此同时,他对传统文化历史学对待经典问题如多利安人入侵的方法发起挑战,他认为“立足于民族身份的本质论模式,当我们面对复杂的证据,以及从推论和主观来构建身份时就会瓦解”。但是并没有像过程论者那样放弃这个问题,莫里斯选择从“改变物质文化的一系列决策”来看待物质文化中的多样性证据,然后进一步从规范变迁来询问,他觉得11世纪希腊的变迁,不亚于“无政府边缘的象征性动乱”。如果能够有更多这样的研究,我们有理由视它为一种新的文化历史学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