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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御窑厂每当入窑焙烧之时,“每夜厂官新临窑边巡督编立更夫并民快各五名,分定更筹,递相巡警,以察勤惰。”工师及监工根据工匠的生产数量和业绩给予记分,称为“计功”。官府按工匠计功的多少,发放生活费用。计功因工匠性别、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秦律规定:“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妇女和儿童体力不如男子,故计功至少减半。但女奴因长期从事制作,为熟练工,计功时仅减半,征发的女工不够熟练,计功仅为男子的四分之一。计功因季节不同也有差异,秦规定冬日每作三天,只抵夏季两天,同时影响计功变量还有技术因素。隋唐仍是“凡居作各有课程”,“功有长短,役有轻重”。唐规定“凡计功程者,夏三月与秋七月为长功,冬三月与春正月为短功,春之二月、三月,秋之八月、九月为中功”,根据季节的长短,划分为长功、中功、短功,其功值各不相同,这种长短功制度是对汉制度的完善,并为后来的赵宋王朝所沿袭使用。同时唐计功除仍有性别、年龄的差异外,更注重工匠的技术差异。元代仍是“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由提调官计点功课。明朝时计功多采用计件制,洪武时规定各工匠凭自己作功的数量领取相应的生活费。清对工匠的产品进行严格挑选,依据其产品质量奖惩,“至开窑时器皿完美,厚赏旌劳,倘有不堪,量其轻重惩戒。”
贯穿始终的“物勒工名”管理模式
为考察工匠的勤惰,核查工匠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各代都规定每个工匠要在自己的产品上刻上名字或其他记号,作为监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可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工师可对工匠产品质量反馈,确定其生产技术或质量。《礼记•月令篇》:“工师效功,陈祭器,案度程……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物勒工名”是官营手工业的常用管理方式,陶瓷业也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至明清时期变得非常严密,也十分繁琐。
1983年在江西鹰潭角山发掘的商代窑址,出土大批陶瓷器具及制陶工具,还在不少工具及器皿上发现刻划符号或文字计1500余个。东周至汉时这一管理方式已相当成熟。首先“勒名”的方式由刻划变为戳印,之前采用锐器刻划,现制成陶文印模,在胎体将干未干之时印在器皿上,使标识更加规范,同时提高了效率,也使广大目不识丁的工匠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不会书写的问题。其次“勒名”的内容有所增加,不仅包括工匠姓名,还包括工匠所在的管理部门、工匠籍贯、产地等,以便于找到产品的制作者及其管理人员。这一时期的陶文发现很多,周王室及各诸侯国遗址均有出土。不仅标识于陶容器上,也大量出现在建筑陶构件上。秦朝陶器铭文发现最多,主要在都城咸阳和兵马俑坑等地出土,有陶器、建筑构件、兵马俑等,尤以建筑构件最多,格式或官署加工匠名,官署多简称,有左右司、都、北司、大、匠等,如工匠是从各地征发而来,则铭印工匠所居的乡里或籍贯。如秦都咸阳遗址发现的陶文“咸阳隧更”、“咸阳成申”、“咸邑如顷”等。这些砖瓦之所以有官署和工匠名,是因为秦律规定工程必须有一年的保质期。这些官署和工匠名就为责任追查提供直接依据。
汉代官营制陶作坊的“勒名”管理远不如铜器、漆器严格,因为建筑制陶作坊往往设在建筑工地附近,使用者对陶建筑构件作坊相当了解,不必刻于器物,只要标出工匠名则可。同时当时陶器仍作为较低级用品或用作冥器,其质量的好坏,出窑时即可一清二楚。唐时规定“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唐制陶业“物勒工名”的现象非常普遍,考古发掘的许多条砖上面印有工匠手印,这些手印是工匠对产品加上的一种不可篡改的标识,是对“物勒工名”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说明唐代官府制陶坊管理日益完善和严密。
宋代同样沿袭唐的这一制度,司马光云:“其百工在官者,亦当择人而监之。以功致为上,华靡为下,物勒工名,谨考其良苦而诛赏之。取其用,不取其数,则器用无不精矣。”元朝在承袭这一制度的同时,所记内容稍变复杂,故宫收藏的三彩龙莲纹香炉,上刻“至大元年汾阳琉璃待诏任塘城造”,山西平遥县东泉镇百福寺发现的琉璃宝顶上刻“介休县张元村琉璃待诏张琳男仲祥,延?三年六月造”。其上有生产时间、工场和主持官吏等内容。明朝则变得更为复杂,官营作坊生产的建筑材料上印有府县、主持造砖官吏和工匠及甲头姓名、生产时间等,并且越往后越复杂。明代法律严酷,往往实行株连制,故官砖瓦上的有关人员之姓名都被列上,这些都反映出封建国家对作坊管理的日趋严密,制瓷业官营作坊生产的御用瓷器没有勒工匠之名,而是书帝王年号,但其内部管理实际上仍采取这一管理方法。作坊内对每个匠师都有序号,“次早照号点名入席,行若鱼贯,列若雁序,坐定匠师。”“画完坯,用在官回青,当堂各画样品一件,书名。”出窑后依其样器核对各工匠所作的数量和质量,“样器既完,置号簿一扇记数。照原定坐席,序出号,堂上逐一唱名。”[12]清乾隆以后瓷器除书帝王年号外,一些制瓷名家也开始书写工匠名款。中国古代官营作坊产品制作精良,这种质量的保证,是与“物勒工名”制度分不开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才能贯彻始终,并日趋严密。同时“物勒工名”的方式对民营陶瓷业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严密的物业管理
历代官府对作坊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管理也非常严密,对工匠防范有加。工匠损坏成品、生产资料要给予处罚,秦律规定:“城旦春毁折瓦器、铁器、木器……辄笞之。”“直一钱,笞十;直廿钱以上,熟笞之。”元朝规定官府作坊的物料,要有详细的账目,物品的收支要办理必要的手续,由正官亲行关支,每次支取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半月具结一,收支账目须由正官印押,“若有收支而不收支,应标付而不标付,而耽误造作者,拖延三日,主管官罚俸三月;五日以上者决七下。失收滥支者,另行追断”。#p#分页标题#e#
明烧造砖瓦窑作坊对各原材料的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洪武时便已规定“凡烧造共用器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所用芦柴,官为支给,其大小厚薄样制,及人工芦柴数目,俱有定例。如遇各处支用,明白行下各该管官员放支。”物品移交,必须手续清白,对每一窑所需燃料,也有定额,对于节省者,“即乃赏给”。明还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由户部给事中负责监督盐课和物料,规定各仓管大使等官,考满给由,各亲赉本册,赴科交查。凡甲字库官遇考满等项,本科官一员引奏,须将收过钱粮等物委官查盘。每季本科与各科轮差官一员以甲字等十库所收钱钞进行监收。给事中对作坊管事官吏对工匠人数以少报多、冒领钱物等方面实行重点稽查,对原料的发放也要定期检查。制瓷作坊也是如此。回青是明后期非常昂贵的青花料,嘉靖朝对上等的回青料的管制可谓费尽心思,规定在敲青时,各置小桌,加以尺高纱罩,研磨乳料之后,待画师上工之时,再“开柜出罐,当众用钥”。为防止工匠偷取青料,有人在工场内周回巡逻,甚至“食时散工,出入搜察,防带入石青,偷出石青之弊”,同时“仍派原巡逻官昼夜巡警,以防盗取”。制度虽如此严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于主管官吏贪图私利,无孔不入,他们朋比为奸,利用各种途径假公济私,对于回青,“真青每插于杂石,奸徒盗于衣囊”;对于藁柴,“为用最多,其弊亦夥”;柴价银“支领之间,弊窦疑多”;工银“夫头、作头朋合为奸,于上工砂土夫妄开虚数”,致有“各色包泊昌领之数”。如此严密的制度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明晚期朝政腐败,其弊愈烈。清工部制作场的物业管理也非常严密,其下有制造库,有郎中、司匠、司库、库使等人负责管理成品,料估所,有司员满、汉族各三人,负责制造原料及工具的管理支出。
中国古代官营陶瓷业延续了几千年,随着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的变化,工匠的社会身份也有很大变化。官营制陶业工匠的来源因时代不同,前后有不同的变化,工匠的身份也因时代不同而各异。但加强对工匠的控制,是历代对官营制陶业的惯用统治方法。限于篇幅,将另行撰文讨论。
本文作者:黄慧 单位: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