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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士?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
新加坡既是一个拥有多种族、多民族的国家,①也是多宗教的国家,②同时又是多语言的国家。③作为以多民族为基础的多元文化国家,如何在多族群、多文化的环境中协调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是新加坡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若以族群身份或某种群体身份为重点,易于导致族群或群体身份为先,国家不过是一种“部落联盟”,国家建构任务也就难以实现;若以公民为本位,发展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同质化追求。显然,上述两种情况在新加坡领导人看来,都不利于国家建设和民族和睦。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条“和而不同”的柔性整合之路:承认多种身份的存在,同时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不同民族或群体之间的融合,进而形成共同的公民身份认同。
一、建构多元和谐关系
在怎样的一种民族关系中培育公民认同,是多民族国家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西方国家,在确立公民认同上往往采取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路线,在此基础上,一切民族差异最终都以个人为基础。在东亚国家,由于建立统一的独立国家的需要,二战以后,不少国家选择了主体民族为先的同化主义价值观。1957年马来西亚在宪法上承认了不同族群的身份,但同时赋予了马来人和伊斯兰教以优先地位。此后,1962年的马来西亚宪法在很多方面继续给予马来人以优惠待遇,以致一些马来民族主义者提出了“马来亚人的马来西亚”口号,他们试图在各个方面排斥和压制华人、印度人及其他少数族群,以使这些族群永远处于从属地位。在这种民族关系结构中,享受特权的马来人获得完全的公民身份,而非马来人的公民身份受到极大限制。与马来西亚之不同的是,印度尼西亚选择了一条强制同化的道路。1947年印度尼西亚独立后,针对华人与印度尼西亚民族国家的关系,其国内曾出现过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整合论,即主张多元一体的立国原则和文化多元主义,华人应被接受为印度尼西亚的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同化论,主张华人对印度尼西亚民族国家的义务,要求华人通过与原住民通婚、吸纳当地文化和宗教等途径,彻底同化于原住民群体中,这一观点得到了印尼军方的支持。上世纪60年生的“排华事件”和“反共事件”后,同化论占据了主导地位。
新加坡自然资源缺乏,生存环境受外来因素影响很大。尽管华人在新加坡占据优势,但放在与两大邻邦的环境中考察,依然属于弱势族群。如果新加坡当局采取过激行为对待国内处于第二大民族的马来人,极易使新加坡与邻国马来西亚交恶,同时也会导致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体的不满。尤其是上述两个邻邦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态度、做法及其实际效果,对于新加坡而言是感同身受的。因此,处在两邻夹击下的新加坡,在对待国内民族问题上走了一条中间道路,以和谐作为价值观选择,妥善处理国内民族关系。换言之,在和谐的民族关系中培育公民认同成为新加坡领导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发展公民认同的基本思路。
早在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构成体时,新加坡的领导人就坚持以和谐价值观来处理民族关系。1954年人民行动党成立,李光耀在宣布党纲时就把“培养民族团结、自重、自给自足的精神”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①但新加坡领导人实践这种价值观充满了荆棘。新加坡在尚未独立前,主张民族平等的人民行动党与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即巫统)之间的关系就处于紧张状态。在1964年7月爆发流血事件之前,马来民族统一机构秘书长贾巴尔•阿尔巴尔就曾向人民行动党提出:“停止敌视马来人,不要向他们挑衅,否则马来人将要把民主扔在一旁,开始用拳头教训人民行动党。”②此后随着华人与马来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酿成了7月份和9月份的两次血案。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并未对马来人采取以怨报怨的做法,新加坡领导人誓言,要维护民族和谐,并将同年7月21日确定为“民族和谐日”,由各族人民共同组织和参与庆祝活动。新加坡领导人曾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复合民族的国家,新加坡既非马来人国,也非华人之国,更不是印度人国家,我们不分人种、语言、宗教或文化上的差异,而得团结一致。”③20世纪末,当李光耀回忆建国之初的困难情况时,更加明确地阐述了民族和谐的重要性:“我们的人民……虽然分成几个族群,但是,我相信只要政策公平、不偏不倚,尤其是事业和其他苦难由大家平等分摊,而不是主要落在少数族群头上,他们就会和平共处。确保多种语言、多种文化、多种宗教组成的社会团结一致是尤为重要的。”④2001年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在对1700多名各界代表发表讲话时指出:要建立新加坡社会的“族群互信圈”,以增进族群间的沟通和理解,避免让恐怖活动等外界因素影响、破坏社会和谐与族际关系。⑤
在处理民族关系上要想实现以和谐价值为主导,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或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个人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循此逻辑,个人的一切文化身份最终都要还原到一个“公分母”上,即公民身份上。虽然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价值观与政策曾经在保护族群权利上有了巨大的变化和进步,但这些权利也多已嫁接在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上。换言之,族群的集体权利不过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二级权利。新加坡是东方国家,尽管西方文化在该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东方文化依然构成了该国的文化底蕴,东方文化中对集体的关注,特别是以集体为本位而确立的包容不同族群成员的和谐价值观,成为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新加坡过于发展西方的“个人为先”文化,这不仅对集体主义的精神是一种冲击,而且体现在个人为先中的激烈竞争和过度的多元政治发展必将导致内部社会的断裂,进而影响到国内的族群关系。正如李光耀就公民自由问题所指出的:人类只能生存在一个社会里,这个社会有它的生活水准和习俗,这些习俗是随着社会的历史、传统、技术与工业地位以及人民所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定的。①社会是公民活动的基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在争得政权上是正确的,但如果将这种原则运用到政权建设与社会关系处理上,往往容易酿成错误,因为它容易导致公民与国家的对立,而不是妥协。李光耀指出,有关国家的人民必须培养一种文化习俗,即:在这种文化里,竞争的集团能够自行通过让步而不是暴力,协调彼此的歧见和冲突;在不断培养共同的文化与价值的过程中,促进公民身份的巩固与发展。②#p#分页标题#e#
二、确立国家为先原则
在当代多元文化国家,认同问题一直是政治家与思想家所关注的问题。所谓认同,在英语中与身份联系在一起,它所回答的是“我是谁”的问题,亦即“我的根或我的归宿”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国家的凝聚力问题。西方国家的一些思想家由于受到个人是“自足”与独立的观念的影响,简单地将认同归结到某种自我的心理上,从而将认同与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背景分离开。实际上,一个人只有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其认同才会发生。而认同的指向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发展。加拿大政治思想家泰勒指出:“认同是人们应当对之忠实的东西……它起的作用只是,根据它所体现的性质差别,调整我们的方向,提供事情在其中对我们有意义的框架。”③在这里,方向性因素对公民认同或公民身份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问题是,这种方向性因素因各国的文化与历史状况不同而千差万别。在新加坡这样一个移民国家中,由于移民文化身份的多元性,往往容易导致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将本群体的价值置于首位,而忽视了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将国家置于优先地位,决定了新加坡政府试图将族群认同与政治分开。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行动党领导人曾通过了族群和宗教结社的私人化立法,尽管后来的政策发生转变,但1990年通过的“宗教和谐”法案依然将宗教结社等置于私人生活领域之中。具体而言,就是禁止把宗教用于政治目的,并对各种宗教极端主义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④除此之外,新加坡法律严格限制各种不利于民族关系和睦的评论。可以说,新加坡政府把民族关系和睦作为国家发展的第一要务。
新加坡是多元文化国家,新加坡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应保障新加坡少数民族及其宗教团体之利益”。⑤但新加坡政府也清醒地认识到,多元文化环境中培养起来的寻根意识,可能会增加社会的深层断裂,进而带来族际关系的紧张。有鉴于此,国家在包容差异、尊重民族文化差异的同时,更要把国家作为各个民族和睦相处的重要前提。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公民不论族属身份都要把国家作为首要的认同目标和忠诚对象。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新加坡政府规定在中小学举行升国旗仪式、提倡唱爱国歌曲、建立青年人服兵役制度,使年轻人通过这些活动,超越族群归属意识,增强国家意识。这实际上也是在塑造公民身份意识。英文语境中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表示的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不过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文化传统中,由于将个人作为社会与政治的基础,因而比较注重公民的权利方面。在新加坡,由于注重社会和集体价值的重要地位,往往将公民置于社会之中。李光耀曾在谈到公民的责任问题时指出,西方人“认为一个公民,我有我的权利,在宪法下,我有权享受这些东西。那好,现在就给我这些东西;如果你不给我,我就不投你的票”。而“华族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人对社会都应尽点义务。……孔子说:君君、臣臣……等等。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朋友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是重要的基本关系”。如果从小就把这些观念灌输到人们的心目中,就能培养出“良好的公民”。①承认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并不仅仅意味着公民要对国家尽义务,实际上,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在经济生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1991年新加坡政府提出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指出,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而不能轻易地受到侵犯,从而在社会与个人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必须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使每个人在生活上都有良好的起步;必须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公平、广泛地分配给人民;社会不但要照顾生活上的优胜者,也应照顾弱势人群。②可见,社会优先下的公民不是没有权利的公民,而是享有权利并得到尊重的个人,社会关怀、尊重个人构成了新加坡公民身份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建立包容的“托管式”民主
在现代国家中,如何处理公民国家与多民族现实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偏向于前者,往往导致国家主义的发展,而忽视族群的利益与文化;如果强调后者,族群中心主义将取代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从而弱化公民的国家认同,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统一与团结。两种状况无论从那个方面说,都不利于国家与族群之间的政治稳定与和谐。在这方面,新加坡走的是一条中间道路:既要保障各个族群共同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又要使处于这一共同体中的成员之公民身份的实现。前者需要一个公共的权威,以平衡多族群的关系;后者需要有一个公民共同归属的平台,即民主。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新加坡建立了一种威权性民主,也就是“托管式民主”。
所谓的“托管式民主”,正如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所解释的:“政府像人民的信托人,一旦在选举中受委托以负责看管人民的长期福利时,它就以独立的判断力来决定人民的长远利益,并以此作为它的政治行动的根据。实际上,新加坡政府的政策从来就不是由民意调查或人民投票来决定的,因此在执行正确的长期政策时,有时难免会产生‘良药苦口’的反应。但是,正因为新加坡采取了这种‘托管式民主’模式,它才能成功地推行一些虽不讨好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③建立“托管式民主”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各个族群在民主选举中的参与问题。在当代不少多民族的国家,由民主选举而引发的政治的不稳定案例层出不穷。如格鲁吉亚、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等国都曾因主体民族在选举中的过激行为而导致族际冲突。对于新加坡而言,占人口多数的华人完全可以通过选举而获得优势政治资源,但这必然引起处于劣势地位的非华人族群的忧虑,容易使他们产生某种被歧视、被剥夺和疏离之感。对此,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曾提出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如何确保所有的主要种族都能在议会和内阁中得到充分代表?……我们如何确保议会中总能有多种族代表?……我们的立法机构要反映新加坡是多民族的,这一点重要吗?……如果是的话,我们又如何确保主要的社会群体能继续在政府中被充分地代表呢?”①针对这种情况,人民行动党领导表示,集选区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少数族群的政治参与得到实现。在1987年8月16日的国庆日演讲中,李光耀总理表示集选区制将会保证“少数种族,尤其是马来人,在议会中继续拥有代表权”。②《新加坡宪法法案》第2号修正案和《议会选举法案》于1987年11月30日通过,这两个法规定了集选区制的构成,即由3名议员组成的小组当中必须有1名议员是马来人或印度人,或者来自其他少数族群。1988年大选之后,议会之中有39名议员来自13个集选区,其余40名来自单名制选区。集选区的数量在1997年大选时上升到15个,每个小组包括4—6名议员;单名制选区数量则相应减少到9个。③在高层人员的组成上,人民行动党注意吸收马来人和印度人进入党和政府的高层。从总统到内阁成员,以至政府的公职人员,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必须要有少数族群代表;同时在政府部门和人民行动党内部,都建立了相关的民族事务方面的机构,如人民行动党内设立了马来事务局等。#p#分页标题#e#
“托管式民主”体现出来的包容性是以“新加坡人”理念为基础的,同时也是以追求共同的“新加坡人”身份为目标的。李光耀指出:“新加坡人是一个出身、成长或居住在新加坡的人,他愿意维持现在这样一个多元种族的、宽宏大量、乐于助人、向前看的社会,并时刻准备为之献出生命。”④李光耀的这种多元合一的“新加坡人”的观点反映出,从共同身份而言,“新加坡人”就是新加坡的公民,新加坡是由这种具有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人组成的国家,因而是公民国家。这是一种超越族属身份但又具有包容性的归属。为了保证多元文化能够共存并在民主政治生活中不至于走向失序,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包容性且又具有权威的政党,而人民行动党正是具有这样特色的政党。在思想和文化观念上,人民行动党与东亚不少国家的政党不同,它不是以民族主义为旗帜,而是以包容有多元文化身份的“新加坡人”为理念;在组织建设上,人民行动党力求将自己建设成一个包容不同族群代表的政党。20世纪60年代末,在人民行动党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华人占66.7%,马来人占16.7%,印度人占8.3%,其他族属人士占8.3%,这与新加坡人口的比例大致吻合。⑤在人民行动党各支部的委员中以及成员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各个族群代表。人民行动党通过自身组织上的建设,将不同族群的代表吸收进来,在包容多元中体现自身的公共性,进而以此保证公民国家的建设。
四、确立共同价值观
就与新加坡近邻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而言,这两个国家有着悠久的民族历史文化且又以伊斯兰教为主要文化内容。而新加坡是一个移民国家,移民的“经济实用主义”在给该国带来了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威胁着该国社会的共同道德价值观;加之新加坡又是一个开放的多元文化社会,内外多元文化的夹击,决定了新加坡自身极易从价值观上和认同上产生社会的断裂。此外,新加坡将英语作为主要用语,长期的英语熏陶又容易使东方文化价值观西化。对新加坡领导人来说,要想使社会团结和国家真正具有凝聚力,仅仅依赖市场上的自发结合或靠不同族群之间的理解和交流是远远不够的。新加坡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一种共同的道德价值观,以引导不同的族群和个人真正认同和忠诚于自己的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的领导人就认识到,随着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社会与文化生活越来越多地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响,西方的个人主义、唯我独尊思想,已使部分新加坡人变得贪图逸乐,凡事只照顾自己,淡薄对家庭、父母、子女的义务等,这些观念冲击着新加坡的道德价值观。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领导人最初将儒家文化作为重要的价值观标准。李光耀指出:“儒教并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套实际和理性的原则,目的是维护世俗人生的秩序和进展。”①为此,李光耀邀请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到新加坡讲学,请他们帮助中小学开设儒家伦理课程并制定教学大纲,提高年轻一代的社会和国家意识,以真正使年轻一代成为好公民。与此相关,1991年10月,新加坡政府在小学中设立了《公民与道德教育》课程,将社会所推崇的价值观归结为14个方面35个德目,诸如仁、孝、礼、和谐、责任等。1992年,新加坡针对小学生编写了《好公民》教材,其目的就是向学生灌输适合新加坡的东方价值观,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教导学生处世待人须为他人着想的道理,使学生明确身为公民的责任等。
新加坡政府强调儒家伦理地位以推进共同价值观建设,曾引起过非华人族群的忧虑。曾在新加坡国立大学任教的贝淡宁(DanielA.Bell)讲述的一件事,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问题。在他讲授“中国政治思想”最后一课之前,一个学生将一个封署名为X的信塞进办公室,信中指责贝淡宁不友好,是一个种族主义者。理由是他赞扬中国思想家,诋毁新加坡少数族群在文化上的贡献。②这件事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在多民族国家中,过多地强调主体民族的伦理道德易于被其他民族视为民族歧视。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出台时,新加坡政府也清楚地认识到,儒家价值观是华人传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等同于国内所有其他各族群的价值观。《共同价值观白皮书》还强调,政府从未意图通过制定共同价值观来把儒家思想强加在新加坡人身上,也绝不允许占人口大多数的族群向少数族群施加压力;即使是华人族群本身,也不能把共同价值观视为儒家思想的代名词。在新的时代,共同价值观应该吸收各族群的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的合理部分,同时也要吸收其他族群价值观中的合理成分,以使这种价值观得到更多族群的认同和接受。1991年1月15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其内容包括: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社会关怀,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③共同价值观的提出,既为新加坡各族群的文化认同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准则,也承认了各个族群或不同宗教所具有的价值观的地位。这对于有效地推进不同族群的共同身份认同———新加坡人认同,以至新加坡的国家建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五、制定共同社会规范
作为多元化国家的新加坡,虽然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并不意味以同质化否定少数族群的地位,相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确立了不同族群的平等地位以及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以新加坡“集选区制度”而言,这种制度在形式上违反了“平等原则”,少数族群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时得到特殊照顾。不过这是一种积极的“不平等”,是对过去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后果的一种补偿。新加坡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有责任“保护新加坡少数民族和宗教集团的利益”;第二款规定,“政府应承认新加坡本土人民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保证马来人在国会中有代表。
1969年,新加坡设立了总统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就国会或政府提交的任何影响族群或宗教社区利益之事务提出报告,并就部长做出的禁令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1991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维护宗教和谐法,创立了总统宗教和谐会议,授权部长限制那些利用宗教实现政治目的并威胁宗教和谐的人的自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不得仅因其宗教、种族、祖先或出生地,而在法律上或在公务机关人员任命或雇用上,或在财产之取得持有或处分之法律执行上,或在开设或经营贸易、商业、专有职业、一般职业或雇用上受任何歧视。”①新加坡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少数族群的权利,实际上也是通过法律将民族关系纳入到法治当中,体现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使法律作为了各个族群共同的规范,并在这种共同的规范中促进各个族群成员间的共同关系(即公民关系)的发展。新加坡宪法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严谨地将这一原则付诸实施,不论是高层人士还是普通百姓,也不论是外国人或新加坡公民,只要其行为触犯法律,都将一视同仁地受到法院依法庭程序的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力。任何刑事被告面对法律的制裁,不能也无法用金钱买通受害人以达成庭外和解。新加坡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承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这里的“自由”与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所保护的“自由”在含义上有着很大差别。对此,曾在英国留学多年的李光耀深有体会,他曾指出:在西方,随心所欲的个人权利大为扩张,已到了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的地步;相反,东方社会的主要目标是拥有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②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存在于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而不会出现于相互冲突和无政府的状态中。然而任何社会秩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体现,秩序和法律也就构成了一对矛盾。#p#分页标题#e#
有些人据此认为,法律先于秩序。李光耀对此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只有在秩序已经确立、条规能够施行的时候,才有可能依照预先确定的法律条规,制定国民与国民之间、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原则;反之,仅仅注重法律而秩序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法律也将不能发挥它应有效力。③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须有严厉的法律加以规约。只有这样,大多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才有希望建成公民社会。对此,新加坡政府曾明确指出,法律体系必须给予大多数奉公守法的人以最大的保护,给予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法律惩罚。1992年邓小平在评价新加坡的法律状况时指出:“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④世界评级机构也给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打了高分。20世纪90年代,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每年的《世界竞争力年报》都在“社会人士对司法公正信心”一栏中把新加坡列为亚洲之首。⑤
六、结束语
公民认同与族群身份认同是当代多民族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棘手问题。从公民认同角度看,国家需要的是公民国家主义。在这一层面,公民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归属,公民认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意味着族群认同从属于公民认同,甚至在某种条件下以公民认同否定族群认同。也就是说,公民认同本身含有现代国家同质化的倾向。然而众所周知,公民认同从来都不是抽象的,它总是与一定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具体到公民身份与认同上,其具体内容是由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与历史文化状况来决定的。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公民身份与文化认同往往与一个国家的主流价值观联系在一起的,并按照这一价值观处理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对于那些弱小的族群来说,这种国家行为是对弱小族群的一种歧视。在此条件下,必将导致弱小族群的群体意识剧增与族群动员的发展。显然,这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弱小族群的利益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受到挤压和损害,由此导致了各种原教旨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发展,对国家认同形成了挑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建设现代化国家始终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超越族群的国家认同。然而,新加坡没有机械地套用西方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而是在承认和包容多元及尊重各个族群的身份与认同中,通过建立族际之间的和谐关系,求同存异,推进了公民认同的发展。新加坡的这种实践无疑开辟了实现公民认同的一条重要途径。
当代西方学者史密斯(AnthonyD.Smith)在谈到现代多民族国家问题时指出:在现代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成功,都依赖于族裔认同和公民认同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平衡,“当这种共生关系趋于完美时,当公民与族裔两种成分之间不存在缝隙时,文化和公民权就会彼此相互加强,国家的作用得到充分实现”。①新加坡注重从和谐族际关系中构建公民身份的尝试,无疑带有东方国家的特点。新加坡在多元文化环境中,通过对族群文化的承认和彼此宽容,在对共性的寻求中发展了公民认同,为新加坡各族群共同参与国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共同的公民身份的巩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