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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世忠 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数千年的风雨洗礼,积淀了丰厚的文化传统和文明历史,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有别于世界其他文明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山西这样一个既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又是我国“司法鼻祖”皋陶诞生地的地方,不仅有着悠久的人文历史文化,还有着深厚的司法历史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德礼融于法”的重要特征和追求秩序、注重和谐的内在精神,在这片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的传承。如何科学把握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在批判的传承中探索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路子和方法,是我们在推进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科学把握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本质、内涵和外延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数千年前的《易经》关于“文化”的论述,应该是我国最早给“文化”下的定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而我国现代历史学家和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认为,“文化”与“文明”两词皆关涉人类群体生活,人们也多加混用,但它们的含义应有区别:“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文化可以产出文明来,文明却不一定能产出文化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所谓“文化”,即“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法律文化是“文化”范畴内的一个分支。对于“法律文化”,武树臣先生认为,由于“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比如法律思想,本身就兼容了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等等,因此,界定“法律文化”应当注意逻辑关系和尊重约定俗成的习惯。他给出的界定,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作为客观存在物,其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子概念,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而言之地表述为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关于“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不难理解,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运用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在内的各种先进文化元素和其独有的功能,在“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的过程中,赋予法院物质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和精神,培育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为“人民法院”的文化积淀。从文化学角度看,文化一般由物质、行为和心理三个要素组成,法院文化也不例外,由物质、行为和精神三个要素组成了法院文化特有的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向外扩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这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精神文化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我们之所以要科学把握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在批判地传承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在于此———借鉴和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着力加强以精神文化建设为重心的法院文化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包含的积极因素及思想精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很多,单就涉及到文化建设这个层面,概括地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的。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上》)。“礼”与法的统一,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这些思想,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愿去犯罪,才是治本的方法。这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思想。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强调“无讼是求”,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和”的价值追求即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一种机制。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这种解决纠纷的“和”的思想,是当今法院审判文化中不可多得的历史智慧。#p#分页标题#e#
(四)提倡“重义轻利”,注重官员品质修养。儒家十分注重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荀子也说过:“义与利者,人之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伦理道德与物质生活都是人的正常需要。同时,荀子强调政府不能与民争利,要求天子不养牛羊,臣下不养鸡猪,上卿不从事金融,大夫不开办农场、菜园等,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国家官员一律不得经商。可见,儒家不仅没有限制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视保护民众的利益,强调重天下之利才是义。这一点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战国时期,荀子就意识到了,非常难能可贵。
三、在传承中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推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真正优秀的文化,应该是古今相通的东西,是过去在民众中存在、现在民众还认同的那些东西,特别是那些与现代司法理念认同的基本价值并不相悖的东西。我们应该以这种历史的眼光来理清我国司法文化发展的脉络,找出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指导我们今天的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思考之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恭行天理、执法原情”,那么,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如何坚持做到将情理法有机统一起来?毫无疑问,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根本目的是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是服务于司法审判的实践需要。而司法审判的实践,当然需要以法院和法官的精神文化为支撑。中国司法传统历来注重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即所谓“恭行天理,执法原情”。在司法裁判中追求情理法的融合,也一直被视为最理想的司法境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皆是处理社会事务需要考虑的问题。事实上,“法”与“情”之间是有平衡点的,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法律规则的构建也必须基于情理的认同之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考虑等等,均是“国法”与“人情”融合的结果(参见杨秀环《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在公正裁判的前提下,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将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根据这个观点,近年来,山西法院紧紧围绕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目标,办案质量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审限内结案率保持在99%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和裁判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87%和81%以上,基本达到了“三种效果”的有机统一。
思考之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民本主义”,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自有史以来,关于“民本”的论述不计其数,最早可以上溯至《尚书•五子之歌》:“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同志曾说过,领导干部要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可见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之重要,司法为民永远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引导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队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既是我们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应该是我们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基于这样的认识,山西各级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不断丰富司法为民的时代内涵,倾力打造温馨诉讼的服务环境,并努力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仅2011年,全省法院就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2146.32万元,全省2533名人民陪审员先后参与了15815起案件的审理,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同比上升18.37%。
思考之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引礼入法”,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筑牢廉洁的篱笆?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001年,同志提出了“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这是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层面理解,惟有努力提升法院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塑造“无私、无欲”的道德品质,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实现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山西高院在全国法院首创实施了权力风险防控“利剑”工程,明确岗位权力防控责任,实行全员全岗全程防控,构建起了具有山西法院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受到省纪检委和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思考之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推崇“无讼是求”,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引导法官积极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在我国封建社会就反映了对现实秩序和稳定的追求。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都借鉴中国的调解制度,“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模式得到了广泛推广和运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正处于多发期,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国家提出构建“大调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并着力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就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山西法院在精神文化建设中,着力强化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意识。2011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63.61%,刑事自诉案件调撤率和执行案件和解率同比分别上升了5.64和2.21个百分点,诉前解决矛盾纠纷达到24500余件,使近年来我省法院收案总量及增幅明显低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充分显示了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强大作用。关于批判地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先进元素,加强当代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作为抛砖之述,期以引来更多真知灼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