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偏见,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他最重要的代表性哲学著作《逻辑学》和《小逻辑》中,对在西方文化和科学发展史上起了巨大作用的形式逻辑进行了严厉的批判。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可以说是全方位的:从形式逻辑的认识论性质和方法论原则,到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及至形式逻辑的推论方式,无一不在其严苛批判之列。经过进一步地考察和研究,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实在是太过偏激了,有失公允,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不正确的。本文所论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在黑格尔看来,从思想方法的角度来说,形式逻辑与旧的形而上学(黑格尔谓之“康德以前的形而上学”———引者注)同样都是一种抽象理智的思想方法。黑格尔认为,这种抽象理智的方法对事物的认识是片面的,它用孤立的、静止的、僵死硬化的观点看待世上的一切事物。他说:“知性将各范畴的区别一方面认作独立自存,一方面同时又明白肯定它们的相对性,知性只是用一个又字,将两方面相互并列地或先后相继地联合起来,而不能把这些思想结合起来,把它们统一为概念。”[1]并据此认为,靠知性的抽象理智的思想方法是不能认识真理的。 应该说,黑格尔对他所谓的“旧的形而上学”和形式逻辑所体现的知性思想方法的态度有片面性并且是过分偏激的。众所周知,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自亚里斯多德以降,它其实就是哲学的同义语。它的主体部分就是一般所说的存在论或说“是论”。对于形而上学及其存在论,亚里斯多德曾做过这样的界说:“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以及‘实是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这与任何专门学术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2]“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性质,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考察上列各项以及下述诸观念,如‘先于’,‘后于’,‘科属’,‘品种’,‘全体部分’以及其他类此各项。”[3]可见,形而上学及其本体论是一种专门研究“是”或“存在”的学问。在这里对此可能需要说明和解释一下:这里作为形而上学本体论研究对象的“是”或“存在”这个概念,不是别的,其实就是印欧语言中一般陈述句中的系词,它在希腊文中是“on”,在英文中是“tobe”,在德文中是“sein”。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印欧语言中的这个系词,不仅是联系动词,而且它还有名词的特性,例如在英文中,“tobe”的动名词“bing”即是如此。故而,存在论或是论在英文中写作“Bing”。在西方哲学史上,“Bing”———形而上学的是论或存在论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哲学,无论就其对西方哲学大厦的奠基作用,还是对全部西方哲学的所起的极其深远的影响来说,该说法皆成立。事实上,被黑格尔如此不屑的“旧的形而上学”才真正是西方哲学的大道之源。对这一点,应该毫无疑义。至于说起形式逻辑,它其实也应该算是“是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是因为,形式逻辑是一种研究有效推理及其规律的学术,它的基本的结构成分是“命题”。若从语言表述的角度来看,命题就是用系词“是”(tobe)把主词和谓词连接在一起的陈述句。命题的基本逻辑功能是判断。而推理则不过是按照有效推理规则通过命题的不同组合形式求得真结论的思维过程而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形象地将整个形式逻辑看做“是”(tobe)的使用方式之大全。不过,黑格尔认为,“命题的形式,或确切点说,判断的形式,不适于表达具体的和玄思的真理(真理是具体的),因为判断的形式总是片面的,就其只是片面的而言,它就是不真的。”[4]黑格尔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贬称为抽象理智的方法并大加责难,认为它对事物的认识是静止、孤立、片面的,不能达到真理性的认识。他的这个说法确实不无问题。知性(理智)的方法在人的认识活动及过程中,并非仅起概念抽象的作用,并且它也并不否认事物本身的运动变化。知性的认识论功能主要表现在形式逻辑里概念的概括与划分,命题的判断和推理过程中。它跟认识的片面性和孤立性也没有必然联系。在一切学术部门中,知性方法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各种部门科学中,必需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处理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而创立科学理论体系,这个过程已成为科学发展普遍的通则。这一点,早已成为常识。 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的<本质论>中,对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写道:“本质的各种规定或范畴如果被认作思想的重要范畴,则它们便成为一个假定在先的主词的谓词,因为这些谓词的重要性,这主词就包含一切。这样产生的命题也就被宣称为有普遍性的思维规律。于是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个命题的形式自身就陷于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的间的区别,然而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但是这一规律又特别为下列的一些所谓思维规律所扬弃,这些思维规律把同一律的反面认作规律。———有人说,同一律虽说不能加以证明,但每一意识皆依照此律而进行,而且就经验看来,每一意识只要对同一律有了认识,均可予以接受。但这种逻辑教本上的所谓经验,却与普遍的经验是相反的。照普遍经验看来,没有意识按照同一律思维或想象,没有人按照同一律说话,没有任何种存在按照同一律存在。如果人们说话都遵照这种自命为真理的规律(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简直应说是可笑。这才算得普遍的经验。只强调这种抽象规律的经院哲学,早已与它所热心提倡的逻辑,在人类的健康常识和理性里失掉信用了。”[5]黑格尔在这里是曲解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在形式逻辑这门学术中,逻辑规律并不直接处理像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论>中诸如“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等等之类的本质的各种规定或范畴。形式逻辑规律的产生,也并非如黑格尔所说,是由于把本质的各种规定或范畴当作一个假定在先的主词的谓词并进而创造普遍命题的结果。对于形式逻辑规律是真正的思维规律这个问题,黑格尔的否认是无效的。#p#分页标题#e# 形式逻辑规律是真正的思维规律。就同一律来说,它对思维的要求就是,在同一个确定的思维过程和言语环境中,必须保持概念、判断、推理的一致性和确定性,保持论证的首尾一贯性。任何思维过程和学术部门都离不了同一律。同一律的一般表达公式:A是A,或如黑格尔所说的“甲是甲”。同一律并没有像黑格尔所说的自身陷于矛盾,无条件地取消命题中主词与谓词的区别。形式逻辑中的基本命题表达式:S是P,其主词和谓词就是不同的。举例来说,在“苏格拉底是人”这个命题中,主词“苏格拉底”与谓词“人”就不相同。其实,按照同一律思考和说话,并不就等于说那种黑格尔式胡编乱造的“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的废话。黑格尔这种强词夺理地对同一律的歪曲批判简直可笑。众所周知,形式逻辑之所以是形式逻辑,其根本问题就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形式,而不是思维的具体经验内容———具体经验内容是部门科学例如物理、化学、政治、经济等等这类的学科处理的对象。相对于形式逻辑这门“形而上学”学术,具体的部门科学则应该是“形而下学”(笔者个人自创说法),两者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形式逻辑研究的问题较之具体科学是一个二阶问题。上已述及,同一律要求在确定的思维环境中保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和一致性。这一点,是任何一个正常思维过程所赖以存在的先决条件。违反同一律必然会导致思维混乱。同时,所有的科学都离不开同一律。在数学中,3+2=5之类的算式可说是同一律的具体化身。代数方程式也是变相的同一律公式。物理化学之类学科里用数学公式表达的定理定律,也都可以看做是同一律的变形。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一切科学部门及其理论体系中,凡是用等号(即“=”)连接的公式、算式无一例外地都是同一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另外,任何科学概念创立及思维过程都必须毫无例外地贯彻同一律的要求,否则科学概念就会成为无法认识和理解的东西。所以说,科学世界里同一律无所不在。在一般的语言表述及各种论辩中,没有同一律更是根本就无法进行。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者连使用的概念和语词都没有确定性和同一性,人们将如何互相理解和交流呢?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取得共识了。 再如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即在上面的引述中被黑格尔在批判同一律时表述为“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并进而否定其合理性的那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它的表达公式为:A不是非A。实际上,这个规律可以看做是同一律的逆向表达,其基本内容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它对思维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同一个确定的思维过程和言语环境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具有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的判断,不应该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即不能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一个思考对象既予以肯定,又予以否定。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就无法确定某个属性属于还是不属于某个认识对象(概念),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思维混乱的结果,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过,黑格尔对此似乎视而不见,他这样批判矛盾律:“所谓矛盾概念的对立的虚妄性充分表现在可说是普遍规律的堂皇公式上,这个公式说,每一事物对于一切对立的谓词只可具有其一,而不能具有其他。以此说来,这精神不是白的就是非白的,不是黄的就是非黄的,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因为忘记了同一与对立本身即是对立的,于是,对立的原则在矛盾律的形式下甚至被认为是同一律,一个概念对于两个正相反对的标志,两未具有或两皆具有,在逻辑上也被解释为错误的,例如一方形的圆,虽说一个多角的圆形和一个直线的弧形也一样地违背这一规律,但几何学家决不迟疑将圆形当作许多直线的边构成的一个多角形去看待。但像圆形这类的事物(就它的单纯的规定性或表面的界说来说),还不能说是概念。在圆形的概念里,中心和边线都同等重要,而且同时具有这两种标志。但是中心和边线却是彼此对立的、矛盾的。”[6]笔者认为,黑格尔这样批判矛盾律是不正确的,简直可说是强词夺理了。用“这精神不是白的就是非白的”这类荒谬的命题以及几何学中的割圆术之类作为论据来否定矛盾律是根本无法服人的。因为这些问题与矛盾律毫无关系。矛盾律的功能就是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它并不否认事物属性的多样性,也并不如黑格尔所说是在主张“每一事物对于一切对立的谓词只可具有其一,而不能具有其他”。它只是主张,在一个确定而具体的思维过程中,人们进行判断和推理时,不能既肯定某个命题同时又否定它,以致使人不知所云,无法理解。 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排中律的批判亦是如此。他说:“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陷于矛盾。说甲不是正甲必是负甲;但这话事实上已经说出了一个第三者即甲,它既非正的,亦非负的,它既可设定为正的,亦可设定为负的。”[7]“代替抽象理智所建立的排中律,我们毋宁可以说:一切都是相反的。事实上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没有像知性所坚持的那种‘非此即彼’的抽象东西。事物的有限性即在于它们的特定存在不符合它们的本身或本性。譬如在无机的自然界,酸本身同时即是盐基,这就是说,酸的存在仅完全在于和它的对方相联系。因此酸也并不是静止地停留在对立里,而是在不断地努力去实现它潜伏的本性。”[8]实际上,排中律的要求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也就是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反映同一对象的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不应该含糊其词,否则,就无法做出判断。从思维过程本身来说,如果同意黑格尔对排中律的批判,那就必须放弃排中律,这样一来,人的思维所面对的就是一个根本无法规定、无法判断的东西,说到底就是无法进行思维的东西。其结果就必然是放弃思维。 总之,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批判,其论点是难以成立的,其论据也多半是牵强附会的。究其原因,是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方法理解存在问题。他误解了形式逻辑的功能,把形式逻辑对思维过程的规范理解成对具体的经验对象本身的认识,以致把对思维过程和形式的要求和对具体经验对象的考察混为一谈,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