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公正性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公正性问题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作者:衣永红 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

公正性问题无疑是现代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性问题。随着上世纪中后期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关注的焦点性问题,人们逐渐意识到,公正问题是具有历史性的,代际公正问题是公正性问题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维。然而理论界却一直缺少对这一问题的可靠理论支撑。正义伦理学是在整个伦理学史中有着里程碑意义的伦理学流派,它的提出恰恰处在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的时代,也就不可避免地关注了代际公正问题。

一、代际公正———新视野中的理论难题

不可否认,代际公正问题只是到了现代社会才引起人们的关注,从而进入人们探讨的论域。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一者,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落后,人们维持自己的生计尚且困难,根本无暇顾及后代人的发展问题;再者,像我们中国古代那样的社会由于等级制度森严,代内公平尚无从谈起,更罔论代际公平问题;第三,彼时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对资源的消耗和需求并非如今天这般强烈,资源短缺的矛盾并未凸显出来,所以人们也不会关注到代际公平问题。因此完全可以说这是一个新时代、新视野中的新理论问题。同时,说这个问题是理论难题也并不为过。代际关系分为“共时性代际关系”和“历时性代际关系”。[1]前者指生活在同一时代的几代人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几代人尚可直接交流和对话,后者指生活在不同时代的当代人和前代人以及未来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从现实人类延续的角度讲,我们高声呼吁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是可以得到广泛认同的,但是如果从理论的角度讲,当代人和后代人,尤其在历时性代际关系中是不能平等对话的,从占有资源的时间性角度讲无疑未来人对当代人来说是处于弱势的。那么凭什么我要关照未来人的利益便是一个不得不回答而其实又并不像看上去那样好回答的问题,因为关照未来人势必会影响现代人的生活质量。因此,罗尔斯这样评价:“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2]224而这个问题又是不可回避的,不回答它,我们所谓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的人类延续就只能停留在喊口号的层次上。罗尔斯的《正义论》旨在建立一种以“公平的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正义伦理学体系,从而批判和超越功利主义伦理学,并使以康德、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契约论更加普遍化和具有更高的抽象层次。然而要建立一个新的正义伦理学的完整体系,就不得不考虑到代际公正问题。当然,从体系建构的需要考虑,代际公正问题并不是正义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但是他所提出的“正义储存原则”无疑对解决代际公正问题是具有理论启发性和现实可操作性意义的。

二、正义伦理学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旨趣

如前所述,罗尔斯的正义伦理学是奠基在传统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契约论。传统的契约论可以说是自霍布斯而始的,霍布斯是将契约论系统化的第一人,也是“自由主义”这一政治概念的奠基人。在他看来,在自然条件下,人是天然地具有自由和平等权利的,然而这种状态下,由于人性的自私,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一种狼与狼的关系,人们处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避免这种情况,人们必须订立契约,将权利交给主权者,这样,所谓的“利维坦”就诞生了,这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人的合理选择。而在洛克看来,以自由、平等、和谐为特征的自然状态由于缺乏法治而并不完美,人们为了保护生命、自由、财产需要达成契约,放弃部分而非霍布斯所说的全部权利,交给人们指定的专门人员而非利维坦。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几乎没有交往的孤立状态,在此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然而这种状态并不完美,必须过度到社会状态,而这时社会环境中的不公平现象则使人们感到愤怒,因而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所有人的全部力量贡献给共同体———国家,从而每个人的力量都得到保护。可以说与霍布斯和洛克相比,卢梭的思想具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在以上三者的基础上,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是一种野蛮的自由,必须从这种自然状态过度到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这种社会契约来自于纯粹理性和绝对命令,国家是一个先验的、理性的、精神的“目的国”,它的作用是使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独立免受侵害。传统的契约论依赖于自然法的观念,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它主要解决了自由而没有解决平等问题。而罗尔斯的契约论从一开始就是以解决平等问题为目的的,他关注得更多的是现实而不是形而上学问题。当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开始对形而上学失望,罗尔斯的新契约论就因为其务实性而显得格外有魅力。传统的契约论后来受到了休谟、边沁等功利主义思想家的攻击,此后的150年,是功利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功利主义倡导一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这种蕴含着整体主义的原则必然导致取大舍小,使整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那么就不可避免地牺牲多数较不利者的权益,导致以社会最大利益来压制或损害个人权益的非普遍性后果,而这种后果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罗尔斯要建立公正的伦理学就首先要以功利主义为论敌,这构成了他的理论背景和旨趣。

三、从正义伦理学的逻辑前提看代际公正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诉求社会公正时有一个很明确的逻辑前提,那就是他所谓的“原初状态”。罗尔斯设立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是为了取代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thestateofnature)。“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被看做一种现实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表达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2]10可见这种原初状态是正义伦理学的一个逻辑起点而非现实起点。怎样界定这种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呢?罗尔斯又设定了一个“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们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2]10设置这种“无知之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们在选择时受各种自身的特殊性和环境的偶然性的影响,在这种原初状态下才能保证达成的契约是公平的。在原初状态中,各方被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mutuallydisinterested)的,这能保证每个人对他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规则会被广泛接受。继而罗尔斯阐述了在原初状态下各方都能接受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正是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依据。[2]237,同样,关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定也适用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他们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人,或者不知道属于某个世代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处在文明的哪个阶段。他们无法弄清楚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大体是农业社会还是大体工业化了等等。在这些方面,无知之幕是彻底的。”[2]227在这种状况下,每代人要为后代人储存财富,但又不能因过多地储存而损害当代人的利益。可见,在解决社会制度公正的时候,罗尔斯依托原初状态引申出两个正义原则,在解决代际公正的时候他依然要在原初状态中设计他的“正义储存原则”。原初状态的假设在他的整个理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p#分页标题#e#

四、从正义伦理学的价值基点看代际公正问题

正当(theright)与善(good)是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概念,怎样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一种伦理学的性质。在伦理学史上,目的论(Teleology)或价值论(Axiology)认为善优先于正当,他们以人的行为的价值效果为最终的道德评价标准,功利主义是其典型代表。道义论(Deontology)则恰好相反,他们认为道德规范的标准应当是一种合理层次上的行为约束,因此一种正当的规范行为才是有可能普遍化的道德行为,所以正当应优先于善,代表人物是康德。[3]罗尔斯无疑是更倾向于后者,他一直认为善与正当具有一致性,“我一直假定,在一个良序的社会里,公民们关于他们自身善的观念与公认的正当原则是一致的,并且各种善在其中占有恰当的地位。”[2]311然而罗尔斯对这两个道德价值概念的态度是不同的,他认为善是为正当服务的。对此,罗尔斯区分了“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那种为确定各方在原处状态中的动机,以保证论证正义原则的基本善的前提的被称为“善的弱理论”,在这种善的弱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综合性善理论即为“善的强理论”,它指人理性地选择正义的内在道德价值基础。“善概念一直在一种相当弱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在公平的正义这里,正当概念优于善的概念。”[2]311应该说,以“善”为核心的目的论或价值论是一种个人主义或相对主义的理论,因为“善”更倾向于对个人的道德要求,而且是较高的道德要求,当以这种个人主义为依托去诉求一种普遍化的幸福要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必然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空中楼阁。罗尔斯意图建立的以“公平的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伦理学应该是一种寻求合理社会制度的社会伦理学,而迥别于以“善”为宗旨的个体伦理学。他选择较“善”而言要求更低,更“合宜”的“正当”作为理论奠基,无疑这个理论基础是更容易为所有人认同接受和执行的。另外,这种“正当”与“善”的争论延伸到今天的经济社会,演变成了关于“效率”与“公平”何者更为优先的现实制度设计方案之争,那么无疑,功利主义者认为应该是效率优先的,也正是由于这种观念长期占统治地位,造成了今天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面具下出现了很多不平等的影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深刻裂痕。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才要建立起他的正义伦理学,重置“公平”与“正当”于伦理学的核心地位。在诉求代际公正的时候,罗尔斯仍然是以“正当”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伦理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2]329因此,正义的储存原则并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多大的牺牲,而是要求他们在合理享用前代人储存的成果并不影响自己生活质量的同时,合理地为后代人储存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

五、正义伦理学追求代际公正的具体方案———正义储蓄原则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罗尔斯将追求代际公正的道路诉诸于正义的储存原则。而这一原则在操作上遇到的最大现实问题就是应该设置多高的储存率。如果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这样势必影响当代人的生活,“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2]226、311从而不符合“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要求。正义的储存原则实际上有这样一个宗旨:“如果这一原则被遵守的话,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2]226-227这样,不同的阶段会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储存比率,贫穷的社会可以降低储存比率,较富裕的社会可以相应地提高储存比率。据此,罗尔斯把一个社会分成两个阶段:需要净储存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的维持阶段,在前一阶段,人们留给后代的要比他们从前一代那里继承的多,在后一阶段,只要留下与其从前辈那里继承的大致相等的财富就可以了。划分这两个阶段的根据是什么呢?罗尔斯又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的原则联系起来———“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从每一世代里处境最为不利的人们的立场来加以规定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和公平机会的原则在各个世代中优先于差别原则,而储存原则则在各个世代之间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范围。”实际上,罗尔斯的正义储存原则也是面临重重困难的。首先,无论当代人以何种比率为后代人进行储存,他们可以为后代人积累大量的物质资本和知识、文化、技术、工艺,但是自然资源总是有限的,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和当代人相比必然处于弱势,难以达到真正的公正,所以如果不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无法实现真正的代际公正的。另外,前面我们谈到,正义的储存原则也是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为前提的,原初状态的特征是人们相互冷淡而非同情,那么如让然不关系他人利益的人们去关心后代,为他们积累财富,如何在无法平等对话的两代人之间建立平等的契约,罗尔斯似乎也看到了这个难题,于是他把这种代际关系的范围缩小到相邻世代之间。也就是当代人要把自己设想为父亲,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他们认为自己有权向自己的父亲和祖父要求些什么以及他们该为他们的子孙留存多少,这样问题就变得具体化了,设定储存比率也变得可操作了。总之,对于代际公正这样具有特殊意义的问题,罗尔斯虽然没有着墨太多,当然也没有办法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彻底解决,但他却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让我们在实践探索中有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