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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海林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毋庸置疑,对任何一门学科而言,把握研究对象都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但是,伦理学从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以来,其研究对象却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正是古往今来出现形形色色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首要因素。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也仍未形成一致意见,认识和把握伦理学的对象仍然是伦理学学科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须承担的责任。
一韩东屏教授在《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载于《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伦理学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韩教授把从古至今学界对伦理学对象的界说归纳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自由、幸福、人生问题和道德(道德现象)等九种,在对这九种观点进行逐一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前八种界说难以成立”,而“第九种界说将伦理学的对象直接聚集于道德是值得肯定的,可由此给出的伦理学定义还是不够准确与周延”,因为“虽然道德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但并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他认为,“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因而伦理学就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1](P9)
笔者认为,韩教授的这一成果对以往伦理学对象各种观点的梳理和评价是全面客观的,对伦理学对象的进一步考量思路是清晰前沿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然而,韩教授仅根据“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就得出“伦理学是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的结论,这一理由和结论笔者都不敢言同。照韩教授这一说法,其他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似乎都可如此界定:政治学是系统研究政治问题的学问,法学是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社会学是系统研究社会问题的学问……显然,这样的界定虽然并没有错,但离界定相应学科对象的初衷相差甚远,学界恐怕也难以信服。因为这些概念与“道德问题”一样,虽然的确可以将相应学科的全部对象“一网打尽”,但它未能揭示学科的真正内涵,未能如实回答这些学科究竟研究什么的问题。而以往学界关于伦理学的对象的各种观点,正如韩教授所言,的确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偏概全”的嫌疑。因为无论把伦理学的对象确定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还是自由、幸福、人生问题,都只看到了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方面,不能涵盖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即使是主流的“第九种观点”———“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和道德现象的科学”,这一界定也“无法将当代伦理学对道德文化的研究、对道德与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科技、社会之关系的研究,和当代伦理学在人类实践各部门的应用研究”全面覆盖。其实,韩教授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第九种观点”的不足在于未能覆盖伦理关系(道德关系)这一重要对象,“如果道德或道德现象被说成是包含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这三大类,那‘道德关系’的位置又在哪里?”[1](P13-14)这一有力的诘问表明韩教授准确洞彻了“第九种观点”的缺陷。可见,对伦理学的对象的界定既要避免以偏概全,做到全面完整,又要避免空洞不实,准确揭示伦理学的真正内涵。据此,笔者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和道德现象的科学,也是研究伦理关系及其调整的学问。由于前者是国内学界的主流观点,国内多数伦理学教科书都持此观点并从不同角度作了论证,因此,本文主要阐释伦理关系这一对象。二在当代我国学术界,对伦理关系的界定和使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道德关系。如罗国杰教授认为,道德关系“是人们基于某种既定的社会道德意识,并遵循某种既定的社会道德准则,而以某种特有的活动方式发生的社会关系。”[2](P62)
二是伦理关系。如宋希仁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有精神渗透其中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体性关系”[3](P58);龚群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和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4](P36);高兆明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一种“用来表示经过反思的、具有必然性的社会关系”[5](P51)。三是主张对伦理关系与道德关系进行区分。如焦国成教授认为,“道德关系是建立在个体的‘道德’基础之上或通过主体的‘道德’而形成的关系”,而“伦理关系是超越了具体主体‘我’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是客观化了的道德关系”[6](P13)。
笔者认为,伦理关系与道德关系的确存在一定的区别,如社会层面与个体层面、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的差异等,但假如我们主要从它们都是一种实践精神,都体现着社会精神的实质,即都是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的价值合理性根据这一视角看,它们都表示可以进行道德评价、具有伦理性的关系。同时,从外延上看,伦理关系是一个与社会关系同等程度的概念,它广泛渗透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之中;而道德关系只有在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涉及到是否遵守道德准则以及遵守何种道德准则的时候才会产生。正因为伦理关系在外延上大于道德关系,而且“伦理”一词更具关系意味,更能准确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笔者倾向于使用伦理关系这一概念。笔者曾在《道德与文明》撰文阐述了伦理关系的概念:伦理关系是“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以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实质和核心内容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7](P32)这一定义表明,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伦理关系与经济、政治、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前苏联学者拉契科夫认为,研究社会关系的类型有两种基本方式,即系统-社会学方式和集体-哲学方式。[8](P33)
根据系统-社会学方式,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伦理、宗教以及审美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根据集体-哲学方式,可以把一切社会及其发展的一切阶段,都划分出首要的和次要的、决定的和被决定的社会关系。这一方式最初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他们把一切社会关系划分为首要的、基础的、根据的关系和派生的、次要的、精神的关系。此后,列宁根据这种方式,第一次把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物质关系即经济关系,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如法律、政治、伦理关系等,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伦理关系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我们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内部,对伦理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进行比较时就会发现,伦理关系具有显著的特殊性:#p#分页标题#e#
第一,伦理关系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古往今来的一切社会之中;具体到某一社会,伦理关系几乎关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可以说,在人类社会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伦理关系最为古老、最为普遍。
第二,伦理关系有相对独立的特殊的存在领域———“善”的领域,是一种表达“善”的关系,因而比其他社会关系有着更高的价值地位。在人类“真”、“善”、“美”三种把握世界的方式中,善主要关注世界“应该怎样”的问题。我们说伦理关系存在于善的领域,即是说伦理关系主要是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的问题;伦理关系是一种表达善的关系,或者说它可以抽象到人类把握世界基本方式的高度,即善的方式和善的领域,这是伦理关系在最高抽象意义上的存在领域。
第三,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与经济、政治、法律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内容和侧重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从内容上看,经济、政治、法律权利与义务都十分具体明确,而伦理权利与义务渗透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权利与义务之中,是从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反思、评价和规定。从权利与义务的侧重点看,在经济、政治、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权利是考量主体之间关系的出发点;而在伦理权利与义务中,义务是出发点,因为伦理关系在本质上要求的并不是主体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去履行义务;相反,主体履行义务的前提和出发点是为维护对方的权利。
第四,在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上,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都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而伦理关系的调整虽然也要综合运用道德、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手段,但以非强制性的道德调整为主。道德调整是通过舆论褒贬、沟通疏导和教育感化等方式,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使主体能够自觉认识到自己在伦理关系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从而按相应角色的要求自觉履行义务。
三笔者非常赞同韩教授提出的“一个确当的伦理学定义,应该既能包容整个伦理思想史,即伦理学在历史上的各种理论形态及其研究内容,也不会限制伦理学的现实发展和未来发展”[1](P13)的观点。那么,伦理关系这一对象在伦理思想史和伦理学的现实发展中的地位如何呢?从伦理思想史看,伦理关系是伦理学理论中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伦理关系作为历代伦理思想家们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重要对象而在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西方,古希腊时期人们的道德生活是和政治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与城邦的关系既是一种政治关系,也是一种伦理关系。这一时期思想家们围绕个人与城邦的关系对智慧、公正、勇敢、节制等基本德目所作的不同解释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伦理关系问题。比如,普罗塔戈拉用神话的方式说明道德是为调节人与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柏拉图对智慧、公正、勇敢、节制等四德目的论述,反映了他所追求的理想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关系归于政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伦理关系与政治关系的关系问题。中世纪神学伦理学把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完全归于人与神的关系。近代以来,西方伦理学家虽然大多都是从人性论观点出发来寻找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论依据,其中仍然包含了许多关于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的论述。比如,培根在对人的职责和义务的分析中直接论及伦理关系问题,他强调要在人对人、人对职业、人对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中研究职责和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切中了伦理关系的实质。洛克在考察道德法和道德行为的过程中论述了道德关系问题。在洛克那里,道德关系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行为与道德规则的关系:“行为与道德规则相比较就进入一种关系,这就是道德关系。”[9](P97)
另一层含义是指在一定道德规则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所研究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从伦理学角度看,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从人的自爱与爱他人的本性中思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孟德斯鸠在观察人类社会历史和风俗礼仪的过程中,认为道德关系主要通过君臣、主仆、亲子、夫妻、朋友以及人类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卢梭认为道德来自对自己和对他人的“双重关系”之中;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所考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伦理关系的一个重要层面。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真正从正面直接论述伦理关系最全面最深入的是黑格尔。黑格尔把他的伦理学称为“法哲学”,把伦理视为独立并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外在力量,进而强调伦理关系的客观性和实体性。当然,黑格尔对伦理关系的论述存有明显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把“客观精神”作为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一切社会现存的本质所在,而一切社会关系都是这种精神理念的外化和显现。对此,马克思予以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虽然没有给伦理关系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离婚法草案》等著作中都包含着丰富的伦理关系思想。比如,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曾多次使用了“伦理关系”的概念,对“伦理关系”、“伦理制度”和“伦理理性”等进行了论证。在中国,重视伦理关系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中国古代早有“人伦”的概念,用来表示人们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关系及其应该遵循的准则。孔子对各种人伦关系从理论上进行了总结,归纳出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及朋友等五类最基本的关系。孟子继承孔子的人伦理论,把人与人的关系归纳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及朋友“五伦”,并提出了协调这些关系的基本准则。荀子主张用两种办法来维护“分”、“辨”、“别”:一是按血缘关系把人分为父子、兄弟、夫妇等;二是按社会地位把人分为农、商、工、士大夫、公侯及君主等。这实际上就是封建等级伦理关系。西汉时期,董仲舒明确提出了“三纲”的概念,肯定君臣、父子、夫妇是社会上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并以“五常”作为调整这些关系的根本准则。宋明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作为理学集大成者的朱熹把封建道德夸大为神化的绝对,从而使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等级伦理关系日益僵化。自明中叶以后,一些具有市民色彩的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唐甄等试图突破上下尊卑的界限,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观念,对封建等级伦理关系形成了巨大冲击。近代以来,龚自珍、魏源、洪秀全、康有为、谭嗣同、章太炎、孙中山等许多思想家对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等级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五四”新文化运动特别是它的后期,一些初步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如等人,对封建等级伦理关系予以了全面否定,主张用新的伦理关系取代旧的伦理关系。当然,从总体上看,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思想家们对伦理关系未能做出科学的阐释。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对伦理关系的认识,大多不是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伦理关系的基础,而是从人与人、人与天、人与物的统一秩序中去探寻伦理关系的根据,带有明显的经验性特征;而西方思想家对伦理关系的关注,由于受到基本立场和理论取向的限制,也不可能对伦理关系作出科学的说明。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否认伦理关系作为伦理学的重要对象,在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的重要地位。#p#分页标题#e#
从伦理学的现实发展和趋势看,当前伦理学已从道德哲学向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形成了包括伦理学原理、中外伦理学史、应用伦理学在内的多层次、多分支的学科体系,伦理学研究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各门应用伦理学研究中,伦理关系都是一个不可缺的重要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任务就在于认识和处理相应的伦理关系,如经济伦理关系、政治(行政)伦理关系、科技伦理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医患伦理关系等。为协调这些伦理关系提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甚至具体对策,不仅是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四综上所述,从伦理学的历史和现实看,伦理关系都是伦理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它与道德和道德现象一道,构成伦理学的完整对象。但是目前,学界对伦理关系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部分学者对伦理关系所作的零散研究,还远未上升到伦理学对象的应有高度,与伦理关系在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伦理学发展的客观要求都相差甚远。事实上,作为伦理学的重要对象,伦理关系在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中具有基础性意义。
第一,回答和解决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必须研究伦理关系。目前,学界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也还存有很大争议,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人己关系是伦理思想所研究的中心问题”[10](P63);“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11](P128);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12](P17);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是“应有”和“实有”的关系问题;是人的存在发展要求和个体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义务关系问题[13](P67),等等。其之所以如此,首要原因仍然在于对伦理学的对象的不同理解。但即便如此,不管是哪种观点,都仍不同程度地包含或涉及了伦理关系问题,把握伦理关系是理解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一把钥匙。
第二,回答和解决道德原则问题必须研究伦理关系。道德原则是伦理学理论中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它凭借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区分各种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标志之一。这里的个人与集体都是哲学范畴。作为哲学范畴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既可以表现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涵盖了伦理关系的人际、群体和社会各个层面。因此,道德原则对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回答,实际上也是对各个层面伦理关系“应该怎样”的回答。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原则也是认识和处理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研究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价值及道德评价等伦理学基础理论问题也都离不开伦理关系。道德选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道德行为是自主自愿、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的社会意义在于与他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本质联系,即选择和实现一定的道德价值,实现相应的伦理权利与义务。道德评价则是对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和活动作出善或恶的价值判断。在这一系列道德活动中,道德选择是道德行为的前奏,也是道德价值产生的起点和道德评价的基本对象。而道德选择既要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也要在价值冲突中进行。价值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主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冲突,而这正是伦理关系的核心内容。因此,只有把握伦理关系,才能洞彻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价值及道德评价的实质和意义。
同时,从实践上看,伦理学可以说是一门使人向善、使人光荣的学问。“向善”、“光荣”既是一种主观愿望或体验,更是一种处理社会关系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被抽象为客观实存的关系和应然的、具有善价值的关系两部分。伦理关系就是定位社会关系应然性的因素,而这正是伦理学完成“使人向善、使人光荣”的使命的关键所在:只有把握这种应然性因素,把握道德的“应该”,按照这种“应该”来认识和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才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成就“向善”与“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