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客体原生结构研究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发展客体原生结构研究,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发展客体原生结构研究

 

一、发展客体的地位与功能   发展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从价值向度看,任何发展均表现为发展主体依据发展标准、创造发展客体并付出发展代价的一种价值建构过程。这种价值建构中的基本关系即发展关系,说到底是“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之间的关系。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构成一切发展活动、发展关系中的两大对象性要素,且通常表现为实体性要素,因为发展主体只能是实体性要素,发展客体则包括精神性客体,它需要依附在某种物质性实体之上。一般来说,发展需要、发展目的、发展标准是依附在发展主体之中的,发展代价则发生在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之间。因此,发展客体问题是发展价值观中的基础性问题,发展客体是生成、表征并规制发展性质、发展状态、发展价值的一种客观性、历史性标志。   发展以人为原点、本位,人既构成发展的出发点,又生成为发展的终结点。“发展主体论”首先回答“发展为人”,即发展的目的、终极目的是人,是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发展标准论”则进一步回答“发展为人”的内涵与外延规定:发展以人为标准,以人的客观需要、合理需要为标准。发展标准实际上是发展主体内在本性的外在表达,是发展目的主观取向的客观表达。然而,无论是从发展主体的内在诉求上看,还是从发展目的、发展标准的外在规范上看,这种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均表现为一种人特有的“对象性关系”、“对象性活动”的生成展开过程。使人类与世界构成主客体关系的标志,不在于它们是否同期存在,不是指它们各自的存在本身(这只是前提),而在于它们是否发生着对象性的关系,即实践关系。”[1](P.41)   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属人世界、属人关系的发展,即一切发展,最终只能表现为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之间“对象性”关系的生成、展开及其优化过程。全面、精准地解读这种发展对象性关系,是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关键所在。   从发展的对象性关系出发,我们不难发现:科学、合意的发展,既不是“发展主体”脱离发展客体的客观运行状态去膨胀主体需要、主体意志的孤立性、单向性的自为发展,也不是“发展客体”脱离发展主体的客观需要、合理需要之牵引而自我设定、自我膨胀、自我实现的孤立性、单向性的自在发展。属人的对象性关系之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相互依存型”的互动式、对称式的双向性发展。   一方面,发展主体“需要”并“依赖”发展客体。发展主体自身生存、享受和发展三大层面的递进需要,首先要通过相应的价值客体———人的对象物的生成发展即通常所说的“创造”、“建设”与“生产”,才能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对应的加以满足,这就是发展价值关系之正向建构过程。虽然发展主体作为“需要者”,发展客体作为“被需要者”,既明确了人的地位,又明确了人的对象的地位,但在这里,很难说谁提升了谁的地位,或突出强调了谁的地位。因为人作为需要者,虽然明确了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对象之客体地位,但正是在此关系或意义之中,同时表明了人作为主体的“依赖”地位,即“非独立”地位,而人的对象即客体的“被依赖”地位,即“非依赖”地位———独立地位。马克思说:“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2](P.95)人脱离了他所依赖的对象不能生存和发展,而人的对象脱离了它的主体,虽然不再作为客体,但它作为独立物照样存在和运动。人依赖物,而物不依赖人。人需要各种物的特定性状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并通过各种物的发展来促进和保障人的发展。反过来,物对人并没有这种需要或要求。因此,发展客体之“客体”地位,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无足轻重的“次要”地位,并不是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它反而因之派生并彰显、提升发展客体独特的发展地位,这就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性、依赖性,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性、满足性、支撑性和客观制约性。   另一方面,发展客体“服务”并“服从”于发展主体。离开了它所服务的主体,客体生成的“意义”就自动消失,即客体不再作为与主体相对的特定“客体”存在,不再作为对应的“价值物”存在,只作为客观自在的、抽象的一般“存在物”存在。发展客体的价值取决于发展主体的内在尺度和特定需要,只有在满足主体生存、享受和发展三递进需要的特定关系中,才生成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对应的发展客体、价值客体。发展客体以发展主体为中心、为目的,它自身则处于非中心、非目的之从属性、手段性、中介性、条件性地位。   我们应该看到,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的区分是相对的。人们可以将发展主体自身的发展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纳入“发展主体”或“主体发展”的范畴,也可以将其归入“发展客体”或“客体发展”的范畴,即把人自身的发展视作发展的首要对象,自己把自己当作发展对象,这样一来,发展客体的对象与范围就扩大了。但是,为了理论上的清晰可辨,逻辑上的前后一贯,更重要的是为了贯彻“以人为本”、以人为终极目的之核心发展理念,有必要对科学发展视野中的“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给出较为确定的区分。   从发展主体方面看,科学发展中的发展主体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物,人首先是发展主体而非发展客体。虽然任何人都是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但在“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的相对区分中,我们始终将人、将人民群众归入发展主体或主体发展的范畴,而把人、人民群众需要的对象及其建设发展归入发展客体或客体发展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正发展中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需要者与被需要者、主体建设与客体建设,即“人自身”与“人的对象”之间完全不同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地位的源流关系。#p#分页标题#e#   从发展客体方面看,科学发展中的发展客体,无论是自然性客体、社会性客体、精神性客体,也无论是发展关系中的经济建设客体、政治建设客体、文化建设客体、社会建设客体、生态建设客体,它们相对于人、相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都只能是为人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发展客体、价值客体,而不可能是发展主体、价值主体,或发展中心、价值中心。事实上,在历史和现实中,当有人把上述发展客体视为发展主体时,发展中的各种“异化”现象便随之产生并遮蔽发展主客体间的本源关系。例如,经济建设本来是一种发展客体建设,即发展客体系统之中的物质生产建设,这就要求经济建设始终围绕着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展开,要求经济建设始终朝着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人民群众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方向推进。但是,当经济建设把自身设为中心、定为主体、作为目的之后,反过来要求人民群众围绕它活动,甚至不惜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的满足条件和标准为代价,这种经济建设必然异化为自我膨胀、自我扩张、自我实现的“怪物”,出现所谓“有增长无发展”、“发展就是破坏”的“发展怪象”。这是一种“为生产而生产”、“为建设而建设”、“为发展而发展”的“发展异化”,一种否定发展主体而不是肯定发展主体的“变态发展”。严格地说,这已不是本源意义上的“发展客体”,因为发展客体应该是、也只能是为发展主体服务的对象即特定价值物。不能为主体服务的对象,不是主体需要和肯定的价值客体,不成其为主体理性建构的价值客体。相反,这是主体应抛弃的客体或主体要加以矫正、规范的客体。   在当代中国发展中,明确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五位一体”建设的“发展客体”地位即价值客体地位,具有重大而特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了人的发展主体地位、人民群众的发展主体地位。主体与客体区分的根本意义不是简单地明确“行为者”与“行为对象”或“人与对象”的关系,而是从历史与现实的统一进程中,理论主张与制度设计的规定操作中,明确人与对象、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完全不同的价值地位、发展地位。这就是发展主体比发展客体更重要、更有价值;人是发展原、价值原,人是发展的中心、发展的目的;不是发展主体围绕发展客体转,而是发展客体围绕发展主体转;不是发展主体为发展客体服务,而是发展客体为发展主体服务。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五位一体”建设的从属地位、手段地位、工具地位。虽然五大建设各自特殊具体的性质、地位与功能之间有重大差别,但它们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并处共同的价值地位,这就是构成一个完整而非片面、统一而非分裂、互补而非互拆、和谐而非冲突的价值客体、发展客体,共同服务于同一个价值主体、发展主体,自觉、全面地充当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手段和工具。在这里,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与“五位一体”建设的关系,就是发展目的与发展手段、发展目的与发展工具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不能颠倒和改变的。从价值论上讲,“依据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生存发展中的整体性质和地位,人们常将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工具)价值’。目的是指对一定需要的满足本身,手段则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和过程。目的和手段是两种最普遍的价值。一切具体的对象或客体,都可以按它们对于主体的价值划分为这两类:或者是目的,或者是手段(工具)。”[1](P.125)按照此理,我们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五位一体”建设整体划入发展客体、价值客体范畴,就是要从发展的终极意义上,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五位一体”建设的手段地位、工具地位、中介地位而非目的地位。   三是进一步从理性上、自觉性上警示和规范党和国家有关“五位一体”建设的各项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要始终遵从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发展目的与发展手段的本源关系,防止“五位一体”的发展客体建设“华丽转身”为一种以它们自身为主体、为中心、为目的的建设。不可否认,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自身内部有复杂的主客体关系,有特殊的运行轨迹和规律性要求,决不仅仅是一个“发展客体建设”那么简单明确,更不可能同发展主体或主体发展没有直接、交叉乃至重合的关系。但是,从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之间的内外“边界”上说,“五位一体”建设始终归属于发展客体建设,它们自身最易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偏离甚至脱离发展主体的客观需要而自我膨胀、自我实现。再从“五位一体”建设内部关系、内部“分界”上说,每一种历史的、具体的建设自身,首先要明确和协调好的依然是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的地位关系问题。只有客体建设的每一领域、每一过程、每一节点、每一项目,都同发展主体的历史性、具体性发展要求相一致、相适应、相衔接,才能达成客体建设的终极目的———满足主体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在发展实践中,我们应不断促进并保证“五位一体”的发展客体建设自始至终既同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一致,又同人民主体的客观需要一致,双向沟通、良性互动,从而不断实现发展主体与发展客体之具体的、历史的动态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自觉统一,防止出现“两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路”。   二、发展客体的系统与结构   发展客体作为系统而存在,并且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将这一系统划分为五大领域,形成“五位一体”的建设格局,不是简单机械的划分所致,更不是主观随意的安排所设,而是根据社会有机系统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规律作出的关于发展客体结构的一种系统设计和战略布局。   社会作为系统,是一种以人为主体或载体的自为性质的有机系统,通常称为“社会有机体”或“社会有机系统”。马克思和列宁曾多次在描绘社会特征时,称社会为活的有机体。社会作为有机系统存在,决定了它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更新的统一整体。我们必须从社会有机体这一最重要的宏观视角去审视和把握发展客体的基本结构与功能。#p#分页标题#e#   首先,从社会机体的物质基础看,任何社会都是以一定生产方式为基础,通过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从而在与自然保持动态平衡中创造自身生存条件的新陈代谢的一种“物质循环系统”。这就从本源上规定了经济建设是整个社会建设即“五位一体”建设的基础、优先环节,并因此成为其中心环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只能是在此意义上成立。经济建设的最大功能就是在某种生产方式下实现社会同自然的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为整个社会的生存发展即新陈代谢提供物质支撑。显然,社会的这种原生活动、基础建设是在“社会”与“自然”两大系统之间通过交换实现的,即社会系统作为本位系统同它的自然环境系统不可分割。这种天然、原生、不可改变的人类生存与发展关系,决定了社会的建设发展不仅要有本位建设、本位发展战略,而且要有环境建设、环境发展战略。[3](P.507)实际上,每一个系统同它的环境都可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原来的系统和环境则成为它的子系统。一定的社会与它的自然环境就构成了这样一种属人的更高平台上的“大生态系统”,社会和自然环境都分别是它的子系统。所谓生态平衡,实际上是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平衡;所谓生态建设,也就是社会与自然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一种人工过程、人化现象。过去,我们只有经济建设的概念而没有生态建设的概念,也不搞系统的生态建设,这决不等于经济建设可以离开自然环境而独立运作。只不过这种经济建设表现为:在同一过程包括同时态过程和历时态过程中,一方面是正向度的生产(产出),另一方面则是反向度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透支生态存量。一旦这种破坏与透支达到极限,生产也就中止了。此时,对人和社会来说,没有“生态”,只有“死态”。正常的、可持续的经济建设理应与生态建设同步进行、一并推进。从系统功能的角度说,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均围绕人与自然关系展开,实际上就是围绕“供需关系”展开。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除了人从属于自然这一关系之外,主要表现为人利用自然、自然为人服务的价值关系,[4](P.41-67)这一关系在人的自为活动即价值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广义的供需关系。广义的人们所需的“供需平衡”,应该既是一种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性供给”与人的合理需要之间的动态平衡,又是一种人们不断加以维护的自然环境的“生态性供给”与人的合理需要之间的动态平衡。两种平衡相互制约,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就统一在这种广义的本源本真的供需平衡之中。   应该承认,在当代中国发展进程中,普遍认同“生态建设”、“生态文明”的概念或理念的时间很晚,大体定格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首先从明确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明确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建设,再到明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最后明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并由强调物质文明建设为基础,再到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再到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共同推进,最后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推进。2007年,中共十七大不仅郑重地将“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政府报告,而且把它作为“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大奋斗目标之一,第一次完整地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即“五位一体”建设。这是自觉地回归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发展客体、价值客体的原生结构或本源结构,是当代中国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现代化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统一认识和创造性运用的结果。   超越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第四种形态的人类文明,只能是生态文明,这是更高形态的天人合一的文明。这是广义的、纵向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它超越了传统工业文明的生存发展方式,要求保持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而不断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两大系统构成的更高平台上的“大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显然,要真正实现这种动态平衡,只有狭义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不能奏效的,因为真正的、本源意义的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或部分,它不可能脱离历史性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全方位制约而单独推进。它必然要求人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建设中以生态文明为前提,体现和贯穿生态文明的要求。这样一来,就将整个社会系统、整个人类文明的建设发展均纳入“生态系统”、“生态文明”的范畴。如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实现财富增长、发展速度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展开生态伦理、财富伦理、发展伦理建设,追求全社会全方位的和谐目标;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推进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整个人类利益相统一,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永续发展相统一的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在当展中,当生态文明的因子居于一个社会文明的主导因素时,这个社会的工业文明就演进为生态文明;当它成为整个人类文明的主导因素时,人类文明就步入生态文明时代。由此可见,狭义的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走向广义的生态文明建设,最终实现广狭融合;横向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必然走向纵向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最终完成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历史交替。   其次,从社会机体的承担者———人的角度看,社会有机系统是以人为主体、中心、目的,通过人的自觉性、创造性活动实现自我设计、自我满足,且自主性、组织性无比强大的“自我调控系统”。显然,社会有机体与自然有机体在这点上的最大区别在于:自然有机体的自我调控是无主、盲目、被动的,是先天规定并安排完毕的。而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控是有主、自觉、主动的,是后天选择、人工设计、不断改变、永无终结的。社会系统区别于自然系统的总标志、总根源只能是“文化”属性,即社会系统归结为“文化系统”。所谓文化,最本源、最一般的含义和总体特征就是“人化”,凡是人为、人化的东西或产物统属文化的范畴。社会作为自我调控系统,当然是由人调控,而人靠什么调控?以何种方式调控?只能是靠文化调控,以某种文化方式调控。因为文化作为人化方式,既是自然与社会相别、自然运动与社会发展分殊的根源,又是不同社会或民族分野的标志,是一个社会或人群(特别是民族)自为活动本身的“活动模式”即方式,这种活动方式反映和表现在观念上就形成“文化观念”或“观念文化”,反映和表现在结果上就形成“文化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一种文化系统或文化模式,就是由文化观念、活动模式和文化产品三大要素构成。正是这样的文化构成了以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为基础的社会自我调控系统,即社会运行发展的规范、秩序系统。它通过塑造人、规范人,实现人的社会化,整合社会中各种分散、独立的因素或力量,进而调控社会运行并实现有序发展。文化之所以构成社会运行的最基本、最广泛的自我调控系统,还因为文化内含“社会遗传”机制,它承载、放大、传递、复制着社会规范、社会经验、科学技术,维系着社会历史的继承性、连续性、累积性和发展性。#p#分页标题#e#   上述表明,社会通过文化或文化方式实现自我调控、自主运行和持续发展,是全方位、全领域、全渗透的,从风俗习惯到价值观念,从道德宗教到法律法规,从科学引领到技术操作,等等。显然,如此宽泛的本源性、整体性的文化调控还缺乏集中性和统一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分割、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要实现对各种利益关系之有力地、顺利地调控,仅靠整体性的文化力量、广泛性的文化渗透、认同性的文化权威是不能完全奏效的。这就需要一种比一般的、分散的、隐性的社会力量、文化力量更强大、更集中、更统一、更权威、更有强制性的调控力量出现,这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实现社会有序运行、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权威性、强制性的调控力量。公共权力的诞生就意味着社会的政治关系、政治活动正式形成。所谓政治,就是社会共同体依靠公共权力满足公共需要、保护私人权益、管理社会冲突、保障社会有序运行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和过程。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治是人与人利益关系最集中的反映、表达和调控活动。全面地看,经济、生态与文化建设既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又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既涉及人利用自然的“利用效率”关系,又涉及人与人分化合作产生的“利益公平”关系。政治建设也一样关涉这些关系。但从基本功能和关涉方式上看,政治并不直接调控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而是直接调控人与人之间分化合作产生的利益公平关系,并通过调控人与人的利益公平关系去间接调控人与自然的利用效率关系。严格地说,政治也并不直接调控所有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主要调控公与私的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即运用公民让渡部分权力而集合生成的“公共权力”去保护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维护公民在各个领域的私人权益,并适时化解公私矛盾冲突、调整公私关系形态。   由此可见,政治与文化、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有着共同的基础与根源、共同的目标与功能,这就是维系社会、调控社会,推动社会朝着人化的方向,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方向运行。不同的是,文化通常以一种软性、隐性的无处不在的方式调控、维系、推动社会运行发展,而政治通常以一种硬性、显性的有限存在的方式实现这一功能目标。政治与文化作为调控、维系社会存在发展的力量,自然包括调控、维系社会的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使自然、经济与社会之间保持动态平衡,追求并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   最后,从社会有机系统的构成要素看,社会系统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它在大系统中独立的地位、特殊的功能、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明确了作为满足人生存发展需要的社会客体即发展客体必须有经济客体、政治客体、文化客体和生态客体等四大要素。从认知的角度说,社会系统的这四大构成要素功能独具、各展其能,是人们普遍认同、易于接受的。其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同人们的生活相关,甚至直接相关。这样一来,人们要解决日常生活的所有问题,似乎通过经济、政治、文化与生态建设及其制度安排都能加以解决。但事实上,人们的这种认知有缺陷即有不完善之处,根据这种认知所作的社会领域划分和相应的制度设计、建设安排也产生缺陷和不足。因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生态建设及其制度安排均不能加以完整解决的既独立又系统的大问题。如教育、卫生、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几大民生问题,它们都同四大建设相关,但每一大建设又都不能独立完整地解决其中任何一个民生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大多是一些既独立又系统的综合性、统筹性问题。如果用四大建设代替或包揽民生建设,其结果必然会使民生问题、社会问题边缘化、肢解化、零碎化。而民生问题是发展的目的性、归宿性问题。从发展的终极意义、终极目的上讲,整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因此,在发展客体大系统的建设结构中,必须有以民生为主题或主线的狭义社会建设这一要素或子系统。   我们知道,社会有机体归根到底是以活生生的人为核心载体和物质承担者的生命体系。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最终是因为人、为了人、依靠人的四大建设,即以人为本的建设。但是,这四大建设并不能满足人生存发展的所有需要。虽然它们都同人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甚至可以说,都是一种人的建设,但四大建设各自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各自的功能缺位,即不可能直接以生命个体的日常生活为对象,去直接地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这有两个原因:一是生产与生活的方式不同,二者有功能上的重大区别。二是生活并非一种单纯的自然过程,而主要是一种在自然过程基础上产生的社会过程。为了生活,成年人必须就业,只有就业,才能创造财富、提供产品,同时换来生活必需品。为了就业,人们又需要教育,只有通过教育培训,才能成为合格的劳动者、社会所需的人力资源,满足就业的条件。如此等等,这既是一般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建设不能直接安排提供的,又是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式地自我设计、自由选择的。这是一些相对独立的领域和问题,需要相应的社会建设加以解决。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建设”这一概念或提法,在其普遍的使用或运用中,可以有也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这是因为“社会”概念的使用有广狭之分。从发生学的视角看,社会本身是与“自然”相对的,是指人化现象,泛指属人世界。马克思认为,不管社会的形式如何,它都“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5](P.532)世界本来没有人,只有称为“自然”的世界、“物质”的世界。但自从有了人,就产生了人的社会,即人与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创造的各种共同体。人产生社会,社会产生人,人与社会不可分割。可以说,凡是与人相关、打上人化烙印的事物或现象都属于“社会现象”,纳入“社会”范畴。因此,社会一词或概念,从起源和本真含义上讲,是与自然相对的人化世界,其含义极为宽泛,外延包括社会性或社会化的所有领域、所有事物、所有关系、所有现象,经济、政治、文化等均属于基本的社会领域、社会活动。广义的“社会”概念反映的正是本源或本真的大社会。#p#分页标题#e#   也许正是因为本源的社会其内部关系太复杂,所涉领域太宽广,人们必须对社会领域、社会关系及社会问题作分门别类的划分,才便于具体认识和处理。人们在认清社会本性的基础上,在不否定或排除广义社会概念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各个社会领域、各种语境中使用各种狭义的社会概念。例如,在与“国家”或“公共权力”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狭义的社会概念,这就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及其概念。又如,人们常将某个单位组织或部门系统的周边环境称为“社会环境”,在此意义上的“社会”边界延伸至何处,难以确定,实际上大多是根据其主体的对外需要加以确定。由此可以发现,各种狭义社会概念的使用不仅必要,而且很有规律性。这就是在何种狭义上使用社会概念,是根据社会大系统中某一或某类主体独立于、区别于社会的意义上,指称它相对的社会领域或范围。例如,经济本来是社会最基本的领域之一,当它从社会大系统中独立或划分出来,它相对的“社会”就是除经济领域之外的所有社会领域。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中的“社会”正是这样的概念。同理,在“五位一体”建设中的“社会建设”是狭义的“社会”建设概念,是除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之外的社会领域建设。换言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四大领域从社会大系统中独立并划分出来,它们相对的“社会”只能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之外的那个狭义的、特定的领域。这一领域有它非常独特又独立的系统性、完整性,对于人们的基本社会生活产生独特的客体价值。至此,才最终形成与人民主体即发展主体的需要全面对接的系统完整的发展客体———“五位一体”建设。显而易见,“五位一体”的客体建设,一位也不能少,少了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完整的发展客体,不是全面的建设格局,也就无法生成充满生机活力、不断新陈代谢并保持动态平衡的社会有机体即社会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