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理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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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环境理论限制

 

传统地理环境理论有其合理因素和积极意义,但在当代资源环境问题严峻、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以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凸显出了传统地理环境理论的局限性。所以,在当代条件下,重新审视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及其局限和根源,对于重新认识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地理环境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强生态文明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及其基本观点   传统地理环境理论主要是指在前苏联流行的,在我国至今仍占主导地位的地理环境理论,也即哲学教科书理论,其实质就是斯大林的地理环境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地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而必要的条件之一,起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进程的作用。但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或决定原因。第二,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或决定原因的根据是“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比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快得不可比拟……在几万年间几乎保持不变的现象,决不能成为在几百年间就发生根本变化的现象发展的主要原因”[1]。例如,欧洲在三千年内已经更换过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占有制度和封建制度;而在欧洲东部,即在前苏联甚至更换了四种社会制度。但在同一时期内,欧洲的地理条件不是完全没有变化,但是变化极小,连地理学也不会提到它。地理环境的稍微重大一些的变化都需要几百万年,而人们的社会制度的变化,甚至是极其重大的变化,只需要几百年或一两千年也就够了。第三,因此,西方历史上的地理环境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全盘否定。   二、传统地理环境理论的问题和局限   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地理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有其合理因素、精辟见解和积极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和问题。   (一)全盘否定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忽视甚至贬低了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   西方历史上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以自然过程的作用来解释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以及政治体制和民族特征。例如,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主要代表之一,法国启蒙哲学家孟德斯鸠就认为不同的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的特殊性对各民族的生理、心理、气质、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起着决定性作用。很明显,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错误的,它无法科学地解释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各民族的生理、心理、气质和宗教信仰。但是,地理环境决定论中也有一些合理因素。例如,地理环境的确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有重大的影响,“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它的确是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地理环境决定论不仅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反封建和反宗教神学的积极意义,并且其中的合理思想对于人们在当代资源环境问题背景下重新认识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并没有对地理环境决定论做出辩证的分析,而是对其进行了全盘的否定,并且由此而必然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甚至贬低了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   (二)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传统地理环境理论无论是在对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论证中,还是在对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批判中,都存在着一些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澄清。一是对“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和“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的理解是简单的、片面的。这里的“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主要是指地质结构及气候的全局性的、长周期的变化发展,却忽视了“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还表现为地震、火山爆发等局部性的、短周期的剧变,表现为时刻发生着的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生物运动以及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同样,这里的“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也主要是指社会制度的革命、飞跃和质变,而没有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随时都在进行着的改革、渐进和量变。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将“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之间丰富多彩的相互作用关系,归结为单一的、单向的、机械的因果关系。二是对“决定作用、加速作用和延缓作用”也没有作出科学的界定。在传统地理环境理论中,影响了社会制度及其更替才能叫“决定作用”,而引起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化只能叫“加速作用”或“延缓作用”。一方面,对这种概念的使用是武断的,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另一方面,量变引起质变,人们承认了地理环境能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也就应当承认地理环境最终也会决定社会制度及其更替和质变,不能一提“决定作用”,就认为是地理环境决定论。   (三)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逻辑矛盾   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在论证上使用的是共变法。一是共变法只是形式逻辑上寻求因果关系的方法,不能简单地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去分析重大的哲学问题和复杂的社会问题。二是共变法的结论具有或然性。所以,这最多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间的类比,而并没有抓住地理环境及其变化与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关系。再如,传统地理环境理论论证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一个重要根据是:在大致相同的地理环境中,社会制度的性质却有差异;在不同的地理环境中,社会制度的性质也可能相同。但是,众所周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民族中也可以产生不同的社会制度;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的民族中也可以产生大致相同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就是在比较落后的国家中首先取得胜利的。这说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并不完全一致,然而,人们却都承认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三、传统地理环境理论形成及延续至今的主要根源   (一)时代所限及人类实践方面的原因  #p#分页标题#e# 一是其所依据的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发表于20世纪30年代。此时,资源环境问题还不突出,地理环境的巨大社会作用还没有充分地显现。二是当时在世界上还没有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我国也没有提出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从而在实践上也没有提出相应的理论要求。三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资源环境问题开始凸显,但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所以,中国还不可能更多地关注资源环境以及地理环境社会作用问题。   (二)对经典理论理解不透方面的原因   第一,没有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地理环境社会作用的思想。马克思早就指出,“一切生产力都归结为自然力”[2],恩格斯甚至指出,“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3]。第二,误读了内外因关系,并把地理环境及其作用外在化。既然地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外因,它对社会发展就只能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但是,一是地理环境作为社会存在、劳动对象和生产要素,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因。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因对事物的发展也起决定作用。将内因和外因的作用看成是不可转化的,是有悖于客观辩证法的。第三,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没有看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归根结底,是物质决定意识,客观规律性决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再大,也属于反作用。   (三)科学认识方面的原因   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对地理环境社会作用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以至于在西方出现过人类中心主义,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出现了“人定胜天”的思想。在20世纪30年代,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等相关学科,或者还没有产生,或者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因此,以斯大林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还不可能在其著述中总结相关科学的发展成果,无法反映凸显出来的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也就不能突出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相反,自觉不自觉地受人类中心主义和人定胜天思想的影响,形成了传统的地理环境理论。   (四)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坚持的是“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信条。由于地理环境决定论主要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并加以系统化的,并且在客观上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政策提供了理论根据,我国当然要对其进行全盘的否定。其次,在僵化的思维方式中,我国一直奉斯大林的地理环境理论为圭臬,从而对重新认识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噤若寒蝉,特别是生怕被别人批判为地理环境决定论。今天资源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坚持科学发展和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日显重要,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我国应当在新的条件下对传统地理环境理论以及地理环境的社会作用进行重新认识,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地理环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