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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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完善

作者:安勇华 单位:陕西榆林学院

在新世纪之初,世界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则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生态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也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当今人类社会的四大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其他文明的基础和必要前提。而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同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还显得滞后和软化。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就必须逐步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危机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我们必须首先审视现实中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是环境不断恶化,以至产生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因自然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之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称之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危机主要是第二环境问题引起的。在人类产生之初,环境问题就随之出现了。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盲目和无知,人类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天然植被的破坏。但因为当时人口不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的这种破坏并没有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因而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在我国,环境危机也已经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发生,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沙漠化、大面积水污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等。地区性的、分散的环境问题开始演变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环境危机,并由此带来了国民的生存危机。因此,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扬弃传统的工业文明,用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时代的“灰色文明”,从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向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将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国家与全球的利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起来,实现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律化。

二、生态文明与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

(一)立法理念的错位我国现行特别是早期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主流理念还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和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以及非持续发展观念的烙印。这种错位的理念否定了人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错误地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者、征服者和统治者,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从而否认了自然的价值、尊严和权利。这种理念纵容了人类肆意干预自然的欲望和行为,掩盖了这些欲望行为实际上是人类自我残害的实质,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浪费和对人类生存环境持续无度的破坏,使人类深深地陷入影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危机之中。这也是我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仍在日趋恶化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立法内容的滞后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现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价格制度与核算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对自然资源利用的严重不合理现象,影响了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对生态环境的珍惜。另外,滞后的立法内容对培育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的生态价值取向也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合理或缺失致使许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法中对水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水系及流域的整体性和生态性,使得狭隘短视的地区利益得以合法地侵害长远的整体的甚至是全民族的利益。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及时有效的法的立、改、废工作来纠正解决。

三、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建立对生态环境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其关于资源归属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资源的合理分配、还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都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必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生态文明的观念,确立符合“绿色经济”要求的“绿色”资源法律配制制度。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生态文明,其实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和导向作用。首先,要正确处理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摆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其次,应注重在经济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要避免偏重发展资源导向型经济的急功近利的倾向,而应着重发展市场导向型的新的特色经济,着重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必须通过立法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使资源资本化,资源再配置科学化、法制化。

(三)加快相关环境立法的步伐环境法律法规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加快相关环境立法的进程,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修改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法改善我国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其次,制定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弥补环境保护的法律盲区。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新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防止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缺位而放纵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是我国在新世纪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法制,充分发挥环境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积极协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引导人类的现代思维模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