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理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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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理念浅析

1“极地化”概念。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和不合理的资源利用等原因,造成水土流失、土壤风蚀、草场退化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出现黄河断流、水资源减少、沙漠扩大等生态危机,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罗列着这些表现,而且个别地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却很少从更大范围内去观察和研究。实际上,高原生态环境目前正在经历着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折关头,不仅是局部地点发生由高级向低级的转化,而且已扩大到生物气候带的嬗变,最突出的表现是亚洲中部荒漠带的南部分支———柴达木、共和盆地的南扩与东延,青海湖盆地和黄河上游源头草甸的草原化和沙化面积日益扩大,学术界原来不承认的高寒荒漠,通过近期的考察,在高原中心地区确实存在并且也在扩大,这些都应看成是极地化逼近的前兆。因此,从战略上看,引进“极地化”这个整体性概念,有利于认清高原环境演化的本质,它涉及到人类是否要退出高原等大事,从而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危机感,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这绝不是耸人听闻。

2环境容量极限。这是将一个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资源、人口以及社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计算出最大的人口容量。据报载,一些部门和专家计算出我国最大的人口容量为16亿。地处青藏高原的青海的环境容量比起其他地区要小很多,而且刚性突出,这和当地的民族发展形成了很大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党和政府在半个多世纪中投入了很大精力,千方百计,主要从政策和调整生产关系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些手段的作用力毕竟有限,使得环境容量早已被突破,其最大的证明就是牲畜长期严重超载,草原不堪重负。考虑到畜牧业基本上属于商品经济,效益和利润优先,所以很难通过自我调节来缓和这个矛盾,尤其是高寒牧区的简单再生产模式,短期内几乎没有突破的可能。因此,青海牧区的发展战略再不能继续围绕着牲畜和草这两个因素做文章,要另辟蹊径。这一点早已为省内有识之士所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早已证明,社会大分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要手段,其他地方早已进行过多次且还在继续进行,而青海牧区仅进行过一次即手工业从畜牧业中的分离(并不彻底)。为了保护牧区生态环境,必须促进牧区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其内涵就是大量转移牧区劳动力,参与城市化发展,伴随着其他人口的转移,可以减轻草场压力,这应当是治本之策。当前,实施此项战略具有4个有利条件:一是通过多年的努力,牧区年轻一代劳动力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有些地方还普及了初中教育,有利于进一步接受培训;二是原先若干不适合牧区劳动习惯的重体力劳动已高度机械化,牧区劳动力仅从事辅助性劳动,完全可以胜任;三是省内城市化刚刚起步,需要劳力的空间大;四是通过多年的农民工进城,城市管理者已获得丰富的经验,可以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因此,今后牧区各部门都应把培训牧区民工和劳务输出作为主要工作。

3社会因素主导论。对于青海众多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自然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兼有,但到底以何为主导则有不同的认识。近若干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理论的影响,加上青海出现黄河断流、青海湖水位下降等现象,有些人就大力强调自然因素。诚然,青藏高原还在继续抬升,高寒干旱的条件还在不断强化,草甸化、草原化和荒漠化在继续进行,生态环境在总体上处于退行性改变(恶化)过程,大背景不好。但是这个逆变过程的速度很慢,通常需要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才能显现其变化,即使是全球变暖等论点,目前仍然停留在学术层面上,而省内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在近几十年中发生的,因此应当认为社会因素占着主导地位。其中包含着几次决策上的失误,如大开荒、牧业学大寨,火烧灌林“扩大”草场以及乱挖沙金等,加上长期的偷砍乱伐、滥采滥伐、乱捕乱猎等不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才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从全省总体上看,自然因素只能作为决策时的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主张社会因素为主导,并非是要追究什么人的责任,而是提高认识,吸取教训。事实上,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遭致环境报复,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的历史阶段,任何国家、民族概莫能外。世界上人们认识这一点是在上世纪末期,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是迟至1994年才召开的。因此,竭泽而渔式的、无限制的消耗资源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但却不可继续走旧路。

4土地利用决定论。所谓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提高林草覆盖率,扩大和保护湿地、水域等绿色生态空间的面积,因此实质上是个土地问题,即划拨给生态建设所使用土地的多少,决定着此项建设的规模。青海既然提出“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那么就要确定生态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生态建设的比较效益(近期效益)较低,在土地利用方向上人们首选的不是生态建设。在城市,首选是建筑、盖房子,只有在街旁、路边等边角空地处进行“见缝插针”式的绿化。而在农村牧区,其首选必然是种植业或畜牧业,留给生态建设的大都是“四旁”(村旁、地旁、路旁、渠旁)的闲散土地或者是大面积连草也长不好的荒山荒沙荒滩,从而使生态建设不仅没有确立主体地位,甚至连与其他建设处于同等地位都不可能,只能是处在次要的、从属的、可有可无的境地。近若干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决策,就是为生态建设腾出地盘,以扩大植被盖度,恢复林草资源。另外,要保证生态建设用地,还有的办法就是做好各地的生态建设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后,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用立法形式予以,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其严肃性、强制性和连续性,不论政府更迭,领导人换届,继任者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否则即是违法。

5保护自然与“开发性”生态建设。爱护自然、回归自然、崇拜自然、尊重自然规律,珍惜自然界的一切,已成为人们的时代观念,标志着环境意识的觉醒。但是,由此出发,有些人在认识上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神话自然界,过于强调青藏高原和江河源头的特殊性,似乎这里的一切均不能动,一切要恢复到原始状态,追求消极的、低水平的生态平衡。于是就主张自然保护区要划的越大越好,甚至要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大规模的“生态移民”,在省内召开的某次国际生态保护会议上,有人曾提出塔拉滩“也不能动”。有些地方不许对风景林开展经营活动,在任官员力求维持现状,甚至连建国前营造的、已经快要枯倒伤人的老杨树也不准砍除更新。事实上,自然界并不是非常完美的,自然灾害常给人们带来灾难,为了生存,人类不仅要适应自然,而且要用行动去影响自然。虽然自然规律是不能违背的,但人类可以遵循并利用自然规律来加速或延缓一些自然过程的进展,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发展的目的。在自然法则面前,人类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出发提出了“开发型”生态建设的观点,即在保护自然的同时,不仅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且要开辟资源新区,发现新能源;对可再生资源,则要扩大、发展、改善和重建,提高资源量和品位。例如开展包括更新、改造、保护、抚育等在内的森林经营活动,草场改良,人工种草,营造绿洲和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用比较高效的人工生态系统来代替原来的功能低下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引种驯化,迁地保护等。对生物资源来说,由于高原环境严酷,多数生物只能利用空间分异,在若干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生长,而这些地方毕竟不多,因此形成的资源必然是分散的、零星的,加上多年的采挖,使得资源总量不多,“经不起”开发,尤其是经不起规模开发。要利用高原生物资源,就必须发展种植和养殖业来培育资源,使其不断增量,并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才能做到均衡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坚决反对捞一把就走的掠夺式开发。

6市场调节与行政力量推动。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否运用市场机制来运作?即将各种自然资源定出价格,形成产业体系,凡利用者按价交纳补偿费,用此收入来积累资金,投入生态保护和建设。然而,由于自然条件异常复杂多变,资源种类繁多,质量和品位参差,要为他们定出价格,必将形成一个庞大、芜杂的价格体系,而且为使定价有据可依,有关部门还要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制定出一系列国家标准,这又是一项巨大工程。况且,所制定的价格能否成为公私两方面的资源利用者所接受也是问题。同时,为了履行此项管理职能,还需增设一批机构和人员。显然,将生态建设完全推向市场,至少在目前尚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仅就林价问题而言,早在30年前即有人在进行研究,由于森林的起源、树种、林龄、组成、林分结构、密度、生长量、蓄积量等的不同,加上地域差异和动态增减,使得林价的计算异常复杂,直到现在,尚无可行的价格系统出现,仍然停留在研究阶段。目前,各地对占用林地所收取的补偿费,仅是一个分类十分粗放的综合性标准,并不能精准地反映实际的林价。由此可见,在可预见的时间段内,林业以及生态建设的产业体系还难以全面形成,要完全依靠自身的积累无法承担生态工程的需要,生态建设仍然要依靠行政力量来推动,即由国家和地区按工程项目投资,受益地区群众适当投劳,共同完成各项规划任务。当然,这并不是要停止包括碳值转售在内的生态环境要素的量化及其价值研究,相反,还要继续加强。

7一女二许———法律的困惑。我国目前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体制,形成自然资源的法律主体多元化,国有、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兼备,原始立法时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律草案均由各业务部门拟定,难免打上不同产业利益的印痕,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这一方面的法律不仅有空白,也有交叉。例如,当实行草场家庭承包制时,将草场上分布的经济植物归属并未明确,以至于后来政府有关部门将虫草资源与其他矿产资源等同看待,产权视为国有,从而采取发放采挖许可证的形式来管理,造成了一些混乱。又如在天然林区内,先是由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将森林资源以及附属于其内的各种迹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破坏迹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和疏林地一并授权国有林场管理,但因青海各林区内几乎全有居民,从事着农牧业,在后来实行草场分户承包制时,畜牧部门和当地政府又将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甚至一部分迹地也作为“疏林草场”、“灌丛草场”的使用权划给林内群众,并发放草场使用证,一女二许,造成法律主体混乱,使得国有林场在进行森林更新、造林、封山育林等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的活动时,还需反求当地群众的同意,甚至要向他们交纳补偿金才能索回使用权。如果被拒绝,则国有林场将无所事事,只能守摊子。另如有些地方实行家庭草场承包制在前,而划为自然保护区在后,按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其内部是不允许从事任何生产活动的,然而在这里却是牧照放、柴照砍、金照挖、药照采,使得自然保护区名不副实,成为“松散型”的特有的自然保护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与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性质相去较远。

8“主力军”问题。已如上述,生态一词已成为人们的时代观念,似乎也成为时尚语汇,各行各业都在极力将本行业往这上面靠,一些产业和产品也都冠上“生态”二字,给人印象是全民都在搞生态建设,这固然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在提高,但也易于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众所周知,环境与发展是对立统一关系,在此一矛盾支配下,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行各业很自然地分为两大群体,一类主要从事发展的(简称A类),即基本上是开发和消耗资源的产业门类。资本在这里高度集中,他们是以效益为先,努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前进、国家富强、人民生活提高等任务,不仅经济力量强大,而且从事者的社会地位也高,但在同时,他们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最大,虽然国家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尽量使其在发展的同时要保护环境,参与生态建设,许多企业也确实在合理利用资源,实行循环经济,做到达标排放;有些也为自己的需要在培植资源,一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还采取了保护环境的若干措施,但是,这些多数是属于由他们造成的生态问题所作的补偿,是在法律规定要求且在有关部门监管下进行的,因而其所谓的“生态贡献”往往是被动的、局部的。即便如此,不时还有破坏环境、偷排污染等事件发生。第二个群体(简称B类)是从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同时肩负着为A类服务和监督的双重责任,是资源的培植者和管理者,如环保、林业、园林、水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其所创造的大部分为隐形效益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很低,很难依靠自身的积累来发展各项事业,即便是兴办一些产业,一般仅能做些经费上的补给,难以实现完全自给,因此必须依靠国家投入才能维持。应当认为,这一类才是生态建设的主力军。以上划分是个客观存在,是由社会大分工而产生的,估计还要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承认这种矛盾,并设法予以协调解决,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政府的主要任务。一如既往,目前仍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由A类反哺B类,当然,这种反哺程度和期望值,仍需要做进一步研究,由此可能产生一门新的学科———生态经济学。

9关于青海生态建设的主攻方向。以往,人们认为青海是我国四大牧区之一,有3300万hm2草场,搞好草地建设,自然也就改善了生态环境。然而通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如前述,在牲畜长期严重超载的形势下,草地连畜牧业的自身需求都难以满足,其生态贡献仅剩下季节性的护覆地表,非常弱化。青海生态建设的主攻方向必须改弦更张,另找出路。由于高原环境严酷,乔木树种的分布受到限制,而灌木则比较发育,首先是分布普遍,无论高山、深谷、阴阳二坡、河滩、戈壁甚至高原面上均有其踪迹,有些种还构成大面积的群落;其次是类型众多,有400余种,构成了60多个比较稳定的群系。大类型有高寒、寒温和温性灌丛,遍布于三个热量带,其生态功能显著。主要是:(1)生态防护功能,即具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作用;(2)牲畜防护功能,灌木林中可作为牲畜临时避险之地,以防止高原上经常出现的气象灾害,如大风、暴雨、狂雪、冰雹、沙尘暴等;(3)草场防护功能,灌木林内的食物链较之草地完整,栖息有众多的鸟类和小型食肉动物,可以有效地控制草原虫鼠害。此外,灌丛草场本身也是二等草场即优良草场。灌木林有一定高度,不易被高寒牧区的周期性大雪掩埋,枝叶可充作雪灾期间的饲草饲料,帮助牲畜渡灾,抗灾功能突出。上述5种功能说明灌木林是优良的护牧林,其存在可以促进牧业的发展。[2]全省灌木林经过千百年来的砍、挖、烧,到1985年时,仅存不足200万hm2,通过近30年的保护与发展,目前比较有把握的面积可能达到350万hm2左右。实际上,根据笔者多年在各地的考察,全省灌木林原来的规模(即分布区面积)比此约大一倍,即可达到700万hm2,亦即一亿亩,如果能将这些灌木林全部予以恢复,使草地中有1/5的灌木林(灌丛草场),由这一亿亩保卫那四亿亩,加上其他措施,估计到那时,全省的生态环境将有根本性的改善。因此,建议将建设700万hm2(已有一半)的灌木林作为目前青海生态建设的主攻方向。由于此项建设具有恢复的性质,原来基本上均有分布,因而理论上不存在问题,而且操作起来也易于实行,采取简单的封育措施即可,成功的地方很多。况且现存种类多数已适应高原环境,抗性强,尤其是均有着突出的天然更新能力,一当环境许可,即可自行恢复,这已为建国后多年实践所证明。

本文作者:魏振铎 单位:青海省林业规划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