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平的挑战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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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平的挑战及其原因

 

生态公平问题是生态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生态公平是科学发展的题中之义,研究生态公平问题要结合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际,着力解决好影响我们科学发展的现实问题,努力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生态公平理论。   一、生态公平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   生态公平是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开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而逐步展开的伦理问题。1982年美国瓦伦县爆发的有色人种抗议在本社区倾倒有毒废弃物的运动引燃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导火索,生态公平问题从此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凸显出来,成为穷人环保主义者的重要利益诉求,并进入生态哲学、环境政治学研究的视域。肇始于西方的生态公平理论最初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种族、民族、性别以及收入水平的群体在生态善物的分配和生态恶物的分担上的公平对等关系,后来以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为代表的第三世界学者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公平问题,指出了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资源掠夺、污染输出和不公正的责任负担,从而将生态国际公平问题展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作为在实践中内涵不断拓展的概念,生态公平体现了生态共同体在生态环境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价值度量。关于生态公平的内涵,存在分配正义、承认正义以及参与正义等多维视角。一般认为,生态公平主张利益共享,风险分摊,平等地分配利益,公平地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受益者回馈受害者、弱势群体和自然。[1](P117~118)从生态公平运动的发展轨迹看,生态公平问题折射出人际和种际两个维度,涵盖了国内公平、国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等若干类型。生态公平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孕育出的命题,同时也应当是中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发展是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在内的全方位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当代人的物质文化发展,维护当代人的生态权益,而且要注重对后代人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环境质量的维护。公平地保护后代人的生态权益是生态代际公平的基本主张。如果缺乏生态代际公平的理念,缺乏对不同世代之间生态权利义务的公平考量,当代人不公平、不负责任地侵害后代人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和环境,那么可持续发展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坚持可持续发展是保障生态代际公平的内在要求,二者相互制约、共融共生。此外,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达致“天人合一”。生态种际公平要求人类敬畏生命,尊重其他物种生存的权利,寻求跨越人域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公平。满足了种际公平的要求,就能更接近于“天人合一”的状态。可见,承认和建构生态种际公平,是贯彻落实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生态文明角度看,科学发展观内在地规定着生态公平,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看,包括生态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都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追求。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是内在统一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的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维度,它不仅指传统追求的经济公平、政治公平,而且包括新兴的、人民日益关注的生态公平。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生态质量的关注越来越高,实现生态公平也将成为人们更自觉、更热切的诉求。美国瓦伦县抗议环境不正义活动所引发的冲突表明,如果在生态方面无法实现公平,出现掠夺、剥削和不正义,人们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正义感,社会的正义秩序必然受到冲击,社会的安全稳定就会受到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就难以得到保障。可见,生态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任务。   从生态文明和社会公平两个维度来看,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生态公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基本追求。更进一步说,生态公平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拓展。应当承认,当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人们在关注生态文明的时候很少看到其中的公平维度,而人们在讨论社会公平问题时常常忽略了生态领域的公平问题,由此导致生态公平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大胆提出并深入研究生态公平问题是对科学发展观视域的一个拓展和延伸,有利于丰富科学发展的价值内涵,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取向,也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研究和推进生态公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的重要方面。   二、当前中国生态公平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   中国生态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自然资源相对匮乏。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生态问题中所包含的公平问题也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弱势群体遭遇不公正的生态侵害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污染依然较重,生态质量仍然有待提高。但是,环境污染的损害和风险在群体之间并非是平均分配的。就环境损害和补偿而言,“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2]就生态风险的分担而言,“风险分布的历史显示,如同财富一样,风险追随着阶级模式,只有一点相反:财富积聚在顶部,风险却积聚在底部。在一定程度上,风险似乎强化而不是废除了阶级社会。贫困引起风险的增多。相反,(收入、权力、或教育方面的)财富则能够购买安全,逃脱风险。”[3](P36)当前,矿工、建筑工人等体力劳动者以及都市棚户区居民、平房区居民、外来人口聚集的城乡结合部居民更多地受到肮脏、浑浊的空气和较差的居住条件的侵害。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差异原则的基本要求。[4](P79)社会最不利群体的生态利益特别是最基本的、维护生存所需的基本生态环境的缺失,是与公平正义明显相悖的。#p#分页标题#e#   二是结构性的生态不公问题。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导致不同社会群体生态境遇的不平等是生态不公平的形态之一。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城乡结构性生态失衡问题十分突出,城市的生态保护受重视程度高、投入多、效果好,而农村的生态保护受重视程度低、投入少、效果差。随着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退二进三”产业政策的实施,大量的生产工厂向郊区迁移,大量的制造业项目向位于农村地区的开发区布局,这尽管改善了城市空气质量,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给农村地区带来了污染。当前还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城市的污染源向农村转移的现象。如有些地方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在城市的郊区,实质上是把城市产生的垃圾污染向郊区转移。郊区和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命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价值,污染源在城乡之间的不合理布局,实质上是环境“恶”物结构性分配不公的表现。   三是地理性的生态不公问题。上世纪90年代,美国环境社会学家Bullard提出了环境地理正义的概念,指出了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5](P35)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地理性生态不公问题突出表现为区域生态质量不均衡。从中国生态环境质量的地理分布看,西部地区生态质量总体较好,但局部地区生态脆弱,生态质量有所恶化。东部地区因工业化发展较快,长期污染较重,但随着生态治理力度的加大,不少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态质量有所好转。中部地区生态质量差异较大,随着工业由东部向中部转移,中部地区逐渐受到更多的环境污染,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遭到明显破坏。此外,西部个别生态敏感地区,在GDP崇拜和盲目发展冲动的刺激下,不顾生态承受能力,大搞开发,在换取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大大牺牲了生态环境。地理上的生态不均衡背后,实质上是不同区域居民所享有的生存环境和生态质量的不公平。   四是“输入型”生态不公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工厂”,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害。西方个别有害工业企业试图寻找各种途径在中国“安家落户”,一些外资在华的代工厂也暴露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02年,美国两个环保组织——“巴塞尔行动网络”(BAN)和“硅谷防止有害物质联盟”(SVTC)发表长篇报告《输出危害:流向亚洲的高科技垃圾》,披露了美国正在向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转移高科技垃圾,这种转嫁生态危机的做法在当地造成了生态灾害。外国公司对中国的污染输出,实质上是西方生态殖民主义的体现,是对外开放背景下中国面临的一个现实的生态不公平问题。   上述生态不公平问题的存在,与一些部门、企业或个人没有从深层次上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没有将科学发展观化为自觉意识并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有关。首先是思想观念的错位。公众文化长期奉行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忽视生态文明的价值及其公平维度的意蕴,缺乏对“荒野”价值和动物权利论的关照。一些地方政府奉行GDP崇拜,单纯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在生态保护方面缺少投入,甚至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其次是物质基础的贫乏。一些地区发展仍然十分落后,贫困人口数量仍然不少。在生存和就业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出现冲突时,人们不得不选择前者。由于发展滞后,有些地区在进行对外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时也处于弱势地位,被动接受发达国家企业生态污染的转移。最后是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生态不公平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设计尚未完全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城乡二元的制度设计和结构设置仍然没有彻底消除,对劳工阶层和农民工阶层生态权益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对从事采矿、建筑等高污染行业的职工在身体健康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的保护制度不完善,对弱势群体工作环境的监管和治理不力,致使在构建生态公平的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出现了盲区。   三、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实现生态公平   解决当前生态不公平问题,实现社会主义生态公平,根本出路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生态公平建设,要突出把握好三个方面。   首先,坚持发展的先决性,实现生态领域的生产性公平。在西方生态正义理论视野中,分配的正义和承认的正义是两大主题。[6](P20~21)而这两种正义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遮蔽了生产对于分配和承认的决定性意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生产性公平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7](P80)。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消除贫困以及由于贫困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才能有效避免片面追求增长带来的生态恶果,才能为解决生态不公平问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有效抵制和消除发达国家对我国输出的环境污染,才能切实增强我国在构建国际生态公平新秩序中的发言权。那种因为改革发展中出现了生态环境问题就主张停止发展的步伐、放弃发展的优先性、抛弃发展第一要务的主张,实质上是走回头路,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公平问题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发展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扬弃,是科学发展的新范式,是在生产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人与自然达致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坚持公平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在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中既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又注重对弱势群体生态权益的优先保护。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本,兼顾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对所有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普遍的保护。但是普遍保护不等于等同保护,正义可以分为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8]正义的这种双重属性表明,既要对相同的人给予同样的对待,也要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制度的安排要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社会最不利的群体带来利益。因此,在对社会各群体生态权益实施平等保护的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遭受生态侵害的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和保护。要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加强对一线矿工、建筑工、车间工等劳动工人工作环境权益的保护,使他们在工作场所中避免有毒的物质、污染的空气和其他环境侵害物的伤害。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工作保护,在他们的正当生态权益遭受侵害时为其提供诉求表达渠道和法律援助,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要重视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对农民工聚集的城乡结合部和平房区给予同等的生态环境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改善这些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生态水平。#p#分页标题#e#   最后,坚持辩证思维,统筹促进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生态公平。统筹城乡发展不仅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生态公平的重要路径。马克思指出:“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它已经成为工业生产本身的直接必需。……只有通过城市和乡村的融合,现在的空气、水和土地的污染才能排除,只有通过这种融合,才能使目前城市中病弱的大众把粪便用于促进植物的生长,而不是任其引起疾病。”[9](P646~647)构建城乡生态公平,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破除生态环境领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加强对城市地区生态治理的同时,加大对郊区和农村地区的生态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农村地区饮用水质不达标、工业企业排污超标、矿产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当前,区域之间生态环境的关联性和交叉影响越来越大,要按照统筹区域的要求,协调国土东、中、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关系,对先发达起来、生态破坏相对较重的东部地区加紧偿还环境欠债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生态治理力度,推动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防御性保护工作,避免东部地区出现的生态问题复制和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治理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东部发达地区省份也应当从资金和技术上援助中西部地区开展生态治理,增强中西部地区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更好地促进各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