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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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众多学者在生态补偿理论内涵、运行机制、补偿标准、生态补偿评价方法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6]。与此同时,国内外政府在农业、森林、湿地、流域等领域也开展了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达到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效果[7~9]。其中,饮用水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成为了流域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重点领域,而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则是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与难点[10~12]。目前国内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研究还主要集中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上,生态补偿标准的量化研究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系统的计算体系[13~14]。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进行总结与分析,提出各类补偿标准计算方法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地调查,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广东省东江流域为研究对象,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分配进行测算,以期为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1研究区域概况   东江是珠江三大水系之一,发源于江西省赣州市,干流全长562km,其中广东省境内435km,流域总面积35340km2,其中广东省境内31840km2,占流域总面积的90%。东江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有明显的干湿季节,流域内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500~2400mm之间。根据1956~2005年径流流量系列分析,东江流域年平均水资源总量是326.6×109m3,广东省境内约为291×109m3,占89.1%。东江流域中上游已建成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和白盆珠水库三座大型水库,是珠江三角洲东部城市群香港、广州、深圳、东莞、惠州近4000多万人口的主要饮用水源。东江水资源的保护不仅关乎广东省广州、深圳、东莞、惠州等大中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是名副其实的政治之水、生命之水、经济之水。长期以来东江流域上游为保护好东江饮用水资源,进行了大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经济发展上做出了巨大牺牲,2007年上游河源市经济总量占广东全省的1.0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8.20%[15]。根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征求意见稿)的初步结果,东江流域上游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和韶关市的新丰县被列为广东省的限制开发区。因此,通过建立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弥补上游生态保护成本,对于保障珠江三角洲城市圈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方法   2.1现有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比较   生态补偿标准作为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与难点,它直接关系到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目前国内外有关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生态保护总成本法、水资源价值法、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和水质补偿赔偿法,每种计算方法均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一定不足[16~20],各种标准计算方法见表1。生态补偿作为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5]。一方面从水源生态保护方角度考虑,生态保护方为生态保护承担着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将生态保护总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具有一定科学性;另一方面站在水源受益方立场上,生态补偿标准应充分考虑水源受益方的支付能力,通过条件价值评估法可以获得受益方对生态补偿的认知度和支付意愿,为生态补偿标的确定提供参考。因此,本文选取生态保护总成本法和意愿调查法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量化广东省内东江流域上游生态保护总成本和下游用水城市居民的支付意愿。   2.2生态保护总成本法   水源地生态保护总成本应包括因生态保护建设而承担的直接成本和发展权限损失的间接成本,同时要引入水质修正系数和水量分摊系数,得到流域水源地生态保护总成本的年补偿额度计算公式[21]。公式如下:CCt=CSt*KQt*KVt=(CDt+CIt)*KQt*KVt(1)式中:CCt为补偿额度;CSt为生态保护总成本;CDt为直接成本;CIt为间接成本;KQt为水质修正系数;KVt为水量分摊系数。水量分摊系数KVt为下游地区利用上游地区的水量(WD)与上游总量水量(WU)之比,计算公式为:KVt=WD/WU(0<KVt<1)(2)在下游利用水资源过程中,供水质量的优劣会影响用水效益,因此,通过KQt水质修正系数对补偿额度进行修正。当断面水质等于水质标准时,下游地区只需补偿利用上游水量而分担的成本CSt*KVt;当断面水质优于水质标准时,下游地区除承担CSt*KVt,还需为享用优于水质标准的水量而对上游补贴;当断面水质劣于水质标准时,上游应对下游进行赔偿。其中补贴或赔偿的数额为某污染物高于或低于标准的排放量(Pt)与消减单位该污染物排放量所需的投资(Mt)之积。水质修正系数公式为:KQt=1+Pt*Mt/CSt*KVt(3)式中:Pt某污染物高于或低于标准的排放量;Mt消减单位该污染物排放量所需的投资。   2.3条件价值评估法   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是一种典型的陈述偏好评估法。根据陈琳等人的研究,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在假想市场情况下,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于某一环境效益改善或资源保护措施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WTP),以推导环境效益改善或环境质量损失的经济价值。最大支付意愿的补偿标准是利用实地调查得到的各类受水区最大支付意愿与该区人口数的乘积得到,估算公式为:P=WTPu*POPu式中:P为补偿的数额,WTP为最大支付意愿,POP为受水区人口数,u表示各类受水区。条件价值评估法能够直接评价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理论上应该最接近边际外部成本的数值。   3广东省内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和资金分配   3.1东江流域上游六县生态补偿额度测算   3.1.1直接成本核算(CDt)#p#分页标题#e#   直接成本指流域上游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在涵养水源、水土流失治理、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这里根据东江流域上游的实际情况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广东省内东江流域上游六县2008年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投资、森林建设投资、污水处理厂投资等8项指标作为流域生态保护直接成本。六县流域生态保护直接成本核算结果见表2。   3.1.2间接成本核算(CIt)   间接成本是指水源保护区为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部分产业发展,所失去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22]。本文通过东江流域上游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广东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值得到东江流域上游承担的间接成本,六县间接成本见表3。计算公式为:间接成本=(参照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游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游城镇居民总人口+(参照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游农村居民总人口   3.1.3水质修正系数(KQt)和水量分摊系数(KVt)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Ⅲ类标准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区域及游泳区。”依据目前我国一些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和东江流域水环境管理现状,将Ⅲ类水作为跨区域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基准点是合适的。根据2008年东江流域的水质监测数据,河源市与惠州市交界断面水质为Ⅲ类,因此,水质修正系数KQt=1。根据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规定,东江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26.6×109m3,广州、深圳、东莞和惠州四市正常来水年(90%保证率)总分配用水量为76.53×109m3。因此,由公式(2)计算出水质修正系数:KQt=0.2343。综上,2008年广东省内东江流域上游六县生态保护直接成本为5.40亿元,间接成本为99.98亿元,根据公式(1)得出广东省东江流域下游四市补偿上游六县的生态补偿额度为24.69亿元。   3.2东江流域下游四市支付意愿评估   本次支付意愿调查地点是东江流域下游四大用水城市——广州、深圳、东莞和惠州,调查对象选定为下游四市各区用水居民,采用面对面的采访方式。问卷调查在2009年10~11月进行,发放调查问卷330份,实际有效问卷315份,调查内容包括受访者基本情况,受访者对东江流域的了解程度及对开展东江流域生态补偿的认同度和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通过调查发现超过90%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并具有一定支付意愿,8.7%的受访者由于个人经济等方面的因素不愿支付。受访者支付意愿分布如图2。根据流域下游受访者的支付意愿分布情况可以计算出东江流域下游四市居民流域生态补偿的平均支付意愿期望值。公式如下:(4)式中:Ai为支付意愿投标额,Pi为支付意愿受调查者选择该数额的概率,n为可供选择的数额数。根据公式(4)可以得出流域下游正支付意愿的平均值E(WTP)正=364.5元/年户,同时针对WTP存在为0的情况,本文采纳了赵军[23]、克里斯特伦(Kristrom)[24]将斯皮克(Spike)模型运用到支付卡式问卷的平均支付意愿计算上的观点——经过Spike模型调整后的平均支付意愿E(WTP)非负等于E(WEP)正乘以正支付意愿占全部支付意愿的比例,得出E(WTP)非负=364.5×91.3%=332.7元/年户,所以东江下游四市最大平均支付意愿为332.7元/年户。   3.3东江流域下游四市补偿额度的分摊   东江流域下游各城市用水量是分摊流域上游补偿额度的基本依据。根据2008年《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规定,广州(广州市东部及下辖增城市)、深圳、东莞和惠州从东江引水量分别为13.62×109m3、16.63×109m3、20.95×109m3、25.33×109m3,分别占到四市总引水量的17.8%、21.7%、27.4%和33.1%,由公式(1)得出,东江流域下游四市应承担的总生态补偿额度为24.69亿元,广州、深圳、东莞和惠州应分别承担4.39亿元、5.37亿元、6.76亿元、8.17亿元。同期东江流域下游四市广州、深圳、东莞和惠州民众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分别为1.61亿元、2.23亿元、0.75亿元和1.32亿元,支付意愿总额为5.91亿元,与总补偿金额度相差18.79亿元,见下页表4。   4结论   补偿标准作为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与难点,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众多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通过不同标准计算方法得出的补偿结果不尽相同。但在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建立在充分考虑流域上游生态保护方所承担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以及流域下游收益方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再通过双方谈判博弈达成一致的生态补偿标准。本文在总结已有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运用生态保护总成本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对广东省东江流域上游生态保护总成本和下游支付意愿进行了测算,并根据不同城市用水量对补偿金进行分摊。   按照生态保护总成本法得出广东省内东江上游六县生态保护总成本105.38亿元,其中直接成本为5.40亿元,间接成本为99.98亿元,引入水质修正系数和水量分摊系数后,下游四市应补偿上游六县的生态补偿额度为24.69亿元,下游四市生态补偿支付意愿总额为5.91亿元,应支付总补偿金额度超出支付意愿总额18.79亿元。应支付总补偿金额度远远超出下游支付意愿总额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东江流域上下游之间经济梯度差异明显,流域上游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均与广东省平均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并远低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平均水平;另一方面,下游支付意愿仅代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支付意愿,并未囊括广东省全省享受东江流域上游地区提供的水土保持、造氧、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的价值。支付意愿总额虽小于应支付总补偿金额度,但大于经修正和未经修正的上游六县生态保护直接成本,因此,从生态补偿资金方面考虑,具有建立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可行性。   #p#分页标题#e#

根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征求意见稿)的初步结果,东江流域上游六县列为限制开发区,上游六县必须限制或禁止相关产业的发展以维护其生态服务的主体功能,这意味着其发展权利被变相“剥夺”。因此,广东省有必要通过政策倾斜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弥补上游因生态保护导致的发展机会的损失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实现流域上下游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