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产地土地复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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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产地土地复垦问题

 

1.古生物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及其特点   1.1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的重要性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通常所说的“土地复垦”多指“矿区土地复垦”,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土地复垦虽鲜有提及,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容忽视。古生物化石发掘过程中和发掘后对化石产地的土地资源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主要由以下三个过程引起:一是发掘活动对土地的直接破坏,如化石发掘要剥离化石层上覆盖的土层和岩石层,从而引起土地和植被的破坏;二是发掘过程中的废弃物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过量的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三是发掘后容易造成化石产地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岩石裸露、乱石满地的荒漠化现象,出现风化扬尘、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必然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化石产地的土地复垦对于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加土地的有效使用面积,恢复被破坏土地的生产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都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2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的特点   与一般的矿区土地复垦相比,化石产地土地复垦具有以下特点:土地复垦的主体不是生产、经营性质的能源企业,而多是以科普、研究和教学为主的高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一般不具备相应的土地复垦的能力和经验,复垦效率低;土地复垦的规模小、密度大,化石发掘较之矿山开采的规模自然相差甚远,致使土地复垦的工程量也具有较大差距,然而却经常出现化石产地小范围内多家发掘单位相继进行复垦的情况,复垦工程密度大;另外,化石产地土地复垦具有重复性,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一般是毁坏性的,土地复垦要求一次性到位,然而,化石发掘多是保护性、抢救性采掘,经常会出现同一地点多次发掘,重复复垦的现象;再则,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缺乏直接的、成熟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指导,复垦停留在工程阶段。   辽宁西部地区(行政区域包括朝阳市、阜新市、葫芦岛市、锦州市所辖各市县范围,面积约20000km2)有着“世界级古生物化石宝库”的美誉,其古生物化石赋存层位具有广泛性,除了几条年轻的山脉外,到处是含化石的地层,从凌源向东到朝阳、北票、义县,长达170km,面积约6000km2的范围内有多处化石集中产地。化石采掘初期,由于管理缺失,盗采盗挖活动猖獗,土地及环境破坏严重。随着政府对化石资源保护的重视,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盗采盗挖现象。然而,如今个别合法的采掘活动也因复垦不彻底,依旧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可谓“旧账未还,又欠新账”。   从气候上看,辽西地区多为半干旱地区,降水偏少,年降水量439—684mm,然而绝大多数地区的年蒸发量大于1000mm,土地干燥,地质薄易于蚀化,春季沙尘天气出现的平均日数高于东南部地区近6.4倍。在辽西地区进行化石发掘活动,必然会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保护并尽可能改善化石产地的生态环境,无异于给土地复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量的基础上还要保质,积极引进生态重建技术,实现被破坏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利用。   2.辽西化石产地土地复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月12日就通过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随后,2001年2月14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勘查采掘管理办法》;2005年,为适应新的化石保护管理形势,又对《条例》和《办法》分别进行了修订;上述法规条例对化石采掘后的土地复垦都有提及或适用,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中。正在施行的新《土地复垦条例》虽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制定激励措施,以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极性,但仍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标准体系,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可操作性不强。   2.2资金投入不足   化石产地土地复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资金和采掘单位赔偿金。一方面,紧张的地方财政资金难以保证直接投向经济效益不显著的土地复垦项目上,导致历史遗留受破坏土地复垦资金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作为主要采掘单位的科研院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多重采掘轻复垦,能够投入到土地复垦的资金也非常有限,或选择缴纳少量土地赔偿金,或进行简单回填等不彻底复垦。因此,资金匮乏,复垦土地的增长速度赶不上土地破坏的速度,造成被破坏土地的积压,制约了土地复垦的顺利开展。   2.3复垦规划带有盲目性   目前的复垦规划大多仍在遵循传统的复垦思路:化石采掘—破坏环境(挖损、压占土地)—选择复垦方案(主要为农业或林业)—组织复垦实施,与化石采掘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不够紧密,缺乏对复垦资源的调查分析,复垦标准也不明确,仅做简单化处理,带有较大的盲目性。   2.4复垦技术落后   目前,化石产地土地复垦技术水平严重落后。大多只是笼统地提出复垦土地的面积和复垦措施,缺乏计算机信息系统指导下的动态规划设计,更谈不上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纯工程技术阶段,多是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集中开展多业、综合、协调并能控制水土流失的生态复垦技术研究,致使复垦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   2.5公众参与不充分   公众参与是具体土地复垦项目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因为复垦事关群众的具体利益,只有获得公众的支持,复垦才能顺利进行。然而,长期以来,公众缺少合法途径介入土地复垦的决策与管理,复垦项目多由地方政府、采掘单位等组织掌控,公众基本没有发言权。采掘单位与当地群众的纠纷矛盾也成为土地复垦的障碍。#p#分页标题#e#   3.解决辽西化石产地土地复垦问题的对策   3.1完善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立法   国家层面上,应尽快修订与新《土地复垦条例》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颁布相应的土地复垦操作细则,以便动态监测指导土地复垦工作的全过程;地方上,辽宁省也应根据化石产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及社会的整体效益,出台针对性的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的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细则。   3.2建立健全土地复垦资金制度   建立化石产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采掘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在申请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复垦方案中估算的土地复垦资金数额,确定土地复垦保证金。建议在制定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时,规定严格的土地复垦的验收标准和保证金返还条件。对于没有能力进行土地复垦或土地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落实。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的化石产地,要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层次、多层面吸纳资金,扩大投资渠道,建立投入与收益相协调的长效机制,才能加快土地复垦的步伐。   3.3因地制宜,编制综合环境效益的土地复垦规划   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坚持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的治理原则,首先要认真开展现场调查,了解和掌握采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拟开采的布局和复垦资源情况,然后,对化石采掘拟破坏土地进行预测分析,确定复垦方向、制定复垦目标。规划尽量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3.4与时俱进,提高土地复垦技术   土地复垦具有明显的多学科性,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等。科学的化石产地土地复垦技术就是要加强复垦理论技术研究,很好地将各学科中先进、成熟和在推广中的新技术融为一体,将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相结合,从长远的角度进行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优化。同时,引进国外先进复垦技术,加速推进化石产地土地复垦工作。   3.5积极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深入宣传化石产地保护及土地复垦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增进群众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引导当地群众以适当形式积极参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并请公众参与监督复垦的全过程。   4.结论   虽然辽西化石产地的土地复垦在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和技术支持上都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随着政府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化石产地土地复垦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任务。因此,加强辽西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土地复垦,完善化石产地土地复垦立法,建立健全土地复垦资金制度,编制综合环境效益的土地复垦规划,提高土地复垦技术,可恢复甚至改善被破坏土地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缓解由化石发掘带来的科学研究与土地、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为保障经济建设快速增长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