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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现存的动植物资源多集中分布于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败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运动都具有重大意义。研究表明,适度发展旅游业是促进生物多样保护的有效手段。然而,不当或过度的旅游活动也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对此,广大学者近年来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总体看来,已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而缺乏对其产生原因的深入探讨[1-4]。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宏观层面剖析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主要政策与技术原因,并提出促进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的对策,以期能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由于我国物种丰富的地区多数经济不发达,因此,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理论上,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能途径有三条:一是采取一些特殊和优惠的政策来促进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弥补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给当地带来的损失;二是采取经济激励的方法,使当地居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要寻找一种途径,既能使当地社区在生物多样性资源利用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又不使生物多样性资源退化,使保护和发展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实现统一;三是采取综合措施,将政府行为、经济激励和允许社区对自然资源适度利用等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社区既能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获取一定的直接收益,又能获得外部扶持及政策优惠。由于第一条途径缺乏成功的经验和成本较大等原因,现阶段采用这种方式还很困难;第三条途径理论上是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的最佳选择,但它涉及的问题多、难度大,可以作为长期发展的目标。比较而言,第二条途径的涉及面小、成本较低、实效性较强,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途径。 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开展适度旅游特别是生态旅游就属于第二条途径,也被认为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手段。相对于常规的自然旅游而言,生态旅游是是以促进自然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因此,它既适用于保护区,也适用于其他自然区域。换言之,任何地区都可以通过对自然环境的恢复和保护而建立开展生态旅游的资源基础。 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为旅游活动的开展提供多样性的旅游资源与旅游景观,从而会促进旅游业发展;与此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会限制旅游业发展的范围、程度与方式。旅游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游业发展能够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是旅游活动中的生态游本身就是以保护为特征的旅游形式,较之传统的旅游形式,对旅游区环境的影响较小,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较周全;二是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显著,将旅游的经济收益部分投入旅游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能够增大保护的力度[5];三是旅游活动中的生态旅游具有对社区居民与游客进行环境教育的特征,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旅游业发展有可能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因为旅游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游客活动范围的扩大,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不当建设都会影响物种的栖息地,从而导致某些物种数量的减少甚至消失。 二、旅游产业发展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原因 我国各地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都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仍然日益显现。 (一)旅游法规体系不完备,存在“空白”和“死角”,难以有效解决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矛盾 我国各地几乎都把开辟新的旅游景点、挖掘新的旅游项目与形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通道网络作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现有的法规体系对它们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生物多样性:一是扩大了游客的活动范围,增加了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二是不断延伸的旅游线路尤其是纵横于各个景区(点)内部的道路,将过去许多天然生态系统分割成许多小区,造成生境破碎化,妨碍了各种动物的正常活动与动物类群间的基因交流。三是新的景区(点)与旅游项目的上马,必然要建设宾馆、饭店和娱乐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不仅直接破坏森林植被,改变部分地段的地貌类型,增加了滑坡的潜在危险,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噪音,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6]。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有相应的法规(如包含有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的《旅游景区发展促进条例》)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这样的法规、政策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在旅游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必然要不可避免地征用景区(点)土地并对原有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进行破坏,但目前并没有景区建设拆迁和征地评议机制的政策法规。此外,鉴于一些地区在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保护方面的特殊地位,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单独设立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景区(点)、旅游项目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法规、政策。显然,由于这些政策法规的“空白”、“死角”,当面对旅游产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矛盾时,必然会缺乏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不利于引导、推动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容易使生物多样性保护让位于旅游资源开发 尽管各个层面的旅游法规、政策都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起的的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都把政策重点放在了如何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上,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很容易让位于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换言之,当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保护出现矛盾时,往往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监管乏力。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是科普教学游。科普教学游是利用景区(点)或自然保护区内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向公众特别是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开展自然学科的教学实习等活动。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由于其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复杂的地理环境、优越的自然条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逐渐成为各大专院校自然学科主要的教学实习基地。然而,同学们在实习活动中需要采集标本,由于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各校标本采集的种类也具有高度一致性,且其中部分涉及到稀缺物种。调查发现,众多院校周期性地在同一地点,高强度的采集会导致一些生物数量下降,甚至濒临灭绝。事实上,一些旅游景区既是风景名胜区又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理论上而言,它们既要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监管,也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监管。而在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政策导向下,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许多自然保护区对标本采集活动并无限制性要求,这必然不利于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p#分页标题#e# (三)部分旅游发展政策不合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矛盾 一是强化旅游行政部门主导地位的政策。生物多样性保护必然要求多部门协调配合,然而,为了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许多地方制定的政策客观上突出了旅游行政部门的主体地位,而弱化了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诸如,“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资金要向发挥旅游功能的项目倾斜”、“财政、税务、交通、建设、林业、水利、国土、文化、宗教、环保等部门必须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各部门涉及旅游方面的工作,要事先征求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大型旅游项目“放宽准入,允许企业边施工、边申报”等。这些政策出台与实施的必然结果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其他部门将处于从属与支配的地位,因而难以有效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鼓励山野菜、根雕、奇石、花卉等土特产品开发的政策。为了吸引游客,各地旅游发展政策、规划都明确把具有地方特色的山野菜、根雕、奇石、花卉等作为旅游特色餐饮食品或旅游商品进行开发。显然,这些政策很容易诱使人们对树木、花草、岩石等的无序采挖,客观上会破坏生态环境,进而降低生物多样性。 (四)实践中存在以生态旅游之名行自然旅游之实的行为,弱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态旅游既为游客提供一个大自然的游乐场,也为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生态。因此,生态旅游是实现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互协调的理想方式。生态旅游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旅游规模的小型化,限定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游人的观光质量,又不会对旅游环境造成大的局面影响;二是可以让旅游者亲自参与其中,在实际体验中领会生态旅游的奥秘,从而更加热爱自然,这也有利于生物多样的保护;三是强调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7]。因而它是一种计划性强的旅游活动,对于游客的性质,游客量以及活动路线和安排等都有严格的限制。与生态旅游不同的是,常规的自然旅游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等目的,因而对游客的性质无特定要求,资源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尺度较生态旅游宽松。可以说,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旅游区别于传统旅游的最大特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常以以生态旅游之名行自然旅游之实,违背了生态旅游的基本规律,很少考虑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从而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兴起的以景观型种植业为基础的生态景观游,由于同类植被的大面积连片分布,以及对农林产量的片面追求,导致种植种类单一化,从而也成为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旅游规划环评中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严重不足 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建议每个缔约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影响问题。然而直到现在,作为缔约国之一的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对于生物多样性影响并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关于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更是薄弱,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少量评价报告中虽然提及了生物多样性,但往往只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一些定性描述而非预测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生物物种资源家底不清,对受影响物种的数量、分布、行为学、生理学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二是由于生物多样性具有典型的区域分异性和动态不稳定性,加之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因素多且复杂,至今其评价内容尚不明确[8];三是从技术层面来看,我国环评中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以类比、对比、专家咨询等传统的评价方法为主,而生态机制分析法、基于GIS的图形叠置法、专家决策系统、生态系统稀有性评价方法和生境(群落)法等新方法的运用还很欠缺[8]。 三、促进我国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旅游立法、完善旅游法规体系,为旅游活动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由于我国旅游基本法缺位,因此现阶段首要的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而为地方性旅游立法提供基本依据。二是健全旅游行政法。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景区发展促进条例》、《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三是完善各省旅游条例。在该条例中要明确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与法律责任,提高其操作性;四是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法规。应当根据地方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及时制定地方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生态功能区旅游开发评估政策等;五是制定跨区域旅游法制。生物多样性保护客观要求跨区域旅游合作。其立法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在各省旅游条例中加入“跨区域旅游合作”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协调部门、管辖区域、合作模式、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措施、监控措施等;二是各合作区联合制定专门的《区域间旅游合作条例》,内容如上并辅以《旅游区域合作框架协议》[9]。 (二)在旅游规划与相关政策中细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必须抛弃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旅游规划及相关旅游政策“外衣”的传统思想,换言之,生物多样性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各级旅游规划与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或“指导思想”上,而要切切实实制定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内容,并把其贯穿于旅游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从而实现“以优良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以旅游业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具体而言,一是在各个层级的旅游规划中应当单设“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章节,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对生物资源、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等涉及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内容作详细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监管、评价与保障措施。二是各个层面的旅游政策应当仅仅围绕相应层级的旅游规划目标与内容,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老景区(点)的完善与发展、新景区(点)的开发、新旅游项目的上马、旅游线路的设计等一系列环节上体现对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在资金、人力、体制、技术等方面提出操作性强、效果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p#分页标题#e# (三)建立旅游政策法规评估制度,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 在我国,旅游规划机构由国家旅游局进行资质认证,其有着明显的经济产业导向。不难理解,由这类机构做出的旅游规划往往不利于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针对自然保护区所进行的旅游规划,应当完全不同于一般性质的旅游规划,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缺乏自然保护区保护导向的旅游规划认证制度,势必难以有效维护生态功能与生态多样性[10]。同时,某一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出台目的,是否有利于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需要通过评估去判断。实施政策法规评估制度,有利于总结政策法规制定的经验和教训,适时、科学地修改或者废止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提高政策法规的质量。涉及到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旅游开发政策,在制定和评估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旅游项目的建设中,应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体地位,凡是不利于生物多样性恢复、保护的项目必须禁止开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要限制开发。 (四)采用新技术,完善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 如前所述,我国环评中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要么缺失,要么融合于生态影响评价中,还存在着评价内容不完善,评价技术与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够深入等问题。要促进旅游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就必须尽快扭转这一局面。首先要高度重视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要把这项内容作为旅游规划环评的硬性要求。其次要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评价预测模型;三是加强新技术的应用,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由于GIS技术借助可视化和空间分析软件,能够评价旅游活动对物种生态习性、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以及景观异质性等方面的影响,建议在实践中充分运用GIS技术,通过图形叠置分析工程或规划布局与生态系统、景观等的区位关系,预测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8],同时加快向发达国家的同行学习,把更为先进的专家决策系统、生态系统稀有性评价方法和生境(群落)法应用于评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