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改变对生态脆弱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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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改变对生态脆弱区的影响

 

一、正义原则的内涵   (一)"公平的正义"的概念前提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对正义的价值排序进行了形象的阐释,罗尔斯将正义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最高价值标准,正义价值排序的确立为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正义在与效率等价值的优先性的问题上,这一点在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有所体现。解读正义原则内涵的前提是对正义的准确定位,罗尔斯亦是沿着这样的路径,第二章论述"正义的原则"之前,在第一章中概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①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平等是正义原则的内涵的要点之一。   (二)正义原则内涵的具体陈述   罗尔斯在书中第11节给出了在原初状态中两个原则的首次陈述,在第13节对这一原则的第二个概括,在第46节给出了两个原则的最后陈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②正义原则简单概括为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由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共同组成。第二个原则中"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是对差别原则的表述。以最少利益者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将对整体每个人的利益的考察进行转化,这是个巧思。从最少受益者的境况来看待或衡量一种不平等的原因在于,最少受益者往往处于利益分配链条上最不平等的环节,通过某种差别对待(利益分配向最少受益者方的倾斜)、再分配或补偿的方式使共同体的成员实现一种地位的平等。如何确定受益者最少的境况以及如何补偿差别才算是合理,参照标准的选取成为问题的关键。   二、气候变化对生态脆弱性地区居民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于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改变了人类业已适应的生存现状,严重威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脆弱地区居民的生存状态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恶化趋势尤为明显,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程度。环境正义或者气候正义视角下,生态利益的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生态脆弱区居民在利益链条中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   (一)生态脆弱地区脆弱性的体现   环保部2008年9月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所谓"生态脆弱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这些生态区普遍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经济相对落后、人民生活贫困和环境监管的薄弱的问题。生态脆弱地区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一、系统抗干扰能力弱。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对环境变化反映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二、自我修复能力差。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受到干扰后自然恢复时间较长。   (二)气候变化对生态脆弱地区居民的消极影响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气象灾害等一系列危害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综合报告指出,"气候系统变暖的客观事实是不容置疑的,所有大陆和多数海洋的观测证据表明,许多自然系统正在受到区域气候变化,特别是受到温度升高的影响。过去30年的人为变暖可能已在全球尺度上对许多自然和生物系统产生了影响。极端天气和海平面上升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的改变,将主要对自然和人类系统产生负面影响。"③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已经成为未来人类不可回避的生态环境威胁。生态脆弱地区及当地居民对气候变化消极影响的反应更加敏感。以位于云南西北部的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果念行政村为例,基于尹仑博士2007年到2011年以来的田野调查,近10年来气候变化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气温升高;其次是自然灾害频发,如雪灾、暴雨、旱灾、泥石流等。再次是河流、湖泊的变化,河流的水量极不稳定,冬季出现枯水期,夏季多洪涝灾害。气候变化及影响对当地村民的农业生产以及畜牧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是气候变化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以及放牧的迁徙周期,打乱节气规律,作物产量下降;二是气温升高导致农作物病虫害频发,威胁农作物的生长,牲畜感染疾病的比率上升;三是降水的异常引起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下降。④生态脆弱区的居民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生活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本身就是成本的增加,固有的经济利益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生活质量因此下降。   (三)生态脆弱区居民的最少受惠者地位   最少受惠者的确定关键在于评价标准的选取。在气候变化影响下的生态利益分配过程中,以普遍的、一般的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为参照,能够有效界定最少受益者地位。上述标准的表述依旧相当抽象,适宜人类居住地区的基本特征相较于生态脆弱地区体现在,当地的生态环境对气候变化较强的抗干扰能力以及自我修复能力。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系统中,环境与生物因子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灵敏,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环境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更为明显,气候变化的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为严重。具体表现为草地退还、土地沙化面积巨大;土壤侵蚀强度大、水土流失严重;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自然灾害频发;湿地退化,调蓄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生存在生态脆弱区的居民生存、生活方式由于气候变化所受影响相较于普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的居民而言,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遭受的损失更加严重。人类作为共同体面对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时,生态脆弱区的居民由于先天自然条件的脆弱性,承担了比普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的居民更大的环境风险和成本,在气候变化影响应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从某种程度而言,处于最少受益者的地位。#p#分页标题#e#   三、正义原则针对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应用   正义原则中最少受惠者适用差别原则,给予其更多的关注,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力图改善最少受惠者的不利地位。具体到对生态脆弱区居民保护中,即相对于收益较优者而言,立法或制度的规定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倾向性,切实保护生态脆弱区居民作为收益最少者的权益,对于不公平的状况给予补偿,满足其合理期望。   气候变化影响下,生态脆弱区的居民作为处于不利地位的最少受惠者者,立法或政策有必要基于此做出给予适当的生态补偿的规定,突显出对于生态脆弱区居民生存、发展权益的关注。我国现阶段与此相关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人的补偿立法政策关注不足。我国虽然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但大都体现在对森林、自然保护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生态环境的补偿和恢复,对居民受到环境影响的补偿有待完善。例如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出明确规定。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其中虽然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做了明确规定,但这种补偿不是基于环境影响造成的不公平,而是基于退耕还林的行为。二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有待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例如对生态补偿的主题、生态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资金来源、申报补偿程序等有待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所致力解决的问题。三是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生态脆弱区的居民的生存发展权的冲突。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往往忽视资源开发利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当地居民因生态环境恶化而导致生活生产的权益损害得不到有效保护。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属于高能耗高碳耗行业,对于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气候变暖影响重大。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的分布很多集中在生态脆弱地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可供储量和保有量均居我国第二,内蒙古有相当一部分区域位于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生态脆弱地区的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加剧了气候变暖的影响,对当地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的生活生产无疑是雪上加霜。气候变化对于生态脆弱区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的原因联系到化石能源企业开发利用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间接性,为寻求赔偿造成很大的障碍,正因为如此,对于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结语   以气候正义、环境正义的视角为气候应对措施提供指引,完善气候应对法治建设已不是一条新鲜的路径。但学者在正义作为切入点时,大部分关注的是全球范围内,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国与国之间有差别的责任分配。忽视正义本质的功用,没有把握正义的真正主旨--将正义原则落实到"人",回归到本文即气候变化对我国生态脆弱区居民生活和生存状态影响的关注。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运用正义原则,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改善生态脆弱区居民在气候变化影响中的不利地位,实现对收益最少者的补偿,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