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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发展的视野下,合法性就是政治主体选择政治行为博弈政治价值的实践理性,而实践理性的基本机制是主客体的互为“扬弃”。一方面,在“解释世界”过程中,理性“扬弃”了主观世界的片面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在“改变世界”中,理性“扬弃”了客观世界的片面性。[1]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最根本的问题是政治发展中主客体之间互为“扬弃”的合法化机制。一、政治合法性的主客体辨正现代政治视域中的合法性关涉政治主体间或主客体间就政治行为及政治价值的理性博弈。显然,合法性不是不言自明的,历史合法性资源也不等于现实合法性之证明,合法性需要不断地被证明,对合法性的批判、论证,或者辩护,就是合法化。而合法化理论范式的转换,从前提上说,根植于理性之现代政治主体与客体之确认。 1.政党政治与合法性 其一,政党政治在现代社会中的结构性功能。公民社会、公共权力、政党乃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结构的理性要素。三者构成了三种基本关系,一是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二是政党与市民的关系,三是政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其中政党政治是三种关系的枢纽。政党的竞争与执政都可以通过这三层面的关系来解释。政党竞争是指执政党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也即对公民和公共权力的联系、代议;所谓执政是指执政党对公共权力的运控。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府的控制靠公共权力,而政党的控制靠的是权威。政党的权威不等于权力,合法性取决于权威施加的对象对合法性的理性服从。由于民众对政府的理性认同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只靠强制力的政党难以持久。[2]权力的强制命令可能使人们屈从,但不能获得忠诚,权威与权力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被认为是政党的权利,如果说权力是赤裸裸的,那么权威就是穿上了合法外衣的权力。[3] 其二,政党政治表征现代社会的理性原则。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形成实际上就是一个传统政治权威逐渐消失,法理型政治权威逐渐形成的过程。这是因为,现代市民社会确立了“合理的个人主义”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有保留自己的最大利益的权利,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什么是自己最大的利益以及怎样合理地实现这一利益。现性不仅是谋求利益的工具,而且是平衡利益冲突的前提。也就是说,要获得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在肯定合理个人主义的现代性前提下,通过实践理性,使得整个社会价值谱系应当建立在理性的博弈之上。一方面,正如戴维•伊斯顿所说,政党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表意功能”[4]。意识形态的“表意功能”可以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民族国家的信仰,催生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了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之维系民族国家精神世界的作用,如吸收马克思主义解决了传统儒家思想破产后的价值危机,把民族斗争作为其革命的要义,表明了其价值体系不仅向社会底层民众,同时也向中产阶级开放。这种做法使中国共产党得到了比国民党广泛得多的社会资源。[5]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生成过程中,民众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日益具体化、世俗化,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要充分反映这种客观事实,应当在意识形态上不断创新,照顾到各个阶层的精神需求,才能够形成理性的博弈。其三,在现代社会中追问政党政治合法性的普遍性。资产阶级政党由于是在国家体制内产生的,其执政合法性一开始便由选民决定。无产阶级政党是在国家体制外产生的,但一切历史的合法性资源并不等于现实的合理的合法性证成。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治权威的最深厚基础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以及其派生的社会关系之中。对人类需求的优先考虑必然成为判断公共政策是否合法的来源基础。因此,无论在承担救亡抑或启蒙的任务中,还是建设年代里,执政党提出的具体奋斗目标、行动纲领、路线政策必须受到民主大众的拥护并取得良好的绩效,成为权威的“特定性支持”[4]。应当认识到,执政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单向的维系结构,自封代表民主大众的利益并不能代替民众的评判。执政党对时代和社会变迁反应迟钝、绩效明显下滑以及自身表现出来的消极腐败现象,会日益使执政党的合法性问题显性化。 2.社会主义民主与合法性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从政治发展理论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这一经典的合法性命题具有“未完成性的”特征。从价值规范与经验事实的双重维度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是一个必须继续待证的命题。作为一种政治文明,代议民主是人类理性智慧的集中表现,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对当代政治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具有迫切的全局意义。严复认为现代社会的特质在于自由为本,民主为用。民主作为现代政治发展的基石,民主具体范式应当肩负起拱卫实践理性的结构功能。对其效用的考察应放在政治发展、政治稳定的角度全面评估。亨廷顿主张,政治现代化进程应从政治发展的角度展开三个本质性规定:权威的理性化;新的政治功能的分化和权威的发展;一系列吸纳边缘性的社会组织与阶层以进行政治参与的逐步的过程。[6]政治发展理论大都可以归纳到制度理性化与文化的世俗化,那么,民主作为一种理念信仰,又是如何以理性化、世俗化的形态于现实政治生活秩序中呈现的呢? 其一,应从现代社会的特质普遍抽象民主的本质。在这一点上,经典民主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质上并无二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实质主要是指占有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全社会进行的统治、控制和管理。尽管西方民主概念都不从阶级的意义上去界定,从而模糊了民主的政治性内涵,但萨托利不得不承认:“作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人民,在字面上不可能包括每一个人。满足这一要求的民主从未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7]列宁认为,民主主要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应该说,他仅仅是从政治决策程序或选举规则上去说的,并不是政治民主的整体意义。在代议制民主条件下,赋予少数人的管理权的行使有一个名义和来源的反复回归的问题。也即,授权及授权之后的监督制约问题。奴隶、封建社会一般采纳君权神授、臣权君授的名义,相应的管理形式是专制。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通常以“公民授权”的形式,因此,必然要求“民主”的政治管理。可见,民主政治的整体意义,或说其合法性来源在于委托授权和监督制约的制度化过程。#p#分页标题#e# 其二,民主的统治形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应然意义上的民主事实化,民主本身还有一个实现程度的问题。所以我们还应当从政治参与的角度关注民主的程度问题。当代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科恩认为:“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地参与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8]在此基础上,他具体提出了三个衡量民主的尺度:一是民主的广度,即指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例,比例越大越民主;二是民主的深度,指参与者参与是否充分、有效,即参与的性质与程度;三是民主的范围,是指参与者能影响的问题的性质与广度,通常范围越广愈民主。[8]科恩的上述有关民主的基本思想对我们理解民主的理性化、制度化确实很有参考价值,尤其是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理解政治生活以及公共管理领域当中民主的实际程度。政治行为的规范性根源于政治行为的民主性,这值得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的理念上、制度安排上继续深层思考这一经典命题。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论争,使得社会主义在事实与价值、历史与逻辑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张力状态。因此,只有在民主的理念上、制度的安排上深化,改革和调整,才能增进合法性。 二、合法化范式及其变迁 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对任何一个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论证都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在经验的层面,还是价值的层面。对合法性的论证,始终是一个向着某种理念暂时获得并持续超越的过程,即“应当促进这种政治体系在充分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并超越合法性”[9]。历史的发展在任何一个给定阶段都是不充分的,即历史发展的无限潜能的可能性,因此在一个历史阶段的节点上,我们最终讨论的一个主题就是“未完成性”。这是一个已经“祛魅”的世界,在这个伴随着神话的、宇宙论的、宗教的本体论的思维方式萎缩的现代世界,在这个已经充分理性化的世界里,合法性的证明主要以经验层面作为根据。[10]但反过来,我们可以给合法化模式的历史变迁以合乎逻辑的解释。以政治发展理论观照,从清末至当代中国,遵循着内在的“危机—反应”的传统民本政治逻辑向现代社会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与善治逻辑转换。 1.民本的合法性论证范式 其一,革命的合法化范式。自晚清七十年始,政治社会秩序失范轨迹乃是封建改良到现代革命。系统化的传统儒家伦理秩序轰然坍塌,支撑新共和体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意识迟迟未能生成,中国进入了转型期特有的混乱与无序。民族独立与富强应然成为维系政治秩序的核心价值体系。由于一系列旧式改革和革命的失败,使得革命本身推陈出新的合法性无需论证。制造了对统治合法性的新的需求,在救亡与启蒙的双重变奏之中,民族救亡仍然占据了绝对的优先地位,群众动员与民族复兴成为了新的合法性秩序论证的首要因素。[11]在这场历史的考验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扬了意识形态的“表达功能”,注意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体系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竖起民族主义大旗,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来解答现实社会和政治以及他们的历史走向,以解决儒家思想破产后的社会价值危机,并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赢得了革命的合法性。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本身,就标志着该政权合法性的获得和确立。革命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合法化的模式无可替代地取得了政治文化上的领导权,甚至道德霸权的地位。其关键在于复活了传统社会的民本逻辑:不是因为她的信仰者甚众才取得了成功,而是因为他的信仰者取得了革命的成功。这种革命合法化的模式延续到了新中国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失误或挫折,如反右、、化尤其是“”,使社会主义政权及其意识形态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革命”的合法性倍遭质疑。革命的合法性客观上需要被超越。 其二,改革的合法化范式。从合法化的贬值角度看,改革是一场典型的应对危机局面的反应,其目的在于维系统治而不是相反。要对革命合法化模式进行超越,必须彻底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面对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社会主义改革的消极现状:民主政权蜕变为官僚主义的特权政治;公民社会的自觉调节变成了硬性的集中管理和全面的国家主义;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的紧张关系变成了对人的需求的压抑;高蹈政治道德一再撕裂底线的政治伦理等等,这种模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人道本质的揭示和解放过程,并把它的某些原则推向反面,如何解决社会主义在其实践过程中人的“异化”问题,是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重大课题。这些需要我们系统地反思现代社会政治的道德原则究竟何在,道德原则基础何在。唯有如此,才能走出近代以来“危机—反应”、“变法—革命”、“改革—维稳”的循环怪圈。 2.民主的合法性论证范式 其一,革命范式向执政范式的转变。现代政治学揭示了执政合法性是执政党的重要资源之一。如何才能实现长期执政,不是本题讨论的重点,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对长期执政进行合法性证明?1945年重庆谈判前夕,黄炎培很坦率地向表达了他对历史周期律的担忧。肯定而自信地阐述到:我们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历史周期律,这个历史性难题的唯一答案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问题是,要跳出传统政治的历史周期律,民主的社会根基何在?如果说革命在于破坏一个旧社会,那么改革开放就在于最终建设一个现代社会。但前提是改革不是前述仅仅出于应付统治危机,而根本在于改变旧有统治方式,实现长期执政的合法性。 其二,自上而下改革范式向自下而上民主善治范式的转变。从历史经验来看,在改革的过程中,政权的合法性有一个变动的过程,它先是如政权稳定理论所预测的那样上升,然后如现代化理论所预测的那样下降。与这一现象相对应的是社会对于民主的需求先下降后上升。其内在逻辑在于,在改革的初始阶段,明显的经济绩效会给予政权以充分的合法性支撑,随着改革的推进与深化,“帕累托最优”的理想状态不复存在,利益分化加剧,政权的合法性有下降的趋势,于是产生了对民主的需求逐渐增加,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也即俞可平认识到的“增量民主”。“增量民主”比较客观地揭示了现代政治合法性前提与演进:把公民社会的形成视为民主政治的前提;民主是改革的目标;强调民主程序与法治;主张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善治。[12]#p#分页标题#e#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合法性之所以依恋传统的民本主义路径,在于社会的转型性质及传统资源的积重。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的民本观本质上是一种服从于集权主义的工具观,尊君爱民,互为表里,予求予取。所谓温情脉脉的仁政德政圈固的却是等级压迫。现代社会的一般特征是利益的多元化与思想开放,人们关注于利益的分配与调节,而不是利益的牺牲与服从。奠基于现代公民社会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应当服从于“合理的个人主义”的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