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系统的思考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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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系统的思考及重构

作者:梁武彬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体系是将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对侦查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侦查学整体及其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侦查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换言之,侦查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侦查学体系陷入学者所谓的“螺蛳壳里做道场”状态[1]。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侦查学与法学等学科相比,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我国的大部分侦查学教材、专著,还处在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的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归纳的低层次状况,未能将侦查的实践抽象为系统的理论范畴。不少学者仍对侦查学理论体系提出新的设想并加以论证。反思传统的侦查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①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侦查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建国初,我们直接翻版了前苏联学者建构的侦查学体系[3],它将侦查学体系划分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部分,该说一度成为学界通说,并影响至今。应当说,侦查学教科书所采用的理论体系,是侦查学体系现状的最重要标志。

浏览一下我国迄今出版的侦查学教科书,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如有的侦查学教材开宗明义指出:“依照侦查理论、侦查措施、侦查谋略、侦查程序和侦查方法的结构,构筑我国侦查学的学科结构”[4]。近年的研究虽然没有突破这一框架,但在具体内容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发展和变化。总的趋势是:其一,物证技术从刑事侦查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学科,并有新的发展。传统的痕迹物证技术领域、文书物证技术领域以及新兴的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均有所突破[5]。其二,以探究侦查现象一般原理和基本机制的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被提到重要位置,在相关的侦查学教材与专著中篇幅明显加大。其三,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被用于侦查学研究,带动了侦查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如侦查思维学、侦查心理学、侦查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的建立与发展[6]。这说明,我国侦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辉煌成果,侦查学体系的分化仍在进行之中,但只不过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突破。进一步说,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侦查学体系是一种认识论范式的学科体系[7]。其主要围绕侦查破案来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进行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进行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后来随着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础理论问题、犯罪规律、侦查程序等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这些新的范畴甚至是侦查史、刑事司法政策等问题也被纳入既存的侦查学体系中。传统的认识论范式的侦查学体系不可能给这些问题提供足够的思维空间。于是,侦查学研究到底何去何从的感觉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学理论研究。反思与质疑之声四起:司法实践为什么会对目前的侦查学理论充耳不闻?难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同事的责任感和理解力就与我们会有这么大的区别?是实际工作对侦查学理论的要求太高还是我们的侦查学理论发展出现了问题?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侦查学理论本质上还处在我们上一代侦查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传统的侦查学理论体系已经无法型构作为交叉学科的侦查学的理论内容,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侦查学理论,已经刻不容缓。①由此,笔者主张从横向维度与纵向维度来构建立体侦查学体系。

一、立体侦查学体系的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侦查学可划分为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侦查科学则可依照侦查的职能划分为规范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哲学、科学存在于人类社会,分别为了满足人的智慧与知识诉求;然而它们形成之后,对于人们对每一个具体对象的思考便具有相应的方法论意义。也就是说人们面对一切具体对象,都可以分别用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学方法思考一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整体认识以及这个对象在无限宇宙中的位置的把握;用科学的方法思考这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特征的认识[8],进而帮助人们立竿见影地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人们对于侦查这一世间现象或实践活动,同样可以而且必须分别用哲学的与科学的方法进行思考,从而分别形成侦查学的哲学理论、科学理论,我们分别称之为侦查哲学、侦查科学。②

(一)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具有克服侦查科学的形而上学性的功能

侦查科学是一种部分的理论,侦查哲学则是一种整体理论。③具体而言,侦查科学基本上是一种内部视角,即把侦查从大千世界中相当明显地分割出来,把一分成九,掰开揉碎以了解其内部构造及其各个要素;就是说,它是从侦查之内来研究侦查,而难得一见侦查之外的世界。既有的侦查学理论研究都是基于科学理性从不同学科、不同理论层面针对侦查的有关问题来进行的,而试图充分发挥侦查部分性功能,如侦查学目前又分化成法学领域的规范研究,方法技术领域的物证技术、法医、法化、侦查心理、侦查思维学等诸多专业领域研究,这导致了侦查学研究的进一步专门化。这一难以遏止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也就是说,我们不怕侦查学分工太细,怕的是人们只讲局部不讲整体,把本来具有结构的侦查整体分解为构成它的要素。但不要忘记,“分”是为了更好地“合”。“分”虽然有助于帮助我们获取知识,立竿见影地解决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但“合”才能使我们拥有具有强烈穿透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侦查智慧。人的理性总是以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为价值取向,总喜欢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的统一。所以,当“分”有碍于这种理性诉求时,人们势必又试图把分开的东西“合”起来。侦查哲学是关于侦查的整体性理论,因应了“合”的理性诉求,它是一种外部视角,即把掰开揉碎的侦查各个方面加以还原,九九归一,使之回到其所源于和存在的世界,以从整体上来把握侦查同整个世界的关系,并通过这一把握来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侦查,同时也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世界。①可见,要克服侦查学研究中“原子论倾向”的形而上学性,只能由侦查哲学来承担。离开了侦查哲学的超验视野,侦查学必然陷入狭隘经验之中而不能自拔[9]。#p#分页标题#e#

(二)侦查学理论的发展需要侦查哲学对侦查科学的反思与批判

哲学是一种反思的理论。反思,即对思考及其结论的再思考。黑格尔说:“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要获得对象的真实性质,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反思。唯有通过反思才能到达这种知识”;“感性的东西是个别的,是变灭的;而对于其中永久性的东西,我们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认识”[10]。只有善于反思,才能不断提出问题,解答问题,并对解答再次提问,如此反复以至无穷,从而推动人们对问题认识的深化。所以,有的哲学学者说,问题意识构成一切哲学发展与转向的发动机[11]。侦查哲学是一种反思性的侦查理论,其以侦查科学知识一定的积累程度为前提,并通过思辨对实证性的侦查科学进行反思,不断提出问题,使侦查学获得深入持久发展的动力。康德说:“人类理性非常爱好建设,不只一次把一座塔建成以后又拆掉,以便察看地基的情况如何。”[12]也就是说,人类理性中包含批判性和建设性两种属性,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健全的理性,而其中建设性又是根本的、目的性的。人类的批判性集中表现在哲学上,而其建设性集中表现在科学上。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的并立,根本上是人性的这种两面性使然。侦查科学的建设性与侦查哲学的批判性,共同构成了人类的侦查理性。如果把这座塔比为侦查学,那么建成它的是侦查科学,拆掉它的是侦查哲学。侦查哲学之所以不只一次地把侦查科学这座塔拆掉,是因为人们希望检讨它的基础性理念、信仰、感情,以使侦查学之塔不至于越建越歪、乃至坍塌下来。换言之,侦查科学一定是抱着对某种关于侦查的基础性理念、信仰、感情,来建构一种旨在对侦查实践进行指导与修正的技术体系;而侦查哲学则是通过怀疑、反思、批判、破坏侦查科学所赖以构成建构的这种基础性理念、信仰、感情,为确立更符合人性要求的解释模式与技术体系开辟道路。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将哲学理性与科学理性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健全的理性,如果说侦查学理论研究追求的是侦查智慧,那么无疑,以侦查学理论为载体的侦查智慧只有在实现了侦查科学与侦查哲学的有机结合后才能获得。这既是一种社会分工,也是一种理论分化,更是一种学术防疫机制和学术创新机制。因此,一个健全的侦查学理论体系,一个健全的侦查理性,不仅需要侦查科学,亦需要侦查哲学与之分立、对立与合成。

(三)侦查科学可依据侦查的职能划分为规范

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侦查科学是近代以来,为了给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而产生的,因此侦查科学是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实践科学不但不排斥哲学层面的考察,相反还以实践哲学为理论基础;不过,实践科学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却在实践层面上。①就作为实践科学的侦查科学而言,其划分是由侦查职能决定的。在这里,侦查学的职能是双重的:一是决定侦查的目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侦查的目的可由以下两个层面来观之:一个层面的目的是在侦查方法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科学技术收集证据,准确地回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该层面的侦查目的追求侦查权行使的效率与效益,归根结底是个方法技术问题。另一层面是要限制侦查权的扩张,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该层面的目的追求侦查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兼顾,归根结底是个侦查法治问题,即法律规范问题[13]。由此,侦查科学要研究法律规范与方法技术两个层面的问题,进而指出实现这两个层面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前者可以称之为规范侦查学,后者可以称之为方法技术侦查学。综上所述,就横向维度而言,侦查学体系应自侦查哲学始,而于规范侦查学、方法技术侦查学终。完整的业经分化的侦查学体系应当包括侦查哲学、规范侦查学和方法技术侦查学三个子系统。规范侦查学要对包括立法与司法两个既相衔接又相区别的阶段进行研究,所以侦查学体系在规范侦查学的层面上应分化为立法侦查学和司法侦查学两部分。如前所述,我们在方法技术侦查学上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方法技术侦查学应继续注重对物证技术、侦查方法以及各类侦查措施实施的技术规则的研究,并使其保持动态性、开放性,不断汲取现代科学技术的营养来逐渐发展与完善。

二、立体侦查学体系的纵向维度及其整合

从纵向维度而言,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观也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预言侦查学体系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14]。早在20世纪80年代,钱学森从系统观的角度揭示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整体状况,建立起一个开放、复杂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所有通过人类实践认知的学问,目前暂分为11大部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科学、系统科学、思维科学、人体科学、军事科学、行为科学、地理科学、建筑科学以及文艺理论等。“这是个活的体系,是在全人类不断认识并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发展变化的体系。”[15]这是从人们研究问题的着眼点的不同来对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所作的横向划分。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的纵向结构上,钱学森按照是直接改造客观世界,还是比较间接地联系改造客观世界的原则,把每一个科学技术门类区分为: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三个层次(文艺理论的层次划分略有不同),三个层次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基础科学,是综合提炼具体学科领域内各种现象的性质和较为普遍的原理、原则、规律等而形成的基本理论。它侧重在认识世界过程中进行新探索,获得新知识,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论。它是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的先导,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与实力的重要标志。技术科学是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才在科学与技术之间涌现出的一个中间层次。它侧重揭示现象的机制、层次、关系等,并提炼工程技术中普遍适用的原则、规律和方法。主要是如何将基础理论准确、便捷地应用于工程实施的学问。工程技术,侧重将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并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总结经验,创造新技术、新方法,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学问。工程技术的发展,也必将丰富、完善技术科学、基础科学,它是技术科学、基础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钱学森指出:“人首先要认识客观世界,才能进而改造客观世界。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认识客观世界的学问就是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等。”“改造客观世界的学问是技术。”[15]由于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实践是辩证统一的,所以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各学科、各层次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内在关系。在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各门科学技术的三个层次之上,是各学科的哲学概括。这是通向整个体系的最高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的桥梁。它们是:自然科学的自然辩证法;社会科学的历史唯物论;数学科学的数学哲学;系统科学的系统论;思维科学的认识论;人体科学的人天观;军事科学的军事哲学;行为科学的人学;地理科学的地理哲学;建筑科学的建筑哲学;文艺理论的美学。各门科学技术通过各自的桥梁,最易找到共同点、结合点,从而相互融通,相互促进。在这个现代科学技术体系的外围,还有大量一时还不能纳入体系中的前科学的知识库,如古往今来人们对世界的探索、认知,初步的哲学思考以及点滴的实践经验、不成文的实际感受、直觉、灵感、潜意识等等。对此,人们可以通过主动地在实践中反复比较、鉴别、分析、综合,逐渐将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提升到理性认识,纳入到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使之不断丰富和发展。#p#分页标题#e#

按照前述系统观,在纵向维度上,作为实践科学的、以解决问题为己任的侦查科学也应像其他一切学科一样,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进行研究: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建立在上述三个层次之上的哲学概括。侦查科学的基础科学研究,它应当是综合提炼侦查学领域各种现象的性质和较为普遍的原理、原则、规律等形成的基本理论研究。侦查科学中的技术科学研究,它应当是侧重揭示侦查现象的机制、层次关系等,并提炼出侦查工程技术中普遍适用的原则、规则和方法。侦查科学的工程技术研究,侧重于将基础侦查学与技术侦查学应用于侦查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及侦查破案实践活动中,并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创造新技术、新方法,使侦查学迅速转化为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学问。这样,从横向维度到纵向维度,侦查学体系便整合为立体侦查学体系(见图1),此体系克服了传统侦查学体系的诸多弊端,既有分化又有整合,同时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开放性特征。在此体系下,侦查学的所有问题皆是分层次的,皆有所归属。立体侦查学体系分析模式清晰、思维进路开放、逻辑结构合理,这将在下文对传统侦查学体系的反思当中得以体现。

三、对传统侦查学体系的反思

传统的侦查学体系虽然也认为侦查学是实践学科或应用学科,但在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上存在严重偏差。

(一)分析模式的混沌性

这种混沌性的要害就是缺乏分化与整合,未与现代立体思维形态相适应。一部科学史,就是一部学科体系不断分化与重整的历史。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16]这里的“需要”至少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社会实践的需要;二是指思维水平的需要。就前者而言,社会实践的需要一直是而且永远是理论体系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历史地看,社会实践对理论体系发展的最大影响就是不断推动着理论体系在更新的水平上重新分化与整合。“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空前发展和灿烂辉煌的时期。一大批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蓬勃兴起,现代科学技术愈分愈细、门类繁多。加之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人们对世界认识的范围日益广阔,层次更为深入。与此同时,各学科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整体化趋势也愈益增强。”[15]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也是这样。科学体系的不断分化和整合,说到底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合作日益强化的要求。侦查学要不断适应侦查实践的要求,也必然需要不断分化与重新整合。就后者而言,一定的思维水平也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体系。思维科学的研究认为,早期人类群体思维的直观、混沌性特征,表明原始思维是点的思维;古代个体思维的整体性特征,表明朴素的辩证思维是分化中的点的思维;15世纪下半叶以来个体思维重分析的特征,表明抽象思维是线性思维;19世纪以后,群体和个体思维既重分析又重综合的特征,表明认识单一矛盾的常规辩证思维是面的思维;二战以来,群体思维重系统研究的特征,表明常规的辩证思维已发展到立体思维这一现代形式[17]。要对事物作全面深刻的认识,仅仅依靠辩证思维的辩证分析和辩证综合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必须运用立体思维的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方法。

综上,学科体系的不断分化与整合,在实践论上源于社会分工与合作的不断发展,在认识论上基于思维的不断分化与整合。所以,侦查学理论的分化程度与整合程度,既要与侦查实践相适应,又要与现代立体思维水平相适应。运用立体思维对侦查进行研究,就是对于侦查现象进行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多学科、多手段地考察、研究,力图真实地反映侦查思维对象的整体以及和其周围事物构成的立体画面的思维形式。同样,立体思维绝不忽视侦查的各个单一层次,但它着力于这些单一层次在运动中的相互联系或先后相继。这样思维获得的有关侦查的成果,必然是综合的或整体性的。①在现代立体思维下,侦查学研究既要以科学之态度将侦查系统分解,把一分成九,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研究;又需要以哲学的态度将分解研究加以整合,九九归一,恢复其本来面目,并将其作为一个子系统放在本来与之联系的事物中加以全面、整体、动态考查,以克服系统分析研究带来的偏差。②前者是在侦查之中看侦查,是侦查研究中的系统分析与建构;后者是在侦查之外看侦查,是侦查研究中的系统综合与反思批判,二者应同时存在于侦查学的研究中,并行不悖。这样一来,侦查学体系应是立体的,分层次的,既有侦查科学的系统分析,又有侦查哲学的系统综合;既有侦查科学的建构,又有侦查哲学的反思批判。在立体侦查学体系下,每一个子系统均具有不同的立足点与理论功能,其理论体系都有内在的逻辑体系与外在精致的表现形式。由此,立体侦查学体系克服了传统侦查学体系的两大弊端:一是将规范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明确区分;二是将立法侦查学和司法侦查学明确区分,原来混沌的侦查问题便可以被立体化、多元化对待。这样一来,侦查研究涉及的所有问题在立体侦查学体系中皆有所归属,不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分层次的,不是静止的而是运动的。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时,均能找到理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不会将侦查规范问题中的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杂糅在一起研究,或是将侦查方法技术与侦查规范问题杂糅在一起进行研究,这既避免了学术精力与资源的浪费,又避免了研究成果成为骑墙理论的尴尬局面。

传统的侦查学体系所表现的混沌性,从思维方式角度看,就是点的思维、线的思维、面的思维支配着整个侦查学体系,而看不到立体思维的地位。比如点的思维问题。传统侦查学体系给人的最大感受就是,不知道这一体系是立基于方法技术论还是立基于规范论,抑或立基于方法技术论和规范论之间。以传统侦查学体系中的侦查概念为例,学者大都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相关规定将侦查界定为: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首先,这种方法论的侦查定义把表现为法律运动过程与方法技术应用过程的侦查问题凝固为一个抽象的点来研究;这个点仅仅是一种刑事立法结果,而这个点之前的立法过程、制度建构和这个点之后的方法技术创新等都在思维之外。换句话说,侦查概念通说停留在一个点上,至多不过是做到了与生活中人们直观形成的侦查观相照应;而对侦查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方法技术应用与创新来说,它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信息。其次,现行侦查概念的界定把侦查看做是平面的,侦查概念必然缺乏层次性,从而成为一种抽象和静止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一脚踏在规范领域,一脚踏在方法技术领域,并将本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本质特征”混合杂糅在一起,思维上总的特点是缺乏动态性和立体性。而侦查理论的展开,有赖于科学的侦查概念建立。“对于同一类事物,人们可以形成几种不同的概念;这些不同概念的内涵,分别地反映同一类事物不同方面的特有属性。”[18]我国著名学者张东荪曾言:“我以为凡是概念,其功用都在对付我们自己。详言之,即概念所代表的并不是对象的自身,乃只是我们对于对象的观察,亦就是我们对付他的态度。所以,我主张每一个概念就是我们对于对象的反应态度之一组。”[19]针对客观存在的侦查这一思维对象,我们宜分别以规范与方法技术层面“态度”来对待,形成不同的概念来揭示其在规范层面与方法技术层面不同的质。①在立体侦查学体系分化组合分析模式下,构建侦查的规范概念与方法技术概念,并分别在其上展开侦查规范理论研究与方法技术理论研究,正是这种区分的逻辑要求。但由于传统侦查学体系不是立体的,所以没有给侦查概念分化提供理论空间。此外,点的思维不仅使侦查立法与侦查方法及技术创新被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还使得侦查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要求相去甚远,往往是理论上洋洋万言,实践中不知所云,更严重的是使侦查学的理论思维受到了束缚。#p#分页标题#e#

再如线性思维问题。线性思维表现为思维的割裂性。应当承认,传统侦查学尽管强调其应用学科性质,但仅仅是一种平面单质的刑事司法科学体系,而没有给侦查立法提供什么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事实上,侦查立法实践的研究是一项十分繁复的理论工作,侦查哲学和方法技术侦查学都不可能对此进行专门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法侦查学比司法侦查学更重要,因为没有正义的立法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侦查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本身就是分层分类的,侦查学体系应当有所分工,否则,在方法技术论的侦查学中不得不分出精力和篇幅涉及侦查的立法问题、司法问题乃至于犯罪学的事实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和侦查哲学问题等,结果是什么都想研究,什么都研究不好。传统侦查学这种平面单质的体系,不可能为以上问题的研究提供多大的理论空间。如在狭小的平面单质体系缝隙中加入某种程度的侦查哲学研究,这种研究就不可能是充分展开的。许多侦查教科书的前面都有关于犯罪本质乃至侦查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的论述,而这种论述一方面十分单薄,另一方面对后面的侦查程序和方法技术操作几乎派不上用场,于是成了一个沉甸甸的理论装饰物。这种装饰物对整个侦查学体系往往还产生某种负面导引。最典型的是以不变应万变的“辩证统一说”。“辩证统一说”与所谓“主客观一致”、“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诸如此类的“原则”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用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或者伦理的抽象展开来代替侦查学本身的规范、方法逻辑与论证以及代替侦查运行的实际规则。这些原则完全偏离了规范与实践的目的,使寻找新的方法技术改进者与制度创新者不知所云,司法机关更是无从下手适用;可以说这些原则出现的地方,基本都是理论上说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时候,用这类原则来代替侦查学中的定量研究是目前侦查学研究中形式繁荣、以数量代质量和侦查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中国侦查理论发展的重大障碍。如果这些东西可以代替科学、规范地论证,那么我们的侦查学者就应当退出这一讲坛,而让位于哲学家、政治家或者经济学家,因为他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掌握要比我们高明得多。上述情况表明,侦查体系如果不在分化的基础上整合,就必然使分析模式出现混沌性。

(二)逻辑结构的矛盾性

这种矛盾性的要害就是侦查理念、侦查原则以及侦查规范、规则之间的不相容。如上所述,由于对侦查学性质和职能的片面性认识,传统侦查学体系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将规范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混为一谈,二是将立法侦查学与司法侦查学混为一谈。而这种分析模式的混沌性势必引致逻辑结构的矛盾性。例如,有人从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角度将传统侦查学中业已存在的侦查理念作了梳理,将其归结为“专政活动说———打击敌人———敌我斗争模式”、“认识活动说———查明真相———实事求是模式”与“执法活动说———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三种[20]。而综观许多侦查学著述,或是仍然固守落后的专政打击说,或是错位将不同的侦查理念杂糅在一起,这就造成了观察点的纷乱、误置和随意调换,造成研究结论的逻辑矛盾、杂乱无章甚至完全错误。再如对侦查原则的论述中,论者往往将本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原则与技术原则混为一谈,作为规范侦查学中的侦查原则,即侦查法律原则,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寻求追诉犯罪过程中如何按照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来规范侦查机关的权力,正确处理侦查过程中控、辩、裁三种职能的关系,以实现追诉犯罪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实乃侦查权的限制。作为方法技术侦查学中的侦查原则,即侦查方法技术原则,其着眼点在于如何更有效率地行使侦查权,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以有效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实乃侦查权的扩张。限缩的侦查法律原则无法单独承载扩张侦查的技术规范与技术规则,扩张的侦查技术原则亦无法单独承载限缩的侦查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当然,侦查的实践理性是合,即侦查实践是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统一体,体现侦查权扩张与限缩的紧张关系,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割裂。但作为学术研究,只有在立体思维下对侦查的法律与技术的层面分别有了深入认识后,才能更好地将其还原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即是一个合———分———合的否定之否定研究进路。传统的侦查学体系,局限在初级的、混沌的合的阶段,所以无法正确解决侦查学研究中存在的“双重人格”矛盾问题[21]。其实存在双重人格并不是问题,因为侦查本身就要实现两个相互矛盾的价值目标: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关键是如何在侦查中实现二者动态的平衡。可怕的是人格分裂了,这表现为研究者在规范与方法技术之间游走不定,不知道其是站在哪个角度、哪个立场。传统侦查学中许多混乱使用的概念正是以上缺陷的例证。仅以侦查学著述中经常混淆使用的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为例,二者到底是何关系?其内涵和外延有何不同?有人认为侦查行为等同于通说意义上的侦查措施[22]。有人认为侦查行为在外延上小于侦查措施,有人认为侦查行为的外延大于侦查措施[23]。笔者认为,如果不将二者置于立体侦查学体系下来认识,任何区分都有自说自话之嫌。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在外延上虽有重叠,但二者的理论功能和着眼点是不同的:侦查行为是规范侦查学下的范畴,作为侦查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内容,其邻近属是法律行为,是从人权保障的立场出发,立基于程序正当、人权保障来规范调整侦查权运行的,是侦查权的限缩;而侦查措施是方法技术侦查学下的范畴,其邻近属是侦查方法,是从犯罪控制的立场,立基于有效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与技术来界定的,是侦查权的扩张。由此观之,二者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取代。传统侦查学中立足于侦查措施概念来论述侦查规范问题,或立足于侦查行为概念来论述侦查方法技术问题在逻辑结构上是矛盾的。

(三)思维进路的封闭性

这种封闭性的本质就是缺乏系统的观念和方法。这种封闭性同样也是由于对侦查学性质和职能的片面性认识决定的。从15世纪下半叶开始的近代科学的发展,分化的趋势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抽象的、局部的和分化的思维方法,使得各种经验科学得以建立,而近代科学发展的日益数量化、体系日益公理化、方法由定义定性分析转入定量分析,而大大精确了人类的认识。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该种思维方式的割裂性、孤立性和片面性,使得本是互相联系的科学失去了应有的联系。各门学科成了一些互不联系、各成一体的封闭体系,都只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去认识事物,而不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因而使得单一、定型化的线性思维、平面思维占据了统治地位。而立体思维的提出便成为人类思维发展的必然。立体思维也叫整体思维或空间思维,它是在时空思维中,对于认识对象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多学科、多手段地考察研究,力图真实地反映认识对象的整体以及和其周围事物构成的立体画面的思维方式。它从思维对象的本来面目出发,努力反映思维对象的外在全貌、内在多极和全部规定性,克服了抽象、局部、分化性思维的片面性,全面动态体现现代科学的整体化走向,真正反映和把握了思维对象,它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有效的思维方式。在刑事科学理论研究领域,也要顺应思维科学发展的规律,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即由抽象、局部、分化性的面式、线式思维向立体思维转变。#p#分页标题#e#

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开始了影响深远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自然科学正向深度和广度两个方向飞速发展。自然科学各学科广泛渗透,相互影响,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科学体系。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等现代方法的出现,正标志着人类认识进入了从事物的整体联系和发生、发展过程来系统考察物质世界的立体思维时代。要对事物作全面深刻的认识,仅仅依靠辩证分析和辩证综合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必须运用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的方法。系统分析和系统综合对侦查学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研究方法上将侦查学作为刑事法学学科群这一母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同时侦查学又由若干子系统组成。从侦查学体系的现状看,其未顺应刑事一体化的发展潮流,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缺乏系统性。

有学者深刻指出,“刑事法活动本来就是血肉相连的整体性活动,我们根本找不到相互割裂开来的刑法活动、刑事诉讼法活动、刑事执行法活动,它们只能在人们的思维中存在。”而由于线式思维和面式思维在我国长期占统治地位,把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等各个属于刑事法的学科、侧面加以人为的分割,形成了刑事法领域各分支学科“老死不相往来”的奇怪格局。而尤以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割为甚。如此割裂与封闭也体现在侦查学研究中。长期以来,在规范层面,侦查学侧重于侦查程序研究,而侦查中的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却付之阙如。在传统侦查学理论研究中,根本看不到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犯罪构成作为一种历时性的定罪模式,是一种兼容实体与程序的模式,或者说是以实体面貌体现程序意义的模式[24]。传统的犯罪构成模式“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逻辑体系,就是在回答侦查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与内在逻辑的四个问题,即发生了什么,是谁所为,因何而为,危害何在。因而犯罪构成理论与侦查实践是高度契合的,侦查实践根本无法回避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立案阶段要判断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实施强制措施时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进行预断;进行专门调查工作时要指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要对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的定性定量判断等。

再如,从方法技术的角度而言,不同类型的犯罪因其构成要件特点而有其相对特殊的侦查方法,如目前学界关注较多的职务犯罪侦查。但笔者注意到既有的案件侦查研究基本上是以故意犯罪为蓝本的,而过失犯罪侦查却鲜有人系统论及,难道仅仅因为过失犯罪中事实相对清楚、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而觉得研究意义不大?恰恰相反,过失犯罪有其固有的特质与规律,有些过失犯罪侦查丝毫不比故意犯罪侦查容易,如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过失犯罪的侦查,①从现场勘查、技术检验与鉴定到现场分析都迫切需要系统的侦查理论指导。但由于传统侦查学体系思维进路的封闭性,未以系统的观念来指导案件侦查研究,以故意犯罪侦查研究来取代过失犯罪侦查研究,导致过失犯罪侦查理论的缺失。庆幸的是有的学者认识到了传统侦查学中思维进路封闭性缺陷,王传道先生曾强烈呼唤侦查学理论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应组建侦查学理论研究队伍,加强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25]。有学者也在批判了将侦查学研究理解为教人破案的所谓“理论联系实际”的进路后,不无担忧地指出:“侦查学研究者千万不要画地为牢”,“切不可自信和满足于侦查学科的完备和自治”,“而应该多路径、多学科、综合性地在侦查之外看侦查的开放性研究路径。”[26]思维进路的封闭性,是造成好多学者提到的那种侦查学研究刚刚起步就固步自封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侦查学理论中的洋洋大观、汗牛充栋的科研成果大多应用性居多,重复性居多,哲理性、基础性的较少,因此,便存在着表面繁荣下的肤浅、不足的危险和危机,而这种危险和危机往往又被表面的繁荣所掩盖,从而使人们往往难以察觉或不愿察觉,从而造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众多的侦查学理论成果或因社会生活变化而成为过眼烟云,销声匿迹,或因法律的修改而成为历史的“古董”,甚至是废纸一堆,能经得起历史老人的敲击而铮铮作响的具有价值的侦查学理论中的“舍利子”者,寥寥无几。可见,传统侦查学体系限制了侦查科学的理论思维空间。传统侦查学体系对侦查学性质和职能理解的片面性,与其思维方式的非立体性或非系统性,共同决定了思维进路的封闭性。当今侦查学研究应当尽量以系统的思维方式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先进成果与科学方法,唯有如此才能使侦查学研究的思维进路保持通畅。虽然侦查学已逐渐成为一门学科化、专门化的学问体系,侦查学研究者也因为社会分工之影响而成为专门的侦查学研究群体,但这绝不意味着对侦查学研究者开放的学术视野的人为分割。因此,侦查学研究者要摆脱“就侦查论侦查”、“就破案论破案”的研究模式,否则不可能深入到侦查的本质领域。

为什么传统的侦查学体系有如此弊端,还能够长期支配我国侦查学研究呢?为什么早就有人对传统侦查学体系进行反思,可是传统理论体系却迟迟不能突破呢?这确实值得深思。一种“学”的建立应该是对其研究对象有了理论与方法的自觉之后才有可能[27]。而反观长期以来支配侦查学研究的范式,笔者认为思维方式的陈旧和滞后仅是一种表面原因,侦查学长期未能获得学科的独立品格恐怕才是深层次的症结。新中国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政治措施后,开始了自上而下地按苏联模式展开的法学政治化改造运动。侦查学研究者没有努力去探索一种植根于本土的侦查学科,而只是简单地照搬了苏联维辛斯基时代的侦查学研究成果。严谨科学的侦查学理论的“专业槽”尚未建成,所以根本谈不上侦查学理论与方法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