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与反腐败的关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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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与反腐败的关联论述

作者:曾凡植 单位: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

1我国现代社会的腐败现象分析

1.1目前社会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

(1)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200多万件,处分党员干部235万人。(2)腐败的渗透面在扩大,程度在加深。腐败现象从经济领域和直接管钱管物的部门蔓延到负责审批钱物的机关,从一般部门渗透到党政机关的要害部门。腐败者的行为也已经不限于个人物质挥霍,而是以聚敛财富、积累个人资本为目的,对利的追求多从实物形态转向货币形态。(3)集体腐败现象增多。腐败活动已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而且还表现为有组织的集团性的活动。如集体公款行贿、组织走私、组织骗税等。震惊全国的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集体腐败的典型,涉及部门之多、走私数额之巨大,在我国反贪史上绝无仅有。(4)涉案人员职务级别越来越高。在腐败案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据统计,近几年揪出的省部级以上大贪官就有50余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等高官要人纷纷落马。(5)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在20世纪80年代,腐败分子若贪污受贿几十万元绝对是全国大案,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数额急剧增长,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屡见不鲜,甚至数亿、十几亿元的案件也不足为奇。

1.2腐败产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

(1)封建残余思想的余波。剥削阶级奉行的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生哲学,将少数人的享受建立在广大人民的痛苦之上。剥削阶段级的思想、意识、风俗、习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顽固性,它时时刻刻都在消蚀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内一些不坚定分子的灵魂。(2)外来腐朽思想的影响。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实行改革开放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改革开放全面展开之后,国外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等不可避免地对人们产生影响,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腐败现象突出起来,但它并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正是改革还不够深入和完善的产物。(3)体制缺陷。腐败滋生于新旧两种体制转换中的“缝隙”、“漏洞”之中,腐败分子在利用改革实践超前和政策制度滞后所造成的“时间差”犯罪。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有些人利用商品疏通领域体制不健全,“计划指标”,大发不义之财;80年代中期,有些人又大搞“官倒”:90年代,有人利用银行实行利率双轨制,赚取利差。腐败分子总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变中,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到位、不配套和不彻底而寻找“缝隙”,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4)教育的失误。邓小平同志生前在反思党内发生的问题的教训时说过:最大的失误是教育。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教育是基础”,只有加强党性教育,发扬党的思想政治优势,才能不断清除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防微杜渐,筑起拒腐防变的万里长城。

1.3反腐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世界历史发展证明,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它不仅损耗政府的效能,造成公共管理的混乱,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而且践踏法制和道德,致使公众法律信念淡漠和社会道德水准下降。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衰弱的表现,经济不发达的表现,社会道德水平低下的表现。因而,要想发展,要想实现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现代化,必须削平腐败高峰,控制腐败势头,进而基本消除腐败。反腐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建设的具体表现,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全面加强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的过程中坚决、持久、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是关系到民心向背的大问题,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能否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问题,进而关系到我们事业成败的大问题。“八九动乱”期间,邓小平同志曾语重心长地对有关领导说:“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同志多次强调“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道理。他强调: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的事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任何前途。我们只有坚持反腐败,消除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支持和依赖,我们的事业才能最终取得胜利。

2行政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

2.1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加强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行政监督把我们的党员、干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非法行政消灭于未发生之前,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权力的作用,出现一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腐败现象。此外,对于已发生的腐败问题,通过行政监督,可以及时控制,防止蔓延,从而减少损失。

2.2行政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纵观近几年纪检部门查处的各类经济案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国家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权钱交易是诸多经济犯罪案件的共同特点。这种权钱交易往往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或是监督不力造成的。如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成克杰伙同其情妇李平采取各种手段,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最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死刑。成克杰的犯罪行为之所能得逞,主要就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而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一旦被滥用,腐败也就容易滋生了。

2.3行政监督与腐败是彼此消长的关系行政监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防止政府的不良行政和非法行政,减少政府管理的失误,尤其是防止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从事违法活动,因此必须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有力的监督,使其管理权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施。事实证明,一个时期、一个地方只要切实加强了行政监督,真正履行了监督的职责,那么,这个时期、这个地方的腐败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一个时期、一个地方,如果削弱了监督机制,腐败案件就会骤然增加。有段时间,有关部门对海关及进出口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度不够,于是便出现了青岛海关、天津海关、湛江海关、厦门海关等一系列走私大案。仅1998年查处的湛江海关走私案,走私金额超过100亿,偷逃国家关税达60多亿元,该案涉案人员多达300余人,6人判处死刑。湛江走私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走私分子与一些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使监督不仅失去了应有作用,反而成了走私分子的保护伞。厦门远华走私案亦是如此,一些监督执法部门明知赖昌星在进行非法走私活动,但为了地方的小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往往不进行监督或是放纵,致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自从湛江海关走私案和厦门远华走私案被揭露以后,政府加大了对海关的监督管理力度,从近两三年的情况来看,海关走私的大案正在逐渐减少。这充分说明加强行政监督,可以预防和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反之,削弱行政监督,腐败案件就会迅速抬头。#p#分页标题#e#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反腐败的一把利剑

3.1加强行政监督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保证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首先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而不是阻碍者。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加强权力监督,这是我们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党自身发展、巩固和成熟的基本条件。党必须认真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着的腐败问题,在干部队伍中深入进行从政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道德观,筑起不倒的精神长城。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权力监督,这是党的先进性的最本质的体现。党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千方百计地把消极腐败现象遏制住,并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加强思想教育,创造条件逐步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

3.2加强行政监督是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党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视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在建立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我们所做的还不够,干部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一些地方,消极腐败现象禁而不止,查而不绝,重大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已经引起了党内外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忧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就必须首先体现在对干部严格管理和监督上。

3.3加强行政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依靠人民群众、依靠法律政策。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既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和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前进,如果不进行改革创新,就会过时,就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监督观念要创新、监督机制要创新、监督方式要创新,只有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才能满足行政监督的客观要求。

4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败监督体系

4.1党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党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主要包括:①一般监督是指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横向交错所产生的监督。凡有领导关系的都要进行双向自我监督;②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行监督。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是否有领导关系,一律有权监督;③主管监督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各自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监督。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所采用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工作汇报、工作指导、工作督促、审查、检查、调查、召开会议和参加会议、批评、建议、处分和处罚。

4.2党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1)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而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两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2)人民政协和派的协商监督。人民政协和派的监督虽然不像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后盾,但人民政协和派活跃的思想、敏锐的见解对于党和政府在认识上不断系统深化,防止在思想上、政治主张上犯错误具有重要意义。

(3)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人民对政府实施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也是宪法所确认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

(4)社会舆论的监督。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的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新闻媒介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新闻舆论一旦与其他监督机构相配合,将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效应。西方国家称社会舆论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的“第四权力”,并作为制约这些权力的权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公共舆论的自由,因而新闻界被誉为“无冕之王”。可见新闻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影响。总之,加强行政监督是使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作得以高效、正常开展的有效保证,是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干部公正执法、廉洁务政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当前腐败现象屡反不灭,高官犯罪愈来愈多的社会转型时期,加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