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行政监督机制的意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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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行政监督机制的意义探讨

作者:谢雅利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11月,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经说过:“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探讨新闻媒体行政新闻监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一、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的含义

关于新闻媒体监督的含义,有的人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揭露违法犯罪现象等。其特点是反映快、震动大、影响广。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新闻形式的特殊性能够较快地督促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从而达到对法的实施的有效监督。有的人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是指通过社会情况信息和舆论信息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所形成的一种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制衡和纠差机制。更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事实—新闻报道—舆论—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新闻报道的形式,把群众的意见和评论报道出来,对相关的权力部门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督促相关权力部门纠正一些不当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地监督。

二、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

经历了的洗礼和市场经济的严厉冲击,中国的新闻媒体经历了深刻的蜕变,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最基本的形式,主要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新闻报道、政治评价,以此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的目的。因此,新闻媒体的监督已经深入到了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其他种类的监督相比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体制有着自己独特魅力。

(一)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特点

1.因为新闻媒体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影片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新闻报道,因此新闻媒体监督涉及的范围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广泛性的特点。2.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其他种类的监督相比有着自己的独具一格的魅力的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最公开的形式进行的,把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对象大咧咧的摆在社会大众的面前,通过人人都知晓,人人都参与的形式进行。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点。3.新闻之所以称之为新闻,就是因为新闻本身的特点要求及时、迅速、直接的传达,让众人知晓。正式因为新闻本身具有的特点,新闻媒体监督比其他形式的监督形式更及时,社会大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有组织的、有能量的监督,并立即产生社会监督效应。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及时性的特点。4.新闻要真实有效才能让众人认可,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客观、真实、细致、全面的反映每一个要报道的具体事实,这样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真实性的特点。5.新闻媒体具有客观、真实性,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评价色彩,只有鲜明的表明自己立场的时候,新闻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是以赞成与反对,表扬与谴责等方式对监督对象作出自己独具一格的评价,表达社会大众的在某些时候的心理压力,以此到达监督的效果,因此,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具有评价性。

(二)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主观要求。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社会其他监督管理机制大多需要多层次、多程序、多环节来进行。人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力,以至于很难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的依法行政。而新闻媒体监督则不需要多层次、多程序、多环节来进行,且能以人民利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平等原则、宪法和法律原则出发,直接、细致、全面、客观的报导每一个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以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等目的。因此,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是社会大众的主观要求。2.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客观要求。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再创新高,新闻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新闻工具,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参政议政行为,反映党和政府依靠人民力量同自身和腐败、落后现象作斗争的过程,反映社会的不断自我完善和不断进步。因此,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

自1949年建国以来,新闻媒体一直在跌跌撞撞的成长。从一开始强调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性到的直接剔除新闻媒体监督,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新闻媒体监督的复苏,各种电视、报纸、广播都开辟了新兴栏目,对社会上一些破坏党纪、政纪、法纪的问题进行批评揭露,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在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自建国的时候就存在了,但新闻媒体监督在发展过程遇到很多困难,例如:a、很多新闻媒体为了经济利益,帮助一些被整改的单位恢复其光鲜亮丽的社会形象,使社会大众蒙受损失。b、新闻媒体监督本身在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批评性的监督很难见报。在采访过程中一些权力机关不提供真实性的材料,甚至采用对抗的形式对新闻媒体记者进行抨击报复。

三、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法制,使新闻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保障

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和自由。1980年,法学界很多人开始呼吁新闻法的立法,1983—1984年要求新闻法的呼声越趋高涨。1987年新闻法立法提上了议程,当年产生了三个新闻法的草本。通过十几年的酝酿新闻法仍旧没有出台。但宪法中已经明确赋予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并且强调了要调整政府、公民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要确立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虽然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官员都特别强调媒体需要自律,但如若真的出现报道与事实偏差,也应该先考虑通过中间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协调,然后再走司法程序,弄清事情真相。如在真相还没有揭开之前,就运用权力来压制甚至控制媒体,这必然导致社会因为没有监督而失去阳光。因此,只有在法律保障下的新闻媒体才具有权威性,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新闻媒体在发表言论的时候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监督。当今社会,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新闻法,一些国家的新闻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揭露政府腐败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国家应尽快让新闻法出台。因为具体法律规定越完备、越周全,越能体现宪法精神。为了让新闻媒体更好的行使行政监督,必须加快脚步制定新闻法,只有这样新闻媒体的发表舆论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不会被落空;也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成为监督体系中最强大的主体。#p#分页标题#e#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新闻工作者是新闻媒体的流动着的血液,是新闻媒体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但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不高,在新闻报道时会出现新闻报道越位的情况。

1.一直以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活动都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热点。因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不高,在报道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时发表评论过于随意,导致在社会上先期形成一种倾向性意见,这种倾向性意见被公检法称之为“舆论审判”,舆论审判会直接影响到侦查权、检察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迫于舆论的压力作出判决,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我们应该要认真的思考一下,迫于舆论压力而产生的判决有利于司法公正吗?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有关于公检法的新闻的时候,就应明确自己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责,自己是一名新闻记者,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更不是法官,而办案、定罪、判刑时司法部门的事情,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越俎代庖。新闻工作者应该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客观公正的为司法公正需要提供有建设性的新闻舆论监督,而不是用新闻监督去破坏司法公正。

2.自小时候开始学习语文,我们就知道公开和保密是相互对立而存在的,新闻媒体公开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对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因我们新闻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新闻记者为了获取所谓有价值的新闻的独家新闻,有时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窃取、刺探国家秘密,制造所谓的轰动效应。近些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新闻媒体整体把关不严格,通过新闻媒体泄密事件日益增多,它主要表现在:擅自披露军队建设的重大规划;擅自公开公安机关工作秘密,比如:侦破手段;擅自公布国家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等;擅自侵犯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例如:生产工艺等。因此,新闻工作者应该在保持新闻传播活动活跃程度的同时做到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本人作者认为,一个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做到向群众报道国家大事,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把握好增强透明度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尺度。

3.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化,新闻报道的内容和新闻媒介也越来越丰富。很多新闻媒体为了抢所谓的独家新闻,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深入调查采访对象,甚至杜撰新闻事实,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失。有的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所谓的真实,在采访时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说:偷录电话、未经采访对象允许擅自公开当事人的隐私等。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都不应该有上述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新闻工作者应自主为自己的角色定位,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四、结语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是维持社会健康运转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已经在社会实践中萌芽成长发展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是民主政治的成长的基础和保障。现代社会的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非常引人注目,并担负着独特而艰巨的社会责任。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了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权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和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