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行政革新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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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革新思索

本文作者:高纤铷 单位: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一、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谈不上行之有效的司法行政改革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合法的领导地位,我们的政府、司法的工作均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我国《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说明,就法律而言,我国的司法独立,仅仅是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上面的独立。然而即使法律做了如此的表面规定,尽管当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表面上职能已经分开,而在体制上司法机关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并接受地方党政委的领导。同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均隶属于同级政府管理,使得司法权很难脱离于行政权独立,只有把依附、隶属的关系变为相互独立,建立相对对立的财政、人事管理体制,排除政府对司法系统人事、财力的控制,继而才有可能使得司法系统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当前的大部制改革作为行政体系改革亦给司法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有专家建议,借机成立大司法部,使得司法系统摆脱地方干预,但由于过于“大刀阔斧”遭到排斥。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退而求其次,在保证现有政治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塑司法机关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管辖的归属,使其由受同级党委领导,受同级人大监督,变接受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受上级人大统一监督,从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能够更为有效的保证司法公正和独立。

此外,在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中,有不少学者提出建立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提议,希望借此赋予法官更大的权限和自由,使得其能够独立行使起审判权限而不受外部“免职”、“降薪”等情况的干扰,笔者就此持保留态度,这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法官总体素质不高,距离终身制法官素质的要求太远,如果一旦对其完全放纵,将可能造成无人可管的局面。然而,如果我们不能逐渐的推行新制度,那么我们的司法独立也只能停留在一个政治的口号和幻想。对于这一点,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参照高校教师的职业评定中的方式,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已经就任法官的人员,进行法官培训考核制度,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质,并在提高其工薪待遇福利,保障其广阔的晋升空间之外,在人大改革的基础上,真正的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建立严格的弹劾制度,对于不能够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当官不为民做主”的法官,进行有效的惩戒。对于未踏入岗位的“新人”,实行严格的录用考核制度,建立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保障法官素质。

鉴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要求各地市基层法院一把手全部是正规法律专业出身,拥有法律执业资质,但是我们可以采取逐步调离的方式,使用怀柔政策,起码要保证一个地区法院系统的领导水平的专业性,也可以采取在当地高校聘任兼职教授做副法院院长、副检察院院长等副职领导,起到一定的辅助和导向作用。对中国的现有国情来说,或者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也一样,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做保障,实行任何的司法独立模式的探索,都只能是一场治标不治本的“改革秀”。我们讲法治建设归根到底是制度的建设,不是祈祷一个或几个“青天老爷”,而是由制度保障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但是制度的行使也绝对不能脱离一个高质素的群体,否则所谓“司法独立”则会演变成一场无法收场的政治闹剧,中国的司法行政改革必须一步一个脚,逐步展开,层层推进。

二、司法廉正制度的建设,其实质就是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想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即我国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方面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主权说认为主张国家主权不能分割,另一方面,从我国传统文化沿袭上,群众亦很难接受自己选出的代表机关不能监督司法。根基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面对当前还没有完全打开的新闻媒体管制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在涉及到公权力诉讼的不作为状态,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行使其作为权力机关应有的监督职能,试问我国的司法公正公平如何保障。

这也是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区别于类似英国议会的立法机关的性质,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定性而决定的。然而事实上,尽管现行《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但是这条“可以”的条款,仅仅类似于张元导演的电影“看上去很美”从来没有得以真正的实行。近些年来,随着人大作用的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也有所加强,然而当我们欣喜于人大监督司法的同时,违法监督、越位干预等现象却也浮出水面。究其根源,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驻会成员大多数都是从党委、政府、法院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转道而来,所谓人大监督法院,其实质仍然是政府监管法院。中国宪法已经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查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中国著名国情研究学者胡鞍钢进一步提出应该进一步禁止卸任的政府官员进入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我们认为,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权力,监督政府,但如果人大代表本身是政府官员,或者曾经是司法机关领导,他们如何监督政府?监督司法?到底是“监督司法公正”,还是“干涉司法独立”?

2007年党十七大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中国公民政治权利走向平等的具体举措,其实质是政治平等”,在呼吁农村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同时,我们的人大制度,也必须改革现有的一些陈腐陋习,保障政府官员和普通百姓被选举权的“平等”。也只有真正的保证人民代表来源于人民,代表人民,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把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做实。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权力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即使在崇尚司法独立的西方国家,也通过媒体监督、议会调查权等对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在我国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过程中,绝不能将司法机关排除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我们应当通过制度的构建,在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同时,逐步放宽新闻媒体管制,真正实现新闻言论自由,从而进一步完善对人大和司法的舆论监督。#p#分页标题#e#

三、结语

司法行政改革所倡导的司法独立的程度虽然与外部所给予的保障和监督紧密相关,但更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去争取和捍卫,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正建设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绝不能“厚此薄彼”,只有确保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方的人员彼此分离,才能使得权力得到分散和制衡。推进中国的司法行政改革,必须改革司法系统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理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责关系,在立足本土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和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行政制度,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