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论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刑法研究论文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刑法研究论文

关于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关系探讨

注释方法与思辨方法:研究方法主流地位之争

注释方法,简而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涵义的阐明。具体而言,就是“从既有的案件事实出发而理解刑法规范的意义, 其任务是将刑法规范具体适用于每一种特殊的案件事实”。以注释的方法构建起来的刑法学被称之为注释刑法学或者是刑法解释学。注释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其严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规定, 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各种解释手段对法条进行诠释,以寻求最符合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思辨方法是对隐藏在刑法法条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础)进行寻根究底,力图在更抽象的层面,探究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以思辨的方法建构起来的刑法学被称为刑法哲学或者是批评刑法学。思辨方法是刑法学对哲学思辨的引入,思辨方法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它注重的是探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理性———法理基础。因此, 思辨方法具有着深刻的批评思想和强烈的问题意识。

注释方法从两汉开始至新中国成立之前一直是我国刑法学领域主流的研究方法。但是,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和改革开放法学研究的复兴,思辨方法逐渐开始兴起并日趋流行。思辨方法的流行,肇始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一书。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刑法学如果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合拍。”[6]并呼吁刑法学研究要实现从注释刑法学到思辨刑法学的转变。由于思辨方法具有学术气息浓厚,理论自足性强,易于标新立异等特性,于是乎,思辨方法成为刑法学研究的时尚和潮流。各种运用思辨方法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层出不穷,注释研究方法的主流地位也因此渐失,并被思辨方法所取代。然而,注释方法并不甘没落。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注释方法的支持者,对此作出了强有力的回应。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一书中称:“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因此,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发达,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解释刑法下了功夫。就适用刑法而言,刑法解释学比刑法哲学更为重要。”[7]在随后撰写的《法益初论》、《刑法的基本立场》、《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的专著中,张明楷教授则在更高的理论层面上论证了注释方法的重要性。由于对刑法的注释本质上也是一种高层次理论,而这种注释是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下进行的逻辑演绎,因而注释方法比思辨方法更切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要义。思辨方法不拘泥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其结果难免不自觉地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偏离,因而与思辨方法相比,注释方法更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而刑法解释学也比刑法哲学更利于刑法的适用。基于以上的认识,学者们逐渐减弱对思辨方法的热衷,对注释方法的研究也逐渐升温回暖,并旧爱重生,刑法学界的研究方法也因此由思辨重归为以注释为中心。

思辨方法与注释方法的争论,正如我国学者刘艳红教授所言,实质上是当代哲学中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之争。在哲学领域里本体论与认识论到底孰轻孰重,现今或许将来都难以有定论。但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里,作为认识论化身的注释方法应当优先于作为本体论化身的思辨方法, 注释方法才是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不可否认,思辨方法的引入,大大拓宽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视域,刑法学研究的触角,也从单纯的刑法条文延伸到刑法的精神、价值、人性基础等根基,刑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得到繁荣,刑法条文本身也因此得到完善。但是,我们更需要看到,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之下,思辨方法以“我认为”的形式存在,其不拘泥于刑法法条的自由,很容易与罪刑法定的语境相冲突, 而且通过思辨而得的理论其实践性和适用性也让适用者产生质疑。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这样的冲突与质疑势必会影响刑法的实际运行,影响刑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因此,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之下,注重实践与适用的注释方法才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思辨方法并不适合在我国的刑法研究中担当研究方法的主流角色。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逆向发展与横向联姻

实证方法属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之一, 将实证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大突破。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和经验法则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8]。实证研究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 具体包括四种方法即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9]。思辨的方法如前文所述是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的探究。 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的不同点。首先,两者的推理方式不同。思辨方法的推理一般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方式, 而实证方法的推理一般运用的是归纳推理方式。 由于演绎推理的方式是一般到具体, 而归纳推理的方式是具体到一般。所以,思辨方法注重于纯粹的理论构建,喜欢就事论事,而实证方法则注重于事实论证,喜欢用事实说话。其次,两者关注问题的细致程度不同。由于实证方法是建立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而实证方法更注重关注刑法个案及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细节问题, 甚至连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蛛丝马迹也不会放过。而思辨方法则注重于整体研究,对于细枝末叶的东西常常视而不见, 这与思辨方法的推理方式不无关系。最后,实践品格与理论品格不同。实证方法是对法律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其具体的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四种。因此,实证方法更具有实践的品格。而思辨方法是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的阐述,其落脚点在于对刑法及其条文的合理性进行拷问,因而思辨方法更具有理论的品格。通过两者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间实质上是一种逆向发展的关系:实证方法重个别,思辨方法重一般;实证方法重细节,思辨方法重整体;实证方法重实践,思辨方法重理论。

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所以呈现以上的逆向发展关系,究其深层原因,在于实证方法是自然科学的“舶来品”,而思辨方法则是哲学的“舶来品”。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是中性无色事实,不会牵涉价值判断的问题。因此,自然科学的研究历来都奉行“观察优于想象”的规则,如果没有实证作为支撑,再好的理论也不会被接受。而哲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万事万物的共同性质和普遍规律,其研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即便没有大量的实证作为支撑,而是通过哲学概念的构建以及概念之间的逻辑演绎,哲学的理论也能够实现自足与自洽。正是基于各自学科性质的原先性差异,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之间呈现出逆向发展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换个维度进行思考,将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这对看似水火不容的研究方法实现横向的“联姻”,那将是另一番的景象。一方面,实证方法的强实践性可以有效补足思辨方法的实践性缺失,从而有效弥补思辨方法过于空泛抽象、言之无物的缺陷,为刑法理论的构建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刑法学也因此具备了科学的特性。另一方面,思辨方法深厚的理论品格则可以有效弥补实证方法之理论不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乃思辨方法研究的基本范式,思辨方法发现的问题越多,在客观上为实证方法提供研究的问题也会越多,同时也为实证方法指明了研究的方向。总之,在刑法学研究当中,我们应当实现实证方法与思辨方法两者之间的横向“联婚”,在思辨的指导下进行实证,在实证的检验下发展思辨,如果真正能实现这样的搭配,这对“夫妻”必将珠联璧合,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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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时代的今天,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如何定位,这是每个有历史责任感的人必须予以回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学界基本上赞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以重点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但对于什么是应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等课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较为混乱,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应有的发展。对此,怀化学院以胡建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阶层在指出当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应用型人才概念模糊、应用型人才培养难以落实、应用型人才培养缺乏核心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过于功利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即“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以学校特色文化为依托,以‘应用’为特点,以专业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确保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统一,确保公共能力、专业基础能力、专业发展能力的协调统一,确保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以往人才培养模式的超越与发展,是当下中国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最理性的选择。其中后一个协调统一是前两个协调统一的前提与基础,而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大人才培养平台的协调统一中,课堂教学又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因此,“三位一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首先应以改革课堂教学平台为突破口。改革课堂教学平台的理想路径在于:其一,课堂教学模式的设计应从“知识本位”转向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基础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质靠学生主体自身内化形成的基本规律,改传统的注入式教学为启发式、探究式教学;其二,教学内容应立足于“基础与实用”,学科的系统性应让位于知识与技能的基础性与实用性,减少学术性内容,强化实用性内容;其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识的自我建构,理论课向实践课学习以加强“体验”,实践课向理论课学习以加强“提炼”;其四,教学效果的测评标准应由传统的以知识技能达标(会什么)转向以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程度(能干什么)为依据[1]。   显然,课堂教学平台改革的核心乃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两个问题,前者所要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后者所要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教什么的问题”乃“怎么教的问题”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必然又以各专业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相应改革为出发点。目前,法学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课程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缺憾,实在难以适应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旨趣,但学界与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已有的关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极少且过于浅陋,因此,为了真正有效贯彻与实现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精神与理念,必须认真对待与彰显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笔者认为,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改革涉足教学内容之量与质的两个向度。    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课程教学内容方面要求教师能娴熟地驾驭教材、学生能融会贯通所学的理论知识,从而使学生学以致用,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服务地方的目的。但我国当下行政法学课程内容的设置存在严重缺失:一方面我们认可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部门法,因为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乃依法行政,而且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最多,行政法学乃教育部所确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最难教学的一门课程;另一方面我们对行政法学内容的设置则持歧视态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融为一体,在教材选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选择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使用该书时,学生的强烈反应是书太厚,教师讲授时也觉得内容过于庞杂、实在难以驾驭[2]。   就笔者所处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学专业课从总体上分为专业主干课与专业方向课两大版块,从刑法学、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三者课程数量的比较视角看,其中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刑法学(一)与刑法学(二),方向课程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民法学方面的主干课程包括民法学(一)与民法学(二)以及知识产权法学,方向课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而行政法学仅一门主干课程并包含行政诉讼法学在内,且一个学期必须学完,每周4学时,由一个老师担任。如此,在我系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法专业的老师不想担任行政法课,即使担任也深感力不从心;至于学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惧写行政法方面的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担忧从事行政法方面的实践工作。诚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学生对行政法学只能存在一个不完整的印象,因为行政法学内容过于广泛,老师们不可能讲授所有的内容[3]。PeterStrauss教授讲得更为生动、贴切:我们的盘里所堆放的食物过多以至于教授们难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说学生能消化多少了[4]。据此,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对策在于:一是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二是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保障行政法学主干课程的有效实施。   (一)独立行政诉讼法学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学主干课程   相对于刑法学、民法学而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发展较晚的课程,因此课程内容建设方面十分滞后。   但随着中国行政国时代的到来,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国的关键,从而要求不断培养合格的从事行政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因此,我们首先应对行政法学课程进行“瘦身”运动,即把行政诉讼法学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还行政法学的本来面目,使刑法学、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三大实体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三大诉讼法学一一对应、相得益彰。这样,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仅包括行政法本论(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行政法主体论(讲授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问题)、行政行为论(讲授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以及行政程序等问题)以及行政复议论(讲授行政复议的概念、主体范围以及程序等问题)四大板块,至于行政赔偿,因与行政诉讼联系较为密切可纳入到行政诉讼法学内容中去。#p#分页标题#e#   (二)增设相关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主干课程内容   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为什么喜爱刑法学、民法学并乐于学以致用、服务于地方法律实务工作,而对行政法学则敬而远之,这不外乎两个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学、民法学课程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相互独立皆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融为一体、极为庞杂;其二,法学专业还设置了与刑法学、民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等。显然,这些方向课程基本上是刑法学与民法学主干课程中的一些主要组成部分,这样,即使任课老师对主干课程讲授得不太理想,但能进一步经由方向课程的讲授予以弥补,从而使学生最终能心领神会。相反,行政法学本身极其繁杂,加之无适当的方向课程对其分解,只能导致学生囫囵吞枣、有苦难言。据此,我们既要敢于坚持独立行政诉讼法学还行政法学的庐山真面目,又要大胆增设与行政法学密切相关的方向课程以精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对上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四大板块中的行政主体论与行政行为论予以精简,因为这两大板块的内容较为繁多,学生难以吸收与消化。对于行政主体论可以把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增设为公务员法学与行政相对人法学两门方向课程;对于行政行为论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设为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如此,则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程序问题的设置必然较为宏观简洁,而公务员法学、行政相对人法学以及行政程序法学方向课程对这些问题会进一步予以阐释,从而使学生最终能轻松地理解与把握这些问题。     三、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之质的改革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主要分为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种法学理论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须已经具备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前提条件,是在大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专门化、理论化学习和研究,所培养的是法律学术型人才,而法学本科则应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所培养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即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重点定位于为法律实务领域输送专门人才的角度,将律师业、司法机关、警察机关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人才输送的主渠道,因此,应充分考虑这种职业性质,要按照这些法律职业部门的人才引进要求和标准制定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体系[5]。具体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一方面必须精简,使教学内容保持适当的量,因为如果内容过于繁杂,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正常吸收与消化,则谈不上运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还必须在内容总量恒定的基础上削弱内容的理论深度(减少学术性知识),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使内容的质符合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内容的理论深度须削弱   目前,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设置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太注重理论的深度,即学术性内容偏多,结果所培养的人才既不像学术型人才,也不像应用型人才,从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乃培养真正的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行政法学这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那么减弱其学术性内容的方案体现在:在行政法本论板块中,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与公权力、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应当简单介绍,不要广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及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内容可以删掉,因为这纯属于学术性的内容;在行政法主体论板块中,对于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应当仅作简单说明;在行政行为论板块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价值应当仅作简要说明,尤其是行政行为的模式完全可以删除,因为其理论性太强,缺乏实际操作性,适用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行政复议论板块中,对于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无需作过多阐述。   (二)内容的实用性知识须增强   削弱行政法学课程的学术性内容为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基础,但只有同时增强实用性知识内容才能真正落实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在法律实务能力方面有所彰显,而大量或丰富的法律实用性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之于法律实务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据此,首先,我们应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即行政法本论、行政法主体论、行政行为论以及行政复议论四大板块中增强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与范围、行政许可条件与程序、行政给付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征收条件与程序、行政处罚的条件与程序、行政强制条件与程序以及行政听证的条件与程序等实用性知识;其次,我们还应在上述诸实用性知识内容中穿插适当的案例,这是对行政法学课程实用性知识内容的进一步强化,因为在行政法课程教学内容中先设置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理这样的大前提,再用经过筛选的典型行政案件说明这些法律典则、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法定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则和制度[6]。譬如,在设置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容时,可以先着重说明其条件和范围,然后设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诉讼案来诠释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如此,通过以案说法,使受教育者能进一步地理解与掌握相关实用性知识,以使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最终得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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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与鉴定式案例教学

摘要: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应当加强培育其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收集资料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我国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已引入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实践。该种教学方法目前在推广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但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重视,并将在教学实践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人才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法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从19806人增长为131285人。在法学人才数量增长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是否同步增长呢?目前,高校和实务界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学生科研能力不足,应用能力差,实践能力弱。为加强本科生培养质量,把好学生质量关,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其中规定了法学类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四项专业能力,即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那么,在四项能力的培养中,应当以何者为“中心”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呢?本文认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应当是知识与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将科研能力作为学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的专业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

何谓“科研能力”?国外学者对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广义的观点。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马尔克姆•泰特对“研究”所做的定义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问题、倾听、做记录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学家进行的完全客观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活动,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动机和价值观念的强烈影响。美国学者布鲁姆对学习的认知过程的分类,除知识外,还包括对知识的理解、适用、分析、归纳与评价。理解是指该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虽然不一定能将该概念或材料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对《合同法》某一条文,能举例说明其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适用是指将某一抽象的规则应用于特定或具体的情况。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学生能找出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它适用于有关事实,得出结果。分析是指将某一个概念或事实分解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属性和关系。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可分解为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部分,三个部分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归纳是指将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体。评价是指关于材料及方法对某些目的的价值判断。从两国学者的观点可得出以下几点: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种认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这种广义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学习能力、应用能力都属于科研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通常对科研能力采用狭义的定义,普遍认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获取信息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对研究对象及其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运用创造性思维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结果的能力,以及对科研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表达的能力。我国学者将科研能力界定为较高级的认知能力。显然,新国标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本文认为,广义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学习的认知过程中各项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国标中所区分的“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科研能力”,实际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广义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决学生培养质量问题。就高校法学专业而言,毕业论文一直是衡量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但高校法学院普遍反映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差,学生只会陈述法条和他人观点,有的学生甚至连他人观点都未理解,只是复制粘贴、囫囵吞枣。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学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识和缺乏写作技能的训练,但究其本质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认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目标,而非本科生培养的主要任务。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学校并未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有的虽然开设,也未结合学生进行法学研究活动的需要。就学生写作技能的训练,有的学校虽然有学年论文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学生并未通过学年论文的写作获得法学思维能力的训练。举例而言,法学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传授这一研究方法并训练学生掌握这种方法。实务界对学生培养质量的质疑主要是反映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不足。实务界认为学生只学习了理论,而未掌握应用能力。事实上,法科学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论知识”而非“应用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能力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真正获得和更新理论知识。例如,从事实务的毕业生咨询的民事疑难案件,有的案件属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补充;有的属于法条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条背后的理论。多数情形,不是应用能力的问题,而是理论知识的问题。至于所谓“实践能力的不足”,不应当归因于法学院的教学。因为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何美欢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她认为,实务技能(即可认为是实践能力)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尤其表现为对待客户的“临床态度”或办公室管理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往往通过实习等实践环节来锻炼。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所谓鉴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学法,是指德国高校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该方法分析案例时,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规则,先假设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别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该种教学法适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门法。在德国,通常在一、二年级开设案例练习课适用这种教学法。这种课程往往进行小班授课,授课人数通常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学,通常称为“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题的出题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寻找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找法”的过程。而相应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适用时,有一定的检查顺序,须按照合同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的顺序依次检索。而在检查每一个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请求权是否产生、是否消灭、是否可行使三个步骤来进行。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以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阶层为分析框架,行政法鉴定式案例教学则存在着违法性审查和请求权基础两种模式。源自德国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法在日本、中国台湾被广泛传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养。第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其适用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为研习对象,需要学生从法律条文出发解答案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能仅以法学概念、理论为出发点回答,需要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同时加深对法条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论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条。在此基础上,学生查阅法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评价能力。鉴定式案例教学法需遵循逻辑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分析模式。在法学逻辑三段论中,法条是大前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将事实适用于法条,才能得出结论。而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归纳法条、事实的能力以及理论观点、学说的能力将不断提高。同时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评价与判断,学生的评价能力会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学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法律规定有漏洞,而理论、学说有分歧,这会促使学生主动收集、检索国内外资料,以求证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收集、检索资料的能力在此过程中的提高不亚于或者说比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高更快,因为有了问题意识的主动收集和检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与交流的能力。学生在“找法”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法律解释;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进行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在此过程中,学生个体进行的是独立的“法律思维之旅”。而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学生可能要比较对法律不同的解释理论、学说及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评析文献中提到的观点,与其中的观点交锋。在案例研习中,通常以小组进行,学生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中,他需要倾听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也可能要说服他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也能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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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摘 要: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关键词:刑法之确定性;刑法之灵活性;法治;罪刑法定

一、刑法之灵活性:一种可欲的追求

在人类社会法律实践的历史中,确定性始终是维护法律之社会价值的一种力量。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是为了使法律的正义目标得到可靠的保障,法律维持秩序的功能正是由此产生。因此,法律之确定性乃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而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其理所当然地包含着确定性的要求。然而,由于社会生活总是会产生新的问题,使得法律经常无法在坚持其确定性的前提下满足社会的需要,确定性本身有时反而会成为走向正义目标的障碍。于是,在追寻正义的历史中,人们也将“灵活性”的特征带入到法律制度之中。正是法律的灵活性,使得法律能够满足复杂与多变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不断推动法律向前发展。基于对安全价值的偏重,刑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关于“刑法之确定性”,笔者已有专文讨论。(参见:周少华刑法之确定性及其法治意义[J]法律科学,2008(2))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固守一种绝对的确定性观念,只能导致刑法机体的僵化;而承认一种有限度的灵活性,则可以使刑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对简单的规则无论如何不可能圆满地解决所有问题。有时,当法律以其确定性追求普遍的正义目标时,实际的结果往往与一定的社会目的相违背,在此情况下,不同的正义观念之间发生了冲突,人们必须解决这种冲突,而解决冲突的办法常常是需要灵活地适用规则。另外,即便在一个以法典为主的体系中,也总是会有许多法律应予规定,但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而未加规定的事项。德国的法学家施塔姆勒就指出:法典仅仅陈述一般性的原则,填补罅隙则是法官的工作;在法律沉默的情况下,还必须求助于法律自身的基本理念——公正,这实际上是等于将道德规范引入了法律判断之中。参见: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3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如果法律“不够用”,就必须根据正义观念灵活地处理问题。在刑法中,人们将目的论的解释应用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将人格因素导入犯罪的评价机制中,这使得刑法的适用摆脱了僵硬、刻板的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所以,即使是对于刑法来说,那种绝对的确定性观念也是虚妄的。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是存在的。?

二、刑法之灵活性的理论根据

刑法之所以需要有一个灵活性的机制,主要源于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需要:一是为了克服刑法之确定性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二是为了对抗刑法的不确定性。而这两个需求,归根结底又是为了解决法治本身的内在矛盾,即法律的形式要求与实质正义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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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堂教学办法探究

作者:袁爱华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决定和制约着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定位不准,就难以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以下几组争议:法学本科阶段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不对这几组争议正确定位,就无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正确定位,如何定位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毫无疑问,法学的发展、法治的进程离不开高水平、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的有力推动,缺乏研究型人才的法学就像树木缺乏肥料、水分的给养,会慢慢衰退,甚至枯竭。但这个任务可以交给法学硕士、博士教育来完成,市场需要的大量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则主要仰仗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市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呢?从理论上来说,当然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即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的经验理性、突出的法律素养、卓越的实践能力和高尚的品德要素的法律职业人才。[1]这样精英型的法律人才既需要职业化的法律教育,使其不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成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职业人,同时,还需要通识教育的滋养,使其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较强的综合素质,使职业人不至于只是纯粹的匠人,而能成为大家。这样的精英型人才固然理想,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却是: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逐年提高,其主要立足于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使高等教育成了大众化教育,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自然也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部分,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式的扩张带来的是数量的急剧增加和质量的相对下降。这一现状使得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变得更加困难,但对教育者而言,不能因此就退而求其次。因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精英人才,以职业教育为主,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课堂教学,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同时,融入通识教育,使学生能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总之,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实现的目标。

刑法学教学目标的定位就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应该定位为通过对该门课程的学习,能系统、全面地掌握我国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培养起学生的法学思维,为司法考试、公检法系统的入门考试,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奠定牢靠的基础;同时,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其能够利用所学理论及法律规范,分析、解决实际案件,为毕业后能较好的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基础。

刑法学课堂教学目标的设定课堂教学目标的设定服务于该门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部分,但并非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全部。而且,课堂教学课时有限,不可能通过课堂教学就能实现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目标。因此,课堂教学的目标的定位应该有侧重点。笔者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设定什么样的目标,在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度里,法律法规瀚如烟海,理论博大精深,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只有系统、全面的掌握各种法律规则、原理及精神,才有可能融会贯通,灵活应用,以不变应万变。缺乏深厚专业基础知识的功底,如何应用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刑法学课堂教学的首要目标就是让学生能系统、全面地从立法、理论及司法的角度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同时,通过教学环节的设计,在教学中慢慢培养学生胜任未来职业所需的各种能力:自学能力、分析、解读法律规范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批判思辨的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的能力等。实践能力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课堂教学实践环节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方面,最重要的依靠是课堂教学之外应有专门的实践教学课,如实务讲座、法庭旁听审判、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来实现。

刑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

1改革考试考核的方法

只有科学的考核办法,才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实现课堂教学的目标,才能科学、合理的反映、评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情况,才能最终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前的考核方法比较单一,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就决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且期末考试命题偏重记忆性的知识点,学生平时不学习,考前开夜车突击记忆几天,也能考出好成绩。更糟糕的是不负责任的老师给学生划定考试复习的重点,便于学生考前突击。这样的考核办法得到的结果是鼓励学生不需要平时踏踏实实地学习,依靠考前死记硬背就能得高分。这样的结果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该改革考核的办法。具体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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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污染与刑法保护分析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其中,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文从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污染惩治的现状出发,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立法;司法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此令人担忧的环境状况与建设美丽中国极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权的过于强势、以经济制裁取代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让民众不得不质疑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救济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作为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这一作用。

一、生态环境污染的惩治现状

(一)处理数量、办法

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万件,下达处罚决定12.47万份,罚没66.3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28%和56%。2017年,全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3.3万件,罚没款115.8亿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处罚金额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处罚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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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当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意味着我国将需要大量的适应生态文明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发展有很大上升空间。文章以生态文明社会新型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为载体,以“参与式教学”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立足于民办高校教学实践进行研究。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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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应用

一、影响性诉讼及其作为刑事法教学案例的特点

影响性诉讼案例之所以被笔者选为刑事案例教学的特定试验田,是因为此类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质,在刑事法教学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优势。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可能引起制度变革,影响法治发展进程的典型个案。伴随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从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念斌死刑改判无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许霆ATM机取款案到杭州飙车案中引发的究竟该定何种罪名、判处刑罚轻重的争议;从药家鑫杀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带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等等,引发了笔者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的冲动。这些现实发生的鲜活案例极易激起同学们学习探讨的兴趣,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律科学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良好契机,同时,这些具有时代感的真实案例还具有模拟案例、编写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难以具备的综合性和延展性。

1.鲜活性与时效性

影响性诉讼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将其引入高校法学课堂,能够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学注入新鲜的血液。当下发生在现实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而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连一般社会成员都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有关法律实践,法科生怎会不跃跃欲试地加以探讨呢?并且,刑事影响性诉讼往往关乎生命、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等,更是牵动人们敏感神经的焦点。此时若将影响性诉讼案例运用至刑事法教学当中,必然能够极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寓教于乐,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此外,影响性诉讼案例往往还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也就是说,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反映时代特色。刑事影响性诉讼案例具有的时效性能够促使学生们更好地掌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更准确地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使自己能够运用的刑事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贴近时代。同时,历时性的纵向观察和思考还能促使法科学生更理性地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发展变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会的动态变迁。

2.复合性与延展性

影响性诉讼具有真实性、影响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个案,其发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问题往往复杂而非单一。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案例更具有复合性,可以运用于其中加以解释和分析的法律理论、制度、观念等通常不止某个侧面,针对此类案例人们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可能贯穿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各论的具体罪刑,可能兼具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可能需要对事实和规范分别作出评析。正因为影响性诉讼的复合性、综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要对之加以适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响性诉讼案例中的某个或某些侧面作为教学重点,穿插进某一部门法的课堂,也可以在学生已经完成先修课程的情况下让其就整个案例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将某个影响性诉讼案例与其他相关个案加以链接,对比案与案之间的类似或差别,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等。这些都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作为教学案例所具有的较好的伸缩性和延展性。对于教师如何选择运用于教学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建立影响性诉讼教学案例库,经过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经验。一方面,可以参照官方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对此,至今年年初,我国正式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好届满十周年,在中国案例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上,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案例都可以公开查询到。此外,其他一些机构也有类似的评选可以作为参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评选的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等。同时,还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权威指导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批指导性案例,作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就为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极好的材料来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例的选择要为刑事法教学服务,这就要求教师加以甄别并各自根据特定的教学过程加以设计。首先,教师要把握其选取的案例不能是仅仅具备社会影响力、夺人眼球的新闻式案例,真正的影响性诉讼在具有影响性的同时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论研究价值。如果仅仅因为案件情节的离奇、当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纯粹被各种媒体炒作而成的所谓大案名案是不适宜作为教学案例的。其次,教师还应注意案例的选择和匹配,即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和学生的已有知识、课堂规模等状况选择和使用恰当的影响性诉讼案例。

二、刑事法教学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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