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消防品质量监管思路,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近年来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状况为:质量滑坡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质量整体水平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产品质量合格率依然不高,个别消防产品的质量极其低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自律意识缺失,产品质量意识不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降低质量标准,产品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把关不严,质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够,有个别企业甚至故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质量极其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秩序。(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部分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只考虑产品价格,不考虑产品质量,选优意识不强,甚至故意购假、用假,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部分施工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不注重施工质量,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给一些伪劣产品可乘之机,使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尚未将消防产品质量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有的虽已纳入,但由于缺乏责任心和专业知识,对消防产品的进场核查检验流于形式。(3)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鱼目混珠。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认证认可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仍然是作坊式规模、家族式管理,市场准入门槛低。几个人,几台设备,几万块钱就能生产消防产品,企业“花重金”按照标准生产的消防产品用于取得市场准入证明的型式检验,而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抽查,企业忽略管理制度落实和产品质量控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企业铤而走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低价竞标廉价生产,导致质量低劣的消防产品大量涌入市场,严重扰乱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随着《产品质量法》的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消防产品行政许可制度的取消和《消防法》的修订,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的消防产品法规已不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一是《消防法》规定了两种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技术鉴定制度是一种新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由质检和公安部门制定新的规定,方可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目前,技术鉴定办法尚未出台,尚不能开展技术鉴定工作,企业新研制的消防产品,由于无法实施技术鉴定,而不能进入市场。二是《消防法》原则上规定了质检、工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但对三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督方式、信息通报方式等具体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是未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各质量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制假、售假、用假情况严重。四是未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方联合监管的机制,导致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失控漏管。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检、工商部门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不明确,该查的不查,该处罚的不处罚,导致部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建筑工程而造成火灾隐患。
自2002年国务院取消涉及消防产品的企业开办立项审批、消防产品备案、进口产品抽检、生产审核发证、维修许可证等五项行政审批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对消防产品几乎处于不管的状态。2005年以来,虽然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但在失去了消防产品行政许可管理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如何重新加强监管缺乏顶层设计,消防产品长效监管的机制一直得不到建立。《消防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质检、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但由于后续没有具体的文件对部门共同管理消防产品工作的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导致三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不能够有效建立和实施,质检、工商部门由于不熟悉情况想管却不知如何管,导致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无人问津,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出现盲区。技术手段不足一是基层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设备配置严重不足,对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和质量判定缺乏有效的工具。二是缺乏对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信息跟踪手段,导致对产品生产企业确认难。三是各地消防产品质检站检测能力薄弱,检测产品单一(大部分质检站以检测装修材料为主),大部分消防产品需送国家检测中心检验,路途遥远,检验周期长。经费难落实一是缺乏必要的检验经费,致使各地难以建立和开展对消防产品的地方监督抽查制度;二是缺乏办案经费,办理消防产品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需要一定的办案经费,由于缺乏办案经费,致使消防部门往往虽然处理了眼前的使用者,但难以追根溯源,没能配合质检、工商部门进一步追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一些大案要案甚至犯罪案件得不到办理。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消防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存在着标准制修订滞后、标准宣贯不及时、不广泛、不深入等问题;二是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存在着办理周期长、沟通渠道不畅、个别检验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三是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存在着各地监督力度发展不平衡、检查业务不精、执法随意性大、处罚不当等问题。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即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实施分段管理,质检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部门管流通领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使用领域。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检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此规定表明,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同样按照谁监管、谁处罚的原则,实施分段处罚,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质检、工商部门。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监管模式,是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大政策出发,同时考虑消防产品的特殊性,借鉴了国内其他类似产品的监管模式而确定的,使各政府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解决了多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弊端,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压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管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理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思路,集中精力,紧紧抓住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这一环节,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p#分页标题#e#
一是要抓紧出台公安、质检、工商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消防法》的规定,详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程序要求。规章的制定应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政策的稳定。二是要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制定出台《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执法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细化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各环节的程序和要求。三是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执法的需求,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抓紧修订《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使消防产品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判定更简捷、更准确、更便于现场操作。要抓紧制定《消防产品型式检验规则》,进一步规范对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弥补《消防法》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根据《消防法》对消防产品两个“必须”的质量符合性规定,作为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其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作为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在使用消防产品前,也必须对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查验,以确认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此项规定要在有关法规、规章和各地消防法配套条例的制定中作进一步明确,从立法的层面,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查验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此项制度作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重要抓手之一,贯穿到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环节中。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已通过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尚未纳入上述两种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自2006年以来,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的消防产品行业监督抽查已连续开展了7次。各地统一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也已有若干年的经验。建立此项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科学借鉴质检部门开展产品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二是要突出在使用领域抽查的特色。三是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行抽过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之前已抽查过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抽查。四是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检站的作用。要扭转当前一部分省级消防产品质检站重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轻消防产品检验的不良倾向,添置常规消防产品的检验设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验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五是要保障经费。要将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纳入总队业务经费的范围,按照消防产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拨出专款,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
《消防法》在确定消防产品三部门分段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同时对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也作出了规定。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环境,需要三部门联合协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行动。既分工明确,又形成合力。针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三部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要积极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各自监管领域内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举行三部门参加的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理顺部门联合执法程序,增强部门联合监管合力,严肃查处各类制假、售假、用假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部门行政许可、监管职能,从企业注册登记、生产控制、市场准入、年度审验和流通领域监管等多个方面实现联合监管控制。质检部门从严格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入手,加强生产领域和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通过严格营业执照审查、产品产地、商标检查等措施,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公安消防机构通过事先告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并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档案,统一监管信息格式。同时,采取以会代训、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消防产品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在使用领域发现的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依法通报给质检和工商部门,并将此项通报制度作为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好。要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督促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管作用,聘请消防产品质量社会监管员,并定期组织座谈、电话回访,征求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设立服务热线、公布举报电话、在消防产品企业密集区和交易场所设立群众举报联络点,发动社会积极举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主动参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媒体的公信力,大力开展媒体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互联网平台,设立消防产品专栏,介绍各类消防产品知识,切实增强群众识假鉴假能力。倡议广大群众自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自发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充分发挥产业委员会行业职能作用,建立消防产品诚信平台,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和监管,规范和引导行业经营行为,对扰乱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依据行业自律公约采取暂停其销售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及时予以网上公布,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有序发展的消防产品市场环境,稳定和提高消防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合格评定中心和4个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监管职能的优势,建立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和监督执法结果的有机互动机制。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查处的持证制假售假的生产企业,通过互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立即撤销或者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在消防部门对制假售假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同时对其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作出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者的震慑力。
全面实施现场检查判定方法,规范质检站建设
针对消防产品质量判定仅靠检验机构检测的单一方法,样品传递困难,检验周期长、费用高等制约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效率的突出问题,2005年,制定实施了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提出了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如何借助简单的检查仪器,当场对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作出快捷判定的方法。据近年来的统计,有90%以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通过现场检查判定的方法发现和查处的,极大地提高了消防产品监督执法的效率。但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由于未配置检查仪器,至今尚未开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工作。二是个别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判定方法不科学,还有少数产品的判定试验方法在现场难以操作。三是现场检查判定结论能否作为下一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立法上尚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协调消防科研所和有关消防总队,共同研制携带方便、操作简便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箱。同时,抓紧配发给基层消防产品监督员,并组织培训。二是抓紧对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修订,使判定方法更合理、更科学,标准的适用性更强。三是在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判定方法是判定消防产品质量的方法之一,以解决现场检查判定方法的合法性问题。#p#分页标题#e#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或者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中强化消防产品、阻燃制品和室内装修材料安装使用前的见证取样检验的规定,推动委托检验,为质检站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二是完善总队火灾科学实验室中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能。建议总队从火灾科学实验室编制中明确专人负责消防产品质检站工作,主要负责质检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人员可通过申请事业编制和外聘等途径取得,为质检站建设提供人力支持。三是推进消防产品质检站规范化建设。建议协调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消防产品质检站管理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消防产品质检站名录,并授权承担当地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的任务。逐步形成由国家级检验中心承担国家抽查和行业抽查的检验任务,地方质检站承担地方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格局。四是建立见证取样检验反哺监督抽查检验的良性循环机制,解决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经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从政策层面作出规定,对于获得见证取样检验的质检站,每年必须要列出一定比例的检验收入用于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验,为消防部门开展地方监督抽查免费提供检验;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监督检验和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的力度,使社会知其利弊,逐步营建使用者自觉送样检验的氛围,推动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的跟踪管理
近年来通过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网上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已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网上办理制度推广应用到所有的消防产品,并以此改变企业申请办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需多次来京办理申请材料的呈送、疑难问题咨询、合同签订、证书领取等事项的状况,促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公开、透明、廉洁、便捷、高效。下一步,建议该系统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政策法规、办理程序和要求,公开业务办理的流程和办理结果,实施网上业务受理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实现网上答疑,网上签订合同,网上自动生成证书并统一寄送企业,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办理,方便企业,降低企业的办理成本。同时,也为质量认证机构建立电子档案、减少与企业的接触、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自2007年9月,在防火门、灭火器和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试点产品推广实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以来,已累计消防产品身份管理信息2亿余条,为发现和准确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起到了积极作用。2009年9月,公安部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目前,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制度已推广到12类消防产品。下一步,建议全面推广到所有的消防产品,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提供全过程跟踪的信息平台。2010年初,公安部消防局对原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了全面改版升级,并上线运行,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未来,建议进一步建立全方位的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覆盖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以及各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进一步充实产品质量监管信息通报、政策法规查询、消防科技动态、新闻动态、公告通知、网上咨询和投诉等栏目的内容。尤其要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信息通报的力度,全面通报各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情况,曝光制假、售假和用假的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本文作者:余威 王鹏翔 单位:公安部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