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众化论文:我国司法革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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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众化论文:我国司法革新路径

本文作者:路留超 单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

司法大众化我国司法改革不可忘却的观念

司法大众化我们并不陌生,建国以后由于过分强调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奉行“重政治,轻业务”的标准,我国的司法工作在大众化的道路上走向了一个极端,当然也给我们的司法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又要走上另一个极端。司法大众化的本意和出发点是要防止因司法的“贵族化”而过分偏离民众的意识和价值,最终导致司法偏离法治的价值基础。[3]司法大众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有其根深蒂固的理论基础,列宁明确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利’。”[4]这也意味着司法权最终属于全体人民,受委托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最终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特别是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论体系更是蕴含着丰富的司法大众化思想,[5]这对于避免司法的过度职业化和精英化可能带来的弊端是具有极强的积极意义的。从现代意义上来讲,我们国家是缺乏法治传统的,这也意味着司法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在我国缺乏固有的社会基础,因而我们的司法改革也必须在整体社会改革所推动的社会转型轨道上展开。这与医学上猛药治重病是不同的,脱离社会现实而进行的激进的社会改革不可避免的是会带来“草根文化的反叛”的,试想在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里背离人民的司法系统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何在?那么如何防止在以职业化和精英化为目标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工作过分背离民意而造成的社会紧张和断离呢?司法大众化无疑是一种很好的缓冲剂和润滑剂。其实用司法实务界的一句更能直观、确切地体现司法大众化的语言就是“立法为公、执法为民”,顺应民意、符合民意这是任何现代法治社会都必须不能忘却的观念。

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良性沟通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必由之路

有人不禁要问,一面要求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改革目标,一面要求牢记司法大众化的观念,这不是自相矛盾么?其实不然,较高程度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司法大众化也不是要求我们回到建国后的“外行司法”的状态,如果认为我们的司法改革就是在两个极端中的非此即彼的静态选择,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发展观的。当前我们的整个改革事业包括司法改革在内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改革是缺乏坚实的民众基础的。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的职业化和精英化的精英意识通过政府主导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而人民大众的意识和需求则由于缺乏相关的意见表达机制或民意传输机制而得不到体现。但是社会改革是要在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围内进行的,它的成功最终也是需要获得民众基础的,因此主导改革的精英们要在大众化的观念指导下积极建立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的有效沟通机制,既要确保司法改革在民众心理承受范围内和社会变革的轨道上与社会的其他部分改革协调推进,又要在实现了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中给大众化留下合理的空间,避免司法因过度职业化和精英化而过分偏离民意。

有效的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的沟通机制必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沟通机制。在这个沟通机制中,虽然精英们占据积极地位,但他们不是单方面的灌输和宣传,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强加给民众,而是要进行双向的交流和沟通。一方面把先进的思想传播给大众;另一方面就是倾听民众的声音,反映民众的需求。在这种沟通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团体———学术精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诠释权力精英,一方面通过社会调查等多种手段反映民众诉求,从而可以很好的实现两极沟通。另外还有很多具体的制度和实践,比如司法听证制度,法院的社会调查等也是很好的途径。[6]再比如近两年相继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大刚刚通过、2013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诉法,都从体现社会需求和民众诉求方面进行了理念上和实体上的修改,具体包括部分死刑条款的取消、经济犯罪的轻刑化、危险驾驶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增加、社区矫正的引入、刑事和解程序的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处理程序,等等。应该说这些都是当前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也充分展现了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这一良性沟通机制的有效成果。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在坚持职业化和精英化目标的前提下,用大众化的观念和思想消解职业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会紧张和对立,更进一步地积极探求主导改革的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的良性沟通机制,从而使我们的司法改革立足于社会现实并在当前社会转型发展的轨道内稳步推进。这也是当前我们的司法工作能够面向现实,取得人民的认可,获得坚实的民众和社会基础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