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革新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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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革新启发

本文作者:尹泠然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沈家本、伍廷芳在《议覆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中,提出了改良监狱的具体主张,请旨命令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府尹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监、外监一律大加修改,地面务必要宽敞,房屋一定要整洁,从前相沿已久的弊端须一扫而空,提供充裕的食物和冬夏调理的各项费用,表示体恤。如果发生侮辱虐待的情况,必将严格惩治。1907年,沈家本拟定了《看守所规制》,他提出东西各国分已决、未决两种监狱,凡是已经认定罪名的犯人收归已决监狱,便于执行刑罚,还未认定罪名的人犯收归未决监狱,使其守候以便质讯。由于大理院审判的都是尚未认定罪名的人犯,所以应当特设一个看守的区域,看守人员不用旧日的狱卒,而是单独招募人员,并在法律学堂学习,毕业后分派看守。

此后,沈家本在向清廷上呈的《实行改良监狱注意四事折》中强调:改建新式监狱。主张仿照各国新式监狱,先在各省会及通商口岸建造一所模范监狱,拘禁犯流、徒罪名的人,试办数年以后再推行到各州、县。培养监狱官吏。他认为只有兼具法律道德和军人资格的人才能胜任,主张在各省的法律学堂,或者已经建成的新式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并采用特别任用法。颁布监狱规制。他提出由法部博采各国的最新规则,编定监狱章程,并颁行各省。编辑监狱统计。第三,主张男女适用刑罚平等。沈家本在1905年上的《变通妇女犯罪收赎银数折》中,沈家本提出:凡是妇女犯军、流、徒罪的,除了按照旧例应该实际发配的人外,其他人都改为留在本地习艺所工作,以十年作为期限;应该监禁的人按照原来的年限收入本地习艺工作。寻常的各种案件准许赎罪,徒刑一年折算为赎银二十两,以五两为一等,五徒准此递加。由徒刑转为流刑,每增一等加十两,三流准此递加。

遣军罪按照流刑的最高等级判决。如果无力完缴,按照新章将应罚的银数折算为时日,改习工艺。不论枷号多少天,都要酌加五两,以示区别。老弱病残的人因犯流、徒等罪而无法工作的,仍按照旧时律例中收赎的银数判决。第四,废除奴婢制度。沈家本在1906年撰写了《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的文章,力主废除奴婢律例,提出十条建议:契买之例一律删除。此后永远禁止买卖人口作为子孙、妻妾、奴婢,违者治罪。旧时契买之例,也一律作废。酌定买卖罪名。除了略卖、和卖的各项律例在新律尚未颁行以前照旧遵行外,因贫困而买卖子女的人,均罚金一十五两以下,身价入官,人由亲属领回。略卖、和卖案中的不知情买者,也照此办理。法律中买者因不知情而不处罚的条款,先行删除。酌改奴婢罪名。此后通过契约雇佣贫民子女以及从前旧有的奴婢,均视为雇工人。如果遇有相犯的情形,即按照雇工人的律例判决。与家长或亲属之间有犯,也应该照此办理。贫民子女准作雇工。无法存活的贫民子女,准许写立文券,商议雇钱和年限,作为雇工。变通旗下家奴之例。旗下的家奴一律视为雇工人。汉人世仆酌量开豁。

汉人世仆所生子孙已经超过三代的,一概革除贱籍变为良民,改变其贱民的法律地位。还不到三代的人,有犯罪的情形仍照雇工人的律例办理,三代以后也要全部除贱为良。旧时婢女限年婚配。此后二十五岁以上的婢女,如果没有可以收归的近亲属,将由主家进行婚配,不得收受身价,违者照例治罪。纳妾只许媒说。凡是纳妾应该凭借媒说,不得通过契约进行买卖。酌改发遣为奴之例。此后发遣驻防为奴的人犯,不论旗民、男人、妇女,均改为发遣到四千里外遥远的边境安置。按照新章应该发配的人发配监禁,应该收所习艺的人收所习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办理。删除良贱为婚姻之律。凡是雇工人与良人为婚,一概不加以禁止,并且主家没有干涉的权利。由于这些办法触及了王公贵族的利益,至其束之高阁,后经沈家本反复陈述,直到1909年再撰《删除奴婢律例议》,并对反对者的观点进行驳论后,才由宪政编查馆奏请通过。第五,促进审判独立。沈家本就任大理院正卿后,上奏清廷欲将刑部改为法部,专门掌管司法职务,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门主持审判事宜。但由于谕旨中并未就此做详细解释,且双方发生“商未就绪,而法部已自行具奏”的情况,从而引发了法部与大理院对权限的争论。

对此,沈家本明确表示,法部的职能关系到司法中的行政权,而大理院则负责掌管司法中的审判权,由于界限分明所以并不存在争议。最终因无人能进行裁判,清廷将沈家本与法部右侍郎张仁黼对调,平息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沈家本于1907年组织制定并由宪政编查馆核定的《法院编制法》,得到了清廷又一次的支持,这也是他一直以来追求的审判独立精神在制度上得以落实的最好见证。第六,推动旗民适用法律平等。1907年,因为清廷官制改革,引起了满汉官僚地主之间的冲突,为了缓和矛盾,度过危机,清廷两次下谕化除满汉畛域,遵照旨意,沈家本上书拟定统一满汉法律之法。先上《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针对法律中旗人犯军、流、徒罪免予发遣,分别枷号的规定,指出这是在清初特定条件下制定的法律,乾隆后旗人与民人适用同一法律的情况越来越多,此后应该照民人一同判决,实行发配,化除畛域。再上《变通旗民交产旧制折》,指出虽然法律上旗地、旗房一概不准民人典卖,但户、刑两部的例文有歧义之处,咸丰年间旗民准许交产。为化除满汉畛域,应当准许旗人与民人互相买卖房屋土地,依照咸丰年间已经处理的案卷办理。

此后又在与俞廉三共同上的《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中,请求将旗民法律中实体、程序上不一致的规定统一起来。第七,革除同姓不得为婚旧律。沈家本在1910年上的《议覆同姓为婚未可弛禁折》和继而撰写的《删除同姓为婚律议》中,指出清朝承袭《明律》,二百年来罕见引用,而且律、例两者间有歧义,民间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对,久而久之也就形同虚设而无法实行了,所以应该予以删除。第八,变通秋审旧制。1910年上《变通秋审复核旧制折》,沈家本在刑部供职多年,深知会审的弊端,他认为既然已经颁行了《法院编制法》,且清廷已经下达明令禁止行政干涉司法,那么理应停止各省的督抚布政使会审制度和中央的九卿会审制。第九,改变行刑场所。清代大多在城外空旷之地执行死刑,有“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沈家本认为时至今日,“众弃”之意已经失尽了,而且容易长凶暴的风气,不仅违背政体,也怕生出事端。据此,他主张改革行刑制度,采用西方很多国家死刑秘密执行的方式,使百姓“罕睹残酷情状,足以养其仁爱之心”。#p#分页标题#e#

沈家本司法改革的历史启示。笔者认为,沈家本司法改革的历史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念又要保持中国特色。沈家本深知旧律无法适应新的时局,于是提出西法优于中法之处,力图博采西法以补中法。虽然客观环境使他无法真正对西律有系统的研究,也不可能将西方法律与东方法律完美结合,但他给现今中国社会留下的改革成就与方向,成为了我们今天宝贵的精神财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应注意立足中国国情,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司法理念和精神,这两点的不断融合终将证明,真正先进的司法模式从来就不是单纯照搬西法的框架,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社会环境等复杂的因素是我们永远不能忽略的问题。历史证明,以偏概全的做法终至落后,只有择善而从才能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由于时代的局限,沈家本无法也无力扭转封建等级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因此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今天的人权保障与往日相较,在制度上已具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具体措施上也加大了保障的范围和力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疑从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角度确认了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条款通过屡次修正,也显而易见得到明显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深入人心。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获得国家赔偿,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不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际人权领域斗争日趋激烈和复杂,我国在人权保护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内的人权保护还须进一步加强。我们也有理由期待现在正在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人权保障方面迈出新的步伐。

早在清末司法改革时,沈家本就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他曾说道:“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此后的《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中关于审判衙门内部实行四级三审制度,从更高的程度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并清晰地划分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界限,但由此引发的大理院和法部的权限之争,致使司法独立并未取得他期望中的效果。不可否认的是,司法独立在沈家本的引入与推行过程中,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精神内核。1982年,司法依法独立原则被正式写入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分别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司法依法独立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目前行政干涉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切实做好监督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因地制宜地实现中国特色司法依法独立制度。

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应该说在沈家本清末司法改革中,司法监督并没有明确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保障,仅仅因部院的权限之争,在沈家本的倡导和努力下,司法监督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监督机关,为深化法律监督职能以及自身执法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而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的监督力度,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工作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为司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在理论研究方面进行深入拓展,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检察机关注入新鲜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