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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畅 杨光 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业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概念。商业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是“商业保障”的基础,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是在该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进入21世纪,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日本政府对商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力图将商业保险风险降到最低,以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总结日本商业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
一、日本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
日本自从商法典制定以来,商业保险制度便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变迁着,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向自由规制转变的发展历程。二战后,为了确保经济的发展与银行体系的稳固,日本建立了政府严密控制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金融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在这种过度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行为限制下,日本商业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受到严重限制,也使得受到政府“温床式”保护的商业保险公司逐渐失去了商业竞争中的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丧失直接影响了以“减少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虽然当时日本商业保险行业正在从战后的复苏中逐渐起步,但是限于当时的局势与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商业保险制度发展缓慢,这也为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中保险公司相继破产埋下了伏笔。上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逐渐认识到严格规制的弊端,并为了确保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开始逐步放宽经济上的监管尺度,力图通过适度的规制来促进自由竞争。在这种放宽限制与促进竞争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开始了商业保险自由化改革。1996年,商业保险公司为适应国内外的激烈竞争及恶化的经营环境,开始加速进行行业内合作与重组。1997年至今,日本原有21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1家进行了整合重组,并形成了以“三井住友海上产物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产物保险公司”、“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为核心的三大财产保险集团,共占据财险市场87%的市场份额。[1]商业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后,不仅没有由于自由化而陷入信用危机,反而使得商业保险销售网络得以结构性调整,公司数量与销售人员得到了合理优化。
进入21世纪,迫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日本政府以修订《保险业法》为契机,开始了新一轮商业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扩大了商业保险业务范围,允许寿险与财险通过子公司的形式相互参与对方市场,还补充了商业保险的销售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保险,或是活用银行、邮局、便利店等网络进行保险宣传。而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则是日本开始实行保险产品及费率自由化,并且开始将“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数值比率”作为判断保险公司健全性的指标。[2]这在日本商业保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日本新一轮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制定保险业基本法任何规制的实施,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日本于2010年4月正式实施自明治维新以来的第一部《保险业法》,结束了日本仅在《商法》中设置保险章节而无保险法的历史。《保险业法》对商业保险的公司经营、商品交易、财务报表检查、资产负债管理、市场行为、监管法则、会计制度、费用定价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规定。《保险业法》在整个商业保险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基本法作用,其既为商业保险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相关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设立商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日本政府在进行金融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设立了商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金融厅,由其对商业保险实行一体化监管。金融厅隶属于内阁,下设一官三局,主要通过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商业保险行业进行监管。2000年,日本共有8家寿险公司倒闭,为挽救陷入困境的日本商业保险市场,金融厅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彻底清查了遗漏给付保险金案件,妥善处理了由于保险公司倒闭引起的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并对20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了及时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
(三)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保险业法》中首次提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思想,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重拳出击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日本政府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自从东南亚经济危机后,日本政府开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作为投保人参考的重要数据,以此加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与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保障全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整体社会安定,还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保险公司所有者与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因此,世界各国均将信息披露作为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偿付能力的控制《保险业法》颁布后,日本公布了偿付能力新标准。由于新标准较原标准更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均出现了偿付能力比率下降的现象。为了加强对偿付能力的控制,日本金融厅分别对比率在100%~200%、0%~100%、0%以下的保险公司实施提出改善计划、停止分红及禁止给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停止全部或一部分业务等严格规定。此外,为了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管标准接轨,金融厅遵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原则与基准,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更多地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商业保险行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截止到2011年底,日本商业保险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商业保险行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与国际水准。
三、日本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引入风险分析规制方法在商业保险领域中,保险资金管理的重点在于保险投资的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体现为一种过程化,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者要权衡可以接受的、需要减少或者降低的风险性,并选择和实施恰当的规制措施。日本顺应时展要求,将风险分析引入到了商业保险领域中,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环节对商业保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风险评估体现为金融厅对商业保险的风险性进行科学、中立、公正的评估,进而指导风险管理的展开。风险管理则是金融厅的相关职权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的系统、严谨、程序性的商业保险的控制。风险交流则体现为金融厅、保险公司、消费者的三方主体对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进而通过及时、准确、畅通的风险交流来保障商业保险的安全性。#p#分页标题#e#
(二)确立一体化监管模式以往日本商业保险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寿险和非寿险分业经营,并禁止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交叉,以及采取强制费率制等。这些措施在一定时期促进了日本保险业的繁荣。但是,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却严重制约了保险市场份额的扩大和企业全球性竞争能力的增强。因此,日本政府在进行金融资本市场规制改革过程中,形成了由行政规制为主体的商业保险一体化监管模式。所谓一体化监管模式,就是由政府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权力机关,由其通过行政权对整个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非银行金融业进行监管。这种商业保险一体化监管模式有别于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也不同于英美的混业监管模式,商业保险一体化监管模式不仅提高了商业保险监管的整体效能,还发挥了金融厅的协同监管功能。因此,可以说,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确立在日本商业保险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在商业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的险种、费率、服务水平、信誉与信用等手段来吸引投保人的投保,进而获得自身利润。而由于险种与费率的波动性极易致使保险公司陷入困境,因此,如何使险种与费率既能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确保保险资金的良性运转,便成为保障商业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问题。对此,日本政府充分发挥了经济手段的自身调节作用,即通过适时调整利率方式,来争取投保人的投保,以保障资产负债关系。当然,经济规制的不仅仅是利率风险的问题,其还涉及权益、汇率、信用、资本流动性等各方面问题。但是,无论运用何种经济手段,经济规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风险收益的平衡,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国际金融危机后,日本保险行业得以快速复苏的事实证明,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不仅能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公司治理的基本思维框架,还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供对策。
(四)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自我规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本逐渐放宽了企业的自主权,鼓励企业在接受外部监管的同时,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与激励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的自我规制。企业自我规制不仅要依赖于个别企业的职业道德,更要依赖于自主规制团体的能力、权限及自主规制团体成员的商业道德。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既要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又要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3]如,日本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实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该机制不仅对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还定期对资产负债的有效性以及职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配合各项规制措施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这种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的实施,不仅激发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更为企业赢得了消费者口碑。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处理好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保险规制的关系商业保险规制应与国内外金融体制相协调,并处理好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保险规制的关系。日本商业保险制度与金融严管与放宽的关系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第二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刚刚开始,对于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来讲,处理好车险费率改革与国内外金融环境、国家政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消费者的选择、自身成本的控制等因素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适度调整商业保险规制方式,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适度调整商业保险规制方式,灵活运用经济手段,能使保险资金得到更为有效的运用,从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行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以车险为例,日本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及费率自由化之后,运用多种手段展开了激烈的产品开发战,不同的保险公司制定了不同的机动车保险险种及保险费率,并附带了各种各样的道路救援服务作为各公司争夺市场的筹码。而面向机动车公司更是以全球发展、风险管理为基础,为其量身定做保险产品。这种不断改革的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制度不仅使日本车险业得到高速发展,也符合整个商业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日本对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制度的改革经验可为我国解决商业车险制度中一些基础性问题提供借鉴。
(三)充分发挥行政规制、经济规制、风险规制在商业保险规制中的互补作用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其进行外部的行政规制,并且,由于国家具有设计制度和提供制度的成本优势,也就使得行政规制在商业保险规制中具有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商业保险从内部来说有其自身发展的经济规律,因此,运用经济手段的经济规制在金融保险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当然,无论是行政规制还是经济规制,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降低风险和促进商业保险的良性发展。所以,风险规制所进行的风险管理可以说是一直贯穿于行政规制与经济规制之中,也是商业保险规制中的核心之重。而如何运用好行政规制、经济规制、风险规制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必须重视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