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人身保险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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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人身保险情况调研

作者:李丹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小额人身保险主要是指面向中低收入人群、按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保险的一种,主要承保低收入者可能面临的死亡或与身体相关的风险。其特点是保费金额较低、保单条款通畅比较简单,承保风险责任较单一,保费收取的频率较频繁,险种设计灵活,保险销售通畅涉及到多方主体等。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区)的县以下地区。目前,黑龙江省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黑龙江省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情况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全省总人口3826.0万人,农村人口1702.6万人,占总人口的44.5%。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06.8元。自2008年9月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第一家获得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积极推动此项业务开展,2008年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承保23.76万人,保费收入282.09万元。全省57个县实现“一个县至少一个整村统保”,共有238个行政村实现整村投保。2009年全省共有6家公司获得试点资格,全年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132.87万元,同比增长271.43%;承保39.8万人次,同比增长74.54%;全省有923个行政村实现了整村参保,覆盖面大幅提高,同比增长287.82%;累计给付金额129.29万元。截至2010年6月末,全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共承保47.5万人,实现保费收入1893.96万元,累计赔付140万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实现了政府满意、农民受益和公司发展的共赢局面。从政府角度看,小额保险发挥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经济发展的“保障网”的作用;从农民角度看,小额保险缓解了后顾之忧,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解家庭的燃眉之急;从公司角度看,小额保险带动了农村业务发展。

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年多的时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保险意识薄弱,宣传力度亟待加强。一是相对于城镇地区,广大农民收入低、文化水平低、需求层次低,缺乏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仍未摆脱“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储蓄仍然是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尚未意识到保险是分散和转嫁自身风险的一种良好方式;二是保险公司宣传方式方法单一,只局限于发传单、上门推销的简单形式上,缺乏利用典型案例、保险功能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小额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成本较高,业务盈利难度大。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能否盈利决定它们是否持续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关键。虽然农村小额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由于地域广、网点散,交通不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业务的开展和盈利水平。一是保险公司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此前的经营重心主要在城市,在农村布局的网点相对较少,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无疑会加大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另外,从件均成本来看,一张保额1000元和一张保额100000元的保单服务成本基本是一样的。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大多在几十元。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来说就很高,盈利相对比较困难。二是小额人身保险合理定价的难度较高。虽然小额人身保险具有公益性质,但它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原理经营,和一般人身保险产品相同,小额人身保险也是根据生命表由精算师进行定价。在死亡率上,一般小额人身保险定价会选择使用由保险行业内通行的生命表,然后将此与小额保险群体相适应。生命表的选择和适应,对其定价过程非常关键,死亡率模式的精确度要依靠已经积累了的可靠数据,但小额保险的销售通常在较落后的农村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来供定价使用。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需要销售相当一段时期后,才能累积到足够的数据以供使用,这意味着在项目开始的一段时间内,理赔发生率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发生亏损概率较大。

(三)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数量较少。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粗放式的经营运作模式,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理赔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尤其是还不能根据农村居民的信用等级、需求层次来提供相应的小额保险产品,使农民可选择的保险产品有限。保险公司在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尚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要。

(四)销售渠道单一,保险理赔服务有待加强。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渠道。目前,小额人身保险的主要营销渠道是个人渠道。但是单一的面对面销售和单一的渠道销售不能完全适合小额保险,只有实现更大的承保面,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才能充分体现小额保险的社会价值。同时,农村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偏低、趋利性强、销售行为不规范,致使许多农村保户不了解产品的功能和自身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一旦在销售、理赔、分红给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在封闭环境里产生“涟漪效应”,引发群体退保、投诉等社会问题。

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政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是推广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前提。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建议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还可通过举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理赔现场会,使农民看到保险金的支付,了解到投保的好处,激发其投保热情。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满足多方需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应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建议保险机构立足农民人均收入低、保障能力弱的实际,找到切入点,在产品设计上要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更多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p#分页标题#e#

(三)加强营销渠道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一要继续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基层金融机构拥有众多低收入客户群,并可承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及理赔工作,降低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建议充分利用与之合作形成的交易与运营上的便利,发展潜在的客户群。二是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直销模式,加强对农村营销人员的培养,通过提高农村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扩大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

(四)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还较窄,业务开展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仅仅依靠市场力量,保险公司还无法完全解决。建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农村金融机构同保险机构合作的机制办法,对从事小额保险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有力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