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价格错标之消法及民法分析,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作者:陈泽君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由此看前述案例,商家不可能有意做此离谱的价格错标,则该合同虽成立,但满足重大误解之要件,因而可撤销。买卖双方也可对价格进行重新磋商,这就相当于承认了此种情况下经营者有修改价格的权利。所以,结论可表述为:合同可撤销,不构成违约,也非欺诈。当然,条件是价格的明显、离谱的错标。
交易本质与衡平分析
由不同法律之推演,我们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面对既存法律及其制度之相悖,到底应如何权衡经济法性质之“消法”与私法之民法?如何把握价格之公信与重大误解可撤销之间的矛盾呢?解决问题的稳妥方式为以交易的本意与发展来从长计议以及综合考虑来衡平。多数时候,我们确实应倾斜保护消费者;而在某些时候,确有必要给予强势方的生产者、销售者平等地位的保护。遇上述案例,裁判者应以民法之规则允许合同撤销,笔者也很欣慰地看到司法实践恰如此。进一步思考上述案例之处理,不追究经营者违约或欺诈的同时,能不能反向追究消费者的责任?若案例中的顾客看到此异常的标价,恶意购买十台钢琴,那么经营者能否反过来举证并主张该恶意之行为应受惩罚呢?或许理论上可以吧,但实践起来必将有难以举证等诸多问题,姑且将这种恶意交给道德才“制裁”吧。公平、诚信是交易真正追求的,对于交易的双方,即现在所言消费者与销售者、生产者都是道德义务。若两方都能恪守道德标准,必然不会出现什么弱势、强势、倾斜保护,交易一行为仍将完全处于私法自治的框架之中。另一方面,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消法,笔者感觉消法也并非一味地倾斜保护消费者,在条文中一些地方也表达出对买卖双方之平等要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的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该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对买卖双方都做出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7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8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两条都对定价做出的要求看似对经营者而言,实际上也要求消费者接受正常、正当的价格,隐含了对消费者勿投机的劝诫。综上论述,笔者认为在价格明显错标时应适用合同法之“重大误解可撤销”。
舆论压力、商誉维护对经营者的影响
但是面对这一可当然适用的制度,有一困扰横在了经营者们面前。看下面一个案例:两年前,上海某网游经销公司将售价为92元的游戏卡误标为0.92元,湖北汉川一市民李某网购了147张。该公司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李先生返还所有充值卡。案情很明晰,完全可以使用重大误解可撤销的制度。然而,在网友们对此案件的看法却是这样的:有的说,按照合同法,商品都已经交付了,应该已经是完整的交易过程完成了,不管价格多少,都是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有的说,国内这样的厂家,回头还敢起诉消费者的,看似理直气壮,实则强词夺理!有的说,尽管这个卖家和自己没瓜葛,但是它已经让消费者肯定了无商不奸的这个道理。总之,网友们以他们所谓正义公平与仇商心态都表示经营者就应承担该损失,而对经营者主张的重大误解表示绝不赞同。网友们是社会大众的一小部分,由此观之,很多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制度的社会大众会以他们的法感和正义观来对案件做出评判:若经营者主张撤销,则往往受到舆论攻击,信誉度必将受损。所以,才会有戴尔公司在标价严重出错的情况下依旧出单,事后被吹捧为值得信赖的大企业的现象。作为理性人的公司,会为了满足公民所谓法感与公平正义感而选择强忍损失来提高声誉。因此,经营者的困扰来自社会大众的舆论,即便有这样一个能挽回损失的制度,也可能不去使用。提高商誉与减少损失的抉择,使重大误解可撤销之存在与适用受到影响。若经营者都为了无形的商誉而强忍损失,这个本对于经营者有利的制度已基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总结与启发
依消法、民法及衡平的原则对案件做出裁判是此类的案件的一直调整方式。对于此情况,增加广大民众对消法、民法各制度的了解是解决的最有力途径。另外,即便法院宣判合同被撤销,经营者也必须对消费者给予合适的对其信赖利益的补偿,肯定价格之“公示公信”的同时,也确保自己的声誉不因舆论受损。然生活中并非所有案例都如此解决,舆论、道德、商业因素介入后的协商、调解对法律“售货机”似的案件分析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并非所有问题都必须在条条框框内解决,消费者、经营者也应做出一定取舍与妥协,灵活地处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