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工业管理机制革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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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工业管理机制革新思考

本文作者:王达山 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在厂长负责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财务工作均由厂长负全责,工矿企业中党委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没有最后决定权,仅负责“保证厂长负责制的正确实行”。〔3〕这一状况基本延续到了1956年《论十大关系》发表之后,相关的具体的改革措施在1957年9月至10月间召开的中共中央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这些措施首先扩大了地方管理工业的权限:第一,大部分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企业被下放给了地方。第二,地方可以在保证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情况在企业之间调剂所申请分配的物资,地方不仅可以参加对地方企业生产的超出计划的产品进行分成,还可以参加大部分当地中央直属企业超产部分的分成。第三,中央下放给地方的企业,全部利润的20%归地方,80%归中央。其次,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得到扩大:第一,国家减少了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了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第二,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分成比例确定后三年不变。第三,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自主管理。〔4〕

同时,地方对制定经济计划的权限也扩大了。地方只要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任务,就可以调整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指标,只要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可以在不增加国家投资的前提下调整本地区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数量和投资的使用,地方还有权支配多数产品的超产部分等。〔5〕在地方权力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刚刚确立不久的厂长责任制开始受到动摇。1958年1月,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强调要将全力集中于党委集体,在国营企业中党委应“大权独揽”,企业大事应首先由党委决定,并且党委要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检查。毫无疑问,这将进一步削弱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很快,这套改革政策被总结、发展成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群众工作路线,并在1960年将其上升为“鞍钢宪法”,而与其相对的“厂长责任制”则因为与群众路线相对立而受到了政治批判。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这次下放工业管理权的改革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中央企业下放过于仓促。尽管在1958年初中央仍有对权力下放有所控制的意愿,〔6〕但是毕竟到1958年中期时国家的工业生产已经开始进入了的轨道,不到一个月的工夫,八大二次会议就又在批评放权工作“直到最近以前,还执行的很慢、很不彻底”,之后中央企业下发的步伐大大加快。第二,中央下放给地方的是不彻底的自主权,具体说来,是只下放给地方层层加码的权力。从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不管是在分配物资、分配产品还是进行生产建设方面,其进行调整的前提都是完成国家的指标———不是向社会公开的“必成指标”,而是更高的“中央期成指标”,即所谓中央的“第二本账”,不仅如此,地方还要制定出比这更高的“地方期成指标”。〔7〕很明显,这将导致各地在制定经济计划时几乎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而通过这种体制制定出的国家经济计划也将很难做到全国范围内的综合平衡。第三,废除厂长负责制,代之以“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方式的确有助于企业的管理者从实际出发、改变官僚主义作风。但是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群众路线”由极左的政治观念挂帅,专业技术人员被人为地放到了群众的对立面,成为被批判的对象,发言权也被剥夺。此时对于偏离了经济运行规律的政治路线,专业技术人员无力加以纠正。

政策上的失误必然会带来实践中的困难。刚刚进入1959年,仓促下放中央工业企业引起全国工业生产局面混乱的问题就暴露了出来,工业战线上出现了原材料和运输力不足的现象,〔8〕中央不得不因此重新重视起综合平衡的问题来。2月24日《人民日报》的社论《全国一盘棋》强调要集中领导,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安排全国主要商品的生产、统一分配全国的原材料,统一调拨和收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两大部类的主要物资。随后,问题进一步暴露,经济计划的不合理性也逐渐显现。5、6月间,中央对一些过高的指标作出了调整,此后国家的经济状况稍有好转。然而党中央此时还是没有从指导思想上否定,在工业生产中仍要“以钢为纲”,庐山会议后全党又将已经形成的纠“左”风气打断,转而批判“右倾机会主义”。到1960年重新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钢产量指标。

但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并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1960年当年并没有完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所以在1960年冬召开的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李富春总结了过去几年的经济工作,认为过去制定计划时没有留足够的余地,容易陷入被动。如果要让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就必须全国一盘棋,内外一本账。李富春的讲话实际上已经否定了过去制定计划时分“第一本账”、“第二本账”,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加码的做法。由于国民经济的困难已经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这次对“左”的错误的思考并没有被打断。在1961年1月八届九中全会后,中央初步形成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开始对中的一些错误政策进行调整,国家的工业管理体制也因此发生了一些变化。1961年8月下旬到9月中旬召开的中共中央庐山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对工业管理体系进行了较大的改动。首先,中央开始集中经济管理的权力。《指示》认为前一段时期权力下放的过多、过于分散,所以现在要把权力更多地集中到中央一级,并强调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不得在计划之外层层加码,在之前下放给地方的中央企业中,凡是产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的,现在一律收回中央等等。〔9〕第二,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国家也收回了许多企业的自主权。“工业七十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五定”(即国家给企业定产品的方向和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消耗定额和来源,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外部协作关系)和“五保”(即企业向国家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进行生产。#p#分页标题#e#

厂长的权力也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中有所恢复,在这一新体制下,厂长将重新有权总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且企业中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都将由专门人员负责。虽然在“工业七十条”中企业党委的“领导地位”更多地被限制在了思想政治领域,企业中许多重要事务还是被要求必须经由党委讨论决定。〔10〕另外,经济计划的制定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自下而上的过程了。首先,由省和中央部委一级提出建议数字,由国家计委等经过综合平衡后将数字向地方,随后地方再根据这一数字制定出计划草案,各地方的计划草案再次经过中央的综合平衡后方才制定出全国的经济计划。〔11〕

1961年是国民经济调整的第一年,在调整整个工业产业之前先确定一个稳妥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整个国家的工业生产已经因为片面追求重工业发展速度和钢产量而变得十分混乱时,中央加强对工业生产的控制,进行严格的企业管理是正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地让工业生产回到正常的轨道上。事实证明,在实行这些调整措施之后,国民经济在1963年上半年已经全面好转,到了1965年,国家经济中农、轻、重比例回复协调,财政收支平衡,物价稳定,市场繁荣,国民经济调整的任务基本完成。考虑到60年代初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能够做到这一点是非常惊人的,而1961年的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正是取得这些成绩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