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双学位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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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学位教学研究

本文作者:陈志杰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

一、法学双学位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指导

自从司法考试实施以来,随着政法院校及其他院校的规模扩大,大量招收法学本科学生,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但是2008年以前不允许大四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更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雪上加霜,就业率低不是司法考试带来的负面效应,相反司法考试的实施给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推动力,快速推进了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1]。司法考试对法学双学位教育推动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实现法学双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

法学双学位教育作为一种培养机制,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为法律职业的现代化提供保障,影响着法律职业的现代化程度。既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检验石又是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的司法考试,是一种选拔机制,一方面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则严把法律职业的准入口,可以把法学双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起来,缓解脱节的现状。

2.促使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更改以提高法学双学位学生就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提高荣誉感。因此在教学方面,学校为了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必定会采取措施,改变教学内容,改变教学方法。脱离书本,开设与社会相关的、紧跟社会节奏的教学内容,将社会中的实际案例摆在课堂中,考查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讨论的互动方式为课堂教学主要方法,改变以往的教师为主模式,开展与法学相关的其他社会教育课程,增强实践能力,将所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培养独立的思考能力,这样一旦法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并顺利就业,就能迅速适应工作。

3.清晰界定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则影响着法律职业的现代化并为其提供可靠的保障,我国的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专业性和针对性方面存在不足,存在着目标定位模糊的问题[2]。作为一种选拔机制存在的司法考试自实施以来,为法律职业输送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同时明确的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因此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逐渐明确,那就是一为国家提供法律学术人才即研究型的法律人才,二为社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人才,三为司法界提供优秀法律人才,后两者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法学双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清晰界定,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更有利于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快速发展。

4.促进法律院校之间的竞争,提高法学双学位毕业学生综合素质

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的确定对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应研究型和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双学位教育也也分为法律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教育。相比较而言,由于学术的严谨性、逻辑性决定了法律学术教育对师资力量的要求非常高,法律职业培训则相对低一点,无特别要求[3]。在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后,为了学校的品牌效应,为了提高就业率,各个学校会根据自身的师资条件对教学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各个学校开始利用各自的优势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或提高就业率,或增强研究性的发展,以求创造品牌效应获得竞争优势,扩大招生来源。

5.司法考试将会提升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地位

如果广大考生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教育,一般很难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无法从事法律职业[4]。因为不接受法学教育和正规的法学双学位教育,往往无法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无法通过行业标准从事法律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双学位教育会得到快速发展,其地位在社会中也会水涨船高。

二、司法考试可以纳入法学双学位教育环节

(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1.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自2001年确定司法考试之后,司法考试把法学双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连接起来,在中间起着纽带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入特定法律职业必须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5]。

2.司法考试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个检验标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之一就是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实务型法律人才,而法律职业最主要的准入标准就为司法考试,只有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因而司法考试对法学双学位教育来说可以作为一个检验标尺,检验法学双学位教育的成功与否。司法考试自实施以来的举行时间一直是在法学本科学生即将毕业的时候,并且禁止大一大二学生参加,从考试的时间上也可以看出司法考试是作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个检验标尺存在。

3.司法考试的实施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司法考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第二,对我国法学双学位教育提出新的挑战。第三,给法科学生的就业带来了机遇。司法考试的实施统一了法律职业的转入标准,只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学双学位学生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难度大大降低了。

(二)法学双学位教育中的司法考试

法学双学位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之一,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参加司法考试的生源质量。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机制,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律职业人员,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没有直接影响,而法学双学位教育则不同,作为培养机制,法学双学位教育处于主动地位,决定着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水平,因此,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学双学位教育已经为法律职业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以后,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发展会提高一个层次,在质和量上取得进一步发展,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

三、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互动关系

而2008年司法考试新政策颁布之后,允许大四毕业生参加考试,在时间上司法考试与法学双学位教育就没有了断层。二者的联系更加紧密。

(一)法学双学位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在司法考试的公告中,司法部明确规定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之一就是具备法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学历法学知识。司法考试的基础是法学本科法律知识的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素质。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制度,选拔从事法律职业的优秀法律人才,检验应试者是否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基本的功能也是其最主要的职能,以保证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同时维持国家司法活动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比较高的水平。#p#分页标题#e#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促进作用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机制,选择符合现代法治需求的法律人才。需求决定供给,因此司法考试的实行对作为培养机制法学双学位教育有重要影响。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两个,即培养研究型的法律人才和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对应的大学法学双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时也只有两类出路:一类是继续深造,最终从事研究型的法律人才,另一类是参加工作,通过司法考试,找到与自己专业和法学专业对口的工作。司法考试为社会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对法学双学位教育对实务型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促进作用,促进法学双学位教育在此方面的改革、发展和完善。

四、促进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一)正确认识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我国,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全面的法律知识、灵活的思辨能力和过硬的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具体包含两个目标:即研究型法律人才和实务型法律人才。基于两个目标的差异,只能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一个检验标尺,因为对于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以及更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仅仅依靠司法考试通过率这一标准来衡量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只是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参照,可以作为检验标尺但不能成为法学双学位教育的指挥棒,更非中心任务。应该使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弥补不足。在法学双学位教育中,应该正确认识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法学双学位教育是培养机制,司法考试是选拔机制,充分利用司法考试对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启示,在教育教学中消除负面影响,更重视专业基础知识与实践能力培养的结合,实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与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良性互动[6]。

(二)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1.改善法学双学位教育以达到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1)司法考试与法学双学位教育目标的培养互动

为促使司法考试与法学双学位教育成良性的互动,法学双学位教学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对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辨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上,因为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法学双学位的毕业生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的一生都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2)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内容的互动

为了法学双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应当做到:第一,确定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内容。法学双学位教育所用的教材大多是以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所用的教材为主,再加上每个学校根据自己的特色增加的一些辅助资料,就可以满足司法考试的要求。第二,法学双学位教育内容应紧跟社会需求的变化,以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为目标。司法考试内容以选拔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为目标。第三,灵活多变的法学教学计划。立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废除,而司法考试中一般都实行新法必考的原则,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一定有试题涉及,与此相适应,老师在每年的教学计划中也应作出适当调整,向学生做仔细讲解[7]。

(3)司法考试与法学双学位教育方法的良性互动

司法考试在考察应试者的思辨能力和对法条的理解能力,同时又考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应以讨论为主要方式,在老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核心,通过启发式教学代替说教式、僵硬化教学,调动学生的参与讨论的积极性,逐步培养学生独自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8]。开展与法学相关的其他社会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接受大量的感性素材,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能适应司法考试,将所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这样一旦法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并顺利就业,就能迅速适应工作。

2.改革司法考试以求与法学双学位教育的良性互动

(1)司法考试的试题设置改革

纵观历届司法考试试题的设置,都是前三卷为客观题,第四卷为主观题。客观命题过多,客观题考查的是对法律法规的记忆和熟知程度,不考查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只需加强记忆即可拿高分,只有第四卷才能完全的考查学生的能力。因此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增加主观题比重,将第三卷甚至第二卷也改为主观题,更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建议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增加主观命题以充分考察应试者的综合能力,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的良性互动。

(2)司法考试的考试方式改革

司法考试应增加面试,实行笔试与面试并存的局面。司法考试是为选拔符合社会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因此书面表达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一样重要。面试的目的则在于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9]。增加面试有绝对的必要性。由于面试的内容是随机提问,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面试,不仅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还可以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便于观察其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简便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