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教学实践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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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教学实践与革新

作者:李忆春 王雅霖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贯穿多个法律部门,牵涉各个环境要素。因此,环境法学的教学模式既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也有别于环境科学的相关学科。笔者曾从事多年环境科学、经济学以及人口学等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在兰州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了环境法学课程,在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环境法学的教学目的

(一)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掌握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面向非本专业的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文和科技素质,为大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这也就是要求高校开展通识教育,虽然大家对通识教育的认知,对它的内涵和外延等方面仍然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有一点是学界都比较认同的,即通识教育对人的真正作用在于启迪心智,唤醒心灵。通识的“通”是指贯通,即通过对不同学科知识的学习,培养开放融通的思维,能够从开阔的、跨学科的视野去思考问题,从而达到不同文化和学科间的沟通。它以扩展学生的知识视野为目标,以触动人的心灵为旨归。[1]我国通识教育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很多高校把通识教育当做大学教育中的附带物,仍然以专业教育为主。当前,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环境法学是他们了解自然科学知识的唯一专业课程。因此,培养学生的自然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是环境法学的教学目的之一。让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的同时了解环境科学、生态学的基础知识,这既是深入学习环境法学课程本身的要求,也是大学通识教育的要求。由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是在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的,学生掌握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性的法学知识,具备较强的法学思维能力。但学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缺乏融会贯通的思维能力和广阔的视野。环境法学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专业的环境法学人才,以促进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从而提高环保法治水平。而一个名副其实的环境法学人才,必须具备系统性、综合性的思维能力。鉴于此,我们认为,针对法学本科生的环境法学教学,就是要通过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与环境法学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引导和帮助学生实现由法学思维向法学、自然科学等综合性思维的过渡。只有实现了这一思维方式的过渡,才可能让学生真正地深入学习和领会环境法学这门交叉学科。

(二)课程教学要适应研究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由于不同类型的高校具有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使同样的课程其人才培养模式也不同。综合性大学以培养高级研究型人才作为主要目标模式,课程教学就要与这样的目标模式相一致。近年来,兰州大学在培养研究型人才的实践中,越来越重视本科生的科研训练。实践表明:本科生的科研训练是提高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经验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研究型人才的有效途径。[2]对环境法学来说,就是要注重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知识运用能力、野外观察和考察能力以及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训练,使其自主探究知识的能力,自主综合利用知识的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都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通过研究型学习可以使学生业务学习更扎实,发展方向更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帮助学生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能力和技巧

社会调查能力是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学生所必备的能力之一。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要求高校本科教学必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传统的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教学,偏重于理论教育,对实践能力培养重视不足。目前,中国高校普遍对传统的教学进行改革,让学生在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强调教会学生如何去做,偏重于社会调查能力的培养。学生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培养自己观察现实生活、收集资料、发现问题的本领,从而提高学生运用课堂知识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3]环境法学涉及对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明确环境污染或者自然破坏的主要原因,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包括法律措施)。因此,环境法学必须培养学生的社会调查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能在给定条件下选择恰当的社会调查方式;能自主确定调查课题;能设计不同形式的问卷问题;能初步开展各种常见形式(面对面访谈、观察法)的社会调查;能按要求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处理和分析;能完成规范的社会调查分析报告。

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一)教材与文献相结合的教材模式

在不少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常常困惑于不易在众多版本的同类教材中选择到合适的教材。这种情况在环境法学教学中同样存在,而且由于环境法学的新兴性和边缘性而更加突出。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教材的编写和出版需要较长的周期。鉴于此,为了保证让学生了解到国内外环境法学的前沿问题,我们在教学中采取“教材+文献”的教材模式,即专业术语、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的教学,选择较新版本的环境法教材。此外,为了引导学生了解环境法学领域最新研究进展,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查阅大量资料,选择最新的环境法文献,穿插在课堂教学中,启发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新文献的知识点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了解环境法学领域的发展方向。

(二)多学科教学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并用的教学模式

由于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经济学与环境法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环境法学课程的环境伦理理念部分为学生讲解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一般原理。在环境经济理念部分采用案例为学生讲解环境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如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等。为了让学生真正理解这些非法学学科的思想,我们主要运用一些故事和案例将抽象的理论通俗化,教学效果较好。此外,就具体教学方式而言,对于环境法的总论和各论,我们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总论部分以教师课堂授课为主,应用案例和事例,结合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开展图文并茂的教学。各论则以学生自学、讨论为主的学习方式和教师课堂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每隔3~5个学时布置一次课堂作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课堂时间内完成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分析,并作为一次平时成绩。比如,在环境法学导论教学中,我们要求学生以自己的家乡为背景,分析当地的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应用案例主要是教师通过多种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与学生共同探讨案例的价值和启示,在讨论中总结观点,形成结论。由于环境法课程对信息的需求量大,要求学生掌握环境问题及其防治法律方面最全面的资料,借助于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抽象的、复杂的环境问题形象化、具体化,既有助于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展示更丰富的教学资料,也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解,当然也可以有效地活跃课堂气氛。总之,多种教学方式并用打破了传统的单一课堂教学模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p#分页标题#e#

(三)“社会调查为主,课题申报为辅”的实践模式

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独立自主精神也是环境法教学的目的之一。一个没有团队合作精神的人,专业再优秀也不会成为一个好职员。为此,我们以“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利用问题”为主题设计了课程大作业,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社会调查。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可以根据课题需要到农田、工厂、事业单位以及城市社区调查环境保护状况,也可以到垃圾填埋厂、污水处理厂等了解废物处置情况,还可以通过问卷法调查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社会调查采取自主选题的方式,以4~5人为1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生自行选择小组成员,拟定调查提纲,与被调查对象联系,安排调查时间和行程,写出调查报告,并总结汇报调查结果。通过社会调查活动,不仅强化了学生的专业知识,协作能力和实践能力也得到了提高。此外,近年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兰州大学制定了“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教师可以借此机会鼓励学生积极申报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的项目,并专门讲授课题申报的方法和有关技巧,通过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指导学生申请。有些学生申报的项目正是在环境法课程大作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或调查范围,并获得了立项。因此,我们教师的体会是:通过环境法课程的实践环节,给学生通往科学知识殿堂的另一把钥匙———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能力,这无疑是他们终生受益的“渔”而不仅仅是“鱼”。

(四)注重学习成效的多样化考试模式

为满足学校专业必修课程闭卷考试的要求,现阶段环境法课程的考试还不能采取单一开卷的形式。不过,我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等进行了一些调整。考试内容从理论知识、社会实践、创新思维等多方面考核学生学习成效,考试方式采用课堂小作业、社会调查、期末闭卷考试相结合,这种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项考核的一些不足。其中,课堂小作业以开放式思考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对环境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书面表达的能力。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学院要求),以名词解释、简答题、综合分析题和案例分析为主,考核学生对课程主要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实践成绩由社会调查报告和总结汇报成绩组成,主要考核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查阅文献的能力,实地调查或访问能力,报告或论文的撰写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等。多样化的考查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学生的综合能力,比较客观地评价了学生的学习效果。除此之外,教师通过学生的书面作业和调查结果,获得了更多的教学信息和资料,开阔了教师的视野和知识面,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

(五)学生评估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评价模式

由于综合性大学的研究型导向及其激励政策,教师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在硬性的科研任务与教学工作量的博弈中,教学工作容易被弱化。但笔者认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仍然是综合性大学教师的天职。师生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教师的教学活动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可能满足学生的要求,这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倾听学生的呼声,了解学生的需要。正如珍•古道尔说的“唯有了解,我们才会关心;唯有关心,我们才会采取行动……”近年来,大学教务系统也比较重视学生的意见,每年课程教学结束后,要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过,这种教学评价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和教师都很难得到真实的反馈信息。2006年11月正式上线的“评师网”是中国首家高校教学在线评估第三方中立平台,大学生可以将自己对老师教学活动的感受、心得体会与评价,通过评价老师的形式反映出来。尽管“评师网”可能引发一些学生恶意攻击、诽谤老师的事件,但大部分评价是负责任的、中肯的,而且教师可以就学生的评价提出反馈意见。单纯从教学互动方面看,这种公开评价对于教师提高自我素养和教学质量也是一种鞭策。

三、对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环境法课程教学网络

教学网络建设是高校精品课程建设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精品课程的教材不仅包括一般课程需要的纸质主导教材和辅助教材,还应该有电子与网络相结合的多媒体教材。我们要在学校教学平台上建立环境法课程资料库,学生可在网上下载教师所提供的与教学有关的信息资源,包括环境法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前预习内容、各章学习要点和讨论问题,练习题及答案、参考书籍和相关期刊名称。教师可以利用教学平台,向学生及时与环境法教学有关的信息,包括学生作业收交和批改情况、社会调查的分组名单与选题以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学生也可以发表自己对课程的疑问和对老师的建议。此外,教师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详细地为学生安排预习任务,由于我国长期实施“填鸭式”教育,学生缺乏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课前预习“责任到人”有利于开展互动式的教育。上课时先让预习的学生讲述一些理论知识或者分析案例,然后由老师进行归纳、总结和补充,这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课堂教学效率大有益处。总之,借助环境法教学网络,不仅可以实现教学资源的高效利用,还可以提高师生互动的积极性,成为教师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一条最便捷、最经济的途径,也是节约型社会中高校教师实现家庭办公的必然选择。

(二)推动环境法向双语教学过渡

1998年,国家司法部制定了《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的设想》,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2001年9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其中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4]根据两部委的目标和要求,结合中国法学双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对环境法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但需要逐步过渡。因为,环境问题已跨越国界,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另外,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法的趋同化,使得各国环境立法的共同性较多,实施双语教学比传统部门法更容易些。有些学者将双语教学分为3个层次:简单渗透层次、整合层次和双语思维层次。[5]环境法的双语教学也基本按照3个层次逐级推进。第一阶段,教师用英语讲解重要的概念和关键词,使学生接触环境法专业英语,循序渐进地增加专业术语和词汇。第二阶段,教师讲课时交替使用中英文,从以中文为主向以英文为主过渡。事实上,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中英文对照文本就是一举两得的方法。第三阶段也是最高境界,教师和学生同时使用母语和英语思维,并在这两种语言之间互换。当然,实现环境法的双语教学还有师资、教材、学生适应等很多问题,但为了及时了解环境法专业的前沿性知识和国际学术动态,培养法学知识和外语知识并重的外向型专业人才,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向双语教学的桥头堡一步一步迈进。当前,为环境法双语教学准备的基础教材主要是有NancyK.Kubasek和GaryS.Silverman撰写,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EnvironmentalLaw(第六版)。#p#分页标题#e#

(三)建立环境法课程实践教学基地

国外大学非常重视环境法的实践教学,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环境法诊所。诊所选择的案例都是牵涉重大环境问题的,诊所教学重视应对环境法诉讼的各种技能的提高。[6]当前,兰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基地主要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环境纠纷相对其他诉讼比较少见,因而这些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很难满足环境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不过,充分利用现有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仍然是开展环境法实践教学的便捷途径。因此,我们任课教师必须适时地去司法机关开展课程实践。此外,环境法实习基地还可以利用自然界和废弃物处理场所。前者主要为自然保护法的教学内容服务,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以及森林和草原保护制度的教学,可以带学生到实地进行考察,不但能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也能使他们切身感受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7]后者主要为污染防治法的学习服务,如固体废物处理站、污水处理厂可以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习基地。为了降低成本,兰州大学法学院可以考虑实现与本校资源环境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的资源共享。一方面环境法是环境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地理学、环境科学的部分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为环境法的教学所用。另一方面,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已经在青海、甘肃等省建立了25个类型多样的实习基地。其中,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兰州燕儿湾污水厂、兰炼废水处理厂、兰州城关芦家沟填埋场和兰州彭家坪茂源公司等距离学校较近,作为环境法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属于理想之所。

(四)积极开展环境法教学研究工作

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学改革的先决条件,对提高教师的教学素养、更新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成果转化、规范教学过程、提高学校办学特色等有着重要的意义。[8]长期以来,高等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只重视科学研究,轻视教学研究工作。为了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2005年、2007年教育部进行了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甘肃省也相应出台了《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和《2005年甘肃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兰州大学在2005年和2007年先后开展了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有近百项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奖励。由于当时环境法在教学成果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没有资格参加成果申报工作。今后,我们要充分发挥环境法教研室教学研究功能,积极开展教材教法研究活动。同时,教研室要积极申报学校、省级教学改革立项研究课题。通过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不仅有利于教学改革的实践,也有利于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学队伍,真正实现环境法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众所周知,培养环境保护和管理人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环境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对于培养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人才,增强法学本科生的环境法律观念以及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都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兰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实践教学环节均比较薄弱,难以满足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所开展的一些环境法教学实践尚处于借鉴前人和自我摸索阶段,取得的经验还十分粗浅。因而,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工作,不断探索教学模式和可行性途径,形成一套成熟的、有效的环境法教学体系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