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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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学思考

作者:胡艳美 单位: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未经许可将作品数字化,或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上传或下载,或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未经许可将复制的数字音乐档案上传,供人免费下载,或虽不是自己直接上传,而是通过链接,将其他网站的音乐档案到自己网站,并通过提供窗口供人免费下载。

2.将相关网页信息超链接起来或转贴到论坛BBS上,将他人作品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或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只取作品部分内容等侵犯著作人身权。

3.网络专利侵权行为,以及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图形等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或使用二级或三级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网络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商标时,自己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前列的“隐形商标侵权”。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第三人侵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同的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也长期争论,莫衷一是。第三人侵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同,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可扩展性,势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为保护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恶意行为进行惩戒和制止,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迫切的。但为了不混淆绝对权和相对权,不放弃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调好债权和侵权也是必要的。具体说来:(1)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主观要件上应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为限,以防将第三人责任无限扩大。(2)针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不同区别设置单独责任、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3)可存在抗辩事由,如正当竞争行为,免责条款的信息提示或善意忠告,职责行为的劝说,合理使用(如网络个人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网络媒体的“法定许可”,权利人的“默示许可”等。

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可根据我国民法,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若行为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或本人不追认,合同自始无效,受益或受让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受益人和恶意的受让人不能得自不待言,那善意的受让人呢?岂不是与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类合同效力应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作相对无效处理。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方面,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在许可使用方面,可参考运用“先用权人的使用”原理,善意第三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要明确和协调

立法明确是要求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保护,立法规划必须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确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保护与限制的界限。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确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程序性法律规则、实质性法律规则和管理性法律规则。

2.确定数字化转换传统作品的属性。这种转换行为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应定性为复制。

3.确定多媒体为汇编作品,并可通过自有、合同或公共合理使用的三种情形来确定多媒体的使用授权。

4.明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对此,有美国信息汇集反盗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伯尔尼公约的版权法保护,欧盟特殊权利保护(完全独立于版权法)这几种形式。在我国著作权法(具有独创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独创性)是数据库保护的最好选择。

5.确立网络安全法律责任,除了适用“避风港”原则外,应区分直接侵权、辅助侵权或侵权,以及根据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单纯技术的物理基础设施服务还是具有编辑权利和控制能力的提供信息内容服务不同,确定不同的网络安全责任。

6.确定抗辩事由,如正当竞争行为,免责条款的信息提示或善意忠告,职责行为的劝说,合理使用(如网络个人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网络媒体的“法定许可”,权利人的“默示许可”等。

(二)执法要优质高效

1.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如新闻出版总署和版权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此外还有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文化部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影音产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业秘密和不公平竞争)等执法机构繁杂,影响执法效果并激增了花费。

2.改革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并开放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如对没有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域名登记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对准予域名登记的,域名登记管理部门将信息抄告广告监管部门,二者加强协同监管;再者市场监管局应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核实和企业信用等,为市场交易提供准确合法的企业、产品和信用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完善、更权威、更人性化的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

3.整合专家资源,实现“产学研”各领域专家的对接,可参考推出“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项目,对网络行为进行重点研究和监测,并提供相关的服务,搭建一个第三方研究服务平台。

4.组织执法者进行相关培训,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且中西部地区或偏远地区应作为工作重点。

(三)司法要公正便民

1.设置诉讼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非诉解决机制中,建议采用仲裁、民间调解、指导性评估、小型审判、复合程序等。在诉讼解决机制中,也建议打破以行政诉讼为主的模式,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区别适用诉讼方式。如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时,除反垄断执法诉讼和反行政垄断诉讼外,还应注意反垄断公益诉讼和私人反垄断诉讼,以及适度实行诉前禁令,开展预警式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

2.推广综合知识产权法庭,并司法实践电子证据,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吸纳此领域的科研专家、政府领导、行业协会负责人、高校教师,包括电子支付、网络信用、物流快递等第三方电子商务行业人士或网络玩家等作为专家辅助人或列入人民陪审员,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p#分页标题#e#

3.设定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制度,实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障。

(四)国际上要与时俱进

全球信息化,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争夺市场的“杀手锏”,因而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立法应具有前瞻性,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关注其发展趋势,与时俱进,针对推陈出新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和方法,予以及时制止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