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自学能力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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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自学能力的培育

作者:张俊霞 叶涛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传统法学教育显著缺陷之一表现在没有把法科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培养作为核心任务。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法学教育必须贯彻这一原则。但是,法科学生追求公平正义的能力,更大程度地来源于专业素养的积淀,即需要运用法律智慧,分析、解决各种类型的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后而养成。而这种法律素养的养成,仅仅依靠教师对法学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更需要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即法学教育要重在传授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运用法律语言、法学方法论和法律制度去分析解决社会关系,逐步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将法律原理与法律实践技术相结合,将法科学生塑造成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的法律人。

一、自主学习的含义和特点

自主学习是与传统的接受学习相对应的一种现代化学习方式。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的分析、探索、实践、质疑、创造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自主学习强调培育学生强烈的学习动机和浓厚的学习兴趣,从而进行能动的学习,即主动地自觉自愿地学习,而不是被动地或不情愿地学习。自主学习表现为学生学习的自立性、自为性和自律性三个方面。①这样的一种学习方式,要求转变学生被动式灌输式的学习方式,让学生自己成为学习的主人,让学习过程由学习主体自己主导完成。在这样的过程中,教师淡化了自身传授知识的角色,学生成为了知识获得的原始动力,并逐步培养起自主学习的能力。当然,这个过程也不意味着教师把一切教学内容都留给学生自行安排,自行学习。教师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要以适应社会为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学习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激发求知动机,诱发学习兴趣,传授学习方法,培养学习习惯,坚定学习毅力,提倡自主学习,提高自学效益。

二、自主学习的必要性

(一)现代大学教育的发展需要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科技高速发展,知识更新加速,很多看起来是最新的知识,在学生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后很快会老化,不能受用终身。一名大学生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巨大潜力,是否具有在信息时代轻车熟路地驾驭运用最新知识的本领,从根本上讲,都取决于学生是否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学会生存》一书中所讲的“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因而,大学教育应当是一种能力教育。大学教育不可能将所有知识传授给学生,因此更重要的是把学习知识的能力传授给学生,让学生逐渐掌握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教育要从使学生从学到知识转入到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轨道上。一位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把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是把学习方法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使学生具有获得新知识的动机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法学的教学模式改革需要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不仅应注重理论知识,更应注重实践工作和社会需求。造就一批为社会所需要、能够适应在未来环境下执法与司法工作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目标。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深,我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受前苏联教条主义以及建国初期我国法学教育所确定的“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的影响,我国法学教材多以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政策、法律做正当性注释,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各法均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与此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我国法学教育传统教学模式很少考虑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实际需求。②当前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呼喊此起彼伏,但是很多创新实际上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而有些创新手段的使用,受教学目标、教学结构、教学方式依然陈旧的制约。很多老师采用最先进的法学课堂、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学,但教学实质性的东西并没有改观,学生实际上依旧在接受着传统模式的法学训练。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学生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教育模式创新的一个关键点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新的历史时期,法科学生仅仅依靠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实际执法或者司法中,实践问题纷繁复杂、法律法规的更新频率加快,很多问题都需要学生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方法来分析解决。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法律综合素养”的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学生综合法律素养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现代化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对学生“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教会学生能够主动自觉地去接受新知识、感受社会、思考问题。法律院校所承担的法学教育职能,在不断完善法律业务基础教育的同时,应当着重强化和培养法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国家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特别要注视各方利益诉求及社会效果衡量,司法工作者要能动地运用法学思维及分析方法,寻找法律条文所包含的内在的立法目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解释学的方法,对冲突各方进行细微的利益衡量和社会效果预测,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例,在教学的过程中,仅仅把修改后的法条传授给学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以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为线索,引导学生观察理解立法机关是如何在公安、律师、检察、法院、普通民众等各部门间进行利益衡量及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有效预测的,从而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这就需要提高学生独立收集信息,自我分析问题的能力。这些法学素质的具备,仅仅依靠课堂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大部分的法学思维、法学知识都是在课堂传授知识之外获得的。要培养学生全面高水平的法学素质,必须要引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与方法,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自身的法学水平,掌握法学思维方法,领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p#分页标题#e#

三、公安法律课教学中自主学习的实施途径

(一)关于法学教育中的自主学习

法学专业作为一门与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具有着其特殊性,教学过程中的自主学习的安排与设计尤为重要。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中,教育者往往忽视教学是学生获得自身发展的过程,忽视了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特定主体,形成了法学知识概念化、程序化、原则化的应试传授模式,阻碍了法的学习与社会实践需要的和谐。要扭转此趋势,教师必须更新教学观念,转变传统的教授模式,根据社会对法学的需要,使学生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地融入法学学习中。同时,在法学自主学习中,教师的角色教师从一个传道授业者转为一个协作引导者,积极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法学教师要努力营造一种学生自主参与的情景和氛围,呈现学生感兴趣的或者具有实践性、挑战性的学习内容,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及时的反馈和积极的评价,使他们看到自己的价值和可能成功的机会,从而更自觉自主学习。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要体现在“自主阅读理解”、“自主分析思考”、“自主探索实践”三个方面。“自主阅读理解”要求的是学生获取不再通过教师模板式的统一授课来获取,而是根据学生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对知识和案例内容的兴趣等来选择性地阅读知识,从而达到性价比最优的知识获取。在“自主阅读理解”环节,教师要做好一个引导者的角色,给学生提供一个阅读理解的大致范围方向,让学生自主选择自己的薄弱环节,通过阅读理解完善知识结构。“自主分析思考”要求教师把时间和发现问题的基本权利交于学生,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教师作为课堂活动的组织者、学生授教的促进者,应根据学生的课堂的反映和具体反馈,做一定的提示引导,让学生尽量深度参与,分析问题。“自主探索实践”是指在阅读理解、分析思考知识之后,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理解程度对与该理论相关的实践问题,充分展示自己的实践个性,培养起实践性和社会需要的情趣性,从而培养起解决实际问题的自主性。

(二)公安法律课教学中自主学习的实践探索

在探索公安法律课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笔者结合公安法律课教学的自身特点,就公安法律课教学过程中学生自主教学能力的培养作一定的分析论述,来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公安法律课以服务公安实战为己任,很多课程内容的设置都是为了满足学生将来进入公安工作后,办理案子的需要。但是公安工作内容纷杂,不可能所有将来工作会碰到的法学知识课堂上都给学生讲解过,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部分会应用到的知识需要学生自己去查找法律法规并给出解答。以公安参与民事调解为例,现实中民事纠纷种类繁多,各种各样的案子都会出现,所涉及到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也内容庞杂,在有限的民事法律课程中,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讲解过。这就要求在民法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应该通过一定教学方法的设计,让学生逐渐掌握自己查询民事法律贵规范、思考理解法条涵义、并对实际发生的民事纠纷给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在公安法学科教学中,笔者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上主要做了以下尝试。

1.小组自主讨论

自主讨论法是指在总体学习目标的指引下,根据自我需要通过同伴间质疑、探讨、倾听、批判、整合等讨论过程,完成具体学习目标的学习方法。自主讨论法的特征是以学生主体的主动参与为主,创设一种学生主动学习的氛围;目的在于树立研究讨论意识,主动学习、主动探究、主动获取知识;在教学中突破了将教学过程视为知识和技能的“授——受”的过程局限,将教学过程看作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获取知识的进而发展社会适应能力的反应过程。①自主讨论法有别于“他主“讨论法,它属于小组性合作学习,但又区别于小组合作学习的一个相对独立、可操作性的课堂内讨论。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自主讨论的针对性。必须针对教学中的某一个较难理解或者可有多种理解的问题,在教师加引导下展开,切忌漫无边际的进行交谈,以免浪费宝贵的上课时间。二是自主讨论的自主性。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

自主讨论的内容必须是由学生自主在课前加以精心准备的,教师在讨论中只能加以引导或者最后点评,而不能在讨论过程中过度参与,或者强加自己的观点给学生。三是自主讨论的开放性。自主讨论中,教师要鼓励学生从多视角、多维度去发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使学生真正做到彼此倾听、相互启发、相互补充、相互批判。自主讨论法的具体流程:主题布置—小组自主生成—小组讨论题目拟定—讨论资料收集—小组讨论分工—课堂讨论互评—教师精妙引导—课后总结点评。下面以一次《刑法学》自主讨论为例。在刑法基本原则这一单元的教学中,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学习一般是不作为重点加以课堂讲授的。但笔者认为这一内容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同样作为刑事办案人员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来讲,对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和具体办案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其意义一点也不逊色于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就选择“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法治意义与适用”作为讨论主题,在这一主题下可自拟小论题。事先布置给学生,然后让其自主生成4-6人的讨论小组,并加以分工。

一周后的课堂上,原想不会太好的效果,所以只留了30分钟的时间来讨论,可结果是时间远远不够。同学们的发言不仅积极踊跃,而且非常热烈甚至深刻,给教师带来了意外的惊喜。有的小组结合具体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小组则是从刑案私了的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加以论证,还有的从学理上的不同观点加以分析、甚至对一些权威观点的批判。讨论中有激烈的争锋,也有及时对同伴发言的补充,激烈程度远远超出教师的想象,甚至没有给教师插话的时间和机会。因预留时间较短,同学们意犹未尽,有的同学还强烈要求下次继续进行。这次讨论课,同学们的观点虽然还嫌稚嫩、片面,语言的表达还不甚严谨规范,但却给教师留下了最深的感受: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在学习中的自主地位,要充分信任学生,不要把学生简单作为教师讲授知识灌输课本的对象,要尽可能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给点阳光就灿烂”,可以说是真实的写照。#p#分页标题#e#

2.教材自主学习

法律的实践必须以理论知识为基础。自主学习的首当其冲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让学生掌握自己阅读、理解、吸收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理论知识的自主学习,一般是在课堂上,选取一定的章节,安排给学生一定时间阅读书本,掌握所阅读的理论知识。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选取内容的质量。要根据授课对象的学情,来选择自主学习的内容,不应当选择一样难度过大的理论知识,把学生自学的难度调节在一个比较合适的程度上,既要保证学生能够凭借自身理解能力去汲取知识,又不要让学生因自学压力过大而走向完全不明白知识内容,最后还需要教师返工授课的负面极端。其次,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训练的初期,尽量不要选择一些重要内容,而应当选择内容比较轻松次要的内容,这样能够避免因对学情掌握不准确导致的造成学生自主学习“囫囵吞枣”,重要内容掌握不够扎实,从而影响整体教学安排。再次,在让学生自学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引导方式辅助学生自主学习,如事先针对重点内容给学生安排一些的思考题,让学生带着思考题阅读书本;或者给学生几个案例题,让学生在寻求解决案例问题的过程中,掌握理论知识。公安法律课中的《刑法学》课程为例。在刑法学总论的教学过程中,笔者选取了《刑法的效力范围》为自主教学内容,总学时为90分钟,这一部分内容在刑法学总论部分属于相对比较简单和次要的问题,从自学内容难度上来看是比较适中,事先准备了九个问题,分别针对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和一个案例题,针对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之前,事先接触到九个问题和一个案例题,分别针对这一节内容中的重要知识点提出。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开始阅读书本,时间为30分钟,阅读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问题,让学生分别以三角形、方框、单线、双线代表不同的知识内容,在书本中予以标注。通过这样的一种引导式的学习,学生基本可以梳理清楚知识的基本结构,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比较扎实。

3.自主分析思考、自主探索实践能力的培养

自主分析思考、探索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在实际中予以运用的能力。教师选取一些有价值的案例和对案例进行模拟辩论,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自主分析思考、实践能力。首先,由于是公安法律课程,选取的案例一般比较贴近公安实战,基本上是一些发生在侦查逮捕逮捕程序阶段的案子。其次,是选取的案例一般是有正反两方面争议的案例,经典案例能够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促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子的过程中,容易遇到与自己观点相反的观点,从而激发起思考的兴趣,在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及问题设置的逐步深入展开的过程中,提高学生法学思辨能力。再次,在分析解决案例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教师的角色,和一般讲授案子的方式不同,老师不能直接对问题给出讲解,只能通过逐级引导地方式,慢慢引导学生进入到问题的深层次探讨、质疑、评价和交流,鼓励学生不要怕讲错,多表扬敢于发言的学生,培养学生敢于挑战问题的精神,鼓励学生发散性思维。这样既可以避免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迷失方向,也可以发掘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外阅读

课堂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相对于课堂内的自主学习,课堂外的自主学习可控性相对较弱,需要教师设置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培养方式。提供学生课外阅读的相关书目,鼓励学生多看书多读书。提供学生课外阅读书目的目的是培养其学生看书的兴趣。因而,要注意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考虑到公安专业学生课外体能训练任务重,所需要法学知识偏向于公安实战的特点。首先,选取课外阅读书目时,要注意不可书目过于繁多,否则和学生仅有的课外时间不相符合。其次,要尽可能选取一些案例相关的书目,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不同于普通大学的法学教育,所需要的知识应该是偏向于实践性的,因而可以多选择一些实际案例相关的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