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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及其他政治解决方法
(一)谈判
国家在边界谈判之前往往怀有某种特殊的政治意愿和目的,这种目标的价值往往超出谈判结果带来的利益损失。这是国家愿意妥协的基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和国家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洋边界谈判。国家关系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海洋划界谈判的成功,而国家关系的僵化则会影响海洋划界谈判的进行。如1997年泰国与越南关于泰国湾的海洋边界谈判,在谈判的最后阶段,正是1995年越南加入东盟后两国关系的改善促成了最终协议的达成。2004年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政治经济关系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澳新两国达成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协定[3]。
当然,海洋划界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国家间的良好关系与海洋边界谈判的困难程度并没有必然的促进关系,一些传统友好国家之间在海洋边界谈判中也会遭遇艰苦的较量,如丹麦就法罗群岛与英国进行的海洋划界谈判。两国的地理因素十分复杂,因此难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两国一度打算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对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的争夺加剧了这种分歧。最终两国同意以等距离线作为海洋边界,但在基点和基线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艰苦的谈判从1978年持续到1999年[2]。相反,在世界的敏感区域,国家之间也能划定海洋边界。1973年(前)苏联与土耳其在政治十分敏感的地区划定了领海边界并建立了联合委员会。
从目的来看,国家选择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大多是为了维护两国的友好关系,避免未来争端的发生,具有政治性和预防性。尽管国家也可以在争端发生之前选择法律方法解决,但国家实践更倾向将法律方法作为争端发生后的补救手段。如1975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的《马鲁阿宣言》(MarouaDeclaration)、1975年冈比亚与塞内加尔的海洋划界协定、1988年莫桑比克与坦桑尼亚海洋划界协定、1999年赤道几内亚和圣多美与普林西比的海洋划界协定、2002年安哥拉在结束内战后与纳米比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2003年佛得角共和国与毛里塔尼亚关于海洋划界的协定,等等,都是在维持睦邻友好的政治目的下签订的。
从谈判过程看,政治意愿对划界的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国签订《圣地亚哥宣言》,目的在于迅速确定边界以形成200海里领海的国家实践[1]。尽管秘鲁在划界中获得的海域范围远比适用等距离线要小得多,但从当时的战略利益出发,也能接受这一结果。在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划界中,由于采用经线作为边界,一些通过等距离线可以划归葡萄牙的重要油气田划给了西班牙。尽管葡萄牙对已经划定的经线边界十分恼火,但当时的政治意愿决定了这条边界的划定[4]。
1.谈判具有广泛而持久的适用性:从所涉争端类型看,谈判的适用范围覆盖了领海划界、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渔区划界等几乎所有的海洋划界问题。而且,“成功的海洋边界谈判应具有解决相应而生的领土纠纷的作用”[1]。例如,1942年英国政府代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帕里亚湾的海洋划界谈判同时解决了帕托斯岛的主权归属争端。从地域范围看,谈判的适用不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因为几乎所有国家大都接受谈判作为海洋划界争端出现时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只有当谈判受挫或失败时,国家才会寻求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从难度看,在一些存在诸多海洋划界难题的地区,谈判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例如,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众多,而加勒比海半闭海的性质给海洋划界谈判造成了特殊的困难。虽然该地区有成功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数个颇具影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但是,在已划定的27条海洋边界中,通过谈判完成的达24条之多。由于国家在谈判中不受国际司法或仲裁对诉求的特定规则限制,故而往往能更彻底地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各种难题,例如,巴拿马与哥伦比亚的划界协定不仅解决了海洋划界问题,还解决了巴拿马湾历史性海湾问题、巴拿马在国际航行等问题上的特殊利益等问题,堪称解决复杂海洋划界争端的典范。
从时间来看,谈判解决海洋边界争端往往是一个“冗长而痛苦的过程”[4]。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大西洋部分的海洋划界谈判,从1975年开始正式谈判直到1989年才达成协议。丹麦与瑞典也经过了艰难的谈判才达成了1984年的边界协定。立陶宛与俄罗斯在经历了17轮谈判后才在1997年达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2.谈判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从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适用的划界方法来看,相比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所强调的公平原则下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国家谈判实践所适用的方法更加灵活。国家谈判所采用的方法一般包括五种:等距离方法、方位角方法、经纬线方法、“谈判线”以及共同开发协定。这些方法本身及其适用过程都充分体现了谈判的灵活性和政治主导性。
(1)等距离方法。等距离方法是大多数国家在追求公平结果的目标下考虑的方法①。从有关数据来看,等距离方法更多适用于相向或混合海洋划界的情况。在海洋划界谈判中,影响等距离线的特殊情况不像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那样确定。虽然绝大部分国家谈判都将岛屿作为重要的特殊情况而对等距离线予以调整,国家仍可以根据政治意愿忽略某些重要岛屿的作用。(2)经纬线方法。经纬线方法是除等距离方法之外最常见的划界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相邻国家的海洋划界。这种方法主要出现在非洲和南美洲沿岸地区,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于海洋划界②。国家只在政治解决中才采用经纬线划界方法。国家选择经纬线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所涉地区的海岸地理情况。这些国家海岸方向大致呈正南正北或正东正西走向,且大部分国家海岸外地理情况比较简单。二是国家的战略需求。如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个国家为形成200海里领海的国家实践而签订的《圣地亚哥宣言》。三是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如1975年塞内加尔与冈比亚在两国海洋边界谈判中,为避免等距离线切断冈比亚向海洋的延伸,采用了经纬线方法[1]。(3)方位角方法。方位角方法一般是选择一个特定的点,然后从该点出发沿一定角度划一条向海延伸的直线。从实践上来看,采用方位角方法与采用简化等距离线差别并不明显,采用方位角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不确定的三交点而进行的三方谈判③。(4)谈判线(negotiatedline)。一些海洋边界谈判所确定的最终界线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并侧重考虑某一特定因素而划定的,它最能体现谈判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灵活性和政治意愿的主导性。如1958年巴林与沙特的海洋边界谈判,为了保持油田的完整性,整条边界的2/3采取了等距离线,另外1/3沿油田界限延伸[4]。挪威与前苏联的边界线也是一条典型的“谈判线”,鉴于瓦朗厄尔峡湾的特殊地理因素,两国选定了三个等距离点,但整条边界线却不是一条等距离线,而是双方都同意的实用方案[4]。1984年法国与摩纳哥的海洋边界谈判,考虑到摩纳哥被包围在法国领土内的特性,双方也没有采用等距离线,而是划定一块回廊形的海域[4]。1989年巴布亚新几内亚与所罗门群岛的海洋边界是一条等距离线与谈判线的结合。该海洋边界的大部分是等距离线,双方出于划定一条多功能的单一边界的考虑,而在最后部分达成了一条比等距离线更为简化的谈判线[4]。1996年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的海洋划界采用了多种方法的结合,考虑到复杂的地理情况和历史上的航行利益,整条边界线考虑了等距离点和历史边界线[2]。2002年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的海洋划界,为了减弱沿岸小岛的效力,两国放弃了等距离线而划出了一条没有说明划界方法的界线[3]。(5)临时安排。海洋边界谈判也会达成共同开发协议等临时性安排,而国际法院只能根据当事国的要求对边界进行划定,对共同开发只有建议权。采取共同开发制度能够搁置难以解决的海洋边界争端,并充分整合资源,避免海洋划界中的“零和结果”①。#p#分页标题#e#
谈判所采用的上述各种方法,体现了谈判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灵活性。虽然一些方法也广泛应用于国际司法实践,但是即使是同一种划界方法,在谈判中的适用也比在国际司法中的运用灵活得多。与国际司法实践所体现的法律确定性相比,谈判中适用的各种划界方法更加注重个案的具体特性和当事国双方的意愿。
3.谈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根据五十三届联大1999年1月20日通过的第101号决议,谈判不仅应依照国际法原则②,而且还要遵守下列具体准则:(1)秉持诚意进行谈判;(2)各国应充分顾及以适当方式使那些直接利害攸关的国家参与国际谈判的重要性;(3)一切谈判的宗旨和目的必须充分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规定;(4)各国应遵守彼此议定的进行谈判的架构;(5)各国应致力于在谈判期间保持建设性的气氛,避免任何有可能破坏谈判及其进展的行为;(6)各国应始终集中于谈判的主要目标,以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或完成;(7)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各国应尽最大努力,不断寻求一个彼此可接受的公正解决办法③。
谈判划定海洋边界,通常并不严格适用有关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但必须以国际法基本原则和通行的划界方法为基础,而且甚至有时还会受国际司法实践的影响。国际司法实践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时解释、适用并发展了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和确定。国际司法实践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国家的海洋划界谈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仍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些原则或规则。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强调了自然延伸规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规则。但是在埃及-以色列-约旦划界实践中,从地理环境上看,以色列与德国所处的地理条件十分相似,但以色列仍然接受了等距离线[5]。
(二)调停、斡旋和调解
在解决海洋边界争端方面,调停和斡旋也有用武之地。海洋边界争端的解决不是当事国之间的“零和博弈”,反而要尽可能地避免“零和博弈”。司法和仲裁过于刚性,不能最大程度地整合资源以达成共赢;谈判则过于依赖当事国的合作,不能最有效地解决争端。从理论上讲,调停是解决边界争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它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基于合作目的之整体性交锋[6]51-61。1977年比格尔海峡仲裁案裁决出来之后,阿根廷拒绝执行裁决,从而使本来就紧张的阿根廷与智利之间的关系雪上加霜。罗马教皇对该争端进行了调停,并在其后两国的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最终决定签署《和平友好协定》,确认比格尔海峡案的裁决内容,为1984年海洋边界的划定提供了前提条件。联合国秘书长也对圭亚那与委内瑞拉陆地与海洋边界争端进行了调停[7]3405-3425。
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开始直接介入边界争端的调停,如美洲国家组织调停了伯利兹(Belize)与危地马拉的边界争端。洪都拉斯因对萨波迪利亚岩礁(SapodillaCay)有主权要求而加入了该争端,美洲国家组织对促进这三个国家之间的和解起到了辅助作用,2002年出台了调解员报告,但对该报告的执行还有待三国的共同努力和美洲国家组织的继续协助[8][9]。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rganizationofEasternCaribbeanStates,OECS)对其成员国与其邻国的海洋划界谈判准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例如,美国与委内瑞拉于1978年签订了海洋边界协定,而多米尼加对此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了反对意见。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秘书长就此声明,多米尼加的国际法地位不因美国的此种行为而发生任何改变,以此声援多米尼加。因此,在谈判、国际司法实践等多种方法难以发挥作用之时,介于二者之间、“刚柔并济”的调停、斡旋与调解,尤其是国际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
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是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其严格适用国际法规则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对海洋划界谈判予以补充,不仅解决了棘手的海洋划界争端,促进了海洋边界的最终划定;而且解释和发展了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国家谈判实践一起共同推动海洋划界法律与实践的发展。
(一)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来看,在海洋划界中,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主要发挥了如下作用:
1.解决了海洋边界争端,划定了海洋边界: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往往是谈判失败后的最后方法,因此在很难达成妥协的海洋划界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如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仲裁案,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仲裁案。国际司法裁判,如国际法院处理的一系列海洋划界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82年利比亚/突尼斯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1992年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案、2002年尼日利亚/喀麦隆案和2007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国际法院和仲裁庭,通过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尤其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解决了海洋边界争端,划定了海洋边界。
2.为海洋划界争端的部分或最终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一,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只解决了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部分问题,但为当事国之间全部海洋边界问题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解决了英法两国西部海峡大陆架界限问题,1992年加拿大/法国大陆架仲裁案,解决了法国密克隆群岛与加拿大西侧及南部的海洋边界问题。上述两案中的问题几乎是当事国之间海洋划界中最难解决的问题。第二,为海洋划界谈判提供了前提条件。一些裁决判定了岛屿的主权归属,如在1978年荷兰(安地列斯群岛)与委内瑞拉的海洋划界谈判中,19世纪西班牙女王主持的仲裁判定了阿维斯岛(AvesIslands)的主权属于委内瑞拉,为海洋划界谈判的进行奠定了基础[1]。一些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确定了陆地边界的终点和海洋边界的起点。如哥斯达黎加与巴拿马的海洋边界协定,陆地边界的确定是通过1900年仲裁完成的,这也构成了双方海洋边界的起点。阿根廷与智利1984年协定也是以1977年比格尔海峡案裁决划定的终点为起点进行划界的。
3.促进了海洋划界的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在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同时,澄清与解释了海洋法一般规则,促进了海洋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如国际法院在1951年“英挪渔业案”中首先论述了直线基线适用的法律基础,并直接影响了1958年《领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直线基线条款的形成。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重申并强调了直线基线的适用范围。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关于“主权权利”和“衡平原则”的论述影响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和最终条款文本。#p#分页标题#e#
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在寻求个案公平与法律确定性的探索中形成的较为确定的“调整等距离线”方法,已经成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领海划界的优先方法[10]5-18。虽然“调整等距离线”是否为海洋划界的优先方法尚需国家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为解释、发展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做出了贡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不但在法律技术上寻求突破,而且通过一系列裁决证明了海洋划界国际法的价值内涵,即在保证个案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它与法律确定性的平衡。
(二)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主要特点
1.所适用的划界原则和规则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从所适用的划界原则来看,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机构都强调了追求公平结果的基本原则;从划界方法来看,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所适用的划界方法趋于确定和简化,在专属经济区划界和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过程中,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机构都越来越倾向于先划出一条临时的等距离线,再根据海岸地理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史久镛法官认为:不论是在领海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大陆架划界或是单一海洋边界划定中,国际法院已经形成了相对确定的海洋划界的主要步骤:一般来说,首先考虑当事方在协议中确定的海洋划界范围,其次决定相关海岸和划定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划一条临时等距离线,而后考虑对该等距离线进行调整以求达到公平结果,然后再适用比例原则测试这条线是否达到了公平,最后明确划界的起点和终点[11]。在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国际法院因为可可河口的不确定性而选用二分法划定了两国边界,其适用结果也与等距离线十分相近。近年来,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机构对于“特殊情况”的认定越来越慎重,在2009年黑海案中,当事方提出的所有“特殊情况”,几乎都被国际法院否定。史久镛法官指出“特殊情况”主要是与海岸地理相关的情况,如海岸线长度、形状和岛屿存在状况。当然,国际法院也可能考虑其他的因素,如历史性权利、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的分配以及当事方的行动和安全问题[11]271-291。
2.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少:由于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机构确定国家间海洋边界的唯一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因此,当事国的政治意愿和战略考虑在实际划界过程中影响较小。国家间签署的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解决的特别协议可以视为双方在解决争端的政治意愿方面的妥协,法院和仲裁庭仅就技术问题对争端进行裁决。
3.通常作为谈判的补充方法予以使用: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在国家的划界实践中作为谈判的补充方法,通常所解决的是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只有当国家间的政治努力无法促成妥协时,才会诉诸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技术性问题。
4.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就使用仲裁和国际司法裁判来看,拉丁美洲国家异常活跃。拉美国家在历史上就有积极采用第三方介入方式解决争端的传统,仲裁、和解、国际司法裁判以及调停等方法频繁地用于解决各种争端。在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方面也能看到这种传统的影响力。在提交到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机构的24个海洋划界案中,涉及拉丁美洲国家的7个,涉及西欧与北美国家有6个,涉及非洲国家间的5个,涉及北非与西亚国家的4个,涉及东欧国家的1个,涉及东亚、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案件各1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整套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的解决机制,包括公约的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五、六、七和八。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肯定了当事国自愿选择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权利,并规定在谈判或其他当事国选择的争端解决方法没有成功解决争端的情况下选择强制解决程序的一种,包括国际法院、按照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按照公约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及按照附件六建立的国际海洋法庭。
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及其实践来看,其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强制解决程序在海洋划界争端方面的作用有待实践的检验。从国家实践来看,自《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创设以来,大量的海洋划界争端由当事国的特别协议直接诉诸国际法院或者国际仲裁予以解决,诉诸《海洋法公约》程序的极少。迄今为止,只有两件仲裁和一起交付国际海洋法庭的划界争端:国际常设仲裁法院2004年根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受理的两项仲裁(即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圭亚那/苏里南案),国际海洋法庭①2009年受理的孟加拉国和缅甸的海洋划界争端②。此外,《海洋法公约》的强制解决程序在海洋划界争端中的作用十分有限③。
首先,从《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来看,其解决争端的重心并不是对于《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海洋划界问题,况且,由于《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大部分海洋划界争端难以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获得解决。第一,《海洋法公约》本身允许国家排除强制解决程序在海洋划界争端中的适用。根据《公约》第298条关于强制解决程序任择性例外的规定,国家可以书面声明将四类争端排除出强制解决程序,其中划定海洋边界或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就位列其中。国家实践表明,许多国家发表了解释性声明,排除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程序对海洋划界的适用④。第二,《海洋法公约》不解决岛屿主权问题,而国家间的海洋边界争端往往并不是单纯的海洋权益争端,还经常夹杂着岛屿主权归属问题。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方面,《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决定了它的实际处境。
其次,从《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来看,其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环境和生物资源养护、临时措施和迅速释放等方面,而不是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海洋法公约》的临时措施和迅速释放等是《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也是国际海洋法庭相对于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的优势所在。临时措施与迅速释放程序有利于保护船员、船只和海洋环境,而对海洋划界争端几乎难以发挥作用。
最后,从《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庭成立以来)的运行来看,目前它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方面的有限作用不会发生重大的改变。国际海洋法庭的诞生,从政治上看,实质上是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而促成的。随着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庭等国际司法和准司法机构的复兴,国际海洋法庭及《海洋法公约》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在海洋划界争端中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庭在海洋划界争端中的作用尚有待开发。#p#分页标题#e#
21世纪以来,随着《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事务中地位的提高,一方面,许多国家愿意接受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选择强制解决程序解决彼此间的海洋划界争端;另一方面,自2002年以来,发表声明拒绝公约强制解决程序的国家也有增加之势。从2002年到2009年,发表这种解释性声明的国家有14个,约占发表类似声明总数的一半①。基于以上分析,在当事方一方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作出解释性声明时,强制程序在海洋划界方面的适用性在理论上并不成立。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也可能绕开海洋划界争端的实质,列举其他诉由,规避《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及其他当事方解释性声明的限制,发起强制程序。因此,《海洋法公约》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在海洋划界方面的适用性值得关注。
结论
解决海洋边界争端的方法主要是谈判和国际司法及仲裁,据统计,在世界上已划定的海洋边界中,大约89%的争端是通过谈判解决的。长期以来,谈判与国际司法及仲裁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共同解决了一些海洋划界争端。
各种争端解决方法在海洋划界争端中的适用呈下述特点:第一,谈判与国际司法及仲裁程序相互补充,相互影响。谈判是海洋划界争端最主要的解决方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灵活性。谈判需要当事方长时间的交涉和妥协,需要政治环境的促进和推动,在政治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当事国往往不能确定最终的边界。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能严格适用国际法规则,以法律(技术性)手段解决具体的海洋划界争端。它能较好地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迅速确定海洋边界。在实践中,谈判与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互补,共同解决了一些复杂的海洋划界争端。此外,国际司法裁判和仲裁能为海洋划界创造有利条件,如确定海洋划界的起点、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等。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还能澄清和解释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影响国家间海洋划界谈判。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自动的、绝对的,而同样需要当事国的接受和认可。因此可以说,在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中,谈判与国际司法和仲裁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补充,二者的综合运用能促进解决较为棘手的海洋划界争端。第二,谈判与国际司法和仲裁是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主要方法,但调解和调停等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发挥独特作用。调解和调停等方法能促进当事国之间形成较为有利的政治条件,从而促进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第三,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中,《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能量有待逐步释放,但其作用仍将十分有限。由于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国家重大核心利益,不少国家对强制程序持排斥态度。第四,国际组织尤其是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中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加勒比海地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域性国际组织或次区域国际组织在介入处理成员国海洋划界争端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可以预见,在全球后续的海洋边界争端解决中,谈判将继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司法及仲裁仍不可或缺。无论适用哪种方法,都需要国家间发展良好的政治环境和达成明确一致的政治意愿。在促进国家间政治互信、促进国家间交换意见、建设良好的谈判环境方面,区域性国际组织大有可为。
对中国而言,谈判具有较强的政治主导性和灵活性,适合解决政治性较强的海洋划界争端。国际司法和仲裁技术性较强,可以作为谈判方法的补充,为具体的技术层面的争端提供确定的解决方案。此外,也应当适当注意探讨东盟10+3机制在促进成员国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目前中国面临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和南海诸岛争端还基本上停留在国家间主张和较量的阶段,其向前推进需要各方进一步交换意见并达成明确一致的政治意愿。谈判应当是这一阶段的主要解决方法。
本文作者:雷筱璐 单位: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